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怎么判刑原油14000元应该判刑是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叶庚清律师
[北京-北京]
定性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吴锐锋律师
[辽宁-沈阳]
1、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或者不是犯罪,要看证据证明的行为细节。。。2、律师看到全案证据后才能判断刑期。。。全案证据几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张日军律师
[山东-烟台]
量刑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辽宁-盘锦]
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然后再研究案件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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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刘敏、于风贞利用拉运之便盗窃原油案—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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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刘敏、于风贞利用拉运之便盗窃原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情】  被告人:刘敏,女,×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新疆钢铁公司轧钢厂供应科工人。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风贞,男,×岁,山东省黄县人,原系新疆乌鲁木齐市汽车运输公司一队驾驶员。日被逮捕。  1989年初,新疆第二运输公司驾驶员方阳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敏密谋盗窃原油变卖,让刘敏联系销售渠道。后方阳成驾车携带刘敏及方妻朱素英,于日到东部油田北三台原油库,采取拉运原油不开票的手段,盗窃原油1车,重14.21吨,价值6891.85元。刘敏以每吨286元的价格销给八一钢铁总厂,得赃款4064.06元,刘敏分得1200元。  月间,被告人刘敏搭车时与新疆第一运输公司驾驶员曹易清(在逃)相识,便与曹共谋盗窃原油变卖。之后,曹易清纠集驾驶员丁连成、李春生,李又连络驾驶员何建军(丁、李、何均已免诉),利用拉运原油之便,在油库卸油过程中采取少卸多留的手段盗窃原油7车,重90吨,价值43650元,由刘敏销给八一钢铁总厂,得赃款2.5万元,刘敏自得13400元。  1991年初至1991年10月,被告人刘敏得知被告人于风贞拉运原油后,即指使并伙同于风贞盗窃原油。两人先后采取拉运原油不入库、在运输单上偷盖原油结算章以及在卸油过程中少卸多留等手段,盗窃原油30余车,共450吨,价值23.3万余元。刘敏将原油销给八一钢铁总厂,得赃款16.6万余元,分给于风贞3.5万余元,自己实得11.3万余元。  年间,被告人刘敏明知是其他汽车司机盗窃所得的原油而为之销售,共计503.45吨,价值24.4万余元,全部销给八一钢铁总厂。  日,被告人刘敏持于风贞从北三台原油库拉油后未入库卸油的两张运输单,到石化末站票房偷盖原油结算章时被当场抓获。次日,同案犯于风贞也被抓获。  案发后,从被告人刘敏处追回赃款和赃物折价达19.9万余元,从被告人于风贞处追回赃款3.5万余元。【审判】  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敏犯诈骗罪和销赃罪、被告人于风贞犯诈骗罪,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敏勾结于风贞等人,利用拉运原油之便,采取拉运原油不入库或在卸油过程中秘密存留原油等方法盗取原油,共554.21吨,价值28.4万余元,销赃后个人得赃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定性不当。刘敏在伙同于风贞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敏明知是其他司机盗窃所得的原油而予以销售,共计503.45吨,其行为又构成销赃罪,应与盗窃罪并罚。被告人于风贞伙同刘敏盗窃原油450吨,价值23.3万余元,销赃后个人得款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日如下:  一、被告人刘敏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其犯罪所得的赃款及赃物。  二、被告人于风贞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其犯罪所得的赃款。  宣判后,刘敏不服,以“没有参与共同盗窃,是为他人销赃,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起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敏所提的“没有参与共同盗窃”等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该院依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于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盗窃犯刘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刘敏、于风贞非法占有国家原油的行为,检察机关指控认为应定诈骗罪,法院则认为构成盗窃罪,究竟应定何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采取的手段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信任,使他们产生错觉,从而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同意让行为人把财物取走;后者是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办法擅自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仅不需要经过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认可,而且是背着他们暗中进行的。  