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有病退伍军人有生活补助?
作者: 日期: 17:08:23 出处:黄山新闻综合广播 点击:
&&& 听众反映:本人是黟县宏村镇的一名退伍军人, 1976年参军,1979年退伍,在部队落下了胃病,现在已经60岁了,参加的是新农合医保,一直吃胃药,听说对在部队得病的退伍军人有补助金,如何规定的?
&&&& 黟县政府办答复: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10]20号)要求,及该退伍军人提供的信息,县民政部门初步认定不符合细则所列条件,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如果确实因病产生家庭困难,可到乡镇政府申请大病救助或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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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z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事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四条& 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
(三)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第三章& 认定要求
第五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实行集中办理,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集中办理1-2次,时间为每年的二季度、四季度。
第七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体检鉴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指定医疗机构需成立医疗鉴定小组,由不少于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疾病治疗的人员组成。对申请人的体检鉴定,由医疗鉴定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检查结果出具鉴定意见。
第八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体检鉴定应当客观、公正,诊断结论必须经3名以上医疗鉴定小组成员共同签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参加体检鉴定的医务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首先由本人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军队医院证明(具体要求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
4.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5.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
7.4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8.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⑴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认定;⑵经审核若符合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承诺如今后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4份,贴本人照片)。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在集中办理时间段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上报
的材料进行审核:
1.调阅申请人的退伍档案,查有无患病记录。无患病记录,且本人无法提供患病原始档案材料的,予以退回;
2.进行走访调查或召开座谈会,了解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生活困难情况。
3.调阅医疗机构档案,查阅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近期治疗情况、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和诊断结论等。现已治愈的,予以退回。
在认真核对把关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一式2份,1份存档,1份由申请人保管),并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 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书面通知须告知申请人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视为放弃申请。经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由医疗鉴定小组填写《审批表》中的病情概述及诊断结论(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或材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其他相关材料,说明理由逐级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医疗机构检查费用先由本人预付,经病情诊断
和材料审核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其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销;不符合的,由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 &对拟批准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反馈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病的时间、地点、致病部位诊断结论(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生活困难情况、将要享受的待遇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村(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经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予以取消,而且今后不再受理。& &&
第十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部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将《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所录入的电子数据及有关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 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安排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该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待遇、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并从死亡之日下月起终止享受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从下月起中止享受相关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动态管理机制,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情况核查一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要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等,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分别建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中所有表格的样式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户口迁移要转移享受待遇关系的,迁入地民政部门可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认定,并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对各县(市、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情况的随机抽查,对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数较多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及时做好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市级民
政部门负责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上报工作,严禁瞒报、漏报减员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申请人在尚未进行体检鉴定时死亡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认定工作难以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需要中止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止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需重新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重新享受待遇,中止期间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不予补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审核或审批机关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适当处罚:
(一)以权谋私、挟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提供虚假诊断意见或诊断证明的;
(三)私自涂改有关材料的;
(四)未妥善保管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档案资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第二十七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
(二)伪造病历、医疗证明或虚报病情骗取医疗证明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定期定量生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认定工作中必须开支的经费,按原渠道在同级抚恤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照此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申报审批办理材料
         
一、申报范围
凡申请带病回乡定期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日后入伍,后经批准正常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服役期间患慢性病(以退伍档案为准)。主要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民〔号)中涉及病种。
(三)未享受其它定期优抚抚恤补助、工资或退休金、企业养老保险金待遇等,无固定收入来源。
(四)年龄原则上50周岁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签字并盖手指印)。
(二)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和增减页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盖有县人武部鲜章的退伍登记表、其它记载患慢性病情况的相关资料。
(四)盖有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鲜章的证明(证明内容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民政办按照申报条件和控制名额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召开党政联合办公会议评审后确定上报人选,对初审合格人员采取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带病回乡定期定量补助花名册》经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以红头公函连同本人所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复审,局片区领导会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拟批准待遇对象向全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文落实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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