已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但离婚还会实行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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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法律规定生完2胎必须马上强制结扎吗?
建大摩托车 发表于 &23: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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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刚生完第2胎,孩子还小 家里亲戚朋友都建议等孩子大了再做结扎手术,  可生第2个孩子的第2天计育办的就打电话来& 直接就说是“自己来结扎 还是要我们来”,我就纳闷了& 本人全家都是良好市民 从没干过违法的事情,生孩子都经过各种正常手续 才生的,&& 就是没见到哪条法律规定女人生完第2个孩子就必须“强制结扎”的,万一孩子有个什么事,那不是孩子没了 老婆也没了?&& &&& 生2个孩子已经够负担的了,作为个人来说,就算有谁给我个100万叫我跟我老婆再生个,我也不干 ,我又不是造人工具。只是希望孩子大了,再去结扎。希望有懂这方面法律的给我开导下,要是有法可依我认了,要是中国那么大的国家都没有法律强制规定2胎生完必须结扎的框框条条,那他们就尽管来吧。&&& 我只做我能做的,我一不占人 二没关系& 三没钱,就是烂命一条 搭上搞的浪个是浪个,无所谓 。也没有人会理会 。但是我对我老婆做的也就只能先趟她前面。
网友39:老百姓太苦了
无法无天&让女人成为太监的侩子手,&国家法律规定提倡做结扎手术,却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结扎
网友25:被计育办谗害的中国人顶起
国家有法律规定2胎必须结扎??110也不管&司法也不管,计育办直接抓人&,不签字结扎&就关起来&&到其他医院做结扎手续&都没用&&还必须到计育办才算数。。。这为何??&抓收入啊。。。结扎手术做的多,上面领导会摸摸计育办的脑壳,拍拍肩膀,直夸工作到位,有前途,&
网友15:有法可依
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不上环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甚至可以通过不过性生活来避免怀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计生办如果强制你上环,那当然侵犯了你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你们那的计生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构成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所以,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上环的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如果到时候真的强制,那你最应当做的就是好好研读相关法律,然后请律师,依照“民告官”的程序,将你们那的计生办告上法庭。
一、先说地方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具体征收办法,我就不列举了,你可以自己上网查。除此之外,该条例并未规定其他任何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强制结扎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依据该条例,夫妻的责任是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而不是为了防止万一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而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即便违反规定,法律后果是经济处罚,而非惨无人道的强制手术,除强制戒毒外,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治疗的规定。二、再说国家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几个条文要综合起来看,不能断章取义)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综上,相信你已经读出其中的含义了,我国计划生育的方式是“提倡一胎”、“自觉避孕”、“自愿一胎的给予奖励”、“违规生育的给予经济处罚”的综合性生育计划方式,言下之意,法律绝无强制绝育一说。三、直接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依据该条,任何机关无权强制个人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公民人身的权利的保障(1)&首先,医疗机构不是政府,他和你是平等关系,无权对你采取强制措施;(2)&其次,政府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规定,强制结扎在法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尚在制定当中,其他法律散见部分强制措施的规定,例如《禁毒法》规定的强制戒毒措施。《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没有全国人大的法律,任何人是不能采取强制结扎措施的,这在道德上也是不能容忍的。(3)&最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法律,没有强制结扎一说。当然,计划生育这种事情,曾经有些报道提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硬性指标而实施强制措施,网上目前也有报道称贵省一些地方正在采取二孩结扎专项行动,如果属实,肯定非法。由于计生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如果遭遇计生部门的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网友07:猪管部门来了
为什么不来解释?不像你们的作风啊,心虚了
网友16:害人不浅啊
我老婆因为害怕结扎&说要跟我离婚&现在已经不知道跑哪去了,现在的我爸爸也当妈妈也当,还好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家帮忙照看孩子,找了几个月都没找到孩子的妈
关注这个问题,请职能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网友17:老百姓不懂法
在老百姓的意识中&计划生育=结扎&&个人感觉这是被洗脑所造成的
网友57:这才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第五项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根据我国宪法及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这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和补充。日九届全人大会常会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对计划生育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它与婚姻法中计划生育原则及其具体规定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发展两个方面。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我国从总体上讲是一个人口发展速度过于快速的国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生育指的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个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1980年婚姻法根据宪法这一精神,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这对有效地调节人口的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继续将这一原则保留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性质和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国实现四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 按照恩格斯的观点,人类社会的生产包括两大类:一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人类社会的发展,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而两种生产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 两种生产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人口的生产从属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受物质资料生产的制约。人口的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性质的变化,但却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或延缓的重要的影响作用。人口的过多或过少以及人口质量的偏低,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生活资料的生产。 历史上的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的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的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和特点也各不相同。 在资本主义以前,社会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均处于自然状态。