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随便推反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吗?乡政府职能能部门发的公告、政府可以,随便推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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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09:20:28 来源:
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近日发布一批人事任免通知,涉及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体育局、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理工大学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高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任命王学杰为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省体育局:免去景劲松的河南省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免去薛德星的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职务。
省水利厅:任命武建新为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免去王新伟的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职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任命乔建宏为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免去李建民的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任命贺国营为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省农业厅:任命姜海钧为河南省畜牧局副局长(副厅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任命贾宏伟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免去徐相锋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职务。
省内部分高校
焦作市政府:任命张战营为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免去张丙辰的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职务。
河南理工大学:免去张战营的河南理工大学副校长职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任命李四清为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省卫生厅:鉴于河南卫生职工学院更名为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决定任命杨朝宽为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原任河南卫生职工学院职务随机构更名自行免除。
新乡学院:任命丁庭选为新乡学院院长;免去杨宏志的新乡学院院长职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鉴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决定任命严大考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任命刘汉东、徐建新、王天泽、尚宝平、解伟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副校长。原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职务随机构更名自行免除。
洛阳师范学院:任命梁留科为洛阳师范学院院长;免去时明德的洛阳师范学院院长职务。
【责任编辑: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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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蓝湾美树业主第5次发贴 只希望政府及职能部门给个合理解释
  汉寿县人民的政府:   汉寿县蓝湾美树小区业主曾经在8月5日在市民留言栏目 [投诉举报]《汉寿县建设局 房产局 你们到底拿了开发商多少好处?》一帖,感谢县长热线及相关部门,在短短8日内做了的回复,虽然回复很详细,但是,对于官方的观点却不敢苟同,于是我们就继续发帖,要求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一一解答,毕竟,我们是法制国家,凡事我们都得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之内,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方才深得人心 才有说服力,可是,合理的诉求无人理会,现在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的 文件精神,看能否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解答,下面广大业主就将不同的几点意见一一反驳:  原帖内容如下:   汉寿县蓝湾美树小区,通过整体验收合格并颁发总证你们是凭的那条规定?是开发商的红包吗?   1.水电没有给业主在有资质的企业办理单独立户,我们130户业主代表一直在县政府为此事上访,且于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德仲裁委员会提起民事仲裁,日裁定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等法律法规,限30日内为130户业主在有资质的企业办理水电单独立户手续.所须费用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2.小区内路面铺沥青只铺了一半 属于未完工(一边人脸和一边鬼脸),且业主家天天有人投诉 外墙漏水和开裂.   3.2栋旁边的"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明显是规划之外 是占用小区共摊面积修建,属于违章建筑.   4.1\2\3\4栋门禁形同虚设,直接可以从地下停车场上任何单元和楼层.   5.小区架空层属于毛胚 业主没有活动场地,业委会没有办公用房...........等等 试问 矛盾重重& 怎么就没有任何整改的情况下通过了整体验收合格?   回复称:1、我县居民小区供电有两种供电形式:一种叫公变,一种叫专变。小区采用公变或专变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电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和规定决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有政策依据强制开发企业或者供电部门采用哪一种供电方式。