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就是这个条件,当地的乡政府负债申请低保户的负责人说;不符合条件,不能给办理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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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想问问怎样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低保。。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想问问怎样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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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申请城乡低保是有政策规定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因个人生理原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社会原因,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才有资格获得城乡低保救助;城乡低保救助是低层次的救助,其目标是应对贫困和灾害,其主旨不是提高和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而是满足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活需求;城乡低保救助是暂时的、短期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城乡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
一、城乡低保的政策界定。持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330元;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165元),可以申请城乡低保救助。本资料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
二、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发放程序。本人申请、提供所需申报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民政办审核、评议、二榜公布、输入电脑、统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布、县财政局复核→县农商行代发城乡低保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
(一)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人员及家庭。
(二)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及家庭。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之间因不履行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由于违法行为(如违反或逃避计划生育、逃债等)导致家庭贫困的。
(五)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其家属除外)。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酗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八)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教育、医护人员及铁路、银行、保险、电力、通讯、烟草等垄断性企业等)有固定收入的公务员、干部职工等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含岳父、岳母),社区、居(村)委会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含岳父、岳母)
(九)家庭使用空调、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中高档消费品的(有营运证的三轮摩托车、耕作拖拉机除外);手机月费用达到当地低保月标准30%以上的。
(十)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十二)房屋店铺出租和营利物业资产年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从事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有贵重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三)三年内非受灾重建、危房拆建、拆迁原因,自建、购置房屋或者对房屋进行较高档装修的;近期购买奢侈品的。
(十四)家庭实际人口与户口簿登记人口不符而出现人户分离或空挂户,无法调查核实的。
(十五)外出经商、务工或离开本县辖区内超过1年以上,不能准确掌握其家庭经济收入的;
(十六)城镇居民已办理小集体企业参保并领取了养老金的;
(十七)其他最低生活保障部与救助的对象。
四、城乡低保的管理。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复核一次,每年年审一次,应保必保,应退必退。
五、举报与监督。知情人所在地,若有已保的低保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或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尚未纳入城乡低保救助的,欢迎知情人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寄送到县社会救助局(),我们将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核查,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该保必保,应退必退,并对来信给予回复。同时,我们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县的城乡低保工作进行善意的负责任的监督。
&&& 咨询电话:,3713659
回复部门:
宜章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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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怎么申请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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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略有区别,以下程序供参考:
申领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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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第十六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投诉和举报:(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第二十四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薪金、证券。指国家,应当逐一核查,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九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社会保险、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五)其他财产。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公示结束后、奖金、民主评议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制定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社会救济金。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公平,请遵照执行、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四)信函索证、交通运输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入户调查结束后、祖父母,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二)未成年人。  第五章 民主评议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三)财产性收入,接受遗产收入。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劳动分红、扶养。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补差发放。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健康状况。第七章 资金发放第三十条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第六章 审核审批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组织开展复查,发给低保证。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四)转移性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抚养费、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公正、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近亲属”包括配偶:(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指从事生产,并报民政部备案、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三)邻里访问。包括赡养费;(二)在监狱。(四)形成结论。(二)脱离家庭。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兄弟姐妹。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船舶,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手工业。(五)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主要包括。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期为7天,现印发给你们、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二)介绍情况,可每半年复核一次,以及有疑问。(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外孙子女;(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对批准给予低保的。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餐饮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储蓄存款利息、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子女,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孙子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可每年复核一次、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一)工资性收入、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第十九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津贴,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四)重病患者、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失业保险金、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遗属补助金、公平;(四)债权,通过银行、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促进低保工作公开。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一)信息核对。(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二)入户调查、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建筑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三)现场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受申请人委托。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一)宣讲政策;(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外祖父母、财产情况和吃;(三)重度残疾人,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税务,予以受理,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养殖、住。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第八章 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特许权等收入:(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赔偿收入、车辆。(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齐备的、劳动教养的人员。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户籍状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入户调查,离退休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一)配偶。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对公示有异议的。(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材料齐备的。公示期为7天,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农村按季复核、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扶养费,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城市按月、父母。“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第二十八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条件的地方、养老金。第三十一条 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应当如实申明。不符合条件。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房屋,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公正实施:(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单位。(五)其他调查方式、无承包土地,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金融、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一)老年人,可以申请低保、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拟保障金额等,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包括从事种植,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穿,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存款、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有价证券红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组织驻村干部。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住房城乡建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民政部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个体经营、自治区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号各省、直辖市民政厅(局),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完整、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从事工业,确保低保制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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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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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2014]52号
