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胎如何逃罚款半年不落户口行吧

发表人: 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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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超生二胎落户政策,天津市为什么不实行
&&&&全国已经提出超生二胎落户和抚养费托钩,怕耽误新生儿的学习教育和医疗,为什么天津市不实行
回复部门:人口计生委   回复时间: 15:06   是否超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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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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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落户强制绑定 生二胎后不结扎落户遭拒
07:59:49      来源: 大众日报
■ 核心提示
“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为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的刘娟不愿选择结扎绝育,该镇计生部门一直拒绝在她孩子的落户材料上盖章。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也从未提及“落户”可与“计生”相挂钩。伏山镇计生部门的做法无疑是地方为完成计生任务指标自己制定的“土政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吕兴村的常涛、刘娟夫妇,最近有点心烦意乱:孩子已过完周岁,可落户依旧遥遥无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只要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齐全,便可以给婴儿落户。但准生证落户联上计生服务站的公章怎么也盖不上去。究其原因,伏山镇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一语道破天机,“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为刘娟不愿选择结扎绝育,计生部门便一直拒绝给她的孩子落户盖章。
4月27日,记者陪同刘娟再次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和计生服务站。
孩子一岁多仍未落户
吕兴村的常涛之前有过一次不幸福的婚姻。和前妻离异后,女儿判给双方共同抚养。但长期在天津打工的常涛一次回乡却发现,孩子的户口等材料已经被前妻从吕兴村秘密迁移走。2008年,常涛和刘娟相识并结婚。为了响应村委会“晚婚晚育”的号召,刘娟直到2012年2月才诞下一个女儿。初为人母的刘娟掩饰不住兴奋之情,但却马上面对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选择。
在宁阳县人民医院生产后不久,常涛便带着相应的材料到伏山镇派出所户政办公室,办理他女儿的落户手续。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还需要一份“村委会出具的结扎证明,才能给你的孩子落户。”随后常涛从多个渠道获悉,在宁阳县生育二胎后必须做结扎手术,否则“不予落户”。
“医院告诉我们,剖腹产一般是休息6到7个月再结扎。所以我们就先把落户之事放了放,等回来以后再说。”常涛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他妻子刘娟最近从天津赶回家,就是想给一岁多的孩子把户口给上了。“不能让她一直是黑户啊。”
但若想不经结扎环节便落户,似乎异常困难。
“一胎上环、二胎结扎”成“上级文件”?
刘娟对记者回忆,村委会主管计划生育的干部曾来到她家,要求她去县医院做结扎手术。因为孩子尚在襁褓,夫妻俩提议能否用“上环”代替。“我孩子才一岁多,要是结扎了,谁能保证以后一定平安无事?”常涛认为村委会要求结扎的做法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孩子能否安全成长,是夫妇俩抗拒结扎最大的心结。不过,当地的计生部门却并不认同他们的想法。
4月27日,记者跟随刘娟等人来到伏山镇派出所户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查看了刘娟带来的材料后表示,现在不能给办理。“缺两样东西:一是你需要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另外你的生育证上缺一个章,你到计生办盖章才可以。”工作人员的话让刘娟立刻紧张起来,“那是不是必须结扎才能给孩子办户口啊?”“没有,办户口和结扎是两码事,(孩子)落户不需要结扎证明。”工作人员的话令刘娟着实有些惊喜,“这下落户有指望了。”记者观察发现,在生育证的《新生儿落户备查联》上,的确少了一个“主管机关审批盖章”。而在其下,正是落户的最后一个环节:入户登记经办人。
有了派出所的承诺,落户一事似乎马上就可以办理完毕了。然而到了伏山镇计生委,事情却变成了另外一个模样。
在伏山镇计生委三楼最东角的一间办公室里,一位负责盖章的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问道:“结扎了吗?”等到刘娟作出否定回答后,她表示必须结扎后才能给盖章。“上环也不行吗?”刘娟试探性地询问。“不行,你这孩子是二胎政策批的,生下来以后必须结扎。”记者问,“可对她来说这是第一胎,上环也不行?”“我们这就是‘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上面文件要求,(孩子)落户必须结扎。”因为必须结扎,落户问题再次悬而未决。
落户结扎捆绑涉嫌违法违规
记者在吕兴村了解到,绝大多数生二胎的家庭都做了结扎手术。因为只有结扎之后,才能给新生儿落户。常涛曾赌气地要和村委会作约定,要是能签下保证书,保证孩子安全成长到18岁,就同意去结扎。不过这样的承诺书,即使签下了又具备什么法律效力呢?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有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选择何种避孕措施是公民的自由。而目前比较普遍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包括上环与结扎,公民理应享有选择结扎或上环的权利。所谓“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中“二胎结扎”,无疑是地方为完成计生任务指标的“土政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从未提及“落户”可与“计生”相挂钩。用“落户”来让公民就范服从,更是违法违规的权力滥用行为。
