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工资在职时受过工伤领过陪偿金退休后还能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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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富存、张桂珍与内蒙古煤炭社保局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呼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富存,男,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赤峰市松山区(系工亡职工刘俊飞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珍,女,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工亡职工刘俊飞的母亲)。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于国顺,男,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司法局公务员,住赤峰市松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杜金福,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旭芳,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楠,男,日出生,汉族,该局调研员,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区风水沟镇。负责人李煜炜,矿长。委托代理人任秀三,男,日出生,汉族,该煤矿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上诉人刘富存、张桂珍因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富存、张桂珍的委托代理人于国顺,被上诉人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旭芳、王亚楠,被上诉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水沟煤矿(以下简称风水沟煤矿)的委托代理人任秀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二原告之子刘俊飞(已死亡)系风水沟煤矿职工,日早晨,在去往单位上班的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刘俊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俊飞无责任。第三人风水沟煤矿就刘俊飞的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内人社工认字(2013)平02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俊飞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10月下旬,刘俊飞的亲属向被告社保局提出支付工亡待遇的申请,请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被告于日作出《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内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关于工亡待遇审核与支付的规定,申报、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被告审核通过后将保险待遇款项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部。被告将原告的《申请》按上述程序交用人单位即本案第三人,要求用人单位核对情况按相关规定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被告社保局。日用人单位将《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情况的说明》报被告审核。日被告作出《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的意见》,于日将刘俊飞的工伤保险补偿金74,826元拨付至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部(以下简称平庄煤业)。平庄煤业的经办人员王博、任秀三通知到刘俊飞的哥哥,但刘俊飞的亲属一直没有与该经办人员联系,也未领取上述款项。原告于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支付刘俊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23,526元、总计514,826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5,000元。另查明,刘俊飞家属与肇事者于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者一次性赔偿刘俊飞家属丧葬费、一次性伤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共计440,000元。刘俊飞家属于日将工亡待遇申请及相关材料以快递方式送达被告社保局,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23,526元,意外伤害保险100,000元,合计人民币614,826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刘俊飞工亡待遇应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565×20=491,300元、丧葬补助金3,921×6=23,526元、意外伤害保险100,000元合计614,826元。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刘俊飞工亡待遇为614,826元-440,000元=174,826元。由刘俊飞生前单位风水沟煤矿发放。风水沟矿与刘俊飞家属取得联系后,其家属未领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作为自治区煤炭企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具有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权和义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获得民事赔偿后能否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刘俊飞工亡待遇174,826元,认定事实清楚,是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发放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差的金额,符合国家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政策及法律规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按照内煤社法(2011)10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内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工亡待遇审核与支付的规定,申报、结算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被告审核通过后将保险待遇款项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部。”依此规定被告将原告的《申请》按上述程序交用人单位即本案第三人,并要求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被告社保局。第三人作为用人单位将《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情况的说明》已报被告审核。日被告作出《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的意见》,于日将刘俊飞的工伤保险补偿金74,826元,拨付至平庄煤业,被告已全面履行其应履行的行政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福存、张桂珍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刘富存、张桂珍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上诉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合计519,826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位阶原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不应当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社保局辩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所作的《关于平庄煤业公司刘俊飞工亡待遇结算的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审第三人风水沟煤矿述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诉讼人已拨付刘俊飞工亡待遇174,826元,履行了法定职责。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同一审法院基本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上诉人在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后,能否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的规定,被上诉人社保局已对上诉人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补足差额,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富存、张桂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辛宗寿审 判 员  郭丑红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晓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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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如果先动手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如果要陪偿金的话能要多少,事隔三天还能去要陪偿金吗?_百度知道
如果先动手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如果要陪偿金的话能要多少,事隔三天还能去要陪偿金吗?
动手打人,民事责任,那很大件事,假设错再你,那就要根据定级轻则普通案件。 事隔三天完全没有问题,经济赔偿了事。赔偿金一般以医院出具的收据为准,公安立安。重则故意伤害,再加赔偿,造成后果比较严重。如果有伤残,可能就要负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起诉要负刑事。精神损失费一般很少或没有。就是故意伤害了。当然如果有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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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至于惩罚要看情节轻重要有医院的证明,严重的才有可能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然后当然最好要有证人,赔偿之后一般就结束了
根据伤害结果可以分成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几种,刑法要求造成轻伤及以上,否则或适用治安管理条例。
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就受到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赔偿范围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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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工作时出了工伤,十级伤残,得到了补偿金。现我已退休。听说退休后还能得到一些补偿金,请问是不是?谢_百度知道
我工作时出了工伤,十级伤残,得到了补偿金。现我已退休。听说退休后还能得到一些补偿金,请问是不是?谢
谢谢了,请问是不是我工作时出了工伤,得到了补偿金,十级伤残。听说退休后还能得到一些补偿金。现我已退休
提问者采纳
具体情况以当地有关部为准,去查询政府有无此项政策相关资料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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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工资和伤残补助,具体数额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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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煤矿工人出工伤了退休后矿上还应该管吗?_百度知道
煤矿工人出工伤了退休后矿上还应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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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不管应该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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