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上诉.一审遗漏一个主要犯罪嫌疑人x.二审说我没提供证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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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保险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刑终字第0042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海洋(曾用名:于海龙),男,28岁(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接待员;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男,32岁(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日被取保候审;后于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童×,男,36岁(日出生);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男,32岁(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男,24岁(日出生);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因刑期届满于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海洋、雷×、童×、李×、王×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海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海洋及原审被告人雷×、童×、李×、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雷×、于海洋伙同胡×(另案处理)于2010年12月经预谋后,以于海洋作为被保险人,将已损坏的车牌号为京P×××NO的沃尔沃S40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日,被告人于海洋、胡×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和美汇通酒店附近,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索赔。后骗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金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人于海洋、雷×被查获归案。另,胡×退赔的人民币8万元及于海洋家属退赔的人民币1万元,现均在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于海洋、雷×的供述,被害单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胡×、张×等人的证言,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理赔发票,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银行明细单,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二、被告人于海洋伙同李×、童×预谋制造虚假保险事故。日20时许,在被告人于海洋、李×的安排下,由刘××(在逃)驾驶别克牌轿车(车牌号:京NLN×××)作为头车,被告人于海洋驾驶自己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京N×××11)在中间,被告人王×驾驶童×的帕萨特牌轿车(车牌号:京FW××××)在最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故意制造三车追尾的虚假交通事故,后骗取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4151元,其中宝马轿车理赔款34481元、帕萨特轿车理赔款8800元、别克轿车理赔款870元。后被告人李×、童×、王×被查获归案。另,被告人于海洋家属退赔人民币34800元、被告人童×家属退赔人民币9000元及被告人王×家属退赔人民币870元,现均在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于海洋、童×、李×、王×的供述,被害单位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王×、吴×、黄×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损失确认单,发票,事故照片,工商银行明细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洋、雷×、童×、李×、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海洋属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被告人雷×、童×、李×、王×属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于海洋、雷×、童×、王×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李×当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于海洋、童×、王×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雷×、李×、王×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被告人于海洋、雷×、童×、王×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于海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被告人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六、在案之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十元,其中人民币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一元发还被害单位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八万元发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三百一十九元冲抵被告人于海洋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冲抵被告人童×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一万元,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海洋的上诉理由是: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雷×、胡×,具有立功情节。原审被告人雷×、李×、王×对一审判决均不持异议。原审被告人童×的意见是:其系主动投案,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于海洋、雷×、童×、李×、王×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雷×、童×、李×、王×的量刑适当;本案中的两起保险事故均是人为故意制造,并非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原判引用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系适用法律不当,应适用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于海洋协助并带领民警抓获同案犯胡×、雷×,具有立功情节;建议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雷×、童×、李×、王×维持原判,对上诉人于海洋予以改判,并对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于海洋分别伙同原审被告人雷×、童×、李×、王×及胡×(另案处理),通过人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8万元、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4151元及案发后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后亦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于海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雷×、胡×参与共同诈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将同案犯雷×、胡×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调取,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民警彭×、韦×、朱×分别出具的三份工作记录证明: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报警称,被保险人于海洋于日向其公司诈骗保险金8万元。同年11月13日10时许,民警朱×、韦×在朝阳区王四营乡东太平庄将犯罪嫌疑人于海洋抓获,后于海洋向民警供述了同案人员胡×、雷×参与作案的情况,并带领民警先后在朝阳区汽车修理厂、798一大厦内分别将犯罪嫌疑人胡×、雷×抓获归案。