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公司要改变工作职责可以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更换劳动人员的岗位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所在部门已经撤销拉,公司给我们两个选择;1更换到其他岗位,工资有所降低。2自行辞退。
这两点我们都不愿意。请问我们违反拉劳动合同啦吗?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啦吗?
律师您好!
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并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我在工作中处处遭受上司的刁难,让本人无法在此公司立足,我于本月23日申请辞职,辞职原因注明是因为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公司违法在先,本人提出书面辞职。24日,上司找我谈话,说我的辞职理由不能注明是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为由,这样的理由公司不批准,如果注明是个人原因的话就会批。
公司有两个方案让我选择:
(1)、我辞职的原因必须注明是我...
我们公司的职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我司是否可以根据个人的书面申请不予交纳,这样违法吗?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责任由员工负责. 单位办理养老保险交纳手续没经过员工同意,直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工资中扣除的,这符合国家规定吗。
您好,我与日到苏州K公司任管理部部长一职,08年上任的副总,为培养自己的团队,无故于日将我辞退,并支付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我于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
这份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日,
2.但截至我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都未在合同上盖章,我离职的时候有对劳动合同进行拍照,只是拍照时间不能举证。
3.预计仲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的签章是事后补签的,并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还有两个半月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为用人单位不计算报酬工作一个月,合理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加急 !谢谢 !请回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还有两个半月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为用人单位不计算报酬工作一个月,合理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谢谢!
一位外地打工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患重病用人单位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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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提出续签合同,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劳动者个人可以得到补偿金?如果可以得到,是什么补偿标准。
地区:广东东莞
我从日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久之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到日,公司部分员工被裁,在工作当中到被裁当天,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该公司索要劳动法中所提到的双倍工资?谢谢
在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国有医院药房工作已近半年,医院在用人之前就知晓我们暂无资格证,但还是留我们在医院工作。之前医院承诺和我们签合同,并且也签署了一份合同,但是医院方面未加盖章,此后院方也按照签了合同的工资标准给我们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但是现在医院在无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不承认与我们签订了合同,以前签订的合同作废,每个月只发给我们500元钱,给我们一个学员的身份,但是我们做的工作比签了合同的还多,并且值了夜班也没有夜班费,节假日加班也无加班费。...版权所有: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问题: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
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
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
(3)《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本、员工能力水平、企业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较差的员工。但总体来讲,尽量不要违反法规的要求,最后造成额外的赔偿和公司形象的损害。对于员工而言,要尽量按照《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如果公司的确存在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行为不要过激,毕竟,员工也要考虑自己的“职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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