自然条件对物质生产的破坏同样也破坏着人口的生产。如自然灾害、瘟疫等所引起的生产倒退和人口死亡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化的生产和资本家私有制的矛盾,同样也表现在人口问题上。与经济上的竞争和生产上的无政府状态相适应,人口的生产也同样是无政府状态的。人口的再生产往往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盲目的、自发的调节。 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人口增长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对生产的破坏也同样破坏着人口的发展。每次危机都会造成大批劳动人口的死亡。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效地克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在人口生产上应当具有计划性。剥削制度主要是靠自然破坏来调节人口的(让一部分人死去),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允许这种现象发生的。但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矛盾,当人口增长超过物质保障时,社会主义对此也无力承受。所以,必须使人口增长控制在社会物质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解放前,经济十分落后,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人口再生产处于盲目状态。人口生产率高,死亡率也高,因此增长不快。解放后,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条件普遍改善了,人口出现了高出生率、低死亡率的局面,增长速度很快。这样就给国家的四化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人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人口的再生产和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有着多方面的内在联系。为了正确处理生产和需要、积累和消费以及国民经济中的其他一系列的比例关系,人口必须有计划地、合理地增长。 人口过多,增长过快,同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调。这种状况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是当前我国人民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必须自觉地、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正确处理消费与积累,生产和需要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比例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是家庭健康发展的需要 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与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计划生育必须通过每一个家庭实施,同时也与每一个家庭利益相关。 计划生育对家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子女从出生到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家庭的抚养和教育,子女越多,父母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就越多,这必然会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当前,我国大多数家庭还不富裕,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家庭生活水平。 2、有利于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 父母养育子女,花费的不仅是财力和物力,还有体力和精力。子女过多、过密,就会给父母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既影响父母参加社会工作,也影响父母健康生活。计划生育使子女减少,无疑有利于父母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父母以更多的精力去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 3、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 父母的财力、精力毕竟有限。子女过多、过密,不可能得到充分、良好的抚育条件,子女受抚养教育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这不符合优生学的要求。而实行计划生育,则有利于这一矛盾的解决。 实行少生,就有条件做到优育。父母将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孩子成长质量的提高。 人口素质的提高,不只是对孩子本人和家庭有利,也是整个中华民族兴旺发达、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三、计划生育的内容 计划生育的目的,一是保证人口生产和社会经济水平的相协调,二是保证人口质量的提高。 为了贯彻《宪法》第25条的精神,《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条将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第16条将实行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会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奖励与社会保障、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基本上是:提倡适当晚婚,贯彻“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方针,提高人口质量。 晚育,是对生育时间上的要求,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少生,是对生育数量上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优生、优育,是对孩子质量上的要求。 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的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 严格控制生育二胎 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 婚姻法的上述五项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婚姻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贯穿在全部婚姻法之中。它们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严密整体。五者之间的关系大致是: 婚姻自由是前提,一夫一妻是基础,男女平等是关键,保护妇、老、幼是责任,计划生育是义务。 在婚姻自由方面主要是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陋习。 在一夫一妻制方面主要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谴责第三者插足。夫妻要相互忠实。 在男女平等方面主要是反对夫权思想和歧视妇女的思想。 在保护妇女、尊老爱幼方面主要是反对伤害妇女、遗弃子女、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 在计划生育方面主要是反对“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陈腐观念&
网友00:计划生育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的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提倡和奖励生育一胎。 严格控制生育二胎 禁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育多胎 各项国家措施都可以一一表明:计划生育不等于结扎 各项国家措施都可以一一表明:计划生育不等于结扎
网友09:主题:计生办强制抓人要求交罚款并结扎是否合法?
我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我无缘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近来朋友咨询我一件事,关于超生罚款和结扎问题。
朋友气愤的讲述他生第二胎后,遭到潮州市某街道计生办的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一事。我觉得现在这样的法制社会,现存在这样的事,真是让人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和谐社会。
计生办有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4小时以上吗?!可以私设“监狱”(计生办所谓的“计生培训室”)把人关起来吗?!听朋友说,他还报警110,110值班人员说,这事他们关不了,计生有计生的规定,他人们要抓人警察也管不了,要是别的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警察就管得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于强制执行条例,但应该是申请人民院法强制执行,而不是私设“监狱”,把人抓了,这么一回事说,当人被抓了,那时不听计生办的话,人就不能放。很明显,就是地方政府默许和纵容,这是一个和谐社会,还是“河蟹”社会?!
计生办,抓了我的朋友,要他交罚款(社会抚养费)方可放人,还要抓朋友的老婆做结扎手术才可以给他的第二个小孩上户口!朋友说,交了社会抚养费,小孩子还是要自由养,以后读书还要自己花钱……还有很多的费用都要自由出,这社会抚养费是干什么用的?是名存实亡,是什么名义的收费,是不是地方政府财政来源之一呀?强制上环结扎是不是合法的?
