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刑20000元判刑多久

问题编号:3258419
盗窃3000元怎么判?盗窃价值3000元如何判刑
盗窃价值3000元如何判刑?盗窃3000元如何判刑?
我老公偷了别人的摩托车,在倒卖的时候被抓了,摩托车价值在3000元左右。请问律师,我老公会被判多久的刑?
提问者:ask***青海-海南州刑事辩护浏览152次 17: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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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安徽-蚌埠)帮助网友:0称赞: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是: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17:38:2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安徽-安庆)帮助网友:0称赞: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怎么量刑,法官会根据整个的案情依法裁决,被告人一方有权委托律师依法辩护。 17: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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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室盗窃被抓判刑几年立案标准是怎样 的呢
提问于: 16:56:2622
我有个弟弟一直不学好,在学校的时候就是一副混混样子,现在进入社会了也不改改,这不,前段时间听说被抓了,因为入室盗窃,我婶婶非常的担心,我就来咨询咨询这入室盗窃被抓要判多少年,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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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位律师的回答
16:57:26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1
17:05:26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42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入室盗窃的转化
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是极易转化的。很多案例中入室盗窃被事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常见的多为携带凶器)就转化为入室抢劫罪了。+1
17:13:26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44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二、盗窃罪如何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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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5号杨X等人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PS:本文书仅供个人参考学习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X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XX(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姜X,曾用名:姜X1,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X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被XX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现被XX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被告人李XX、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俊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刘X、何XX、姜X、黄X、李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姜X伙同“小彬”、“阿军”、“阿豪”(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谎称雇请郭XX驾驶面的来XX市运载摩托车,于2012年8月2日1时许将被害人郭XX骗至XX市XX迳头一空地,持刀砍伤郭XX手臂后将郭XX3400元现金及一枚价值5768元的黄金戒指抢走,随后挟持郭XX至XX市XX工业区XX路XX号中国建设银行内,又逼迫郭XX说出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的密码后,朱XX持该银行卡从银行柜员机内取款13000元。经鉴定,被害人郭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伙同“阿毛”(另案处理)等人以同样手法将被害人冉XX、左XX夫妇骗至XX市XX镇XX厂对面空地后,先以手铐铐手、用伸缩棍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1000元,再将冉XX、左XX挟持至XX市城区一中国农业银行内,逼迫冉XX说出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的密码后,持该银行卡从银行柜员机内取款19000元,随后又胁迫冉XX让其亲属向被告人姜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内汇入3000元,款项汇入后立即将该3000元提取。