2、原审被告人雷×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供述:日下午4时许,于海洋给其打电话说找其有事,其将地址告诉了他。其当时在朝阳区798××大厦内的博物馆做管理工作。之后,其在大厦二楼大厅等着于海洋。过了一会儿,其见到于海洋和三四位警察从电梯里出来,后警察将其带到楼下询问了关于车的案子情况,再后来警察将其和于海洋一同带回了派出所。3、上诉人于海洋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供述:日上午10点左右,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在其工作的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找到其,并将其带到了十八里店派出所。其在车上就把事实经过和警察说了。到派出所后,其将后来法院认定的第一起事实向民警详细说了一遍。民警让其配合把胡×和雷×抓获归案。后警察让其跟他们联系,其就给雷×打电话,雷×说他在霄云路那边的一家文化用品销售公司,还告诉其怎么走。其先带警察找到了胡×,是去的胡×的汽车修理厂,其后来看见胡×被警察带了出来。当天下午,其又带着警察去抓了雷×。关于上诉人于海洋所提上诉理由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关于于海洋具有立功情节的出庭意见,经查:根据检察机关调取的公安机关抓捕民警彭×、韦×、朱×分别出具的工作记录、上诉人于海洋、原审被告人雷×在二审期间的供述,可以证明于海洋不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雷×、胡×参与共同诈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的犯罪事实,而且还带领民警分别将同案犯雷×、胡×抓获归案。故于海洋所提上诉理由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相关出庭意见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关于原审被告人童×所提其系主动投案的意见,经查: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原审被告人童×的供述证明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将童×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的情况通报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后,童×户籍地民警以找重点人口谈话为由,将童×约至该派出所,后朝阳分局民警将其抓获归案。该情形不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之情形,故童×所提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海洋及原审被告人雷×、童×、李×、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于海洋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雷×、童×、李×、王×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于海洋、雷×、童×、李×、王×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于海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雷×、童×、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原审被告人李×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童×、王×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雷×、李×、王×未直接获利且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故本院对原审被告人雷×、童×、王×予以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李×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对于海洋、雷×、童×、李×、王×犯保险诈骗罪的定性准确,对雷×、童×、李×、王×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引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之规定有误,并因原审判决未认定于海洋具有立功情节导致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六项,即被告人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在案之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十元,其中人民币四万四千一百五十一元发还被害单位浙商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八万元发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三百一十九元冲抵被告人于海洋的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冲抵被告人童×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一万元,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08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于海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上诉人于海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六百八十一元已缴纳在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刘泽代理审判员张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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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新鹏、吕玉奇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南刑二终字第19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新鹏,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北吕湾南组,系..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南刑二终字第19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新鹏,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北吕湾南组,系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因涉嫌犯罪于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29日被。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玉奇,曾用名吕瑜奇,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牛埠口村,系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因涉嫌于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29日被。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志生,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牛埠口村,系河南省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吕湾社区文书。因涉嫌于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29日被。现已被。原审被告人郭俊岭,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党校家属院,系河南省唐河县文峰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因涉嫌于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29日被。现已被。原审被告人李新田,男,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政府机关院,系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因涉嫌于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犯罪一案,于二ОО九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人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 2006年3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城郊吕湾村征用龙山大道和收购储备地,城郊乡政府随派被告人郭俊岭前往吕湾村负责该村的土地丈量及附属物清查、赔偿上报工作,让被告人李新田协助土地所、村委帮助解决在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和矛盾等,尔后,被告人郭俊岭、李新田便会同吕湾村委的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等人对该村的征地面积进行测量和对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清查。