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事实上,只仅有被告人供述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否定罪

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可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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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可否定罪?
  犯罪嫌疑人X伙同他人Y抢劫一过路行人Z,并持木棍将其额部打出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X于逃跑途中被民警挡获,Y逃逸。检察院起诉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受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嫌疑人辨认受害人笔录、受害人的法医活体鉴定结论、木棍一把(被告人指纹和受害人血迹可以鉴定)。问法院可否定X有罪?
  有些同志可能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即仅有口供不得定罪。在本案中,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还有受害人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为旁证(如目击证人证言),只要受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吻合,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和受害人的血迹,犯罪发生时的时间和现场周围客观环境以及后来医院接诊的时间等情况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那么就足以认定犯罪是被告人实施的,毕竟这并不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
  但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翻供,称其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下被迫做出的,那么原先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还能否判定被告人有罪?这种情况下,还有些同志认为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的方法来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以上各种证据查证确实,犯罪嫌疑人还有前科,法官可以运用以前判决同类案件的经验和一般常识(如假如被告人没有犯罪,为什么看到侦查人员就神色慌张、语无轮次等),确定被告人犯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认定判定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中的定罪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我国除了刑诉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外,并没有明确的定罪标准。那么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刚才提到的被告人翻供的情形下,法官是否可以定罪只牵涉到两点问题:第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如何。第二,本案中的受害人陈述及其他物证等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是否能够完整的反映犯罪事实。
  在第一个问题中,因为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害人陈述查证属实的, 那么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因其是直接证据能够全面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其效力要远远大于其他间接证据。除非存在相反结论,法院一般作为当然事实认定。假定一种极端情况:所有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院可否直接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文字含义及内在逻辑,因为这种情况下并不只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受害人陈述,况且又获取不到证据,应当以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其中是又问题的,被告人供述可能是因为受刑讯逼供,可能是因为心甘情愿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还可能因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受害人陈述中可能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犯罪事实存在但起诉错了对象。即便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其确实受到刑讯逼供,法官也可能让被告人举出受逼供的事实和证据,这种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担可能使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也不敢说出口(现在侦查人员的"技巧"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如果被告人举证不能就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的危险,不仅不会从轻或减轻,还可能构成加重情节。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本意是好的,但可惜没有规定除此之外的情况,因为反过来读第四十六条,如果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查证属实的,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刑诉法没有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和受害人陈述的情形,故审判人员也只能作这样的推论),而恰恰就是因为这个不完全归纳的存在,致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花样与日翻新,口供依然是所谓的”证据之王“,法律没有对侦查和审判起到应有的指导和预见作用,法律与审判现实的剧烈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个问题也是定罪的标准问题。按照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和受害人的血迹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吗?不能,指纹的存在只能说明被告人接触过那个木棍,但被告人也可能是事先或事后才接触那支木棍的,如不能鉴定被告人接触木棍的时间,也就无法确定被告人在案发时是否就在现场,而时间的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血迹也只能证明或者有人用这只木棍打击过受害者,但行凶者是谁,不能确定,也可能是别人戴着手套实施的;或者受害人的血迹洒在木棍上,但凶器是否就是这支木棍,也无法确定。总之,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和受害人的血迹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在现场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样,医院证明和法医鉴定只能证明受害人案发时受过伤以及受伤程度,但只属于间接证据,还需其他证据证明伤是有被告人实施的。受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似乎可以构成直接证据,但它的效力与受害人陈述一样,需要查证属实,但案发现场的基础事实(凶器鉴定)却并不与之一致,故本案被告人无罪。按照中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本案事实存在问题(分析同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依照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又可以承担责任,一个案件按照一部法律可以得到两个截然不同的合法判决,岂不是咄咄怪事!有人此时可能会忽然想到,法官不是可以自由心证吗?相同案件得到不同判决并不足以为奇。令人遗憾的却是,在法官进行所谓自由心证的时候,聂树斌案发生了,杜培武案发生了,佘祥林案也发生了。记得弗兰西斯?培根说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我也想顺着说一句:一部不公正的法律,其恶果不只弄脏了水流,把水源也给破坏了。当一个国家的民众对本国法律最基本的信仰都失去了,才是这个国度最可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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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和处以刑法
时间:日&&|&&作者:胡志宏律师&&|&&关键词:被告人 供述 定罪&&|&&浏览:5713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不能定罪和处以刑法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况少平亲属的聘请,并经雪辰同意,提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有关材料,详细询问了本案的有关情况,根据司法机关现有的证据材料,本律师认为况少平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况少平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如下: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上有关况少平的指控既没有详细犯罪时间,没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脏物,也没有报案人和物价局评估鉴定价格。现有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实有盗窃的犯罪事实。该条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是司法实践中“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该规则不但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不能定罪,也适用于只有同案审理的其他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定罪,不论同案其他被告人是一个还是多人。该条的规定就是要求对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有其他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据以定案。