2012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黄X等人驾驶粤XX号小汽车窜至XX市XX区XX路XX号XX铺万胜电脑行外,利用液压剪剪断电脑行防盗网后,将被害人李X1总值16567元的摄像机、保险柜及一批电脑器材盗走,并用小汽车将财物转移至被告人黄X位于XX市XX路127号4-8房的住处,随后以4000元的价格将部分电脑器材向被告人陈XX、李XX出售,陈XX、李XX明知电脑器材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
另查明被告人刘X于2012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X于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书证、物证
1、(2008)开刑初字第394号、(2012)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1)被告人刘X于2012年3月16日因犯伤害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2)被告人杨X于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抓获经过,证实八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汽车租赁合同,证实粤JRV 239号起亚牌YQ27165AE小汽车所有人系李X2,该车于2012年8月2日被文XX从顺源汽车出租中心租走。粤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唐XX的情况。
4、通话清单,证实(1)号码为132XXXXXXXX的手机号于2012年8月13日17时08分10秒与被害人冉X1的手机号135XXXXXXXX有一次通话记录,后于8月13、14日又有多次通话记录,与被害人冉X1陈述的相符;该通话清单还证实杨X的手机号134XXXXXXXX与该号码有多次联系。(2)杨X的手机号134XXXXXXXX于2012年8月14日4时03分33秒与被害人冉X1的手机号135XXXXXXXX有一次通话记录的情况。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XX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16日从八名犯罪嫌疑人手中扣押手机、作案工具及赃物等物品,后于2012年9月4日将赃物发还给被害人李X1的情况。
6、开户资料及银行取款记录(1)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XX自助银行取款记录:证实银行卡(0028279)于2012年8月2日6时37分59秒至同日6时40分26秒间,分6次共取款16400元;(2)记录一证实(冉X1)农业银行卡(XXXX)于2012年8月14日被6次提款,共取款19000元;(3)开户资料、记录二证明农业银行卡(XXXXX)的持有人为姜X,该卡于2012年8月14日存入3000元,当日被提取2900元。
7、银行卡复印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证明郭XX所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XXXXXXXXXX79;(2)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XXXXXXX17。
8、公安机关证明,证实公安人员尚未将“阿豪”、“小彬”、“阿波”抓获归案的情况。
9、物证证明:(1)作案工具说明:照片中所显示的是砍刀、液压剪等。(2)赃款、赃物说明:照片中所显示的是被害人李X4被盗窃的电脑主机等电脑配件。(3)犯罪嫌疑人盗窃时所驾驶的小汽车(照片)说明:照片中显示的是犯罪嫌疑人盗窃时,所驾驶的粤XX号起亚牌小汽车。(4)其它物证说明:该照片中显示的是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郭X1砍伤后给其换上后的衣服。
(二)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
1、证人吴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2日1时至2时许,其在上班时,开顺典当行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人的手受伤流血,且还在抖动,两名男子一进门便对他说要以3万元典当一辆面包车,其提出要检验面包车的登记证及行驶证,其中一名较瘦小的男子走出典当外面上了面包车去拿证件,那名受伤男子在典当行里等待,半分钟后,矮个男子回来说没有登记证及行驶证,并说面包车是外地的,其看见还有两名男子从面包车上下来站在典当行门口看守着,像是防守典当行里的男子不让他逃跑,其觉得这伙人可疑,便以他们的车没有证件不能典当拒绝典当,谈了约半个小时,这伙人便走了的情况。其辨认不出当晚出现在典当行的人。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其与男友黄X在XX市XX路127号408房的出租屋里睡觉,黄X接了一个电话后,便下楼开门出去了,到了五点多其被吵醒,便去客厅看了一下发生了什么事,看见黄X、陶XX、黄X1、“鸡毛”及5个她不认识的男子在客厅里,客厅里放了一些电脑配件,内存卡2个,显卡10个,USB可以看电视的6个,摄像头6个,摄像机1台,DVD1台。电脑主机约5台,保险柜1个及其它物品,刘X问黄X这些东西卖多少钱,黄X告诉他们这些物品的大概价值,刘X讲这些东西是刘X与那几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去偷来的。
