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检察机关失职导致罪犯密室逃脱2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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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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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曾对40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内容经过7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全面了解《立案标准》的内容,正确适用《立案标准》认定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现对《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例如(1)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此在立案标准渎职案部分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2)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部分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两高&制定发布的一些涉及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经研究有必要在立案标准中予以规定的,在《立案标准》中作了增加规定。例如(1)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的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债权能否算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将枉法追诉、裁判案改为徇私枉法案。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或者修改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如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等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应予立案的情形。将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情形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修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增加可操作性。
4.对一些犯罪案件中应予立案情形中比较笼统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明确。例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中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明确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将刑讯逼供案中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明确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5.对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和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应予立案的情形予以明确。为落实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宪法原则,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8个犯罪案件中将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和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应予立案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6.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具体渎职罪规定的适用关系。如在滥用职权案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的规定掌握了两个原则,一是只有主体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而符合一般渎职罪规定时,才能定滥用职权罪;二是主体要件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但客观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时,即使符合一般渎职罪的客观要件,也不能反过来定滥用职权罪。
7.从严规定了一些犯罪案件中应予立案情形的条件,进一步严密了法网。主要是将一些犯罪案件应予立案情形中有关&三次或者一次三人以上&、&三次或者一次三起以上&修改为&三人次以上&,这样将两次三人的或者两次三起的情形也作为应予立案的情形,从而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如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修改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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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王克仑检察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王克仑检察长:您好 —重大盗伐绿化林木事件&&&&&&&&&&&&&&&&&&&&&
我们五个种树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合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地150亩,栽种了30万棵大叶无絮金丝柳树。 2005年5月3日又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经过我们8年多培育和100多万元巨额投资,这些树已经达到了绿化树的标准。2008年4月1日我们在哈尔滨手递手报做了1个月的出售广告。4月15日我们联系了两家绿化公司到林地现场观察,他们决定购买20万棵柳树,双方在2008年4月27日签订购树合同书。合同金额人民币195万元,双方约定4月30日至5月5日起树。2008年5月3日下午15时,我们五个人带着绿化公司两个经理一行9人来到林地准备起树时,发现村民吴国凤指挥八、九个人在砍树,另外一部分人用四台拖拉机在往外运树,被盗运的树木已达到20多万棵,当时情况万分紧急,我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指挥中心责成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将这些砍树的人员、车辆全部抓获。经初步询问,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实名叫吴波)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准备将这些涉案人员和拖拉机上装的树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这个时候,民警洪延峰接到了一个电话后不顾我们的反对和抗议,就擅自将这些砍树人员连同车辆、树木当场放走了。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我们和绿化公司两个经理、起树工人都能提供现场的对话证明。我们在现场拍摄了多张照片。我们和吴波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债务纠纷。 &&&&&&&&&&&&&&&&&&&&&&&&&&