2006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在吕湾村牛埠口组测量土地面积和附属物后,四人在一起商量在丈量土地过程中采取虚报占地面积骗取占地补偿款予以私分,当时是吕新鹏提出:再查附属物和量地时,咱们多报些。弄出点钱算做咱的误工费。被告人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均表示同意,而后吕新鹏又让吕志生告知协助丈量土地的被告人李新田在丈量土地时将尺子放松,李新田予以答应,并在丈量时也予以实施。2006年6月和7月被告人吕新鹏和吕志生先后两次找到被告人郭俊岭,吕新鹏说,村里的占地面积和附属物数量都汇总你这啦,你上报时能不能多添点,郭俊岭、吕志生遂在向土地局上报审批的预算报告中增加土地面积约10亩左右,折合补偿款170105元,土地局将土地补偿款划拨至城郊乡财政所后,被告人吕志生向城郊乡打报告陆续将补偿款领出来,被告人吕志生又受被告人吕新鹏的指使,分别以村民吕书法、牛自力,吕应臣、李桂芝、吕新生等人的名义制作了虚报的《吕湾村牛东组滨河西路占地款名单》、《吕湾村牛东组附属物分户表》等,并冒充领款人签名后将虚报的170105元款项取出,后经吕志生手分给吕新鹏赃款65000元,分给吕玉奇赃款48000元;分给郭俊岭赃款30000元;分给李新田赃款6500元,下余的20605元自肥。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吕志生涉嫌贪污村民退耕还林补偿款的问题,4月11日,吕志生在配合查帐的过程中,主动交待了伙同吕新鹏、吕玉奇、郭俊岭、李新田征地款的犯罪事实,4月14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先后通告吕新鹏、吕玉奇、郭俊岭、李新田到案,四人均交待了私分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均退出了各自所获的全部赃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的供述;2、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对吕湾村土地征收工作情况说明;3、城郊乡副乡长郭长运证言;4、吕志生以村委名义向城郊乡政府书写的申请拨款报告;5、吕志生从财政所领取收储地及附属物赔偿款的收据;6、吕志生制作虚假领款人的名册;7、证人吕新生、李桂芝、葛中华、牛银阁、吕中现、韩金怀等20余人的证言;8、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9、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款收据;10、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证明;11、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破案经过。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的犯罪事实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征用龙山大道和收购储备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骗取占地补偿款予以私分,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处:被告人吕新鹏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吕玉奇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吕志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俊岭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新田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所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新鹏上诉称,我不是主犯,我分的赃款不是65000元,而是30000元。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玉奇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且证据已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新鹏、吕玉奇、原审被告人吕志生、郭俊岭、李新田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征用龙山大道和收购储备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骗取占地补偿款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罪。上诉人吕新鹏上诉称,我不是主犯,我分的赃款不是65000元,而是30000元,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经查,吕新鹏分得的赃款65000元有其原有供述与原审被告人吕志生的供述相互印证,这足以证明其分得的赃款数额为65000元这一事实。另在本案中,吕新鹏提议和指挥其他原审被告人和上诉人私分土地补偿款,有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予以印证,其是本案的主犯。故上诉人吕新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吕玉奇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对吕玉奇量刑时,对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分得的赃款及其认罪态度都已予以考虑。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徐 建 淮&&&&&&&&&&&&&&&&&&&&&&&&&&&&&&&&&&&&&&&&&&&&&&&&&&审 判 员&&&&王 晓 峰&&&&&&&&&&&&&&&&&&&&&&&&&&&&&&&&&&&&&&&&&&&&&&&&&&审 判 员&&&&王 振 伟&&&&&&&&&&&&&&&&&&&&&&&&&&&&&&&&&&&&&&&&&&&&&&&&&&&&&&&&&&&&&&&&&&&&&&&&&&&&&&&&&&&&&&&&&&&&&&&&&&&&&&&&&&&&&&&&&&&&&&&&&&&&&&&&&&&&&&&&&&&&&&&&&&&&&&二О一О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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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局
时间: 19:41 来源: 新浪娱乐
作者:  
  主持人王莹:亲爱的新浪网友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新浪视频,我是主持人王莹。李某某案倍受关注,今天我们特别请到了与案件相关的几位律师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请律师和网友做一下自我介绍。
  李在珂:网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也是李某某案里面大魏的辩护律师。
  田参军: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参军,在李某某案中是被害人杨某某的代理律师。
  胡娟:我是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娟,也是小魏的辩护律师。
  申诉需要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主持人王莹:我们今天知道了二审的结果,维持原判,之前有没有预期?
  李在珂:维持原判是我的预期之内,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里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强奸罪成立,这个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说能够给李某某还有大魏还有其他的被告人、上诉人减点刑就好了,这次维持原判没有减刑有一点遗憾。
  主持人王莹:你自己的心情呢?
  李在珂:我自己的心情是如释重负,我的任务圆满完成了,因为我是最早受理这个案件的律师,我和胡律师一起。
  主持人王莹:大概是8月份左右?
  李在珂:刚抓获的当天。
  胡娟:是2月份的时候。
  李在珂:2月21号被抓获当天,大魏、小魏的父母就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来为他们辩护,我担任的是大魏的辩护人,胡娟律师是担任的是小魏的辩护人。小魏年龄最小,这次处罚最轻,判3缓3,胡律师的辩护是最成功的,但是她一直很低调。很少接受媒体的采访。
  主持人王莹:我们问问胡律师,您对这个结果满意吗?
  胡娟:我和我的当事人小魏,还有他的父母亲,对这个结果是比较满意的。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的审理,法官也考虑了案子的证据情况,还有认罪的态度,还有家长的态度,还有对社会的危害性等等做出的判决,可能这个判决不能令所有人满意,但是体现了公正性。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管什么样的生活的背景,只要触犯刑律都必须受到判决。
  主持人王莹:田律师怎么看?