  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查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本案而言,据以定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且无法查证属实,经补充侦查仍无法定罪,完全符合不起诉决定情形。
  三、“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重实体轻程序最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被告人口供是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被告人口供不能成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如果仅凭被告人口供就予以定罪,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还存在两方面的危险:一是侦查人员先入为主,一旦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认,就会以此为依据寻找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而忽略了无罪证据的收集,而且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关&键是指控的机关能否提供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据。而不能仅凭口供。二是对口供的过于依赖导致了侦查人员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目前,刑讯逼供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恶疾,严重威胁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鉴于此,律师认为,况少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请求检察院依法对况少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检察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胡志宏&
作者: [江西-宜春]专长: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律所: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2718积分 | 帮助1085人 | 3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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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最高检:仅有疑犯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  正文我来说两句(5508人参与)扫描到手机关闭.日04:19来源:新京报 手机客户端保存到博客大|中|小打印.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检近日下发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意见》提出,要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  据新华社  细则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及时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  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可能判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证据标准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对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材料或者线索,做好对讯问原始录音、录像的审查。  命案等应协商侦查机关介入现场勘查  《意见》要求,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重点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认真审查死刑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高度重视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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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等同于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证人是案件的“局外人”。即使他们与案件有某种联系或瓜葛,也不能要求他们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对案中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证人通常能够客观地提供证言,这是历来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因所在。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是被追诉、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口供中存在较多的虚假成分是绝对不可避免的。  应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  第46条所界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笔者认为,“只有被告人供述”当然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或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是指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六种证据,仅凭共犯口供不能定罪当然是立法之应有之意,而如果从宽解释为不包括共犯被告人,把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当作例外情况,显然于法无据,这是对刑诉法立法精神的曲解或公然违背。  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共犯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  从司法实践看,可能导致共犯口供一致的情况大致为:一是共犯在案发前或被抓获前就订立了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二是由于口供的诉讼成本低,侦查人员极力追求口供一致性的惯性;或案件已事过境迁,其他证据较难取得;或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急功近利,为了尽快破案,采取非法手段使口供一致。三是案发后或羁押时已经通过各种方式串供等等。当然如果排除虚假或非法取证的情况,共犯口供一致也可能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共犯人数越多口供也就多,证据虽越充分,可事实上并非确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共犯口供其实和单一口供一样,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以口供证实口供,无异于以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去证明另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其结论将依旧是不确定也极易造成错案。  如果允许仅凭共犯口供定罪,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的公信力。  实践中,由于仅凭共犯的口供定罪,有的案件因为真正的被告人被抓或投案,不得不推翻原来的裁判,而重新作出新的裁判;有的案件因为被告人的翻供,案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来定案的依据就成为空中楼阁,司法机关便陷入两难的境地,这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裁判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仅有共犯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这也是国外一般都规定并坚持共犯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的道理所在,即使被告人翻供,仍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前后口供的真伪。所以,为保护人权,避免因采信虚假陈述而造成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确定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杨晓花作伪证,报假案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杨晓花报案谎称自己是处女被强奸,却发现根本早就不是处女,杨小姐报案时声称5个都没有带套进入,却发现只有2个人有精斑,因此可以断定杨小姐犯有恶意诉讼罪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201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给予刑事制裁  恶意诉讼行为中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是对证据上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恶意诉讼行为人在证据上实施了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应当由检察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李某多次不要杨小姐上车,而杨小姐却偏偏要紧跟李某甚至到李某家的车库将李某约出去酒店就说明是杨小姐引诱未成年人犯罪!  杨晓花以及酒吧犯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表演、示范、收听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的等手段,拉拢、腐蚀、诱惑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就本罪而言,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零 一条第二款)。  如果杨晓花不想跟5个人做,为何当初上了大魏的车不跟大魏直接去酒店性交易就可以啊,偏偏还要跟到李家车库一定要  约李某参与?  这就证明杨某是自愿要跟5个人上的,因为如果杨小姐只做1个人的生意,大可以上了大魏的车直奔酒店跟大魏做,为何  偏偏还要跟上李某的车甚至到李某家车库邀请李某加入,这就说明杨某故意引诱李某这个未成年人犯罪!