2008年4月28日当地村霸黑恶势力吴波、吴国凤明知道租地合同未到期限,新的租地合同正在协商期间,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有预谋、故意,达到强行霸占的目的。组织人员实施盗伐、倒卖,短短几天,就将我们培育多年的30万棵绿化树活生生砍伐殆尽,当成废材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种明目张胆的强盗行径。公安机关本应给予严厉打击,以保护我们种树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稳定。而在此事件中,民警洪延峰在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就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将犯罪分子放走。他们这种纵容犯罪的行为使盗伐树木的罪犯更加猖狂,林地里剩下的5万多棵树和被砍伐未被运走8万多棵树,又被砍伐盗运一空。这与强盗有什么两样?案发后我们多次到派出所,要求予以立案,将罪犯缉拿归案,派出所仍推脱不立案。2008年5月10日上午10时,我们提前预约哈报记者前去案发现场采访了部分村民,了解了砍树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后又到派出所采访报导盗伐树木案的真实情况,刘维权副所长心中有鬼拒绝记者的采访。因为拒绝采访,记者无法在哈报报道此新闻。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案发多日后,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徇私舞弊,后补与案发现场事实不符的假笔录材料,没有在案发现场的陈永才和砍树的村民增加了5-6个人,也提供了伪证。由吴波主谋的盗卖林木案,被移花接木到没有在现场砍树的几个村民身上,想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包庇主犯吴波逃脱法律追究,但是做伪证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刑事责任。就是5-6个人盗卖我们30万棵绿化树的行为,也构成严重的盗伐和滥伐林木刑事犯罪。2005年5月3日以前没有续签合同时,都没有人盗伐我们的绿化树。2008年4月26日我们提前去续合同增加租金,更显示我们履行合同的诚意,这到成了盗伐倒卖林木的理由,如此办案天理何在。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这种抢掠行为是在派出所的一再纵容下发生的,这个案件的发生在哈尔滨市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得公安机关的可信度遭受了严重的质疑。然而,香坊公安分局在对案件调查时却根本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的现场证人进行过一点点调查,只是按照派出所后补几个“村民”的假材料,就得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决定,我们培育的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侵占就属于刑事案件,不能混淆擅自改变案件性质,是违法的强盗行径,就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全国相同案件数量在几百棵到上万棵不等,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各地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无论什么理由只要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没有理由不予立案侦查。香坊公安分局这一错误决定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正是由于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局法治科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存在严重的渎职和司法腐败行为,充当犯罪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
我们种树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建生态城出点力。从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多少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投资人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根据《森林保护法》《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该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具大的社会绿色生态资源,任何人均无权侵犯。2008年5月9日以后我们多次将控告材料、照片提交到香坊公安分局控申科、法制科、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又向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提控告交材料照片。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后,认为盗伐人构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之后,我们又向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市信访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投诉。至今没有监督立案查处。&直到2010年7月20日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下达意见通知书, 在明知道派出所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既有“徇私舞弊”的渎职情节,香坊公安分局又有“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护了香坊公安分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错误决定。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都不能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官官相护、相互包庇、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我们真是有狀无处告、有冤无处申。案发到现在三年半了,我们多次到北京上访维权,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若由该行为蔓延下去,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再一次向市人民检察院王克仑检察长您提交补充监督侦察材料,希望您能在工作中了解此案的真实情况。调查一下盗伐绿化林木案背后的司法腐败案情,按照市人民检察院规定程序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根据这起特大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事实,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按照国家法律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早日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反映问题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种树投资人:王原薛凤江& 张兰华& 盛新华 王丛峰&&&&&&&&&&&&&&&&&&&&&&&&&&&&&&&&&&&&& 电话:、、、&& 20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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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规划建,十年种树三十万。千辛万苦流血汗,植树造林生态圈。投资百万为蓝天,造福子孙千千万。村霸罪犯恶魔现,一周盗卖三十万。卖得赃款几十万,直接损失三百万。抓获砍树盗林犯,急打电话报警传。公安民警林地现,口称立案放疑犯。控告照片交公安,林法物法仲裁法。香坊公安枉法判,草菅树命三十万。渎职腐败案中案,颠倒乾坤包罪犯。上访维权三年半,省市北京跑个遍。辰报学刊社会闻人民观。证据确凿法律在,至今仍旧无人管。中央反腐出利剑,地方官员推脱案。网上反腐真言献,亿万网友亲自看。正义法律被践踏,和谐世界难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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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盗伐应以盗窃罪定。盗伐林木材积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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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案件报告书》