  田参军:今天做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是结果是非常好的,一审事实认定是很清楚的,程序是清楚的,量刑是合法的。维持二审是应当的。我在定性上没有疑虑的,量刑上,如果上诉人在上诉的过程中,争取量刑减轻的话做出了有效的努力,
  主持人王莹:如果结果是相反的话,被害人还有其他的举措吗?
  田参军:现在就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如果二审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做出了相反的判决的话,被害人肯定会提出上诉。
  主持人王莹:我特别好奇的是您是被害人的律师,两边坐的是辩护人的律师,为什么三个人可以坐在一起进行这样的对话呢?
  田参军:这个安排是很好的。这个就是同一个案件的话,有立场向对的双方对同一个事实进行描述的话,更有利于网友对这个事实客观的判断。
  主持人王莹:但是我觉得你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针锋相对的?
  李在珂:在庭上我们是对手,因为他是代理受害方,而我们是加害方,一个受害方,一个是加害方,肯定我们的观点和立场都是针锋相对的。
  主持人王莹:在庭上有过正面的激烈冲突吗?
  田参军:观点上有交锋。
  李在珂:有交锋。比如说在案件的定性这方面,我们认为比如说被害方是有过错的,但是过错的话,如果说法院经过了查实,被害方确实有过错,是可以减刑的,结果我们提出的有过错的观点,法院没有采纳。这也没什么意见,因为毕竟我们只是我们一家之言,法庭上会根据综合的评判,对案件的考量来进行裁判。
  主持人王莹:但是胡律师,作为女性律师会不会有一些情绪去带到生活当中呢?生活中看田律师的时候会觉得很别扭?
  胡娟:不会,法庭上是对手,私下里可以成为很好的朋友的。
  主持人王莹:田律师呢?看他们也不会的?
  田参军:这个不会。律师角色是在不同的案件当中角色是不一样的,在这个案情当中,我们是对立的。我们作为职业的律师的话,对自己的规范和操守,大家都在同一个平台上。
  主持人王莹:这是律师职业性的体现?
  李在珂: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这是二审完了我们才走到一起,之前没有。
  田参军:之前没有私下接触过。
  李在珂:之前开庭休息过程中都没有打过招呼。以前我们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没有接触过。我记得在一审谈赔偿,各个方面的时候,被告人大魏小魏的父母来跟他们进行协商。所以我们对刑事附带民事,我们也没有参与。
  主持人王莹:是不是二审的结果是最终的结果了?或者说原告还会有继续的申诉呢?
  李在珂:我们现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两审终审。经过了一审上诉过后,这个案子基本上就落定了,板上钉钉了。至于说后面有一些上诉人,比如说他对案件觉得冤枉,他还有一个申诉的程序,各个法院都有告诉申诉厅,专门受理这些案子,当然并不是说只要你提出来就受理,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根据法律规定要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足以能够推翻原判决,法院才会受理,会给你发受理通知书,这时候才会给你立案。
  主持人王莹:我不太懂法律,我不知道申诉如果有效的话,最后还会改变判决结果吗?
  李在珂:如果说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二审里面都没拿出来过的新证据,或者是说你觉得案子的程序里面确实有一些什么问题,能够影响到判决,你也可以拿出来。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审查认为你这个案子确实判错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可以提起。
  田参军:这是另外一个途径。
  李在珂: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每一个案子必须要经过的过程,也不影响现在的执行。你现在二审判决生效了,现在该执行执行,该到少管所的去少管所,该到监狱服刑的服刑。如果说每一个案子都说你判错了,我提出申诉,法院受理。我估计问题就太多了,法院审案子审不过来了。
  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一个局
  主持人王莹:田律师,如果李某某不进行无罪辩护的话会不会难度小一点,或者是不会是今天这样的结果?
  田参军:我不知道你说的难度是对法院来说还是对李某某来说还是什么。现在通过无罪辩护来看,造成的后果对李某某是最不利的,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如果不做无罪辩护,难度会更小一点,在量刑的时候会轻很多。
  主持人王莹:等于这个无罪辩护还是害了他是吗?