经辨认指出1号(刘X)男子是“鸡毛”、3号(何XX)是和“鸡毛”一起拿东西到我出租屋的男子,5号(李XX)是和我一起被带回但不知道名字的男子,6号是黄X、7号(朱XX)和10号(杨X)是和“鸡毛”一起拿东西到出租屋的男子,9号是陶XX、11号是陈XX。
3、证人陶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8月11日从四川成都市来XX市找同学黄X,请黄X帮忙介绍工作,并与黄X住在一起,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黄X叫醒下楼帮忙搬东西,其问黄X搬什么东西,黄X当时没有说,其就跟着下楼,见到有两名男子在楼下等,旁边放着一个黑色纤维袋,马路对面还停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车灯还开着,里面有人,车里面其中一个男子要其与黄X把东西搬上去,其便与黄X及另两名男子一起去抬那袋东西,感觉东西很重,是一个四方形的,四人合力将东西搬至黄X出租屋大厅里,黄X、刘X、朱XX三人便坐在客厅沙发上抽烟,其便去睡觉了,其在房间里听到有人开门、搬东西及说话的声音,其睡醒后,看到大厅里有四台电脑主机和三台电脑显示器,在桌子上还见到了电脑U盘、显卡、手机,由于天下大雨,其没法去依利安达面试,便在房间看电视,那伙人便在沙发上睡觉,后来便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情况。
其辨认指出他是与1号男子(刘X)、6号男子(黄X)、7号男子(朱XX)一起抬东西上楼的,被抓时,3号男子(何XX)、10号男子(杨X)正在大厅的沙发上面睡觉。
4、证人黄X1的证言证明其与黄X、张某及陶XX一起住在黄X的出租屋内,2012年8月16日5时许,其在XX市XX路XX号XX房睡觉时,被吵醒,其看见两名男子坐在其床上玩电脑,其电脑主机被拆下来,装上了另一台电脑主机,其便出去大厅里,看见有两名男子坐在沙发上抽烟,黄X也在那里,出租屋大厅内堆放有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三四个,一个绿色保险箱、一个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及其它的物品,5时30分许,其便去上班了,下班回到出租屋时被抓获。
5、证人关某旋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2日18时许,三名外来男子来车行租车,并看中车行粤XX号起亚福瑞迪车,该辆车的车主是李X2,是其合伙人谭XX的妻子,看好车后其与他们签订了租车合同,三名男子以280元每天的价格租用两天,签合同的男子叫文某勇,后来一直给付费用至8月13日,13日后就没有来续费了,后来通过GPS发现车停在公安局大院,通过了解因有人使用该车盗窃而被扣押的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及其辨认笔录
1、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日22时许,其驾驶粤XX号长安牌面的从XX市回XX区经过XX国道南方电网路段时,有五名男子驾驶两辆无牌女装摩托车跟在其后面,当他减速时,其中一辆车撞上其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停车察看情况时,五名男子要其赔钱,但其见没损伤,人也没受伤,就不同意。这时一名身高约160厘米的矮小男子就从摩托车后座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砍刀,朝其右手手腕砍了一刀,然后拿走其车钥匙,叫其蹲到面的车车厢后面,之后又有三名男子上了车,其中一人负责开车,两名男子用弹簧刀顶住其腰部不准其动,剩下的两名男子各开一辆摩托车跟在车后面,在市区转兜了一段时间后,当日23时许,车子开到一公路边的一间没屋顶的房子旁停下来,五名男子将其挟持进去了房子内,进去房间后,一名男子拿其手机打电话给其哥叫他汇30000元过来,但其哥在电话中说没有这么多钱,只有1000元,那五名男子就发火了,说如果其哥不汇30000元过来,过半小时就砍其一刀。半小时后,其哥那边还没有筹到钱,一长发男子用一把西瓜刀往其右手前臂砍了一刀,半小时后,因为其哥还没有筹到钱,其中一平头男子用西瓜刀又朝他左手手腕部位砍了一刀,其被砍后流了很多血,他们便没再砍,但通过电话继续与其哥联系,由于其哥实在筹不到钱,便建议把车当了换钱。差不多天亮的时候,五名男子叫其到池塘边把血迹洗干净,并拿出一套干净衣服给他换上后,其中三名男子带其去到开顺典当行,但典当行的人说其的车是外地车,不接受典当,他们就带其去到XX市XX镇XX工业园桥头建设银行柜员机旁,还有两名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来到,其中一名男子将刀子架在其的脖子并叫他把身上的现金及银行卡拿出来,并逼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随后一名男子到柜员上从其的银行卡里取出了13000元,并从其身上拿走了3400元现金和一枚价值约5000元的戒指。之后他们就将其载到XX市XX镇XX工业园桥头,商量怎么处理他,这时又有一名男子过来将钱拿走了,最后他们将他的面的车停放在XX工业园的海旁,其中两名男子将其夹在摩托车中间,用摩托车将其载到XX桥中间把其放了,其便走路取回面的并报警。其被取钱的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主是唐XX,卡号是XXXXX。其证实这伙人共携带了三把相同的西瓜刀,长约50厘米,两把相同的新的砍柴刀,每人身上带有几把弹簧刀的情况。
