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法

复杂家庭如何继承遗产?_新华每日电讯
复杂家庭如何继承遗产?
日 15:21:22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9版
【字号 】【】【】【】
  袁生、袁香和袁华是兄弟姐妹关系,但又不属于同胞兄弟姐妹,三个人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如今,父母相继去世,因为复杂的家庭关系导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上成了一团乱麻。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生的父亲叫袁天洋,母亲叫张桂兰。张桂兰在袁生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生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2006年8月,袁生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天洋在张桂兰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嘉。刘嘉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天洋后为其改名袁香。如今,袁香也已成家。
  袁天洋和刘嘉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华。袁华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生活。2003年1月,母亲刘嘉去世。2010年5月,父亲袁天洋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天洋承租单位的公房,2004年单位房改售房时,袁天洋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天洋去世后,袁香拿着一份称是袁天洋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华,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华不承认这份遗嘱,袁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华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香提供署名为袁天洋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华表示,对袁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生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香和袁华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生是被继承人袁天洋的儿子,但他先于袁天洋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天洋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天洋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天洋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香的诉讼请求。
  袁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香非袁天洋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香对袁天洋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袁香8岁时就随母亲来到袁家生活,并随继父姓袁,袁天洋一直将袁香抚养长大,已可以确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袁天洋的房屋由袁香、袁华、袁小宇三人继承,各占1/3份额。(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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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等。拼&&&&音jì chéng基本解释依法承受等词&&&&性动词用&&&&法谓语等
【词目】继承
【拼音】jì chéng
【基本解释】泛指把前人的、、等接受过来。①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等):~权|~人。②泛指把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接受过来:~优良传统|~文化遗产。③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先烈的遗业。民法
继承法即关于死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对其财产和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称为,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在实行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继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分裂为阶级以后随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说:“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列宁选集》第1卷,第20页)。早在,氏族中的财产,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属于公有,个人财产只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和随身携带的武器。氏族首领死后,财产中的日用品随葬。其余财物由同族人。这时的继承,只是一种社会习惯,还未形成法律制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律首先确认身份继承,而后确认独立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继承
奴隶社会的继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随之为父权制所取代。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计算世系和按父系进行继承。父亲死后,由其子继承其身份,并继承其财产。社会形成了部落酋长的世袭制和财产继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公元前18世纪的有关继承权的规定达23条,内容比较详尽。中国的、中,也有对西周奴隶制时期婚姻继承的记载,其核心是。这种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及大家族,国王和各级贵族就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一族的权力集于族长一身,这种身份就是各种权利包括的依据。所以,从历史上看,最早出现的继承是身份继承。族长死后,就由其继承其统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继承宗庙祭祀权,随之掌握财产。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
封建社会的继承
国王和大小贵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各级。他们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出发,构成宝塔式的阶级统治体系。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国王和贵族死后,其权位、土地以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这种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继承制度,称为。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唐律疏议·》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这种法律制度,影响到、和诸邻国。在日本旧民法中的“家督相续”,就是由继承家长权和主要财产权。按照宗祧继承制,遗产的承受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只有有继承权者,始有。而且立长、都是以男性为限,否认女性的继承权,明显地反映出男尊女卑的封建特点。