  李在珂:这个不能这么说。他自己本身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力,犯没犯罪,现在到底是怎么样,只有他自己清楚,法庭辩护人只是根据他所做的陈述,以及案件的其他的证据,来进行综合的判断,看是不是形成了证据链,我们现在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从这个案子来看,这个案子相对来说比较特殊,比较复杂,可能100个人就有100种解释,100种结果。这个案子有的人认为是嫖娼的案件,可能站在李某某的立场上,他可能认为我是嫖娼的案件,为什么呢?因为我上那儿去消费,我事先跟张某谈了价格,出台,出台就是发生关系。当然了跟杨某没有。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跟杨某某说过出台的事了,因为杨某当时酒喝多了,但是有证据证明,这几个人,从第一次口供开始,他们就认为事先给酒吧经理谈好了。这个是能够证明的。谈好价格过后,杨某某不管是兼职还是全职,也是酒吧的员工,张某某跟杨某某是管理和被管理。杨某你上我这儿来了,我就得派活给你。那天晚上酒喝多了,丧失了意识,把人家换好了衣服,并且架上大魏的车,又吃了饭,又送到了人济山庄,她酒还没有醒,你是经理,你要把人带走。但是他没带走,通过这一连串的东西来看,使这5个孩子认为,经理是跟杨某某说了。结果上了车过后,等到酒醒了过后,觉得他没跟我说过,我不知道这个事,我不愿意了。她不愿意了过后,如果说成年人来讲,从法律上讲,当她不愿意了,应该把人家放下来让人家回去,可是这些孩子呢?他们认为我跟经理谈好了,交钱了,说好的事了。这时候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了,不能再强迫她了,这些孩子可能不冷静,也可能别的原因打了她,最后导致了强奸罪。这个也符合强奸罪的要件,使用了暴力,并且也轮流跟人家发生了关系,人家明确表示不愿意,所以法院的判决没错。
  所以说这个案子没法考虑她以前发生的过程,因为从目前的法律来看,不管你前面是怎么样的,不管你事前的行为是怎样的。
  主持人王莹:所以我们在这儿也可以理解,之前我们在采访梦鸽女士的时候她也提到这就是一个局,您如果是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你会从哪个角度辩护?
  李在珂:如果说是个局,现在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公安没管这个事,没查这个事。所以说一审法院,我记得当时他们也提出了说酒吧有问题,说杨某某有问题,但是你没证据。但是我们客观来看,杨某某是受害人,始终是受害人,不仅仅是这5个孩子的受害人,也是酒吧经理的受害人,杨某某是喝醉酒了,我已经丧失意识了什么都不知道了,现在有所有的视频显示,包括吃饭的视频显示,杨某某一直是趴着,酒吧经理跟孩子说,说人家同意了。其实你也没跟人家商量。在这个情况下,对这起案子的发生确实是起到了一个很坏的作用。
  李某某曾在监狱里朗诵诗歌被评很优秀很文静
  主持人王莹:我不知道田律师,有没有接触过李某某?
  田参军:就是在法庭上远远看过,私下没有接触过。
  主持人王莹:你觉得他是什么样的人?
  田参军:不太好评判。
  主持人王莹:胡律师呢?
  胡娟:有同感。
  主持人王莹:李律师呢?对李某某你接触的应该更多?
  李在珂:我接触得多。刚进去不久,今年的端午节,我作为看守所的特邀嘉宾,参加里面被在押的青少年有一个节目的表演,当时参加了,这个孩子也在表演里面朗诵了自己写的诗,表演的很不错的。我当时还说这个孩子挺文静的,给我的印象不错。我当时还想,这么一个优秀的孩子,文静的孩子怎么会去打人呢?怎么会跑到酒吧这个地方去。当时我心里面也感到大惑不解。这是第一次。
  后面就是开庭过程中了,在开庭过程中,说实话,在一审给我的印象,当天的印象不是太好。
  主持人王莹:他是什么样的表现让你觉得不好?