我查了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级的计生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人口与计生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但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某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在中国的地方报纸中,常常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自我市部署开展春季计生集中服务活动以来,各级干部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为打好今年人口计生工作翻身仗开好第一局。据统计,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全市已完成‘四术’XX例,其中结扎XX例,上环XX例,落实补救措施XX例。”可以看出,在很多地方,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是得到地方政府默许和纵容的。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使是对犯罪分子,也不能上肉刑。强迫上环、强迫结扎与强迫堕胎,可以说是古代肉刑的翻版,与现代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被强迫上环、强迫结扎或强迫堕胎的妇女,完全有权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强烈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迫上环和强迫结扎,使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让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不再重演,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真正的感受到党的关怀,感受到和谐社会的和谐
网友35:这是个问题,但是没机关部门重视
这问的好!各地处理不一样,政策也不一样,没有具体的条文统一这事,所以,为了完全结扎指标。有的地区就乱来了。有的地区人*道一些的,不会强制的;但有的地区一刀切,只要二*胎,不管合法非法,一律结*扎,不愿意的就强*制,这非常不人*道,甚至强行抓*人,闹的鸡飞狗跳。不把农民当人,无可奈何。要到权威一级的乡计*生部门咨询了。&
网友12:计划生育就是强制结扎吗
计划生育就是强制结扎吗 我(男)有一女孩现18岁,十年前因感情不合与前妻离婚,现再婚娶一未婚未育女孩为妻生一女孩,刚满六个月,已响应国家政策在满6个月时实施了皮下埋植长效避孕措施。但是乡政府和计生委不同意,要强制结扎,就在这几天上面来拉去结扎,妻子不理解政府的这种无理做法,寝食难安,以致哺乳期孩子奶水不足,生病哭闹。。。。。急切得到法律援助。计生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知情选择何种避孕措施的权利,要求计生部门要文明执法,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合法权利。政府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
网友24:说点实在话
到处都一样,我在乡镇工作,知道这些,因为每次突击都分了结扎任务的,完不成要在考核中扣分,所以乡镇的领导和计生部门哪还管什么法律,不惜一切手段完成任务,有的扎了一次还扎二次,有的就跟计生手术医院塞钱买任务,反正五花八门。省里和国家的政策是知情选择,就是可以自由选择节育措施,但那些弱势的群体她们能自主的选择吗?所以一到搞突击抓结扎我的心就痛,是对那些节育对象的愧疚、是对自身无能为力的彷徨、是对基层政府和计生部门的愤慨、是对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担忧。
建大摩托:看下此文章吗?
要是有&能不能给个答复,这样搞计划生育的再来我好有个说法
网友15:有工作人员看到此文章吗?
要是有&能不能给个答复,国家是不是规定2胎后必须强制结扎,要是有我也就忍了,要是没有,这搞计划生育的再来骚扰我爱人,我好有个说法
网友28:看下此文章吗?
八面山的土匪又来了。
网友12:没有人或者单位能管吗?
我是强制结扎的最大受害者,我老婆04年生了个女儿后来拿了2胎准生证,08年生下了第二胎,第二胎生下来后计生办强制要我老婆结扎,我向他们保证不会生第三胎,但计生办怎么也说不服,最后我老婆还是结扎了,但在我儿子2岁的时候悲剧发生了,我儿子掉在水里溺亡了。这样给我的心灵受了最大的打击。 &&请问计生工作人员,我要是还想生第3胎那我肯定躲的远远的,还会让你发现吗?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你难道就没为我们想一条后路吗?假设屋里有10个人其中有1个人想去杀人(是还没杀只是想)那你是不是要把那10个人都拿去枪毙呢?宁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这是你们的逻辑吗? &&我有些朋友也是农村的就是因为知道要结扎,也知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所以躲得远远的生个3-4胎再来结扎,请问你这样是控制人口增长还是促使人口增长呢?&& 、 -------------------------------------------------------------------------------- &
网友23:在搜索强制结扎
在搜索强制结扎,你们看看&湖南有多少个发帖抗议强制结扎的&&怎么就没人出来管呢&&
网友27:真的没有部门能管吗?
强制结扎真的是个问题&&在网络上随便一搜,太多太多了&,真没部门能管了&&老百姓没地方说理了,接下的来的也就是官逼民反了
网友31:这真的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全国都在同样的发生,却没有一个部门出面解释过,当你最信任的佛也伤不起了&却要在佛的怀抱里面忍受,真羡慕那些有资本离开佛的怀抱流亡海外的老百姓们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4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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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我是一名来自江西永新县的农民, 我和妻子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计生委强制要求我妻子实施结扎手术,并且通过没有《结扎证》不给孩子上户口的方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例如,国籍法,户籍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在相关国际公约中作出的承诺)。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没有发现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出现过“强制”,“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是“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依我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理解,应该可以自愿选择上环、结扎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的。       全国人大对“知情选择”做出了如下解释:      “知情选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只有全国人大对法律拥有解释权,计生委无权解释法律。对于知情选择,全国人大强调应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而且并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公民选择权。而计生委违背了“由公民自主、自愿”选择避孕方法这一原则,以各种违法理由为借口,将“知情选择”强行解释为“首选或必选结扎”,强制公民使用某一种避孕方法,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而地方基层计生部门为什么在育龄夫妻合法生育二胎后必须强制性实施结扎手术呢?