  杨晓花和酒吧向李某及家人索要50万,属于数额巨大,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  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有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30000元 对应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0000元以上 对应刑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楼主傻13也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旺才是个好朋友 8楼
11:48:42  楼主傻13也  -----------------------------  你敢说北京最高检察院傻13?
  @喝汤汤 9楼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0楼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这个当然了,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体现在抗诉上,比如法院认为无罪的罪犯,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抗诉以后,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同于检察院的,中法对区法,是监督,中检对区检是领导。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0楼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哦,前几天,有个黑龙江的大仙,举报北京看守所串通。这个事如果立案,就是看守所的住所检察官负责。前段时间有个发配新疆劳改的江苏人,检察官找他谈了很久,他就是不认罪,那就没有减刑。检察官核实了以后,觉得有问题,前后历时好多年,给江苏的法院写了很多封信和要求复查的公文,那个被冤枉的人,过了十多年,最后无罪释放。还有那一堆贪官,就是检察院下属是一个反贪局办理。我见过一些什么贪污,挪用公款的,据说那部门狠着呢。什么38小时不睡觉,83个都不新鲜。那是个不受什么制约的部门。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喝汤汤 11楼
16:45:43  这个当然了,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体现在抗诉上,比如法院认为无罪的罪犯,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抗诉以后,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同于检察院的,中法对区法,是监督,中检对区检是领导。  -----------------------------  但最高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喝汤汤
16:45:43  这个当然了,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体现在抗诉上,比如法院认为无罪的罪犯,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抗诉以后,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同于检察院的,中法对区法,是监督,中检对区检是领导。  -----------------------------  @youka2005 13楼
16:54:01  但最高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  -----------------------------  这点小破案件,别说最高检,连北京高检都到不了。管辖权对多到北京市中检。
  楼主是李天一水军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喝汤汤
16:45:43  这个当然了,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体现在抗诉上,比如法院认为无罪的罪犯,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抗诉以后,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同于检察院的,中法对区法,是监督,中检对区检是领导。  -----------------------------  @youka2005
16:54:01  但最高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  -----------------------------  @喝汤汤 15楼
17:13:54  这点小破案件,别说最高检,连北京高检都到不了。管辖权对多到北京市中检。  -----------------------------  但可以管法官的职务,据说已经撤了一批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了!
  @熬耙码 16楼
17:14:26  楼主是李天一水军  -----------------------------  你就是酒吧杨妓女水军!
  其实本案的启发不外乎几点  一,公平分配体系,少些性工作者  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打造好的社会环境  三,修补司法体系,打造好的社会博弈环境  
  @youka2005 路过。
  @QQ 19楼
17:20:30  其实本案的启发不外乎几点  一,公平分配体系,少些性工作者  二,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打造好的社会环境  三,修补司法体系,打造好的社会博弈环境  -----------------------------  是啊
  @喝汤汤
11:53:12  定不定罪,又不是检察院说了算的。  -----------------------------  @youka2005
15:00:0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司法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包括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  -----------------------------  @喝汤汤
16:45:43  这个当然了,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体现在抗诉上,比如法院认为无罪的罪犯,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抗诉以后,决定权还是在法院。而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不同于检察院的,中法对区法,是监督,中检对区检是领导。  -----------------------------  @youka2005
16:54:01  但最高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检察院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  -----------------------------  @喝汤汤
17:13:54  这点小破案件,别说最高检,连北京高检都到不了。管辖权对多到北京市中检。  -----------------------------  @youka2005 17楼
17:18:12  但可以管法官的职务,据说已经撤了一批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了!  -----------------------------  海淀的少年庭一直还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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