至今没有明确结论。关于此事,本部将近期整理材料后向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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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责任的体现,是肩负的使命。有多大权力就意味着有多大责任,而且责任重于泰山,使命高于一切。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时候都不可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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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其前提是尊重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腐败是某些执掌公共权力的人对个人财产权利和公共财产权利(最终是个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市场上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所以腐败绝对不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而对于市场经济的肌体来说,它是致病甚至致命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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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棵绿化树生命,在一个权力的含金量太大、权力之手随时随地伸到资本市场的怀抱里乱摸、随便一摸就是大把油光水亮的“丰乳肥臀”时代,民主、廉政、法治、自由皆不可能。这正应验了马克思那句老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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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被杀戮的30万棵绿化树生命!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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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全体种树人:王 原、薛凤江、张兰华、盛新华、王丛峰、
&&&&&&& &&&&电话:、、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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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案件受害人当时向哈尔滨公安局110报警,香坊公安分局成高子派出所在处理该案件时,办案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该案件,帮助犯罪嫌疑人吴波、吴国凤逃避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刑事警察部门而不移送,应当及时对犯罪实施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不实施,应当扣押证物、物证而不扣押,导致犯罪嫌疑人串供,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给党和政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希望引起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我们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并严惩罪犯!强化责任依法查处公安内部违法违纪,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这起绿化林木盗伐案的犯罪事实,尽快完成调查取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维护哈尔滨市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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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把查办案件的着力点对准严重危害民生、侵犯民利的八个方面的渎职侵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导致盗伐滥伐林木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失职等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徇私枉法,危害司法公正,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渎职侵权犯罪。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和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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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被犯罪和渎职草菅的30万棵绿化树生命,腐败者就是反人民、反政府、害祖国、害民族的反动势力。腐败既是肮脏的精神产品,也是肮脏的经济手段。腐败的权力已经成为多次再分配影响最广泛、最深刻、权重最大的杠杆,腐败掌控了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平民追求物质财富过程中往往伴随精神生活的屈辱,权力在巧取豪夺的过程中伴随对平民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的践踏。公权力持有人,成为敲诈勒索以权谋取私利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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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种树人绝不会向野蛮、犯罪和权力屈服,我们只会尊重事实、法律、和真理。成高子派出所香坊公安分局枉法裁判的背后无一不是金钱案、渎职案、腐败案,要真正想查处此案,就必须从明显的枉法裁判案件查起!这中间一定有隐情,不是警察受了犯罪分子的贿赂,便是公安分局主管领导贪官占了黑恶势力的便以,这是一笔最肮脏的交易。一些害群之马混入国家执法机构,为私心肆意非为、公然置法律与民意于不顾,看则是践踏民权、实则是公然轮奸国家宪法!那些贪赃枉法的社会败类,它们披着人的外衣,不干人事,专干祸国殃民的勾当。它们玷污的不仅是自身道德良心,而且践踏了神圣法律。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败坏的是党和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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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坚决依法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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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节能规划建,十年种树三十万。千辛万苦流血汗,松花江畔绿如蓝。投资百万为蓝天,造福子孙千千万。村霸罪犯恶魔现,一周盗卖三十万。卖得赃款几十万,直接损失三百万。抓获砍树盗林犯,急打电话报警传。公安民警林地现,口称立案放疑犯。控告照片交公安,刑法林法物权法。香坊公安枉法判,草菅树命三十万。渎职腐败案中案,颠倒乾坤包罪犯。上访维权年半,省市北京跑遍。辰报学刊爆,社会丑闻人民观。国家领导交办函,立案惩疑犯。哈市政法批文件,&香坊政法落实办。纠正徇私舞弊案,&监督培偿结案。证据确凿法律在,至今仍旧无人管。绿色生态遭涂炭,&行政问责变空淡。中央反腐出利剑,&地方官员推脱案。网上反腐真言献,&亿万网友亲自看。正义法律被践踏,和谐世界难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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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公安“”践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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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法,更是有故意混淆视听,将“网络舆情”与“现实民意”割裂开来之嫌。实际上,舆情就是民意,网络舆情也是现实民意的一部分。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网络舆情却是很“现实”的——每一个网络声音的背后,都站着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公民有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现在是网络社会,愿意选择网络问政的公民越来越多,而不像以前那样仅限于精英人群。不管是在现实中表态,还是在网络上发声,都必须受到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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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五个种树人在哈尔滨十年血汗栽种的30万棵绿化树,被乡匪吴国凤、吴波砍伐盗卖,我们报警后,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所长“徇私枉法”放人放车,包庇罪犯,香坊公安分局又有越权制造“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擅自混淆改变刑事案件的性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绿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五年艰难维权路,我们用生命保证事件真实,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救我们于水火之中。