2、被害人冉XX、左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13日18时许,一名男子用手机()打电话给冉XX(135XXXXXXXX),以800元的价格请冉XX开车从XX过来XXXX镇帮忙运一辆摩托车回XX市XX区,冉XX答应,8月14日1时许,冉XX驾驶粤E4J798号黄色五菱牌面的与左XX到达XX市XX镇,并在XX镇开庄摩托车检测站旁的路边与租车男子碰面后,租车男子上了面的并让冉XX开车行经寺前龙美大道到达一片空地,到达空地后,他们见到一名男子已经在空地等候,旁边有一辆黑色的无牌女装摩托车,租车男子与在空地等候男子打过招呼后,租车男子便让冉XX将车倒进空地,将面的尾箱打开,让他帮忙一起推女装摩托车上面的,左XX下车观看,才推一下,从四周的草丛里跳出了六名男子,每人手中拿着一把50厘米长的伸缩棍,推车男子见状就往空的泥路跑了几步,从草丛里跳出来的六名男子也没有去追,只是抓住冉XX说冉XX偷车,并用手铐将冉XX与左XX铐在一起,将冉XX、左XX的手机及1000元人民币搜走,冉XX怀疑抬车男子与这六名男子是一伙的,随后六名男子中的两名男子将左XX拉至冉XX看不见的地方,这时又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过来,将左XX押上面包车,载着左XX在路上走了一段路,留下冉XX在空地,这时租车男子对另外四名男子说不要载他与冉XX去看守所,提出给几千元去喝茶,六名男子中一名瘦瘦的男子说要给43000元,租车男子提议与冉XX每人付一半,冉XX被迫答应,冉XX便打电话回老家,叫他侄子汇了20000元到冉XX农业银行卡内(4341117),这时,六名男子便叫杨X开面包车将左XX带回空地,将冉XX、左XX及租车男子带上金杯车一起去银行取钱,金杯车上有他们的六个人,还有一名男子驾驶冉XX的面包车跟在金杯车后面,去银行途中,金杯车上的男子将租车男子放了,只带冉XX及左XX去银行取钱,在市区转了一段时间后,那些男子又将冉XX、左XX转到冉XX的面包车上,将金杯车开走了,到达一XX市区一间农业银行后,冉XX持卡从柜员机里取了19000元给了这伙男子,那七名男子说冉XX耽误了太多的时间,让冉XX叫侄子再汇3000元给他们,并给了他一个卡号(622XXXXX18),冉XX又叫他侄子汇了3000元到他们指定的卡上,那些男子取了钱后,其中四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将冉XX、左XX送回振华收费站路边,将手机及车钥匙还给冉XX、左XX,四名男子下车后,站在收费站看着他们,威胁他们马上离开,冉XX便开车载左XX走国道离开XX,走了一段后确定没有被跟踪再报警。冉XX、左XX均陈述这伙男子用脚踢冉XX的右腿,并用伸缩棍戳冉XX的腹部。
冉XX辨认指出1号男子(刘X)、3号男子(杨X)、6号男子(姜X)、8号男子(何XX)就是参与抢劫他、并手持铁棍的6人中的4人,其中刘X与何XX是最凶的,并用铁棍和脚殴打他,杨X便是当时开面包车载走他妻子的人。
左XX辨认指出1号男子(刘X)、3号男子(杨X)、4号男子(何XX)、6号男子(姜X)就是参与抢劫她丈夫冉XX的人,她当时见到刘X、何XX殴打冉XX,杨X就是当时开面包车载着她兜了一圈的人。
3、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15日20时许,其将位于XX市长沙XX路XX号XX卡电脑店关好门后,歇业回家,次日7时55分,其回电脑店开门营业,进入店后发现店内平时摆放的电脑等一大批配件被盗,店内的防盗窗被撬烂,后门锁不见,便报警,经清点,其被盗的物品有:双核电脑主机3台;单核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宏基液晶显示器2台;雅玛显示器1台;乐声牌手提摄像机1台;保险柜1个;U盘2个;电视棒9个;威刚内存3条;金士顿牌内存6条;显卡8块;路由器3个;摄像头11个;金士顿TF卡3个;三星数码相机1台。共损失物品价值约30000多元。
(四)勘查、检验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郭XX被抢劫、被害人冉X1、左函英被抢劫、被害人李X4被盗窃的现场概貌。
(五)鉴定意见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郭XX右前臂中段内侧见一条长4.7厘米长创口,右手大鱼际见一条4.3厘米创口,左前下段桡侧见一条“Y”形损创口,分别长4.8厘米、1.5厘米,上述损伤创口创缘整齐,均符合锐器致伤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14g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768元;被害人李X1被盗的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等39项物品共值人民币16567元。
(六)被告人供述及其辨认笔录
1、被告人朱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2日1时许,其与姜X、阿豪、小彬、阿波及一名不知名男子以面的司机偷了其朋友的摩托车的名义,用暴力手段将面的司机的车拿去典押,但因没有驾驶证没有典押成功,后那面的司机就给其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及告诉其密码。其就从卡里拿了13000元,那名不知名的朋友从那司机身上搜出了一叠钱及一枚金戒指。其和姜X、阿豪、小彬、阿波每人分1000元,剩下的钱和戒指由那名不知名的朋友拿走了。2012年8月13日晚上其与“鸡毛”“二狼”及好几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以谎称雇请两夫妻载车为由将两夫妻骗到XXXX镇寺前墟后面的山脚下,后其被载到一个不认识的地方,接着就看到一辆面包车载着7、8个人来并埋伏在我的周围。到了次日凌晨2时左右,有一个人带着一辆面的来到摩托车停放的地方,将摩托车搬上面的,此时埋伏在周围的人冲了出来,其就假装逃跑,其在草丛躲了大概一个小时,其就打车回家了。后分给其2000元。2012年8月16日3时许,其接到“鸡毛”的电话,叫其帮忙搬电脑,其同意了。接着,鸡毛驾驶一辆小车来接其到XX路一电脑行,并叫其负责望风,“鸡毛”他们就进电脑店搬了几台电脑出来,其就帮忙将这些搬上车。后“鸡毛”载着我和“二狼”到XX路一出租屋并将电脑搬上四楼的出租屋。搬好后其又同“鸡毛”他们开车去电脑店搬其他电脑配件。早上7时许,其听到“鸡毛”的朋友联系把这些电脑卖掉。16日12时许,民警将其抓获的事实。