  李在珂:当时在一审开庭的时候,有点漫不经心的,有点东张西望,注意力不集中。小孩,心智不健全,东看看,旁边看看的,腿抖动着。当时我觉得法官尤其是当时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当时就拿眼瞟他,但是我们不能说什么。他妈妈跟我发生冲突过后,确实是攥紧了拳头,瞪着我。二审开庭过程中,就比一审强多了,回答问题,注意力这方面都挺好。二审最后陈述,虽然是没认罪,但是态度各方面还是比较诚恳的,我记得他说了几句话,不能说我没做的事情,让我承认了,我态度好。也不能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又怎么怎么的。二审表现相对还是很不错的。在二审开庭前一天,我到看守所提大魏的时候,他的律师是排在我前面的。当时他一个人坐在那里,看见我过去了之后,还跟我点了一下头,示了一下意,我也点了一下头。我原来以为这个孩子肯定对我有多么大的仇,其实他最后一次陈述也说了,我对所有的人都没有仇恨,我不仇恨所有的人,也不仇恨所有的事,也不仇恨这个社会。如果给他一次机会,他会好好做一个好孩子,大概是这样的。
  主持人王莹:说心里话,很多网友不能够把他跟其他的孩子一样看待,作为律师,我不知道你们是否能够客观的看他呢?
  李在珂:首先来说,从我来讲,从个人的角度,我跟他妈妈是有冲突的。前一段时间原因大家都知道,网上也互相爆短信这样。现在回想作为一个母亲,作为一个儿子,做出这样的反应也是可以谅解的。但是我觉得对孩子的教育,不管怎么样,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还是没有做到位。有些地方还是要反思,还是要总结的。不能说我自己的孩子一点问题都没有。到了这个年龄就是一个问题的年龄,世界观各方面,世界观这方面还没有完全成熟。有的时候想问题很简单,我觉得家长或者说整个社会都得反思。家长是不是有时候太溺爱孩子了,疏于教育,给他们提供优越的条件,想要什么就给什么,可是对他的管教方面,有时候就形成了放纵,严是爱,宽是爱,古话讲不打不骂就变坏。通过这个事也对所有孩子的家长也敲了一个警钟,不能说要什么给什么,给孩子们提供优越的条件就是爱孩子了,某种程度上不是爱孩子,而是毁了孩子。
  李在珂称自己是免费接受梦鸽委托完全不涉及利益
  主持人王莹:田律师,最近律协说我们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律师违规的情况,而且在二审结果出来之后,要出来处理方式,您是怎么看这件事情?
  田参军:应该会出这个结果了,律协之所以迟迟没有对外公布这种结果,更多是顾虑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一审的判决并不是生效的判决,二审是生效的判决,二审做了之后,这个事尘埃落定了,律协才方便这个案件代理过程当中,哪些律师的行为是违规的,才能做出对他们违规行为的一种评价和处理。
  主持人王莹:就你观察,你觉得哪位律师在过程中会有?
  田参军:不太好说,律师出来结论公布之前,现在不太好说这个问题。
  主持人王莹:您觉得现在这个案件和以往接到的案件有什么不一样?
  田参军:就这个案件本身就是多人参与的案件,案件本身还是很清楚的,大家通常说的比较普通的刑事案件。我认为这个案件可能特殊在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之外的东西、力量,出于某种考虑,想对舆论进行引导也好,其他的想法也好,在后来操作的时候出现了和其他案件不同的效果。
  主持人王莹:胡律师,我特别想问你,这个案件像田律师说的,可能和以往有一些不同,因为它有一些附加的东西,我们律师会因为这些附加的东西会受到干扰吗?或者说这些附加的东西最后会真的附加到我们身上?比如说名和利?你考虑过吗?
  胡娟:像强奸、轮奸的案件也代理过很多,只不过没有像这个案子那么受到关注。作为律师,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恪守律师职业规范,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我们要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发表辩护观点。当然这些名、利是没有在我们考虑范围之内的。
  主持人王莹:但是没有考虑现在客观的事实,像田律师、李律师确实为我们大家所熟知了,李律师你的生活会有改变吗?
  李在珂:你指哪方面?
  主持人王莹:如果在接其他案子的时候价格会不会更高了?