本案被告人刘敏和于风贞非法占有国家原油的具体手段有4种:一是拉运原油不开运输单,乘油田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原油拉走卖掉;二是利用有关人员的疏忽,将拉运的原油不入库,而拉往别处销售;三是乘票房工作人员不备,在运输单上偷盖原油结算章,不将原油入库而据为己有;四是在原油入库时卸一部分留一部分,将留下的原油销售归己。可以看出,二被告人采取的上述4种手段,都是背着有关人员暗中进行的,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他们在实施这些作案手段时,受害单位的有关人员并不知晓,并没有“自愿地”让他们将原油拉走据为己有。因此,二被告人非法占有国家原油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一、二审法院以盗窃罪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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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长盗窃净原油4吨(价值13200元)有期徒刑三年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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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延长法刑初字第30号
&&&&&&&&&&&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延长,又名张延成,男,38岁,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延长县七里村镇舌里庄行政村乔家石科村人,现住延长县七里村镇桥沟对面停车场。日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0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延长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阿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延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2时许,刘宏武(另案处理)指使刘向成、张延长、董建华(另案处理)三人驾驶一辆五征牌无牌照农用汽车窜至七里村采油厂小贺家沟采油区,在七42井、720井、723井、726井、727井上盗窃原油4吨,价值13200元。当盗油车行至七里村采油厂加油站附近公路时,被巡逻民警拦截,刘向成被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又将驾驶一辆陕J01908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在附近放风的刘海军(另案处理)与冯旗(已判刑)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刘向成、刘海军、冯旗供述;证人张建军、张兴发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相关书证及案件照片在案佐证。被告人张延长对其犯罪事实亦有多次供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延长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 被告人张延长对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 经审理查明,
&&&&&&&&&&& 日下午,刘宏武(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来到七里村镇桥沟对面的停车场,雇佣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张延长为他装原油,两人协商装一次200元。刘宏武还联系了司机刘向成(已判刑)、董建华(另案处理)及负责望风的刘海军(另案处理)、冯旗。晚上,刘向成和董建华到了七里村镇桥沟对面的停车场和张延长会合后,三人即驾驶刘宏武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窜至七里村镇采油厂小贺家沟采油区,由张延长和董建华负责将农用车上的管子放进油罐里,刘向成负责将车上的自吸泵挂上把油罐内的原油吸到农用车上的油罐内。刘向成、董建华、张延长三人分别在小贺家钩沟采油区的42井、720井、723井、726井、727井盗窃原油4吨。在电话告知刘宏武他们已经将原油装好后,三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当盗油车行至七里村采油厂加油站附近公路时,被巡逻民警拦截,刘向成被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又将驾驶一辆陕J01908号黑色桑塔纳轿车负责放风的刘海军与冯旗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延长未得赃。经鉴定,被盗4吨原油价值13200元。