其辨认指出,照片中1号的男子(刘X)就是“鸡毛”;3号相片中的男子(何XX)就是“二郎”; 5号相片中的男子(姜X)就是8月2日一同抢劫的姜X;10号照片的男子(杨X)就是一同盗窃电脑器材其不认识的男子;6号照片中的男子(黄X)就是帮他们销赃的人;11号照片中的男子(陈XX)就是来买电脑器材的男子。其指认出XX市XX区XX路19号103铺万胜电脑行就是其于2012年8月16日1时许,伙同刘X、何XX等人盗窃的地方;长沙XX路62号地下开顺典当行就是其于2012年8月2日凌晨挟事主典押面包车的地方;XX市XX工业区XX路19号中国建设银行就是其于2012年8月2日凌晨拿事主的银行卡取钱的地方;XX主XX镇XX寺前XX场附近空地就是其伙同刘X、何XX等人抢劫一对夫妇的地方。
2、被告人姜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与“阿军”上网到0时许,“阿军”说有人偷车,叫其帮忙抓偷车贼,然后我们打的过了XX二桥后来到一个陌生的地主,下车后见到“猪仔”及两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其中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对他们说等会便会有人过来偷放在那里的摩托车,说抓到偷车贼后如果偷车贼私了愿意给钱就分钱给他们,并让他们隐藏在草丛里,其与阿军在草丛里藏了约半个小时后,看到有一辆面的(车牌不知道)来到摩托车那里,2个男子从车上下来后打开面的的尾箱门,准备抬摩托车上车,面包车司机没有下车,而是在车厢里拉摩托车把手协助抬车,他们5人就过去,朱XX与另两名男子手持西瓜刀冲上去阻止,其也捡了根竹棍冲上去,抬车的2个男子看到他们走过去就跑了,他们便去控制住面的司机,其见到司机的手臂已被砍伤并流了血,其不认识的两名男子便说司机偷了车,并要送司机去派出所,司机提出私了,但只愿把身上的几百元给他们吃宵夜,其中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不同意,于是双方在谈数,具体怎么谈的其不清楚,过了一会儿,其和阿军、朱XX就押着面包车司机上面包车离开,由司机开车在XX市区乱转,朱XX在车上不停打电话,具体说什么其不清楚,后来司机开车载他们来到一典当行,想把车当了给钱他们,朱XX便叫其和阿军下车在典当行门口守着,他则跟着司机进去典当行里,后来由于面包车司机没有驾驶证没有当成,回到车上后,朱XX问司机有没有银行卡,司机说身上有卡,里面有1万多元,朱XX便让司机把卡及密码给他,司机没有办法只好给,朱XX拿到银行卡后便让司机载他去银行取钱,后来去到奔达纺织厂附近一建设银行,这时先前之中我不认识的一男子开着被盗的摩托车也到来,朱XX及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拿卡去银行取钱,其与阿军在面包车上等,朱XX取款回来后,钱由朱XX拿着,朱XX让他们去XX市场等他,我便与阿军及那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打的来到XX市场,后来朱XX开着被盗摩托车到到XX市场找我们,并给了我们每人1000元钱,分钱时我看到杨X手上拿了一个戒指,杨X并说是面的司机的。
其辨认指出2号男子(朱XX)就是化名为“猪仔”的男子,朱XX有份参与抢劫,10号男子(杨X)参与了抢劫并一起去到银行取钱。辨认指出XX市XX工业区XX路19号中国建设银行就是其挟事主,然后由朱XX进入该银行取款机使用事主的银行卡取钱的地方。
3、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具体供述如下:2012年8月13日下午18时许,“阿毛”、“鸡毛”、“二狼”及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叫我晚上帮忙去捉一个偷车贼,我答应。晚上23时许,我、刘X、何XX、“阿毛”、“猪”及三四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包括司机我们总共9个人坐上一辆金杯牌白色面包车(车牌没有注意),出振华收费站后往XX方向开,后又拐入一条路,最后车在一比较偏僻的地方停下来,他们下车后,司机将面包车停放在另一边等候接应他们。刘X一下车就对他们说前面停放着一辆摩托车,等一下会有人去偷那辆摩托车,当他们偷的时候其等人就去捉他们。于是他们分开埋伏在草丛中等偷摩托车人过来偷车,大概等七八分钟,他们看见一辆白色小面的往停摩托车的地方开去,停车后,车上的人下来将摩托车往小面的车上搬,不知道谁叫了一声“不许动”,他们就冲过去,其手里拿着一根铁水管,刘X手拿一副警用手铐,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手拿一根警用伸缩棍,冲到面的车旁,看见小面的车旁边是两男一女,其中一男一女是夫妻,而另一个则是朱XX,他们三人旁边摆放着一辆灰色女装摩托车。他们威胁他们不要动,刘X便用手拷将那对夫妇铐在一起,这时候有人骂“你们这些王八蛋经常来这里偷车是吧”,对方说没有,还问他们想干嘛,他们这边又有人骂“蹲下,偷车还不认啊,把车辆证件拿出来啊”。其便和“阿毛”、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走过面包车那边看风,当其经过面包车时,其看见另一名其不认识的湖南男子拿着手机对着小面的车尾部照相,刘X、何XX、朱XX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边和那对夫妇吵架,具体吵什么内容其没有听清楚,大概过了6、7分钟,除了他们三个人,其他人都坐上白色面包车离开了,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开着那对夫妇的面的载我与“阿毛”离开并去到极速网吧玩,在网吧玩了约半小时,“阿毛”接到电话说开小面的车过去,于是又开着小面的车来到一个其不认识的地方将车还回给那对夫妇,再坐上白色面包车返回极速网吧。后来听说是他们要将那对夫妇送去派出所,那对夫妇提出出钱私了,总共出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阿毛后来给了我1500元。