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提高所谓的“结扎率”。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坚定不移的贯彻这一国策,我夫妻都是农村户口,在合法生育第二胎后,根据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避孕措施,未发生过意外怀孕,更不存在违法超生的问题。而计生委通过歪曲国策,将计划生育等同于强制结扎,以结扎率作为工作的考核指标,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激化干群矛盾,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本意。      我们农民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意愿和声音很少有机会引起上级领导、社会和媒体的关注,农村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严重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导至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长期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希望道能引起上级领导及媒体的关注;也希望我们的计生委能依法行政,不要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一个公平、民主、和谐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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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世道,世风日下。那些都是被着狼皮的土匪。山高皇帝远,有谁理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呢?我相信很多事,都是说一套做一套。本人深有体会,严重鄙视那些土匪。
  强制结扎引发的悲剧与思考    何亚福    6月1日《江南都市报》报道:5月25日晚,上饶县罗桥街道办计生人员小邱和同事来到村民刘某家中动员其妻结扎时,已有两个女儿的刘某面对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不但听不进耳,还拿出菜刀进行恐吓威胁。无奈之下,小邱只好强制执行。刘某见状恼羞成怒,挥起菜刀将小邱的头部、脸颊和左手臂等处严重砍伤。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刘某刀砍计生人员,是在计生人员“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发生的。“强制执行”什么呢?从这则报道来分析,是“强制执行”刘某妻子结扎。可见,刘某刀砍计生人员,是为了防止其妻被强制结扎。因此,有一些网民把刘某的行为称为“正当防卫”。    无论是法律还是国家政策,都没有规定允许强制结扎。然而,一些地方的计生工作仍存在强制结扎的土政策。下面举两个例子:    其一,日《都市时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川籍妇女春节到外地探亲,被强行拉走结扎》的报道:32岁的妇女张克翠一家4口,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于春节前到昭通市鲁甸县走亲戚,2月3日返回昭通,准备买火车票回家,没想到,次日就被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强行拉到医院实行了结扎。    其二,日《南方农村报》报道:近日,广东普宁市启动“二孩结扎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为完成任务,动员外出务工的“二孩夫妇”回乡结扎,并派出计生工作人员下乡入户,带走“外出二孩户”的亲属(绝大部分为留守老人),置留于各乡镇、街道办公地。对于群众所说的“关人”,普宁市计生局称之为“办班学习”,目前在“学习”的节育对象有1377人。    中国已经结扎的妇女有多少?日,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现有2.4亿育龄妇女……在这2亿多人中,有48%的妇女使用宫内节育器,有36%左右使用输卵管结扎技术。”这样算来,大约有8640万育龄妇女已经结扎了。这么多结扎的妇女中,其中有多少是自愿的,有多少是强制的?暂时还不知道。可以肯定的是,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强制结扎的。有一个计生口号是“该扎不扎,房屋倒塌!”    从法律上来说,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只有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对育龄妇女进行强制结扎,显然是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况且,结扎是一种手术,在医务实践中,动手术之前,患者或其家属必须和医院签订“手术同意书”。在《江南都市报》这篇报道中,刘某并不同意其妻进行结扎,没有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怎能对刘某妻子做结扎手术?可见,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医务实践的角度来说,强制结扎都是站不住脚的。    
  E政案第2516号:上环结扎必须是自愿选择  提案人:何亚福     内容:  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可见,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民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利的。    然而,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日昭通新闻网报道:“截至2009年10月底,巧家县落实结扎4679例,其中二孩结扎3446例,占市下达任务的127.2%;一孩放环3791例,超市下达任务数691例;征收社会抚养费536万元,占市下达任务的268%。”从这则报道中可以看出,“一孩上环、二孩结扎”在某些地方带有强制性,侵犯了公民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有些地方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制上环与强制结扎,但由于计生部门内部有考核指标,于是某些计生人员便采取其它措施动员上环与结扎对象。有位网友说:“我们这里上环和结扎,没有强制的,但有软制的,就是打电话叫你去。你不去就天天打电话,还到你家去游说、骚扰,令人不胜其烦!”另外一些地方有一个不成文规定,要上环后才给小孩上户口,不上环就不给上户口,以此来要挟育龄妇女上环。    对于大多数妇女来说,上环并没有明显的副作用;但对于少数妇女来说,上环后会出现阴道出血、宫颈糜烂、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腰腹酸痛等副作用。有的妇女被强制上环后,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到私人诊所取环出来。而有些私人诊所由于设备简陋和技术低劣,在取环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有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规定,妇女生育一胎后,必须上环直到50岁才可以除掉。有些妇女由于节育环在体内放置时间太长而跟肉结合在一起,即使到了50岁也无法取出。    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深圳男子被强迫结扎留病根,丢饭碗失性福》的报道说:重庆来深打工者黎邦华因生育两个男孩,其妻有病无法进行女扎,两年前他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做了男扎手术。他说,两年来,他因为男扎手术留下的后遗症不能进厂打工,其妻子一个人在服装厂打工支撑着这个家庭。除此之外,他的“性福”生活也被彻底改变了,如今,妻子老是闹着要和他离婚。    我国现在已经有一部《物权法》,然而我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比财产权利更为基本的权利。如果连避孕节育方式也不能自己做主,身体所有权都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保障财产所有权!    