&&&&&&&&&&& 被告人张延长的上述犯罪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反映案件的来源情况。2、被告人张延长供述称,日下午,刘宏武驾驶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来到他工作的七里村镇桥沟对面的停车场,并让他帮忙装原油,一次给他200元,他就同意了。然后,他就一直在停车场等着。到了23日零时许,来了两个人,一个叫董建华,另一个不认识(刘向成)。他就跟上这两个人驾驶那辆五征牌农用车到了小贺家沟采油区。刘向成将车停在井厂储油的油罐旁,他和董建华把农用三轮车带的管子放在油罐里,刘向成把车上的自吸泵挂上把原油吸到农用三轮车上,他们装了大约4吨原油。董建华打电话告知刘宏武原油已经装好了。过了一会,刘向成接了一个电话后,他们三人就坐上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七里村采油厂加油站附近公路时,被巡逻民警拦截,他就跑了。事后,他没有得赃。3、同案犯刘向成供述称,案发前一个月,刘宏武让他给自己跑车,他问是不是拉原油了,刘宏武说是了,两人约定每拉一趟付500元。日他联系了刘宏武,刘宏武让他在7月22日下午到延长县。7月22日中午,他坐班车到了延长县后,刘宏武把他安排到雷家滩三道巷一个二层平房内让他等通知。当晚12时许,刘宏武打电话让他到桥沟对面的停车场,他去后见张延长也在停车场。过了一会,董建华也到了停车场,张延长还让他给一辆五征牌农用车加了一壶柴油。然后,由他驾驶那辆五征牌农用车,张延长和董建华坐在后面。在刘宏武的指挥下他们把车开到了小贺家沟油区,他负责开自吸泵,张延长和董建华负责插管子,他们共泵了四个井场的原油。他们装好原油后就驾车从沟里出来,刚到公路上就被巡逻民警挡住,张延长和董建华跑了,他被当场抓住了。4、同案犯冯旗供述称,日晚9时许,刘宏武给他打电话说要租用他的车。后来,因为刘宏武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到了晚上12时许,他就给刘海军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刘海军让他把自己送到杨家沟。大约30分钟后,他又返回雷家滩,把刘宏武和一个女的送到七里村采油厂的加油站,刘宏武让他注意过往车辆,他说好的。过了一会,他就驾车拉着刘宏武返回延长县城,经过七里村采油厂大门口时,刘宏武接了一个电话说&翻&了,这时他意识到刘宏武在偷原油。到了延长县城后,刘宏武说租车费第二天给,他就准备回家。后来,刘海军又给他打电话说到七里村采油厂看被扣押的盗油车放在哪里了,他就同意了。他和刘海军到了七里村采油厂后就被扣留了。5、同案犯刘海军供述称,日凌晨,刘宏武打电话说要去偷原油,让他开车去杨家沟一带放风,因他的车坏了,刘宏武就叫的冯旗的车。他和冯旗就到杨家沟一带看了没有警车,他们就又返回了雷家滩。后来,刘宏武又让他在西校附近等,刘宏武和一个女的还有冯旗三人就走了。过了五、六分钟,刘宏武和冯旗又开车到了西校附近,刘宏武说盗油的车被扣了,让他和冯旗到油矿看一下车被扣在哪里了。他和冯旗到油矿保卫科附近观察时被抓获。6、证人张建军证言证实,张延长是乔家石科自然村村民。张延长家里已经七年左右没有人居住。日左右,他见张延长回过村子一次。7、证人张兴发证言证实,日晚上,张延长工作的停车厂停放过一辆蓝色五征牌农用车,大约晚上12点左右,他儿子张延长和两个人驾驶这辆农用车离开了。之后,他就再也联系不上张延长。8、抓获证明证实,2009年七里村油矿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在七里村小街上将涉嫌参与盗窃原油的张延长抓获。经查,张延长驾驶的一辆银灰色213吉普车(无牌)与案件无关,并通知了张延长的父亲张兴发领取该车。9、张延长刑事判决书证实,日张延长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0、刘向成、冯旗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向成于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200元;作案工具五征牌农用汽车一辆、铁罐一个、陕J01908号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冯旗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200元。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延长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五征牌农用汽车一辆、铁罐一个(铁罐内装有原油)12、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七里村采油厂小贺家沟采油区,井场有四轮农用车车轮的痕迹,油井井口有3寸油管拖过的痕迹,井内没有存放原油。1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日,被告人张延长对于作案现场的确认。14、鉴定结论证实,被盗原油4吨,价值13200元。15、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延长指认盗窃原油现场的客观情况。16、收油证证实,日,七里村采油厂收到4吨原油。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延长出生于日。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延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走七里村采油厂小贺家沟采油区净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1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延长于日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虽不构成累犯,但其屡教不改,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严厉惩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延长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张延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200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审&&& 判&& 员:刘生才
&&&&&&&&&&&&&&&&&&&&&&&&&&&&&&&&&&&&&&&&&&&&&&&&&&&&&&&&&&&& 审&&& 判&& 员:霍振瑞
&&&&&&&&&&&&&&&&&&&&&&&&&&&&&&&&&&&&&&&&&&&&&&&&&&&&&&&&&&&& 人 民 陪 审 员:赵景峰
&&&&&&&&&&&&&&&&&&&&&&&&&&&&&&&&&&&&&&&&&&&&&&&&&&&&&&&&&&&&&&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
&&&&&&&&&&&&&&&&&&&&&&&&&&&&&&&&&&&&&&&&&&&&&&&&&&&&&&&&&&&& 书&&& 记&&& 员: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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