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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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贪腐可谓“全民公敌”,既侵蚀几十年改革发展来之不易的成果,也损耗着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从世界历史的经验看,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期,往往也是腐败的高发期。而惩治腐败,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问题。正如有人总结,当权力失去20%的监督时,它就蠢蠢欲动;当权力失去40%的监督时,它就破门而出;当权力失去60%的监督时,它就铤而走险。十八大之后,中央正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设立举报监督专区”,民间力量通过网络加强举报监督,纪检司法迅速跟进,二者有效有力地结合起来,无论是速度、力度和透明度,都超越以往,形成了强有力的“反腐联盟”。向人民群众展示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制度反腐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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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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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难免冤,纠正就好,有冤但不伸,有责不究,则会激励错案层出不穷。既要保障及时纠错,更要避免出错。必须推动司法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司法目的从社会控制转为保障人权、制约公权;警察权应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哈尔滨香坊公安分局越权制造“枉法裁判”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践踏正义法律,人民检察院应该监督定位,作为有公诉方可行使监督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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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时期舆论监督,可贵的是要有一个谦虚平和的心态,摒弃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思想,将网络看成是广纳建议、反映民情动态、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渠道,不能忽视或置之不理,更不能采取回避或封锁的方式。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性知识,具备网络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善待、善用网络媒体也不可少,如了解熟悉新近的网络名词、热词,利用博客、微博、论坛、网络访谈等手段积极参与网络互动,打造具有公信力和参与力的网络发声窗口,对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公布和解答等。网络的力量是正义的力量、人民的力量、理性的力量、民主的力量,显示无穷的威力,使违法违规者收敛,正义与光明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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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对接”让网络监督发挥更大力量。 就网帖而言,作为信息传播表达体系中一个由底层直达上层的开放式平台,尽管在权威性和真实性方面还略逊于传统媒体,但毫无疑问的是,它已成为舆论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一些监督信息一旦“挂”上网络,在代表民众关注期待的同时,也表明公众的关注监督开始进入“读秒”阶段。如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跟进,拖沓敷衍,不愿给网帖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网民即便没有关注“下文”,自然也会对公共管理部门的公信力打上一个个重重的“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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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反腐举报无人过问:看起来基层层层级级、机关部门都有反腐部门,然而,严酷的现实却是多少群众反腐败举报无门。多少群众一再坚持反腐败,往往遭遇多少衙门推诿、扯皮、踢皮球,举报人最后被逼成告状无门的上访户!是基层官员没有腐败问题吗?是群众反腐举报反映问题不实吗?都不是!但是无论百姓如何反映,纪检部门装聋作哑,纪检部门、纪检官员只是拿工资不干事的冗员,这样的纪检部门不是摆设是什么?尽管当前反腐重视的程度、认识的清醒、反思的勇气、调研的深入、高层的表率、工作的扎实、报道的公开、群众的参与,以及成效的明显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准确地说现阶段基层反腐败还依然存在巨大缺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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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以其独有的特征,一方面吸纳了民意表达,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从而对执政、施政行为产生了无所不在的监督和约束。网络反腐机制基本确立。“阳光纪检”以其“零门槛、零距离、零成本”的监督方式取信于民,让网民成为党风政风行风的监督者,有力破解了反腐败机制中“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难题,真正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由“预防为主”向“监督查处”的重大变革。从而使其更发挥最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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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引导民风,官德影响民德。尤其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的今天,党员干部倘若不会做“滋润土地”的一滴水、“照亮黑暗”的一缕光、“传承美德”的一座桥,就难以让先进品质得到彰显、让民众情绪得到净化、让民族精神得到传承!希望纠正“四风”要从点滴做起,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要求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曝光。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设若此举坚持数年,党风必正,民风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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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层群众反腐举报无人过问:看起来基层层层级级、机关部门都有反腐部门,然而,严酷的现实却是多少群众反腐败举报无门。多少群众一再坚持反腐败,往往遭遇多少衙门推诿、扯皮、踢皮球,举报人最后被逼成告状无门的上访户!是基层官员没有腐败问题吗?是群众反腐举报反映问题不实吗?都不是!但是无论百姓如何反映,纪检部门装聋作哑,纪检官员只是拿工资不干事的冗员,这样的纪检部门不是摆设是什么?尽管当前反腐重视的程度、认识的清醒、反思的勇气、调研的深入、高层的表率、工作的扎实、报道的公开、群众的参与,以及成效的明显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准确地说现阶段基层反腐败还依然存在巨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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