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在2007年推荐190条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评选出来的标语口号,其中有一些标语口号是关于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例如“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温馨你我”、“知情选择节育好,夫妻恩爱无烦恼”等。然而,计划生育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标语口号上,更重要的是要把标语口号所倡导的内容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育龄夫妇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建议: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切实保障育龄夫妇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自愿选择的权利。    提案网址:.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view=1&id=63985  联署签名需要在人民网注册一个ID,但“鼓掌”不需要注册ID。    
  法律是给外国人看的  中国人就是没人权  你要是不扎,计生办会用尽一切手段把你给扎了
  结扎是一个让中国妇女胆战心惊的词语!    众所周知,裹脚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旧社会广大的妇女遭受封建礼教的束敷,肉体也遭到摧残,使本来自然生长的双脚强制裹成畸形的三寸金莲,忍受着肉体的折磨。    而现在的中国,裹脚不存在了,妇女得到了解放,获得了“自由”。然而现在又给妇女加上了一个新的枷锁:那就是——结扎。“结扎”是中国特有的吗?不是,然而“强制结扎”却是中国所特有的,在中国,结扎是计划生育的产物,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和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推行强制结扎的政策。当然在中国,推行计划生育是必要的,但我觉得并不一定非得采用强制结扎的措施。大家知道,裹脚只是对女性的外表的某一部分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而结扎,不光损害了女性的肉体,面它更重要的是损害了人体繁衍最基本的性器官,剥夺了妇女最基本的生育权,也侵犯了上天赐与每个人的保护自己身体的权利,是明明白白的侵犯人权。作为一个人,你,我,他,大家都知道,保护自己的性器官,那是人的本能,性器官遭到侵犯,对于谁来说都是一件很可怕也是很可悲的事情,况且,结扎对于妇女身体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计划生育是必要的,但我觉得不能采取强制结扎的措施,它不仅损害了妇女的身体,而且是明显的侵犯了人权,且损害了政府的国际形象。为什么外国老是说中国侵犯人权,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采取别的措施呢?我想一定能把计划生育搞好:利用经济手段,加大罚款力度;采取得力的避孕措施(如放置宫内器,皮下埋植等);经常工作,经常性的B超检查,完全可以有效的控制计划外怀孕,为什么非得采取强制结扎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呢?为什么非得激化和群众的关系呢?为什么非得毁坏女性的生殖器官呢?为什么非得做这种伤天害理,丧尽天良的事情呢?归根到底是政府官员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只考虑自自己升官发财,而完全没有把群众的利益、群众的感受放在心上,而最终致使对群众只是一味的镇压,而彻底的丧失了民心。    现在四五十岁的妇女,对于以前几次大规模的强制结扎的行动,我想应该是刻骨铭心的:抓人,推倒房屋(有多少个家庭丧失了他们赖以居住的房屋!),抢夺财物,殴打,坐水牢,强制引流产,直到强制结扎,甚至和旧社会的“族诛”、“连坐”一样,殃及父母、弟兄和平共处乡邻。那时候,有多少未出世而又即将出世的生灵遭到涂汰,而世上又有多少人遭受着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啊!那时整天搞得人心惶惶,鸡犬不宁,和鬼子进村又有什么两样呢?有多少个家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啊!真是丧尽了天良啊!唉!现在是提都没法提,想起来就恨得咬牙!我想中央政府不可能不知道吧?只不过是默许罢了,现在政府是否应该反省一下呢?现在,国家颂布了新的计划生育法,虽然没有规定采取强制结扎和引流产,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致使地方官员还是肆无忌惮,去年我的老家山东省临沂市又搞了一次集中行动,对生育二胎的妇女,无论违没违反计划生育,一律强行结扎,包括前几年已经确定不再结扎的妇女。为了强行推进结扎,政府甚至雇佣黑社会镇压群众,抓人,甚至出现打人致死事件,政府也就草草赔了几千块钱了事,真是草菅人命,惨绝人寰。明明是强行结扎,还要妇女在手术鉴字时鉴上自愿结扎,并按上手印,真是天理何在?!难道社会就会就如此黑暗下去吗?对于老百姓只能采取镇压的措施吗?以前我总以为临沂这个地方当官的特别坏,别的地方恳定不能这样,可今年我做过几次调查,发现别的地方也都大同小异,只不过有轻有重罢了!    敢问天下人:中国妇女何时能解放呢?中国政府何时又能做到不侵犯人权呢?而又何时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呢?    我写这篇文章,只是想告诫政府:“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难道社会就不能公正合理吗?我多么希望政府和群众能和睦相处啊!谁不希望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家庭幸福?可社会偏偏离我们的期望相差那么远!我希望各位有志之士,大家想想办法,加把劲,努努力,使社会更加公正合理,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充分遵重人权取消这项罪恶的手术吧!  
  中国的法律那条规定的?????????????????????????????    中国的权大于法律,这是不争的事实!!!!!!!!!!!!!!!!
  养猪场里的肉猪是要被阉割的,现代的中国人... 不说了
  广西已经造过一次反了,再来一次也无妨
  又是万恶的寄生,帮顶
  革命是需要流血的,你们这帮人敢吗?
      土匪是不会和你讲道理的,何况法律。      
  听说也可以结扎男的
  土匪是不会和你讲道理的,何况法律
  结扎是一个让中国妇女胆战心惊的词语!       而现在的中国,裹脚不存在了,妇女得到了解放,获得了“自由”。然而现在又给妇女加上了一个新的枷锁:那就是——结扎。“结扎”是中国特有的吗?不是,然而“强制结扎”却是中国所特有的!是不人道的!
  养猪场里的肉猪是要被阉割的,现代的中国人... 不说了  
  笔者声讨了那些人间的罪恶!行文措辞、犀利、到位、入木三分!利用权势去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可耻的!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大家都应该支持!这是中国的国情确定的,中华儿女无不盼望祖国的繁荣昌盛!然而,国家的昌盛需要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万众一心、共同奋斗,而不是激起干群矛盾!笔者说的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1300多年前老祖先总结兴衰变迁的有感而发!就事论事的来讲‘强制结扎、上环’严重侵犯了民众的人身权利 。给民众的身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重创!这无异于是犯罪!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不是去剥夺民众的人身权利从而给群众带来莫大的痛苦!计划生育的全面落实需要科学引导,健全体制,提高群众的避孕节育意识方为根本之道。绝非将它等同于“强制上环、结扎”等暴力、血腥作为!我们要求惩办那些严重侵犯人权、激发干群矛盾的罪犯!这些害群之马严重的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使育龄群众日夜处在红色恐怖之中,给党和政府带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办,不足以平民愤!