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继承制才独立起来,并最终取代了身份继承制,反映出继承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社会意志关系。说:“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第3卷,第420页)。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继承制度,是为服务,保护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的。1804年设有专编规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的第1章就是继承。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原则,把遗嘱继承提到了重要地位,尤其在诸国,实行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任意指定遗产继承人,以保证其财产得以传给自己中意的继承人,让他们继承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
苏联的继承
俄国十月革命后,曾于日宣布废除继承权,财产所有人死后其遗产均归国有,后又规定不超过一万卢布的遗产可由死者一定的近亲属继承。1922年《》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和遗产继承的最高限额。1928年废除了关于 1万卢布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从1945年开始,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继承。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主要问题,又进一步作出规定。
中国继承的发展
中国历代律例虽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但作为独立的,则是三十三年(1907)开始起草的,于三年(1911)完成,列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5编,仍以为主。时期国民党政府因袭德、法、日民法典的体例,把继承法列在亲属编之后,从法律上废弃了宗祧继承,采取财产继承制。
的继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公民的继承权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从派生出来的,受到国家的保护。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主要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从而使社会主义继承关系同过去的一切继承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一是继承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劳动人民,继承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继承的目的不是剥削权利的延续。中国的社会主义继承制,不仅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而且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主义家庭中的,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财产的方式)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当代各国,对继承问题都以民法或有关继承的单行法规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包括继承开始时间、地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等。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的继承权,除因作放弃继承的外,还可因被剥夺而丧失。剥夺继承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司法程序进行。
各国对剥夺继承权的条件都作了规定。民法规定:凡故意使被继承人、或继承顺序(见)在先或同等顺序的继承人致死的,或者因为想达到这个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继承人被杀害而不告发的,以及用欺骗、强迫方法妨碍或促使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取消遗嘱和变更遗嘱的,伪造、毁弃、隐匿遗嘱的,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规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反对被继承人或某一继承人,反对遗嘱的实现,以促使自己继承的,就无权继承;还规定剥夺亲权的父母,以及恶意拒绝扶养义务的人,也不得继承。其他各国也都按照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继承权被剥夺后,该继承人即丧失了承受遗产的权利。但一些国家规定,已得到死者或行为所针对的人的宽恕,可不被剥夺继承权。
各国还规定被继承人可用遗嘱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苏联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剥夺一个、几个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不论遗嘱内容如何,都得继承不少于依法继承时他们每人应继份额的三分之二。《法国民法典》经1972年修改后的条文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遗有一个子女时不得超过半数,二个子女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个以上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并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继承开始后,经司法程序剥夺其继承权:谋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谋害其他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情节严重的;胁迫、欺骗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或者伪造、篡改遗嘱的。在实行遗嘱继承时,一般认为,遗嘱中必须保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
(二)公民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和;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和,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3]对这一概念作出了明晰的解释。他认为,中国司法上的继承包含三层意义。首先是“继嗣”,即生者对死者的人格延续;其次是“承嗣”,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祭祀;最后是“承业”,即延续了死者人格的生者对死者的财产包括性的继承。在这三层含义当中,人格的继承是继承的本质所在。父子之间正是基于人格上的延续所以产生了祭祀的义务和承业的权利。人的死亡往往并不产生近代民法意义上的遗产,只要同居共财的家一直存续着。