责任编辑:董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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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77本人超生二胎户口已落户。罚款也交了,学校要开计生证明才能入学,现在开不了我该怎么办。_百度宝宝知道您的位置:
计生落户强制绑定 生二胎后不结扎不给孩子落户 日 15:59  来源:大众日报  设置字体: 【
■ 核心提示
“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为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的刘娟不愿选择结扎绝育,该镇计生部门一直拒绝在她孩子的落户材料上盖章。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也从未提及“落户”可与“计生”相挂钩。伏山镇计生部门的做法无疑是地方为完成计生任务指标自己制定的“土政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 本报记者 鲍青
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吕兴村的常涛、刘娟夫妇,最近有点心烦意乱:孩子已过完周岁,可落户依旧遥遥无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只要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齐全,便可以给婴儿落户。但准生证落户联上计生服务站的公章怎么也盖不上去。究其原因,伏山镇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一语道破天机,“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这是上面文件的要求。”因为刘娟不愿选择结扎绝育,计生部门便一直拒绝给她的孩子落户盖章。
4月27日,记者陪同刘娟再次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和计生服务站。孩子一岁多仍未落户
吕兴村的常涛之前有过一次不幸福的婚姻。和前妻离异后,女儿判给双方共同抚养。但长期在天津打工的常涛一次回乡却发现,孩子的户口等材料已经被前妻从吕兴村秘密迁移走。2008年,常涛和刘娟相识并结婚。为了响应村委会“晚婚晚育”的号召,刘娟直到2012年2月才诞下一个女儿。初为人母的刘娟掩饰不住兴奋之情,但却马上面对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选择。
在宁阳县人民医院生产后不久,常涛便带着相应的材料到伏山镇派出所户政办公室,办理他女儿的落户手续。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还需要一份“村委会出具的结扎证明,才能给你的孩子落户。”随后常涛从多个渠道获悉,在宁阳县生育二胎后必须做结扎手术,否则“不予落户”。
“医院告诉我们,剖腹产一般是休息6到7个月再结扎。所以我们就先把落户之事放了放,等回来以后再说。”常涛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他妻子刘娟最近从天津赶回家,就是想给一岁多的孩子把户口给上了。“不能让她一直是黑户啊。”
但若想不经结扎环节便落户,似乎异常困难。 “一胎上环、二胎结扎”成“上级文件”?
刘娟对记者回忆,村委会主管计划生育的干部曾来到她家,要求她去县医院做结扎手术。因为孩子尚在襁褓,夫妻俩提议能否用“上环”代替。“我孩子才一岁多,要是结扎了,谁能保证以后一定平安无事?”常涛认为村委会要求结扎的做法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孩子能否安全成长,是夫妇俩抗拒结扎最大的心结。不过,当地的计生部门却并不认同他们的想法。
4月27日,记者跟随刘娟等人来到伏山镇派出所户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查看了刘娟带来的材料后表示,现在不能给办理。“缺两样东西:一是你需要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另外你的生育证上缺一个章,你到计生办盖章才可以。”工作人员的话让刘娟立刻紧张起来,“那是不是必须结扎才能给孩子办户口啊?”“没有,办户口和结扎是两码事,(孩子)落户不需要结扎证明。”工作人员的话令刘娟着实有些惊喜,“这下落户有指望了。”记者观察发现,在生育证的《新生儿落户备查联》上,的确少了一个“主管机关审批盖章”。而在其下,正是落户的最后一个环节:入户登记经办人。
有了派出所的承诺,落户一事似乎马上就可以办理完毕了。然而到了伏山镇计生委,事情却变成了另外一个模样。
在伏山镇计生委三楼最东角的一间办公室里,一位负责盖章的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问道:“结扎了吗?”等到刘娟作出否定回答后,她表示必须结扎后才能给盖章。“上环也不行吗?”刘娟试探性地询问。“不行,你这孩子是二胎政策批的,生下来以后必须结扎。”记者问,“可对她来说这是第一胎,上环也不行?”“我们这就是‘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上面文件要求,(孩子)落户必须结扎。”因为必须结扎,落户问题再次悬而未决。落户结扎捆绑涉嫌违法违规
记者在吕兴村了解到,绝大多数生二胎的家庭都做了结扎手术。因为只有结扎之后,才能给新生儿落户。常涛曾赌气地要和村委会作约定,要是能签下保证书,保证孩子安全成长到18岁,就同意去结扎。不过这样的承诺书,即使签下了又具备什么法律效力呢?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有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选择何种避孕措施是公民的自由。而目前比较普遍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包括上环与结扎,公民理应享有选择结扎或上环的权利。所谓“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中“二胎结扎”,无疑是地方为完成计生任务指标的“土政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从未提及“落户”可与“计生”相挂钩。用“落户”来让公民就范服从,更是违法违规的权力滥用行为。
责任编辑: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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