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抚恤证有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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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抚恤、定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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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抚恤、定补审批
法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申请条件:
1、“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条件: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补的条件:
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条件,退伍时档案记载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的、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办理程序:
1、“三属”、病退军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县民政局优抚股申请;
2、县民政局优抚股调查了解情况,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局务会审查;
3、县民政局局务会审查是否符合上报审批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申报材料:
(一)“三属”应提供以下材料:
1、烈士证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申请;
4、所在村、乡(镇)的证明材料;
5、二寸免冠照片3张。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伍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申请;
4、在部队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始档案证明材料;
5、所在村、乡(镇)证明材料;
6、二寸免冠照片3张。
技术支持:市民政局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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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新要求
作者:宜民政&&&&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527&&&&更新时间:
1月30日,市民政局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并结合近年来我市实际提出4条新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抚恤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部分群体的关怀和照顾。民政部对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作明确规定,对今后认定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各区县要组织工作人员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相关认定政策,努力维护优抚政策的严肃性。
二、严格认定操作程序。我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区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认定。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鉴定病情,医疗机构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相关档案证明,检查申请人相应病症,并出具检查结果。根据病情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局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复审相关认定资料,对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给予认定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备案。否则,不予纳入重点优抚对象范围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三、强化对象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安排他们(不含60周岁以上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到指定医疗机构作健康检查,凡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中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市民政局将依据数据库信息,不定期组织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从严把好审核关口。近年来,由于少数区县工作不够扎实,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将个别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的对象纳入,既直接导致对象之间的盲目攀比,又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出具的病症证明材料,必须认真进行甄别,必要时可由民政部门发函或直接派人提取病历资料,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象本人伪造病历或相关证明资料骗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要果断中止其享受的补助和优待,限期追回非法所得,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7、49条的规定严肃处理。从2012年起,市民政局将各区县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农村退役士兵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上报资料,纳入优抚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实施考核,凡一次性合格率达不到95%以上的,直接扣除优抚工作目标考核分值1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市局将如实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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