2012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其与何XX、何XX的女朋友在他们的出租屋里看电视时,何XX接到刘X的电话说出去搞点钱,我听后也同意,一会儿后,刘X开着一辆小汽车来接我们在街上寻找目标,一直到凌晨4时许,刘X就将小汽车停放在一个铺位的后面,我们三人一起下车,刘X叫其到附近望风,当其查看完没有人走回小汽车旁边时,刘X已经拿着一把液压剪剪一店铺窗户的防盗网,这时候朱XX已在现场。刘X将防盗网剪烂后叫其从窗户里爬进里面,跟着其就爬进铺位里面用手机照了一下又爬出来,告诉刘X他们店铺后门我打不开,刘X就走到铺位后门位置,不知道他用什么方法就将铺位后门打开了。打开后其和刘X、何XX、朱XX就一起从后门进到铺位里面了。进到铺位里面,刘X对其说看看有没有电脑等值钱的东西,其看见桌面上放有两台电脑主机,于是其将电脑主机上的线拔开,跟着先将这两台电脑主机搬到铺位后门位置,而刘X、何XX、朱XX也在铺位里面搬值钱的财物到铺位后门,过了五分钟后不知道何人说走了,于是其就将上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器一起拿到铺位后门,跟着我们四人一起将盗得的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财物,及一个保险柜一起搬到小汽车尾箱里,刘X就开车载他们离开现场了,刘X载他们来到一间出租屋楼下,接着他们就将偷回来的财物全部搬上出租屋。在出租屋里刘X将保险柜打开,但里面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一些单据,后来由刘X联系人来买我们偷的东本,其便在睡觉,直到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来到将我们抓获。
其辨认指出1号男子(刘X)就是化名为“鸡毛”的男子,16号男子(何XX)是化名为“二狼”的男子,2号男子(朱XX)就是化名为“猪”的男子并有份参与入室盗窃;5号男子(李XX)、6号男子(黄X),11号男子(陈XX)月份前来购买赃物电脑器材。指出XX市XX区XX路19号103铺万胜电脑行就是其于2012年8月16日1时许,伙同刘X、何XX、朱XX人盗窃的地点;XX市XX镇XX寺前XX场附近空地就是其伙同刘X、何XX、朱XX等人敲诈勒索一对夫妇的地方。被告人杨X的手机号为134XXXXXXXX。
4、被告人刘X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8月13日晚上,朱XX打电话给其,说有人去一空地偷摩托车,叫其去帮忙捉偷车贼然后可以分到钱,其答应,接着朱XX带我来到XX市一工业园附近一空地旁边,去到空地后,有一辆女装摩托车停在那里,穿地里长了很高的草,朱XX便和其潜伏在草丛里等待偷车男子前来,其见到还有五六个男子埋伏在那里,约半小时后,一辆白色面的开到空地,车里下来两男一女,将摩托车推上车,其便与朱XX及另外几名埋伏在草丛里的男子一起冲出去围住偷摩托车的男子和女子,朱XX便说那男子和女子偷摩托车,要将他们送去派出所,对方很害怕,朱XX说不送派出所也可以,但是要给钱,对方见被这么多人包围只好答应,但说身上没有现金要去银行取,于是朱XX便带着他们去取钱,其便独自回XX新村,后朱XX拿了800元给其,说是从那对夫妇那拿来大家平分的。其承认期间踢了两脚面包车的司机。2012年8月16日晚上,朱XX打电话给我,叫其一起去偷东西,随后来到XX路红绿灯附近的一个档口里,去到档口的时候,档口门口已经摆放了两台电脑主机和一个显示器,于是我和朱XX便将偷得的财物搬上摩托车,随后来到一个出租楼下,后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辨认指出相片6中的男子就是黄X。
5、被告人何XX的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8月16日在XX市XX塑料五金厂上班,下午5时30分许下班后在中山玩到夜晚12时许,便以400元人民币租了一辆面包车来到XX桥园,凌晨2时许到达后又去一宵夜摊吃了宵夜,再到一网吧上班,凌晨6时许去到黄X在XX出租屋睡觉,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抓获何XX时从其身上搜出赃物SAMSUNG S型相机及金色IPAD TV高清电视棒,其辩解称相机是2012年8月17日,黄X以700元卖给他的,高清电视棒是黄X送给他的。
其辨认指出6号男子就是黄X;10号男子就是杨X;1号(刘X)和7号(朱XX)男子就是一起被传唤到公安局而其不知道名字的男子。
6、被告人黄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16日5时至6时许,“鸡毛”打电话叫其下楼帮忙做点事,其不知道什么事接到电话后我就下楼了,在我租住楼下面我见到刘X和“二狼”另有两名男子共四人在楼下,他们开一辆黑色小汽车,小汽车的尾箱打开了,里面摆放着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屏、摄像机、戴尔处理器等物品,这时刘X叫其帮忙搬这些物品到我4楼住处,当时其同学刚从家来XX找工作,他也下来帮忙搬了,后来从车内搬了一个保险柜,保险柜用一件灰色有花的衬衫包着,这时我看见保险柜还是完好的。其和刘X等人一起把保险柜抬上房间,他们将保险柜抬上房间后刘X、何XX、另有两名不认识男子就拿一把铁撬将保险柜撬开了,撬开保险柜我看见里面只有一些文件和单据,并没有值钱的东西。搬好物品后,刘X对其说他朋友的电脑行不做了,叫其帮忙过去看看电脑行还有什么值钱的物品一起拿来卖掉。于是其就和刘X开车来到一间叫“万胜电脑”的店铺后面,其去到那里下车后才发现电脑行后门已经打开了,于是其和刘X何XX,另有两名不认识男子共五人一起进入电脑行里面。在店铺里,刘X叫其看看周围还有什么值钱的物品,然后其看一下周围发现内存条、监控头、显卡、内存卡、U盘等物品值钱,于是刘X等人就把以上物品全部拿走了,拿到物品后他们就开车返回其住房。在住房里,刘X要将偷到的物品全部卖给其,其没有多少钱也不是老板,不能做主,于是其打电话给老板陈XX来看物品,陈XX和其跟刘X他们讲价,刘X说多少钱没所谓只要给的适合就行了,于是除了摄像机和戴尔处理器他们不要,剩下的三台电脑主机、显示器、监控头、内存条、显卡、U盘、内存卡等物品,他们讲价4000元成交。他们是知道这些物品是盗窃来的,因为正常的物品是不会4000元这么少钱的。因为其和老板身上现金不够,于是老板叫来在电脑店做工的肥仔一起凑钱,于是其出500元,陈XX出1000元,李XX出2000元,一共3500元交给其中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清点,经男子清点后男子就交钱给刘X,其还欠他们500元钱,因为谈价时其答应凑1000元的,但其身上只有500元现金。成交后其和陈XX就开着刘X那辆小汽车将显卡、U盘、内存条等物品拿回店里,放好后,其和陈XX又回到房间,后来警察就进来将其带回公安局调查。