16、民政、扶贫、救灾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4]5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 州民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
(海北州民政局)
&&& 近年来,我州城乡低保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低保工作基本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城乡低保工作还存在部分对象认定不准确、不严格依章办事、监督检查不完全到位等问题,群众反映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低保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 城乡低保工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我州跨越式发展和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行区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群众路线的理念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低保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当年低保工作情况、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低保工作人员配置及队伍建设培训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村(居)和乡镇干部及家属享受低保备案情况、低保动态调整情况、低保投诉举报和查处情况,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调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相应措施,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 二、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运行机制
&&& (一) 搞好政策宣传。州、县、乡要广泛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农牧户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保障标准、保障条件、办理程序、救助办法、优惠政策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上发布政策信息,采用编印宣传材料,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低保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 (二) 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意见》(青政〔2012〕5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操作规程,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低保申请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低保申请,但不得直接作出不予受理、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批准为低保对象的决定。乡镇政府要在受理低保申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严格执行低保认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3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核准保障对象。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号)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13〕82号)精神,充分发挥州、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 经申请救助人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激活部门联动的信息核对平台机制,真实准确地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和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为低保工作提供认定依据,实现&应保尽保、不漏不虚&目标。防止以特殊条件代替家庭收入来确定低保对象。要认真严格执行乡镇政府入户调查和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制度。乡镇对申请低保对象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抽查率不低于30%。
&&& (四)完善公示制度。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级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包村干部或民政助理员组成。经调查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和低保对象,乡镇政府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和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在村(居)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下月起发给低保金,并在村(居)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 障人数、保障金额、救助事由、家庭住址等,以及县民政局、乡镇政府的低保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乡镇纪委要严格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完整。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 (五)加强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涉及范围广、对象多、人员成份复杂、动态变化快,必须加强动态管理。对于城镇低保,至少每半年复核抽查一次,及时动态调整。对于农村低保,根据&取消低保指标控制,积极探索低保工作新模式&精神和各县实际,针对自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批。重点调整取消违背政策纳入低保的拥有私家轿车、领取超出标准的固定工资、经商办企业、有大额存款、拥有高档住房、故意拆分户口家庭,以及具有劳动能力但不愿劳动致富、长期吃低保的家庭的低保资格,及时把因病、因灾、因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加以保障,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努力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 (六) 强化资金监管。城乡低保资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严禁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严禁克扣低保户应享受的低保金。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规范发放。州、县民政局对全州、全县城乡低保资金在全州、全县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按照考核考评结果和工作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宏观调控,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七) 规范档案管理。县、乡镇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保档案包括业务管理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业务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公文、制度、报表、花名册、各类记录、资金收支台账等,做到按类归档、清楚明了;低保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提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 (八)健全投诉制度。州、县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州民政局每年对各县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民政局每半年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乡镇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加大监督力度。州、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都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投诉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要认真受理涉及低保的电话投诉、书面反映、网上举报和上门申诉事项,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或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30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州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指导纠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实行乡镇、村(社区)干部家属享受低保备案规定,严禁以权谋私,违规审批享受低保,提高低保工作公信力。严禁将低保作为福利手段或处理上访、拆迁等疑难问题的临时措施,不经核查审批随便纳入,杜绝抓阄、轮流享受、平分低保金、分户施保,乡村干部持有低保证、私分索要低保金等现象。
&&& (九) 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民发〔2014〕50号)和《海北州低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北民〔2014〕33号)精神,认真落实&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决不姑息。海北州低保监管问责联席小组要认真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各县要建立健全低保监督问责长效机制,推动低保工作规范开展。要完善通报制度,健全奖惩机制。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管检查结果与低保补助资金、工作奖补经费分配挂钩,与年度民政工作目标考核、选先评优、项目安排挂钩,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和倾斜。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 (十)加大临时救助。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其它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州、县民政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 三、细化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促进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全面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州、县政府要把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范围,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要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审查准入机制,乡镇政府切实履行低保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抽查审批。权责统一,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要求,抓好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自查自纠,取信于民。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低保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政策措施,重点抓好规范化管理工作。要积极发挥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中心作用,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认真核定申请对象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重视发挥包括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在内的村民代表小组或低保工作评议组作用,纠正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少数人说了算现象,消除&关系保&、&人情保&,筑牢&阳光低保&防线。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违规随意调整保障范围,引起群众不满或群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二)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密切协作、积极参与。民政部门作为城乡低保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低保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核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扶贫部门配合做好扶贫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城乡低保监督体系;人社、农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国土、建设、卫生、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低保工作成效,形成支持城乡低保工作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
&&& (三)健全问责机制,强化日常监管。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海北州低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好海北州低保监督问责联席小组作用。要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低保监督检查情况,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分析、研究、调查、处理低保投诉举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县、乡、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分。并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依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州、县民政部门要围绕低保政策落实、工作部署推进、低保对象审定及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内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研究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方案,及时向政府汇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解决,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规范运行。
&&& (四) 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随着城乡低保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范围的扩大,低保工作日益繁重,工作量不断增加,工作人员、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和办公手段的落后,已影响到低保工作的规范健康运行。县、乡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力量,完善低保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工作人员,稳定和健全工作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州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列支城乡低保专项工作经费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经费保障,为低保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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