此事你已向法院提起仲裁,建议你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驳:根据法律法规: 房产主管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必须责令开发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号)和《国家电力公司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国电安运[号)执行,为什么开发商当初申请时主管部门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请问如果当时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或依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国家政策,就不会造成现在这种局面,回复所说的”居民小区供电有两种供电形式”是相对历史遗留问题所说的,对新建设的小区必须实行公变模式,在这一点上回复人要么是有意偏袒开发商,要么就是视国家规定如儿戏!蓝湾美树小区标榜目前是汉寿县最好的小区,那么是谁给其特权不按国家政策推行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公变模式呢?说白了就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目前这种状况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大家都懂的!到了现在,主管部门又出来推卸责任,这种乱局又该如何解决呢,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责任又该如何追究责任呢?  回复称:2、关于小区道路沥青路面面层未铺定,外墙漏水和开裂的问题:经现场调查,该公司考虑今后二期工程,有工程车辆通过,故留此路面没有铺沥清路面,待工程完工后定会解决。另外,墙开裂和漏水问题,物业已成立了专业外墙防水施工队,随叫随到,按照要求进行处理,自验收交房后,物业公司处理外墙渗水问题60处左右,在业主进行装修时,物业公司给业主发放平面图,并告知业主如何做好防开裂处理,特殊情况解决不了的公司派专业维修人员解决。  驳:首先.蓝湾美树小区规划中是一个封闭的、完整的独立小区。原规划根本就没有什么二期工程,既然验收合格就必须符合整体规划要求,难道规划还可以随便更改吗?  其次,在房屋质量漏水和开裂的问题,水电问题,小区道路沥青路面没有完工就是不合格,为什么会给其发放验收合格证呢?既然给其发放了验收合格证,为什么没有向业主公布呢(张贴公告)?这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和程序吗?这是不是行政乱作为呢?  回复称:3、2013年元月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芙蓉东路南侧(蓝湾美树小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一栋三层的建筑物作为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该栋建筑基底面积226.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8.84平方米。2014年2月汉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汉城处字(号]的决定对该栋违章建筑进行了处罚。考虑到该栋建筑物的建设未超规划审批容积率,经集体研究,同意在完成相关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下补办相关手续。  驳: 试问:有哪条法律规定,没有规划许可的违章建筑,只要通过城管部门处罚后就可以补办手续,优雅的转身成为合法?这种典型的以罚代管严重的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你们什么时候听过业主的意见呢?,你们所谓的集体研究也就是几大部门联合起来忽悠广大业主,难道不是么?被侵权人不知情,是谁给你们这种行政乱作为的权利呢?改变原有规划设计,你们敢说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建一栋三层办公楼是没有占用业主的共摊面积,没有改变小区的容积率的依据是怎么来的呢?明明是占用“蓝湾小区”的土地,并将小区的东出口改道后,改建为湖南飞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你们却说没有占用业主的绿化与共摊面积,别忘了,是人民在养着你们,包庇是违法的(有小区规划图和小区沙盘图为证)。  回复称:4、经与开发企业联系,网友反映的小区1、2、3、4栋,可以从地下停车场上任何单元和楼层的问题,目前确实存在。开发商表示,目前1、2、3、4栋和地下停车场正在进行门禁系统的修复之中,正在和相关企业进行协调之中,预计8月底可以基本完工,到时只有凭借物业公司发的相关证件才能正常出入地下停车场。  驳:明明知道1\2\3\4栋共12个单元的门禁系统存在问题,在没有任何整改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发放整体验收合格?这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和程序吗?这难道不是乱作为?而且到了今天(日),传说中的 ,1、2、3、4栋的地下停车场门禁系统在哪儿?  回复称:5、关于小区架空层属于毛胚,业主没有活动场地,业主会没有办公用房的问题:经调查,小区架空层属于公司财产,不是业主活动场地,公司自有安排。小区内有活动场地已投入使用,业主会办公房早已安排,目前业主会尚未成立,待成立后即投入使用。  驳:“关于小区架空层 属于公司财产,不是业主活动场地”,   1、请出示原规划图是否为“开放式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技术层或设备间等公共空间和设备空间” 及是否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   2、根据& 常规发〔2011〕11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规发【2011】11号《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之规定:(摘选部分条列如下:)   全文见链接:http://www./newsview.aspx?id=7570   第四条下列公共用房和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共有:   一)物业服务用房;   (二)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设施(也称会所或邻里中心,指基本配置用于业主阅览、棋牌、影音、健身等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交谊活动的室内场所);   (三)公共通道、楼梯、入户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建筑空间;   (四)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公共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及其他配套附属的设施、设备与用房,小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   (五)开放式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技术层或设备间等公共空间和设备空间;   (六)门(警)卫值班室、安防监控室;   (七)小区内地面露天停车位和架空停车位;   (八)园林绿化、灯光照明、亭台廊桥、景观设施等其他配套设施和构筑物;   (九)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公共空间等基本结构部分和公共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划明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约定为业主所有的其他公共用房和设施。   