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宝用法货款如何用法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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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货款31万元关门逃匿 登机前被抓正着
东莞市某体育用品公司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需支付他人货款31万元后,该公司老总随即将公司关门,并悄然潜逃。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首次采取跨省边控措施,成功地在武汉机场将欲逃出境的宋某扣押回东莞,并对其实施司法扣留。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东莞市某塑胶制品公司与东莞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发生多笔交易。塑胶制品公司按约定向体育用品公司提供货物PU轮,但体育用品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去年3月,体育用品公司共欠塑胶制品公司货款31万元。经催讨无果,塑胶制品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体育用品公司,索要货款。去年8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不久,法院判决体育用品公司须支付塑胶制品公司货款31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体育用品公司迟迟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2014年3月,塑胶制品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清明节前,法院对体育用品公司依法予以查封,并打算清明节后对其实施执行。但意外的是,法院节后到达执行现场时,竟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倒闭,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也下落不明。  今年4月10日,法院决定对宋某采取边控措施。5月7日下午6时许,执行法官接到武汉机场边检部门通知,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发现了欲办理出境手续的宋某,并已对其采取边控措施。得到消息后,东莞第二法院的干警连夜从广州乘飞机奔赴武汉。在与边检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之后,次日上午,执行干警将宋某带回东莞,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戴上手铐的宋某,终于答应支付货款。目前,宋某已一次性支付相应执行款项。(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小欣 黄雨冰)  作者:黄少宏 钟小欣 黄雨冰--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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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划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经分析认定周某已叛逃到外埠。经由侦查,确定其很可能藏匿在广东省肇庆市。专案组赶赴肇庆,终于在一修配厂内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经审查,周某对恶意拖欠农夫工工资款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周某已被刑事拘留。
长春市公安局日前接到报案,2012年6月至11月间,周某在承包工程时恶意拖欠农夫工工资款100余万元,虽经多次讨要和政府相关部分责令支付,但其拒不支付且隐匿叛逃,已涉嫌犯罪。
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了解到,长春警方经由半个多月侦查,从广东省肇庆市将恶意拖欠农夫工100多万元工资的“黑心”老板周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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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员工13万元工资逃匿 称不知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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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拖欠27名员工工资13万余元后潜逃,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奋进木器制品厂老板马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0月25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为刑法“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东莞法院受理的首宗该类型案件。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称不知欠薪逃匿是犯罪,但否认“携款潜逃”,并称没有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本案将择日宣判。
私企老板欠薪13万逃匿
今年37岁的河南男子马某与四川男子邓某合伙开了一家东莞市大岭山镇奋进木器制品厂,但工厂仅经营了一年多就支撑不下去。
马某从2011年8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同年10月收取客户支付的71000元货款后携款潜逃。截至同年10月,马某拖欠27名员工约两个半月的工资共计130785元。
马某弃厂潜逃后,厂里员工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大岭山分局进行处理。该局多次以发函、公告等方式通知马某前来处理,未果,于同年12月31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日12时许,马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起诉书称,马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知欠薪逃走是犯罪”
法庭上,马某当庭认罪,称不知道欠薪逃走是犯罪,并称自己没有收到劳动部门的通知,加上文化水平低,请求法院轻判。
马某称,他走的时候,拖欠了厂里20多名工人8月以来的工资以及10月一个月的房租和水电费。日本来是发放工人工资的日子,但因为没有钱,只好拖着。妻子告诉他,工人都闹起来了。马某说,他也想过办法,但实在找不到钱来发工资。
马某回忆,逃走那天下午,他找客户追要货款无果后心灰意冷,又发现合伙人邓某的手机关机了。此前,对方跟他说过“不想管这事了”。
离开时,他想着大岭山镇政府应该会把他厂里的机器拿去变卖,去垫付工人工资。他说:“说实话,我真舍不得扔下工厂。我在东莞打工的积蓄都在里面。我的合伙人走了,我一时糊涂,也走了。”
离开大岭山后,马某称,他回过老家,呆了一天就走了。后来他去了浙江打工,直到被抓。
马某称,离开工厂后,他一直没有收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通知,更不知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将此事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他说不知道被追逃,否则就不会在网吧上网时被抓了。“如果我知道,肯定会回来自首的”。
当审判长问“对这事情你怎么想”时,马某承认“自己做得不对”。
马某的律师为其辩护称,马某是个上进青年,只是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欠薪逃匿只是个道德问题,不知道已构成犯罪。他希望法院能考虑予以缓刑,以便马某早日“创业实现自己的价值,也回报社会”。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新法实施至今,老板欠薪逃匿的情况在东莞仍时有发生,被抓的寥寥无几,甚至有的被抓后因不符合入刑条件而被释放。
有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及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欠薪存在操作难点,欠薪入刑取证难,亟需可操作性强的细节规范。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该罪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未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的则不构成该罪。除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可能不够细致到位外,其送达方式也容易遭到当事人的质疑。
其次,如何证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付”。劳动者很难以个人身份去查询老板的财产情况,即使公权力积极介入,但有的老板确实有财产但资不抵债,也难以将其入刑。
其三,如何算“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这些也需要细节化的标准出台,并要视乎地方经济发展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10月23日,广东省人大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与欠薪有关的有两大亮点:欠薪后逃匿的老板将被曝光其个人信息;并须加付劳动者应付工资的50%以上1倍以下作为赔偿金。(见习记者章宁旦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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