  在不能确保自己每个孩子都能过上高质量的生活,得到高质量的教育前提下,少生点吧,不要羡慕那些有钱人可以生,富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能力来生育,并不是像很多连自己温饱问题都有问题的家庭还要一个接一个的生,不要让每年暑假高考之后的报纸上出现那么多需要资助的贫困生出现。。。不是说穷人没有资格生,只是看着那些贫穷家庭的孩子真的很可怜,大冬天一身脏兮兮的,用那种畏惧的眼神看着人,原本可以勉强过个快乐童年的,却早早担起帮家庭减负的责任,看着别人家三岁小孩正在上早教,自己却在家里干农活,吃不饱。那些自己没有能力给孩子起码的生活保障的家长,在你想生下一胎的时候,看看自己现在的孩子
  作者:yigyuB 回复日期: 04:02:19  回复       计划生育在地球上的这个国度用“计划生育”做幌子干着伤天害理的事,数不胜数!      =================================================      卫生部回应韩媒体死婴人肉胶囊报道 已展开调查      日12: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9日电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卫生部高度重视韩国媒体报道称有中国使用死婴做的“人肉胶囊”流入韩国市场,已经责成吉林省卫生厅立即开展调查。卫生部调查韩媒报道死婴制胶囊事件.有记者问及,前几天内地媒体引述了韩国媒体报道称有中国使用死婴做的“人肉胶囊”流入了韩国市场,引发了广大网民和社会舆论的关注,请问卫生部是否掌握这方面的情况,怎么回应。邓海华称,卫生部对此事高度重视,已经责成吉林省卫生厅立即开展调查。邓海华表示,卫生部坚决打击贩卖人体组织和尸体的行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患者的遗体,包括婴儿遗体、胎儿遗体,以及胎盘的管理和处置,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规则,落实管理措施。同时,广大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生命的尊严。      =========================================================            忘不了济宁光复河边的21具尸体       杨支柱      3月30日晚上9点,济宁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济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宫振华称,光复河边发现的21具尸体均来自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该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朱振雨、王治军私自收取家长费用100-200元后违规处理尸体,已经被治安拘留。这大概是可信的。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胎儿和婴儿是怎么成为尸体的。一起疑点重重的特大丑闻,就这么迅如闪电地结案,处理轻得像抚摸,这是为什么?连挖个深坑都嫌费钱的太平间承包人,会浪费太平间的冰柜将尸体积聚半年或一年吗?如果这些尸体是短时间内产生的,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能够让大量的婴儿或胎儿在一家医院里集中死亡?这些胎儿和婴儿的性别比如何,是否存在性别鉴定后堕胎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冒出那么多大月份堕胎的?如此集中的大月份堕胎,知情同意书是不是都是孕妇本人签署的?须知济宁的“计生风暴”可是出了名的,不信你在“百度”上输入“济宁市计划生育”七个字搜一搜。      日,有网友在重庆市大渡口李家沱大桥下长江边上发现19具尸体,全是4—7个月左右的胎儿。巴南区卫生局一位负责人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说,“如此大的引产量在大医院都达不到,更不可能是诊所。他们已经彻查了区内医院,都没有如此大的引产量,怀疑是上游冲下来的。”(日重庆晨报)一句“怀疑是上游冲下来的”便将这么一个特大案件搪塞过去,警察不再追查,媒体也不再追问。但是既然如此大的引产量在大医院都达不到,何以在“上游”的某家医院就能达到?常识告诉我们,河水只会把上游某家医院抛弃的“医疗垃圾”冲散,而不会把多家医院的“医疗垃圾”冲到一起!中国的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有如此集中的大月份流产,但是在“计生风暴”则不过是家常便饭。日上午,在襄樊市鱼梁洲沙洲整治工程第十标段,一辆大铲车一铲铲出一堆遗体和残肢。当地警方确认这些遗体和残肢来自襄樊市中心医院,并完全接受了医院自己的说法,称这些来自“难产死婴和三无人员的遗体及伤员截肢”。无论是日三峡晚报首次报道,还是6月25日新京报的报道,都说是2具女士和6具大月份胎儿尸体。但当我的文章《对襄樊8具无名尸体来源的猜想》在网上广为流传之后,襄樊警方硬是把两具女士变成了一具男尸和一具女尸(见7月8日新京报报道《襄樊抛尸事件背后的殡葬利益纠葛》)!更早的日,西安市临潼区岳沟村二组村民在麦田里发现10具大小不一的胎儿遗体,其中2具为足月胎儿遗体,报道同样称“疑为是个别医疗机构在引产、流产手术后违反规定乱抛弃医疗垃圾”。(日深圳晚报)      -------------------------------      究竟还需要多少批胎儿和婴儿不明不白地死去,被当作“医疗垃圾”抛在河边,才能引起我们良心的颤栗!