其辨认指出1号男子(刘X)就是化名为“鸡毛”的男子,3号男子(何XX)就是“二狼”,5号男子(李XX)就是肥仔,9号男子是同学陶XX,11号男子是老板陈XX,7号男子(朱XX)、10号男子(杨X)具体名字他不知道,便是当晚有份到万胜电脑行搬电脑。其辨认指出XX市XX区XX路19号103铺万胜电脑行就是其于2012年8月16日1时许,伙同刘X、何XX查看值钱的物品的地点,并指认他是从万胜电脑行后门进入店铺内的。被告人黄X的手机号为。
7、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16日上午7时30分许,黄X打电话给其,叫其过去他出租屋那里。去到后其看到有黄X和四名男子在大厅等其,然后大厅摆放着一大批电脑器材,黄X就说那些电脑器材是他的那些朋友的,黄X问其这些电脑器材值多少钱,我看了一下说3500元,后来我们商量好以4000元成交。但是其不清楚这些东西是从哪里来的,我也没有问,其怀疑是偷来的,其觉得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手出去就有利可图。当时其说没那么多钱,其就与黄X讲,黄X提出叫李XX商量,之后黄X就打电话给李XX叫他过来,过了一会,李XX也来到,三人最后商量好,其出1000元、李XX出2000元、黄X出1000元将那些电脑器材收购,他们听后出同意了,然后其给1000元黄X,李XX就出去筹钱,至10时许李XX就回来给2000元黄X,黄X拿过钱后对他的朋友说,还差500元迟些再给,于是黄X就将3500元给了他的其中一名朋友,对方收钱后,就帮其将U盘2个、内存条9条、电视棒5个、显卡8块、路由器3个、摄像头1个等物品用一个箱装好,并搬上一辆小车帮我载回其电脑行,当其再次回到黄X的出租屋准备将剩下的电脑配件搬走时,民警就来到XX路黄X的出租屋将我们带走了,后来我自愿带民警到我的电脑行将那箱电脑配件取回来。其的电话号码为。
其辨认指出6号男子就是黄X,黄X接过钱后将3500元交给7号男子(朱XX)点算,朱XX点算后又将钱交给1号男子(刘X)。
8、被告人李XX的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16日8时30分许,其在出租屋里睡觉,黄X打电话给其,要其到他出租屋里去,有急事。到达黄X出租屋地下时,见到其师傅陈XX,陈XX对其说黄X的朋友卖给他一些电脑及配件,很便宜,还差2000元,让其出2000元给他,说完陈XX就走了,其来到黄X的出租屋,进门后,见到有4名男子睡在大厅的沙发上,黄X站在大厅,黄X对其说他的朋友卖给他一些电脑给他,现他不够钱,还差2000元,叫其出2000元给他,但其身上没有钱,于是其打电话让我叔叔转了2000元到了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卡账户上,至11时许,其到银行取钱回到黄X的出租屋后便将钱交给陈XX,陈XX接钱后,自己也拿出1000元出来,一共将3000元钱交给黄X,黄X将钱数了一次后,黄X又拿出500出来,将3500元转交给一名男子,那男子数完钱后,将钱交给另一男子,黄X便对最后收钱的那男子说,还差500元,过几天现来收吧,那男子听后同意,其准备拷贝一款QQ游戏就回家,这时其便在阳台站了一会儿,警察便进来将他们抓获的情况。
 & 其辨认指出11号男子就是陈XX,6号男子就是黄X,1号男子(刘X)就是最后收钱的那名男子,3号(何XX)、7号(朱XX)、9号(陶XX)、10号(杨X)男子当时也在出租屋。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朱XX、姜X、刘X、杨X、何X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黄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XX、李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电脑器材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X、杨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既犯抢劫罪又犯盗窃罪,依法应该对以上四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XX、陈XX、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三、被告人杨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四、被告人何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五、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六、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七、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八、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九、缴获被告人的赃款人民币3510元、手机8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钥匙7条、砍刀2把、液压剪2把、万能螺丝批1套、角向磨光机、手铐、电动手提砂轮机、伸缩棍、六角匙各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上诉人杨X提出:1.