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国税收调查系统破坏网络计算机系统破坏有什么定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1、“计算机病毒”,是指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可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者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这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就是计算机病毒。“制作计算机病毒”,就是计算机操作者故意设计制作一种具有破坏性的特定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传播计算机病毒”,就是将上述病毒以各种方式输入计算机,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变更、删除、毁损、分解,最终使计算机系统失灵或者崩溃。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起施行)
(法释〔2011〕19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添加新回复
后才能参与评论.2014判断判断,辨别,帮助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80后黑客黑公交驾校网站
植入木马程序 学员约车即进入赌博网站 俩月获利1.6万
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1年半_新浪新闻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黑客黑掉北京市公交驾校网站,并成功添加赌博网站链接,学员上网约车时点击后都进入到赌博网站,在2个多月里,赵某以此轻松获利1.6万余元,导致驾校损失数十万元。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大兴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半。
  作案黑客黑驾校网站俩月获利1.6万
  28岁的赵某是河南省西平县一名农民,专科学历。
  法院查明,日至6月4日,赵某在河南家中,非法使用木马程序获取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管理权限,并在该校网址添加赌博网站链接和控制程序,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经勘验,在此期间,共有8140次点击公交网站的IP访问了赌博网站,赵某违法所得1.6万余元。
  日,接报警的民警将赵某抓获。
  在庭审中,赵某认罪,他称自己因为一时财迷心窍走上歧途,很后悔,他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当时我帮助驾校堵上这一漏洞,那么我今天也不会站在这里。”
  供述自学黑客技术 虚报点击率挣钱
  赵某供述,2014年2月,他在一个QQ群中看到推广赌博网站的广告,称有劳务费。他跟发布人联系后,商定帮助该人推广赌博网站,该人每月通过点击率给赵某返利,点击一次返2元。
  赵某说,推广网站需要通过他人的计算机植入链接。他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计算机专业培训,他在职业技术学院学的是汽车维修技术,毕业后也做过其他工作,案发时无业在家。“黑客技术都是自学的,点击率也可以作假。”
  赵某说,“既然靠点击率赚钱,因此也会通过技术手段虚报点击率”,在一份供述中,赵某称自己赚了8万多,赚的钱一部分给母亲治病了,剩下的挥霍了。
  发现驾校漏洞 加入赌博网站链接
  2014年3月底,赵某开始在家中通过技术手段搜索寻找有漏洞的计算机。
  赵某说,“没想到竟然搜到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网站,就上传了一个木马后门程序,很轻松地就获得了驾校网站的权限,于是将赌博网站的链接替换了上去,并上传了一个流量控制程序,这个程序依靠驾校的服务器的资源运行,也就是访问量越大,占用的资源越多。”
  因为这一恶意广告链接,点击公交驾校网站网址就可自动进入该赌博网站界面。驾校学员如果登录网站约车,就会进入赌博网站。
  证言断网12小时 大批学员无法预约学车
  公交驾校的工作人员吴某说,日,他发现网站访问速度极慢,并且时不时打不开。特别是每天早上学员约车的时间,网站无法正常打开,通过搜索引擎点击驾校网站的链接,则直接回跳转到一个赌博网站上。
  吴某说,“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持续了好几天,特别是4月13日当天,驾校网站断网长达12小时,而仅当天访问学校网站的学员就高达2万多。”
  驾校称,网站无法正常运行,不仅严重影响了驾校声誉,而且给驾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4月13日,大量学员因无法网上选课而耽误学习,对学校严重不满,险些酿成群体性事件。
  驾校工作人员周某说,为尽快恢复正常,公交驾校派技术人员抢修维护,技术人员发现有人上传木马程序,将服务器系统命令篡改,并植入了“黑链”,但经多次删除设置均无法彻底删除该“黑链”。
  日,公交驾校报警。
  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经过侦查,于日将远在河南老家的赵某抓获。
  判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判1年半
  据赵某供述,他还攻击过其他境外网站。检方最终认定,赵某植入驾校的恶意链接被点击8140次,获利1.6万元。
  在庭审中,检方建议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到2年半。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半。
  文/记者 洪雪  (原标题:80后黑客黑公交驾校网站
植入木马程序 学员约车即进入赌博网站 俩月获利1.6万
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1年半)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记者发现酒店清洁人员用同一块“万能抹布”擦脸盆、浴缸、杯子和马桶。
近年来一般公务用车超编超标配置、被部级以下官员公车私用等“车轮腐败”屡见报端。改革后交通补贴或成替代,其会被计算在公车运行费、还是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的津贴补贴中,目前在各部门预算中并未说明。