最后提请主管部门注意:   蓝湾美树小区业主就小区内楼顶有多个移动、电信、联通等发射基站和小区内有对外盈利性餐馆的问题上访后,房产局当初表态一定撤除,可是这些东西目前依然存在。物业公司在已知发射基站是不能建在居民小区的情况下,瞒报小区有多个发射基站,房产局为什么不对物业公司给予处罚?请问房产局为什么不要求物业公司一并撤除?让小区业主长期生活在强烈电磁辐射下,于心何忍?请问房产局,这是走群众路线,有所作为吗?在全国普法学法、宣誓、走群众实践路线的今天,小民第五次发帖,看是否有部门受理回复,如有工作人员涉及违法是否会行政追责?  县长热线及相关主管部门:蓝湾美树广大业主都是花光了这么多年的积蓄,然后在银行贷款,还得工作N年后才拥有的一套70年产权的房子,容易吗???广大业主只是希望主管部门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中,真正做到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着想, 能依法行政,还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蓝湾美树业主   日&
(发帖人:蓝湾美树业主不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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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门前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政府职能部门
10月29日,司门前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大会圆满完成。此次评议确定了完整的工作方案,整个评议有条不紊,有序进行。会议由人大主席刘勇华主持。&&&&
&&&&此次会议主要分为四大块,一、国土所所长、中心卫生院院长述职;二、代表和委员对工作进行点评;三、相关负责人答复解释;四、政协主任、镇长、党委书记总结发言。司门前镇国土资源所述职报告由副所长蔡建伟发言,其深刻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规范化建设不到位。司门前镇中心卫生院述职报告由院长刘海发言,刘海中肯而全面地概括了中心卫生院底子薄业务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和各方资源设备、人才的短板困境。
(审核:阳梨 刘桃英 责任编辑:刘旭为)
省市政府网站当前位置: &
& 政府职能部门应从源头保护网购者权益
政府职能部门应从源头保护网购者权益
&&日09:40&&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政府职能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为消费者用正当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多元化的救济渠道,对于发生争纷的不同私权利主体要实施平等保护,引导各方面达成利益的平衡。    近年来,网络购物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中国的网购市场每年都保持了百分之百左右的增长速度。与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上当受骗的比例也在成倍增长,更为严重的局面是约有百分之七十的网络购物维权行动遭遇失败。  有人说,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受骗的主要原因。这种似乎振振有词的说法,实际上是个伪命题。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在这&两处茫茫皆不见&的隐身环境中销售商品,失信的成本是最低的,追究的难度也是最大的。在实际操作中,不法电视购物企业为了逃脱责任,大多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战术,在取得暴利后迅速逃匿或者改头换面。即便消费者进行投诉,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障碍。以电视销售为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广告画面,除了令人心动的形容词&轰炸&之外,就是眼花缭乱的靓男美女&作秀&。除了订购电话外,画面上从不标注销售公司的名称、具体地址和售后服务电话,甚至在寄给客户的包裹上也没有商品销售者的信息,更没有商品规格、保修承诺等资料。在消费者手里一没有电视直销的视频证据,二没有正规购物发票或有效凭证,三没有销售企业、生产企业的任何信息。哪里有什么信息对称可言呢  可以肯定地说,在网络销售中信息的不对称是绝对的,消费者永远也不可能与销售者形成信息对称的关系。有句调侃的话&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当商品销售企业与网站(有的是电视台)、快递公司(有的是邮局)三者结成利益联盟的时候,消费者连&雾里看花&的条件也不具备,所谓&信息不对称论&只是安慰上当受骗者的一种说辞。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零售模式,其重心在快捷的物流配送而非广告,但目前我国的网络购物却普遍存在夸张虚构、煽情渲染乃至故意造假的倾向。是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网络购物吗其实也不是。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我国的广告法自从1994年公布以来,因为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而受到处分的企业实在是&凤毛麟角&。在这种错误的导向中,网络购物的营业额直线上升了,商品销售企业与网站、快递公司三者结成的利益联盟也越做越大,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怎么可能与三方利益联盟相抗衡呢也有人提出,对网络购物要尽快立法实施监管。笔者的观点是: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为什么立法、为什么执法的问题,网络购物中的骗术依然会在中国大行其道。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着力解决利益矛盾凸显,群众怨声载道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原因。  据日《北京晚报》报道,在&北京两会&期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的讲话很有启发意义。他说:&当前,立法的基本功能已经由原来简单的&保证和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保证和促进科学发展&;由简单的&支持政府行政管理&转变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和政府公共服务&,法治的功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整个社会进一步走向&法治&。