其在帮同案人捉到被害人之后就离开,没有参与之后的抢劫行为,也没有殴打被害人。2、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而不属于抢劫。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罪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请法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姜X、刘X、何XX犯抢劫罪,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刘X、何XX、黄X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XX、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均经庭审示证和质证,足以认定,应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X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X伙同他人以手铐铐手、伸缩棍殴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冉XX、左XX的现金后,又将被害人挟持到农业银行取款,再胁迫被害人让其家属向卡汇款并将钱取走是一个连续过程,属于当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抢劫行为。前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及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杨X辩称其帮同案人捉到被害人后就离开,没有实施抢劫,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姜X、刘X、何X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刘X、何XX、黄X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陈XX、李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电脑器材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刘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刘X、何XX既犯抢劫罪又犯盗窃罪,依法应该对以上四原审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XX、陈XX、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判对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人朱XX、刘X、何XX、姜X、黄X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即对被告人李XX、陈XX的定罪量刑及缴获被告人的赃款人民币3510元、手机8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钥匙7条、砍刀2把、液压剪2把、万能螺丝批1套、角向磨光机、手铐、电动手提砂轮机、伸缩棍、六角匙各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二、维持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姜X、黄X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
三、撤销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XX、刘X、杨X、何XX、姜X、黄X的量刑部分。
四、上诉人杨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五、原审被告人朱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六、原审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七、原审被告人何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八、原审被告人姜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九、原审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黄&锡&芳
                                            审 判 员 周  &密
                                                         代理审判员 陈&志&敏
                                    &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欣&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第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实际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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