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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顾永才项目管理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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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二) 蔡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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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二) 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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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培训 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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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组成人员
&&&&&&&&&&&&&&&&&&&&&&&&&&
&&&&第三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仲裁员名册
第三届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日泰安仲裁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日起使用)
特长及熟悉法律
一、民事审判专业
民商事审判
经济、民事审判
民诉法、民商法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
法律事务 、司法行政、证券期货
法律事务、民商事审判
民事、经济审判
法律事务、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
民商事审判、合同法
民商事审判
二、律师专业
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
合同法、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买卖合同法、建设工程法
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著作权法
民法、商法、著作权法
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仲裁法
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
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
合同法、金融保险业务
房地产法、合同法、金融保险纠纷
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
处理经济纠纷
合同法、保险纠纷、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民法、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
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金融保险
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金融保险
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金融保险、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物权关系、合同纠纷、公司法
民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案件、房地产纠纷
民商事法律、房地产纠纷
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案件、民事案件
民商事法律
民事侵权类、民事合同纠纷、经济合同
金融、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务
金融、房地产、合同法、公司法、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房地产招标投标、知识产权
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金融
商事、经济纠纷
合同、产品质量纠纷、存单及票据纠纷
合同法、物权法、建筑法、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
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
公司事务、民事侵权、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保险、反不正当竞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民商、侵权案件
物权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
民法、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建筑、房地产、金融、合同
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
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房地产纠纷
合同法、物权法
经济合同纠纷
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
民事、经济、金融、保险
民事法律、经济法律
民法、仲裁法、合同法、保险法
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合同法
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合同法
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保险法、证券法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保险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
三、工商管理专业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
民商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
民商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
合同法、公司登记、知识产权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经济合同纠纷调解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
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
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商标法、拍卖法、著作权法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争议调解、合同纠纷调解
民事诉讼法
民法、合同法
民法、民诉法
工商行政法律法规
民商事、工商行政法律法规
合同法、公司法
四、金融管理专业
借款合同纠纷
经济管理、财务会计
民事、经济、金融、担保等法律
民事、经济、金融、担保等法律
民商法、银行信贷管理
民商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
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律
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律
银行资产保全、经济类纠纷
合同法、担保法、金融纠纷
粮棉油政策性、商业性信贷、人力资源
粮棉油政策性、商业性信贷、贷款通则
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担保法
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担保法
银行信贷业务、金融法律法规、银行借款合同诉讼
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证券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公司法、证券法
贷款担保、资产处置、破产法
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
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
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
五、教育专业
民法、经济法、诉讼法
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
知识产权法、技术合同法
水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采购法
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价格法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
合同法、民法、房地产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仲裁和WTO规则
民商经济法
仲裁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侵权行为法
合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税法
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
合同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
民商事法律
民法、合同法
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审计法
会计法、审计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会计法、审计法
民事纠纷、民事侵权和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民法、经济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
刑法、民法、合同法
民商事法律
宪法、仲裁法、民法
就业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六、卫生医疗专业
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民法、卫生专业法
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赔偿法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医疗纠纷调查处理
医疗纠纷调查处理
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
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经济法、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献血法、职业医师法
七、保险专业
保险费、合同法、经济法概论
保险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条款
保险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通法
保险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法、海商法、道交法、土管法、房产法
保险法、民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保险法、民法、道交法
保险法、公司法、合同法
八、建筑房地产专业
房地产业务
物业管理业务
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管理业务
房产测量管理、房屋安全鉴定
房地产交易抵押
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产交易监理、抵押登记、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监察
房产交易监理、抵押登记、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监察
房屋登记、交易、抵押
房地产市场及产权管理、估价业务
房地产管理业务
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担保法、城市规划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燃气热力管理、供水节水管理
工程建筑管理、法律服务
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法律
工程管理、企业经济纠纷处理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仲裁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
民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
建筑法、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相关法律、城市建设法律
建设行业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九、司法行政专业
宪法、物权法
经济纠纷案件、商事案件
民诉法、教育法
代理诉讼法、非诉讼民商纠纷
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经济法、民法
经济法 、市政府政策规定
经济法、民法
国家赔偿法、公司法、合同法、立法法
民法、经济法、物权法
合同法、国家赔偿法
民法、经济法
土地、建设、房屋、政府采购等法律
合同法、民法、经济法、仲裁法
民商事法律
民商事法律
担保法、银行法、国际法、证券法
拍卖、金融、仲裁相关法律
合同法、民法、经济法
十、其它社会事务专业
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法、合同法
专利法、合同法、经济法
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房地产、金融、保险、对外贸易、经济贸易、企业法律
房地产、金融、保险、对外贸易、经济贸易、企业法律
统计法律法规
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相关法律
证券、期货、公司法、税法、会计法
新闻出版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公司改制、质量纠纷、保险纠纷、财险纠纷、不动产纠纷
企业法律事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经济类、劳动保障类、通讯类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企业管理
烟草类法律法规
烟草类法律法规
企业管理、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
民事侵权、合同法、房地产、旅游行业管理法规
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成本价格的监审
招投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房地产、金融
民商法、房地产、建筑工程
民法、经济法
电力法、拍卖法
十一、仲裁专业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民商事仲裁
十二、证券、期货专业
证券法、民法、商法、著作权法
证券法、民法、商法、著作权法
证券法、保险法
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证券、期货、公司法、税法、会计法
&&&&委员会章程
泰安仲裁委员会章程
(泰政发[1997]76号公布,日泰安仲裁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家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泰安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基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范围内依照仲裁法和本章程规定适当进行增减。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可以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有关部门、团体协商推荐,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聘任。以后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促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拨款及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经费收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泰安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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