“父亲的死亡这件事不过意味着仅仅是从共财集团里消失了一个成员。财产如从前一样地由残存成员的儿子们继续保有”;“给家族生活带来重大变化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的法的事件并不是人的死亡,而是与此在时期上没有直接关系地进行的家产分割。因而即使作为国家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由家产分割法(唐户令应分条等等)和规定了关于因最后的主体性成员死亡家里绝户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理(唐丧葬令户绝条等等),在普通的意义上的可以称为遗产继承法的内容却是不曾存在过。”(滋贺秀三,)
我国民法史专家姚荣涛也归纳了古代汉语中的“承”、“承继”、“继承”与近代西方法律上的继承的不同之处。他指出:第一,继承的本意是指由上而下的传递。在中国古代家长社会中,主要表现为由上而下的身份财产的男系纵向传递,即父亲向男性子嗣传递,不是由上而下的传递就不能称“承”、“承继”或“继承”。而近代民法中的继承则包含了由上而下和非由上而下的财产传递。第二,中国古代家庭中的继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祧,也就是身份继承,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的附庸,家产作为祭祀义务的内在附属物而存在。(转见,)在编程中也沿用了继承的概念,在面向对象编程中,如C++和JAVA中都有类的继承
C++类继承中总共可以通过三个方式来实现,包括:公有继承(public)、私有继承(private)、保护继承(protected) 等。继承可以使现有的代码具有可重用性和可扩展性。但是,在C++的编程规范中(如google的编程规范),不建议使用私有继承和保护继承,而是使用组合方式。编程语言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能够以一种简单灵活的方式帮助开发人员实现许多功能。在C++类继承中,一个派生类可以从一个基类派生,也可以从多个基类派生。 从一个基类派生的继承称为单继承;从多个基类派生的继承称为多继承。
单继承的定义
class B:public A{ & 派生类新定义成员& };
多继承的定义
class C:public A,private B { & 派生类新定义成员& };
注:如果在基类前不写访问控制符,则默认为私有的
派生类共有三种C++类继承方式:公有继承(public)、私有继承(private)、保护继承(protected)
公有继承(public)
基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可以作为其派生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
派生类的成员函数可以访问基类中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无法访问基类中的私有成员
派生类的对象可以访问基类的公有成员
私有继承(private)
基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都作为其派生类的私有成员
在私有继承时,基类的成员只能由直接派生类访问,而无法再往下继承
保护C++类继承(protected)
基类的所有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都成为派生类的保护成员
基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只能被它的直接派生类成员函数或友元访问
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不能被继承
因此构造派生类的对象时,需要对基类数据成员.新增数据成员和成员对象的数据成员进行初始化
派生类构造函数的参数表部分既需要包含子类某些数据成员的初始值,也要包含基类的数据成员的初始值
如果基类没有默认的构造函数,那么派生类必须具有给基类构造函数提供参数的构造函数
派生类构造函数一般语法如下:
派生类名(参数总表):基类名1(参数表1),...,基类名n(参数表n){ 初始化语句 } 当基类有多个构造函数时,编译器根据派生类构造函数为基类构造函数提供的参数初始化列表中的参数类型来确定调用哪个构造函数。
派生类的析构函数应当首先对派生类新增普通成员进行清理
然后对派生类新增的对象成员进行清理
最后是对所有从C++类继承来的成员进行清理
创建一个派生类对象时,如果基类带有构造函数,则先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然后调用派生类的构造函数;派生类对象被撤销时析构函数的调用次序刚好相反
类中的公有成员继承后在子类中仍然是公有成员。
在JAVA、C#中类的继承与C++类似。
在面向对象方法学中,面向对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其定义是:特殊类(或子类、派生类)的对象拥有其一般类(或称父类、基类)的全部属性与服务,称作特殊类对一般类的继承。其是对现实世界中遗传现象的模拟,把数据以及操作数据的相关方法结合起来,开发中最基本的复用单元。
java语言中的继承
继承是面向对象语言的重要机制。借助继承,可以扩展原有的代码,应用到其他程序中,而不必重新编写这些代码。在java语言中,继承是通过扩展原有的类,声明新类来实现的。扩展声明的新类称为子类,原有的类称为超类(父类)。继承机制规定,子类可以拥有超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也可以扩展定义自己特有的属性,增加新方法和重新定义超类的方法。
在C#中,子类不能继承私有类的私有成员,但可以访问其公共成员。
在软件开发中继承就是子类可以使用从父类继承的属性和方法。
继承是为了实现多态。
单一继承:
单一继承就是一个子类只能有一个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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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作为遗产怎么继承
提问者采纳
房产做为遗产继承与其他财产的继承没有什么不同。具体参见下列法条: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发生时,首先根据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就按照上述法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继承。不过房产继承的特殊之处在于需要进行份额划分。可首先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然后由份额最大的一方获得房产,然后将其他份额以现金方式补贴其他继承人。或者是直接将房子变现,各个继承人按份额取得相应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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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现在的程序,首先你要确定继承人,按继承法。然后拿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开始走程序。现在很多地区的房管局要求对继承的财产进行公证,所以你要询问一下当地房管局。然后拿着户口本死亡证明公证证明房产证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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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
  【 】导读:2013年最新继承法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实施的新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制定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全文如下:
  (《继承法》的立法进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
  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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