  李在珂:也就是你刚才说的名和利。前段时间在一审判决完了以后,我跟梦鸽女士也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有很多短信,里面也涉及到关于我个人追求名、利这些东西。坦率说,我当时发来短信的背景,还是以一个开玩笑。实际上就是一种谦虚,一种开玩笑,你看看我,办这个案子出点名什么的。我们所有的短信,她只是发表了一部分的短信,其实我们中间的短信还有很多,包括我们交流的,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些东西,提到这些内容,前面还有一大截,都给掐头去尾省略了,现在呈现在观众面前的,李在珂律师想怎么怎么样。你说我到底想不想名,想不想利,肯定对于每一个人来讲,在你的意识里面,都是不可避免的。我要说我一点不想,人家说你这个人太虚伪了。
  首先从利的角度来讲,律师法规定,律师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并不是说在尽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常年给社会弱势群体我们是免费的,有一些老百姓来了,有时候老头老太太因为小的纠纷打不起官司,有时候我真是就免了,对有钱的就收的高一些,我的做法就是打富济贫。我的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统计的。但是你说在利的方面,我要强调的是在梦鸽女士说我利的方面,其实我是跟她谈清楚的,是免费。因为她已经跟我说清楚了,她频繁换律师,已经对她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让我帮帮孩子,我当时是一分钱都没拿她的,就吃了一顿饭,后面所有的事都是免费。你不相信可以问她本人。我跟她完全没有涉及到利,也没有谈到钱。她让我帮忙,我当时想代理这个案子主要的目的是什么呢?我的主要目的是当时大魏、小魏已经在我的律师事务所了,法律并不禁止只能代理一个或者是两个被告人,我可以继续为李某辩护。这样来说,我已经有两个人了,再有我们代理了,这个案子就是比较清楚,便于整个辩护。大概是这么个情况。
  首先我跟梦鸽老师之间,完全不涉及到利,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谈清楚了就是帮忙,现在很多短信也在那儿,我也答应帮忙,一分钱不收她的。第二个至于说名这方面,你说我说了一些话,我的心态你是不是嫌我的名太小,通过你的事,咱们也吃把名。我们一般来说都会这么说,只不过当时为什么发短信呢?因为她说她接电话不方便,打电话忙什么的。当时就是约定发短信,还有的事,如果说我觉得这个事对我不好,我肯定不会发那些短信。我对梦鸽老师公布短信我是有看法的,首先这个还是不道德的,朋友之间聊个天,说个话,你公之于众了。从另外的角度讲,我发这些短信,我不是让所有人看的,我是有对象,你没经过我同意就公布出去了,这种做法妥不妥当呢?道不道德呢?可能我们是由于有误会,我也原谅,也没有说因为有这个不愉快,我去向她报复或者是什么。我报复不了,我本身自己只是一个律师,最后做出裁判的是法官。我只是个律师,我的话法庭可以听可以不听。就跟律师二审发表辩护意见一样,法律不采信。说串供这些的在一审都讲过了,大魏在进公安局过后,做了9场口供,都是那么说的。我在一审的时候,刚开庭前一天,我就见了一次,怎么教他呢?我也串不了。而且当庭说的那些东西,跟他以前说的是一样的。口供不是我教的。包括像梦鸽老师的儿子,李某某,他自己在一审的时候笔录都承认了,也跟别人相吻合,你怎么解释。反过来讲,你儿子承认的东西也是我教的了,不能那么讲。
  我们之间肯定有好多误会,当然我也不是一个完人,我也有缺点,所以我也在尽量的,行业协会也找我了解情况了,我们也提出了我们作为首都律师要有高标准来要求自己,要维护首都律师整体的律师形象,不能搞得太娱乐化了。但是这个东西娱乐化怎么看呢?这个案子一出来过后,媒体包括新浪都是放在娱乐板块,老百姓也是放在娱乐的茶钱饭后的谈资。作为我们来说,我们觉得这是严肃的问题,结果变成了娱乐问题。我们在二审就比较慎重了,按照我们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要求,严肃对待,拒绝了很多的采访。因为我们觉得像新浪、凤凰这些媒体都是主流的媒体,比较严肃的。所以我们选择了接受你们的采访。通过你们这个平台,好在案子判完了,也没有什么别的,包括我们跟被害人相对立的律师都是坐在一起,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来审视这个案子,来给观众和网友传递一些比较客观的东西,是这个目的。
  胡娟:这个案子在二审庭审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原审被告人和上诉人最后陈诉的阶段,包括李某某本人也讲,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律师会见的时候都有警察在场,律师不可能教他们说什么,之前律师到底有没有教唆他的当事人说假话,这个答案是不攻自破的。有人说李律师教他的当事人说假话什么的,这个都是诬蔑。
  主持人王莹:二审过程中,审案13个小时,怎么会这么长时间?