  中国的这些寄生萎,除了罚款,就是天天跑到农村老百姓家中去说要结扎。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结扎的呢?
  不合法。  胡总亲自对美国议员说的:中国没有强制计划生育。  胡总说的,下面的不听,就是违法,何况计生法也明确规定这些是违法的。  建议楼主上告,上访,抵抗到底,如遇到暴力威胁,切记拍照,录音,上传到网上,找媒体,闹得越大越好
  回复第5楼,@听风听雨2011      结扎是一个让中国妇女胆战心惊的词语!        众所周知,裹脚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旧社会广...  --------------------------  政府不会看你这些的,它们懂得咱多。我把你写的看完了,它们会吗???  
  (转)实行计划死亡刻不容缓  叶剑铭  自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行了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到目前为止,全国少生了4亿人口,而且节省了7万亿“社会抚养费”,实现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卓著的丰功伟绩,然而,计划生育只是减少了婴儿的出生,却并不能减少老人,这毫无疑问严重加剧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所以我国有必要实行“计划死亡”,减少老龄人口。  这里指的“计划死亡”,是政府根据通过的有关计划死亡的法案,对已经达到65岁的老龄人口实行“自愿安乐死”,控制老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人说“计划死亡”违反人权。然而,生存权和生育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既然可以实行计划生育,毫无疑问同样可以实行计划死亡。  实行计划死亡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实行计划死亡,减轻对资源消耗和人口的压力,以使这些无用的老头占用的社会资源腾出来用于养育更多的孩子。  2、实行计划死亡,控制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减轻社会的压力。  3、实现计划死亡,可以完全解放轻壮年,不必再为养老发愁,节省大量的养老储蓄而用于消费中去,极大的扩大了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行计划死亡,其主要手段如下:  1、成立人口与计死委,通过《人口与计划死亡法》。  2、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死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暂缓死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国家废弃、废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死亡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死亡。  4、自愿实行计划死亡的老人,国家给予碑石刻上“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的称号。获得“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称号老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死亡的奖励。  5、计划死亡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死亡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老人开展人口与计划死亡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年龄快到65周岁的公民开展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死亡、安乐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6、计划死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死亡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死亡方式。对计划死亡后的老人,提倡选择火化措施。  7、对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死亡的“贪生”老人,应依法缴纳社会赡养费。  8、还可以张贴一些计死标语:“朋友,你计划死亡了吗?”,“山区人民要想富,多死老人多种树”,“65岁不死亡,拆屋扒房!”,“孩子生了长大还能创造财富,老人只能消耗资源!”  计生委工作的同志们减少了4亿婴儿出生,这一丰功伟绩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为减少我国人口数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再实行计划死亡,将为我国人口的结构优化、人口数量再立新功。这座伟大的丰碑将永远铭刻在子孙后代们的心中。  相对计划生育而言,计划死亡对社会的贡献更大,所以计划生育与计划死亡一旦同时实施,我国将可以迅速成为宇宙第一强国。  
  好帖收藏先。。。  
  ................
  希望更多有识之士站出来,为同胞谋利益!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懂法的人!如果都是法盲,那有法无法一个样!
  回复第26楼(作者:@一个呆书生 于
15:33:46.0)      希望更多有识之士站出来,为同胞谋利益!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懂法的人!如果都是法盲,那有法无法一个……    ==========一D专政,法???什么是法?不服党独裁,就用党法究办!  
  寄生,你真没感到有负罪感吗?
  笔者声讨了那些人间的罪恶!行文措辞、犀利、到位、入木三分!利用权势去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可耻的!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大家都应该支持!这是中国的国情确定的,中华儿女无不盼望祖国的繁荣昌盛!然而,国家的昌盛需要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万众一心、共同奋斗,而不是激起干群矛盾!笔者说的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1300多年前老祖先总结兴衰变迁的有感而发!就事论事的来讲‘强制结扎、上环’严重侵犯了民众的人身权利 。给民众的身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重创!这无异于是犯罪!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不是去剥夺民众的人身权利从而给群众带来莫大的痛苦!计划生育的全面落实需要科学引导,健全体制,提高群众的避孕节育意识方为根本之道。绝非将它等同于“强制上环、结扎”等暴力、血腥作为!我们要求惩办那些严重侵犯人权、激发干群矛盾的罪犯!这些害群之马严重的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使育龄群众日夜处在红色恐怖之中,给党和政府带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办,不足以平民愤!
  现在事情到了我的头上,才觉得反抗的必要性,法律武器也不好用都给政府部门撑腰,老百姓只有听话的分,希望网友给出注意,和违法的强制性以当头一棒
  快过年了老婆怕不肃静不敢这么做,她说全乡都这个样,有钱的没钱的都没落下你逞什么能,既然这样我也无能为力和这件事较真了,他是都不支持我无语了
  强制要求结扎和上环那是地方计生办的土匪行为,为何这种强制剥夺人权的行为一直不能得以解决,作为中国人我悲伤
  结扎!可能只有***才有的!