人口老龄化给日本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此同时,高龄犯罪也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关注。
“新通道”的建立,更像是一座耻辱纪念馆,让居民们永远不会忘记我们的个别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到底是什么样子的,他们到底有没有真的把人民群众的需求当回事……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2014年(修改版)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地立法不足和完善.doc11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学生姓名:裴兆华 指导教师:刘荣
【内容提要】步入21世纪的门槛,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发展突飞猛进,它给人类社会及生活带来革命性变革,优势与先进性不言而喻,但科学却时时在扮演双刃剑的角色,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受到各国法律界的普遍重视。本文就将国内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在多方协调下,尽最大可能避免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产生,努力使人类和平、健康、高效地开发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犯罪 立法不足
当今时代,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发展突飞猛进,它给人类社会及生活带来革命性变革,优势与先进性不言而喻,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多负面作用与危机。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应足以引起人们重视的一个问题。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场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计算机犯罪并不自今日始。在美国加州,检察官们十几年前就开始与硅谷的高科技犯罪作斗争,但到最近,计算机犯罪的重点和性质都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当美国司法部1991年9月建立专门对付计算机犯罪的机构时,它主要应付黑客的非法侵入问题。但新的犯罪,按照北伊利诺斯大学犯罪学教授吉姆托马斯的说法,不再像5年以前仅局限在小圈子里。称其为计算机犯罪,就好像把动用汽车抢劫银行称为汽车犯罪一样。而计算机正迅速变得跟汽车一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专门帮人刷百度排名 两男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 - A5站长网
当前位置:
专门帮人刷百度排名 两男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
09:27&&来源:现代快报&
  卖作弊软件
  专门帮人刷百度排名 两男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
  漫画 俞晓翔
  快报讯(通讯员 盛蕾 刘勋 实习生 王月 记者 王瑞)在网络时代,遇到什么问题&百度&一下,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有人从中嗅到了&商机&。
  1991年出生的李洋,2010年与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代理销售软件,没过多久,其他几个合伙人都离开了公司。之后,李洋招了6个业务员和1个客服,并聘请黄少伟作为总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
  李洋公司销售的软件,功能是提升企业在百度搜索中的排名,作为代理,李洋能拿到30%的销售款。时间长了,李洋觉得成本太高赚得太少,萌生了自己开发类似软件的想法,连名字都想好了叫&第一名&。
  通过网络,李洋请软件编程员王杰开发了这款软件,并支付了20000元的开发费,每个月5000元的软件维护费。这款名为&第一名&的软件,是将客户的关键词放到百度搜索引擎里,然后提升到百度首页,提高客户的浏览量。实际上,这款软件就相当于一个作弊器,模拟点击,使客户的点击量增大,从而提高客户的百度搜索排名。软件分为免费版、个人版、专业版和企业版,价格从元不等,并可以充值延长服务期限。
  之后,李洋将前期做代理时的客户都转移到&第一名&软件中,声称原来的软件免费升级,需要客户当时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等客户切实体会到好处再进行销售。
  业务员是没有底薪的,按照业绩提成。李洋提成40%,黄少伟提成30%,业务员提成30%。业务员一般是进行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在百度上随意输入一个关键词,只看前三页的搜索结果,找到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然后通过电话或者QQ与对方联系推销软件,如果对方有需求,就会免费将客户的百度搜索的排名提升,能排在首页甚至第一位,让客户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后再签订合同购买软件。
  通过影响百度搜索结果的方式,李洋为自己创收,影响了其他用户的百度搜索体验,给百度公司也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损害了百度的品牌形象,对整个搜索引擎市场、互联网生态产生了恶劣影响。
  近日,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李洋、黄少伟提起公诉,李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黄少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两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扬扬
延伸阅读:关键词:
站长杂谈 草根站长信息中心
兄弟网站:||||||
徐州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编辑热线:5 |
A5站长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破坏者2014高清下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