  田参军:一个是二审的时候,由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都换了律师,新律师接触案件之后,可能有熟悉的过程,发表意见的时候,要做出一个新的全面的阐述。二审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合法、公正,充分听取了他们的辩护意见,基本上在他们发表意见的时候,审判长和审判员很少打断他们,让他们尽情的发挥他们的意见。法庭辩护的时候,这次破天荒,给了两轮以上的辩护的机会,时间拉的长了一些。
  主持人王莹:听说周某当庭大喊大叫,出了庭把证据拿给媒体看,有这么回事吗?
  田参军:今天是二审宣判,本来不需要辩护律师。案件本身发表什么辩论意见的。只是在宣判之后,有一个环节,法庭教育,辩护律师可以从对被告人今后认罪伏法改造充分做人的时候,给他们进行道德教育。在这个环节的时候,就是王某的律师周律师借着这个法庭教育的机会发表了一些和法庭教育无关的言论,干扰了法庭正常的秩序,又没有听审判长制止,被带出法庭了。
  主持人王莹:杨女士是什么样的状况?
  田参军:她的状况和上次一审开庭的时候相比有所好转。但是,因为精神疾病康复是相当漫长的过程,现在还没有完全的康复,主要是在接受药物治疗,还在修养,注意心情调理。
  主持人王莹:今天节目的最后,我们也希望律师能对这个案件给予一个客观的评价好吗?
  李在珂:这个案件到今天为止,经过了将近9个月零几天的时间,经过了这么漫长的过程,我觉得是从公安到检察院,从一审到二审,我觉得各级领导重视,都是派出了最优秀的警官,优秀的法官,优秀的检察官办了这个案子,所以整个诉讼都是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问题。但是有一些小瑕疵,我在一审的时候,也把预审小的瑕疵,我带着放大镜,问问题没恰当的,该记的没记得都梳理出来了。但是这些证据并不构成非法证据,只是小的瑕疵,并不影响整个的效率。因为非法证据,按照定义包括像长时间的疲劳审讯等等,并不是这些,只是小瑕疵。按照现有的法律来定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这方面,还是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原来我以为二审会对发生的特殊的原因这方面来综合加以考虑。但是二审好像没考虑,但是我们也说不了什么,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是不考虑你的事前行为的。单从量刑上来看,我觉得都是很正确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强奸罪成立,包括大魏的代理人,我,在二审也没提出上诉,认为是正确的。
  如果说我对案子有什么感受,法律是无情的,是高压线,谁也不能够触碰、违反,无论你地位有多显赫,背景有多大,只要你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个开不了半点玩笑,不能把法律当儿戏。通过这个事,我希望能够让天下所有的孩子父母,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同时也希望社会关注这些未成年人。他们现在受到了法律制裁,不是说就不管他们了,全社会还得关心他们,还得给他们创造教育、感化、挽救这样的好的环境。
  田参军:这个案件也是刚才李律师说的,过去了9个月零7天,期间我和李律师一样,也是非常早就接触到了案子,案发没一个礼拜就接到了这个案子了,参与到了全程,对整个的过程是非常了解的。
  这个案件引起了我的很多的思考,有两点思考,我想在这儿拿出来跟大家探讨一下。第一个思考,为什么这4个未成年人,最小15岁,为什么要做这样的犯罪,不是因为饿了去偷衣服穿了,而是家庭条件这么好的情况下,李某某、大魏、小魏家庭条件都非常好,这么好的家庭条件这么好,为什么不好好学习,会做了强奸、轮奸的犯罪,这个要整个社会思考,包括家庭、父母,还包括学校,大家都要思考这个问题。怎么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第二个思考,案件宣判之后,包括一审宣判之后,有两个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之后,还有人提出要申诉。为什么同样的共同犯罪,这么多人参与了,这么多人看见了,有这么多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的条件下,还有人坚持自己没有参与,什么都没有干,什么都没有看见,引起了社会共识的撕裂,造成了这么样的效果,这也要引起大家更深的思考。
  胡娟:这个案件对于这几个被告人来讲,或者说对未成年人来讲,在案发当时,他们并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认为的性质和后果,这肯定是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的。
  主持人王莹:谢谢几位律师真诚的分享,也希望今天所做的交流能够给更多的网友,包括家长、青少年、未成年人一些启发,谢谢各位,也谢谢网友的收看。
  指定化妆造型:易茗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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