&杜德印所说的两个&转变&言简意赅,既对今后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更应当成为立法者和执法者观念更新、指导思想转变的冲锋号。法律作为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和政府公共服务&,本来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说得简单一点,立法、执法、司法的目的都在于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保护和保障私权利的实现。  就网络购物而言,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并不是不知道陷阱重重、骗局多多,而眼睛所盯住的只是对GDP的&贡献率&和纳税额,而忽视了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久而久之,交易双方的诚信意识遭到排斥,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多,进而导致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状态。我们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为消费者用正当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多元化的救济渠道,对于发生争纷的不同私权利主体要实施平等保护,引导各方面达成利益的平衡。  根据&有矛必有盾、有盾必有矛&的原理,在技术层面对网络购物加强监管的办法并不是没有,关键是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立法、执法、司法理念没有更新。从网络管理的角度考量,遏制网络购物中的欺骗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其一,指导消费者选择诚信度高的正规购物网购物。网上购物交易时,消费者要保存好付款凭证和网上交易清单,防范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从有利于公众维权出发,应当推广网络商户强制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与电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协调沟通,对于不使用强制第三方支付方式的网络商户不予以网络注册登记和ICP运营许可;  其二,强制广告发布者注明商品销售企业的信息。所有网络购物的宣传活动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品销售商系某某公司&,并同时标注该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工商注册信息,以便消费者&按图索骥&。广告发布者未公布销售商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的,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其三,明确主管网络购物的监管部门。网络购物涉及到工商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监督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绝不能互相推诿,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理所应当对现实的市场、虚拟的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  其四,指导消费者选择网站为责任方的付款方式。货物到达,消费者查验后,才确认收货,并由消费者通知责任方付款给卖家,这样可避免卖家对售后不承担责任的风险;  其五,商品宣传夸大其词的一律追究相应的责任。我国广告法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公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职能部门只要不是贪赃枉法、懈怠执法,监管的法律手段并不缺乏。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明文规定了销售者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职能部门往往要求消费者&找生产者&,明显是为销售商开脱责任;  其六,发挥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职能。网上购物的基础是电信运营商或者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传播服务。电信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对购物网站的运行信息进行同步备份,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制日报 汤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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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难用“爆发之年”来定义P2P的2014年,无论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P2P的爆发从2013年延续至今,看似远未结束。根据网贷之家数据,2014年平台数量预计增加至1600家,成交总量约2500亿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136%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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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关于建立XX县企业评议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XX县企业评议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XX县企业评议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度的通知
文 章来源中国大 学网 w w&w.1 DA
9 关于建立XX县企业评议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惭Н,县级各部门: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意见》(XX委发〔2006〕10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建立企业评议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议范围
  全县所有为企业服务的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职能部门)。
  二、评议内容
  (一)首问责任制