  毫无人道的行为
  笔者声讨了那些人间的罪恶!行文措辞、犀利、到位、入木三分!利用权势去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可耻的!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大家都应该支持!这是中国的国情确定的,中华儿女无不盼望祖国的繁荣昌盛!然而,国家的昌盛需要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万众一心、共同奋斗,而不是激起干群矛盾!笔者说的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1300多年前老祖先总结兴衰变迁的有感而发!就事论事的来讲‘强制结扎、上环’严重侵犯了民众的人身权利 。给民众的身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重创!这无异于是犯罪!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宗旨,不是去剥夺民众的人身权利从而给群众带来莫大的痛苦!计划生育的全面落实需要科学引导,健全体制,提高群众的避孕节育意识方为根本之道。绝非将它等同于“强制上环、结扎”等暴力、血腥作为!我们要求惩办那些严重侵犯人权、激发干群矛盾的罪犯!这些害群之马严重的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使育龄群众日夜处在红色恐怖之中,给党和政府带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办,不足以平民愤!
  没用的就是到法院都没人敢受理的,这是中国的潜规则。什么人权都是浮云
  希望道能引起上级领导及媒体的关注;也希望我们的计生委能依法行政,不要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一个公平、民主、和谐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
  外国媒体为什么说中国人没有人权啊,这就是最好的解答了。不过外国媒体是不会提这个问题的,因为外国人才不希望看到你中国人多呢。相反人家希望你窝里斗。越是不和谐人家才越高兴呢。国内媒体更不提这个不合理不人道的政策了。因为国内的媒体都是政府和共产党的喉舌。村里的小官和警察那都是共产党的打手而已。希望共产党政府不要太腐败,希望不合理的害人的政策早点结束。希望有正义感的人有能力的人能站起来说话。
  @jiuzuowoziji 38楼   外国媒体为什么说中国人没有人权啊,这就是最好的解答了。不过外国媒体是不会提这个问题的,因为外国人才不希望看到你中国人多呢。相反人家希望你窝里斗。越是不和谐人家才越高兴呢。国内媒体更不提这个不合理不人道的政策了。因为国内的媒体都是政府和共产党的喉舌。村里的小官和警察那都是共产党的打手而已。希望共产党政府不要太腐败,希望不合理的害人的政策早点结束。希望有正义感的人有能力的人能站起来说话。  -----------------------------  看到了吗?这就是可怜的中国人。  狼咬你,你的希望是狼别咬得太狠,奴性已经形成了。
  还生二胎?我一胎都要养不起了,这福利政策还生毛二胎啊!
  中国还对外鼓吹自己是个人权国家吗 对内你敢这样说吗 人权在哪里 难道这个就是所谓的人权吗
  @猥琐男太可耻 21楼   不合法。  胡总亲自对美国议员说的:中国没有强制计划生育。  胡总说的,下面的不听,就是违法,何况计生法也明确规定这些是违法的。  建议楼主上告,上访,抵抗到底,如遇到暴力威胁,切记拍照,录音,上传到网上,找媒体,闹得越大越好  -----------------------------  建议楼主向杨佳学习!!!
  @luffydmonkey 39楼   看到了吗?这就是可怜的中国人。  狼咬你,你的希望是狼别咬得太狠,奴性已经形成了。  -----------------------------  要么成为狼,要么消灭狼!
  信件标题:生育二胎要强行结扎吗  信件原文:  我于2009年计划内生育二胎,孩子出生后,计生工作人员多次要求我进行结扎手术,由于我夫妇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去结扎,现在计生办说如果不在3天人进行结扎手术,就要把人抓去强行结扎,想问一下我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节育措施,是不是可以不结扎?  段尊余   18:32:16  段尊余:你好! 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已责成县计生局会同阎庄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根据调查结果答复如下:经查,你与刘树萍日安排二胎生育计划,2009年合法生育二胎一男孩。本人承诺生育后选择长效避孕绝育措施,但生育之后,本人未按承诺要求到有关计划生育部门落实措施。生育二孩首先结扎是合法、合理的科学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说明“知情选择”不等于“自由选择”,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鼓励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会议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全体村民应当共同遵守。2005年以来,全县各村村委会把“一孩首选放环,二孩首选结扎”的共识写进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中,而且在育龄群众申请生育二胎时双方签订了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知情同意书。因此,应当共同遵守,自觉履行。生育二胎后经过检查、批准,可以不落实结扎措施。根据日计育字[2004]38号文件精神,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在生育子女后42—90天内(剖宫产后180天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对不适宜的,须经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诊,出具诊断证明。因此,生育二孩后不一定必须结扎,对身体不适宜结扎的育龄夫妻可以选择其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但是须经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诊,出具诊断证明后经县人口计生局批准;经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诊不适宜女扎的,可以落实男扎措施。  莒县人民政府   11:41:59
  临沂临沂又是临沂,现在的临沂市平邑县还是这样规定必须强制结扎的,批二胎的时侯让人签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上说生完二胎就做绝育手术,不签不给批二胎,天那我们找谁说理去,这些丧尽天良的狗东西,到时候不去还说要告上法庭,法律规定强制结扎了吗?一但签了承诺书是不是不结扎就会被告了逮去结扎啊?人性何在,县长刚想着往上爬了这个丧天良的,残害妇女吗不是,法律也没有规定强制结扎,我们不签合同不给批二胎啊!我们去哪说理去  ==========  
  什么法子  是好是坏  是善是恶
  计生办喜欢强制性的非法搞拖妇女结扎,兄弟火,该动真格了,动家伙给他砍了就是!不要想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扯淡的!  
  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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