  系指最先接待受理企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来本单位办事、咨询、来访的工作人员,能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和拖办。对涉及本人岗位职责的事宜依章办理,一次可办妥的绝不让服务对象再跑第二次。因手续不全或其他原因暂无法办理的,须向对方讲明原因,并指明补充事项。
  1.本人无法定夺,经请示明确答复服务对象予以办理或引导办理的为满意;
  2.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能够给予一定的答复,态度尚可,却让服务对象为难的为较满意;
  3.最先接受服务对象的请求,却表现出厌烦,不理不睬,能办不办,借口推托,甚至拒绝办理的为不满意。
  (二)限时办结
  主要是指在具体事网、案网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的时限为限时办结期限。
  1.按规定要求提前或及时办结的为满意;
  2.因故拖延但仍能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办结的为较满意;
  3.在规定时限要求内没办结的为不满意。
  (三)行政审批
  1.能在县行政审批中心接办网,一次性告知被审批对象项目审批所需的文网范本,并能讲清申报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规定时限内办结完审批事项的为满意;
  2.只在县行政审批中心接网,也能一次性告之被审批对象项目审批所需的文网范本,并能讲清申报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规定时限内办结完审批事项的为较满意;
  3.搞“厅外循环”和“两头办理”,因故拖延,没有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甚至故意刁难被审批单位的为不满意。
  (四)受理举报
  对群众的举报,政府职能部门是否根据各部门的举报规定,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并结案,对于举报人举报材料的管理及答复的范围、时间、内容、保密等各项环节,是否做得及时、公正、完整。
  1.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报受理,结案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办理结果的为满意;
  2.拖延办理或因故推托,但最终仍能给予办理,且结案的为较满意;
  3.搁置不办,亦不给举报人回复结果和原因,且态度恶劣的为不满意。
  (五)政务公开
  1.凡经中央、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同意的政务公开,已按规定在工作中、互联网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向社会公开,并对政务公开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为满意;
  2.办理过程中不甚积极,但仍能办结的为较满意;
  3.政务公开后办理仍不透明,拖延不办,借故刁难,督促后才办的为不满意。
  (六)严禁吃拿卡要
  1.政府职能部门对吃、拿、卡、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执行中能贯彻执行,无吃、拿、卡、要的为满意;
  2.对吃、拿、卡、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贯彻不彻底,且对出现的人员进行处理的为较满意;
  3.对吃、拿、卡、要无明确规定要求,或有明确规定,但形同虚设,对到企业吃、拿、卡、要的有关责任人放纵不管的为不满意。
  (七)文明执法
  1.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公检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落实执政为民,正确行使合法、合理、合情执法三要素,以合法彰显正义,以合理体现公平,以合情通达人性,真正落实“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的为满意;
  2.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行使“三要素”,但仍能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的为较满意;
  3.执法过程中,不能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置问题、事网、案网,不按文明执法三要素办理,随心所欲,有事不办,有错不纠的为不满意。
  (八)国民待遇
  1.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县内所有企业应享有同等待遇,在执行过程中无歧视企业的为满意;
  2.有歧视行为但及时改正了的为较满意;
  3.有明显歧视行为的为不满意。
  三、评议的方法
  1.县政府纠风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招商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委办统一组织。每年12月中旬,组织召开有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工业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和商业流通领域企业的部分法人代表参加的评议大会进行测评。
  2.测评采取100分制,每项评议内容满意为12.1分、较满意为7.1分、不满意为0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排后三名的单位和负责人不评优评先。
  四、纪律要求
  1.被评议的职能部门和组织评议的县纠风办等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评议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评议方向。
  2.被评议的职能部门不得向组织评议的县纠风办等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组织公款支付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搞公款宴请。
  3.被评议的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在参加评议的企业中进行拉票活动。
  4.组织评议的纠风办等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公正履行职责,不准借评议之机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被评议的职能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1.各企业不得借评议职能部门之机,向职能部门提出不合理要求。
  对违反以上纪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由XX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文 章来源中国大 学网 w w&w.1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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