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是做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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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颂方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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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冯员外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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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谭颂方
发布时间: 12:41:34&&
  谭颂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根据湖南省高院网 显示:谭颂方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原纪检组长邬文生任副院长、不再担任纪检组长。
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494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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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颂方,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学学历,湘潭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197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08月至1984年09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干部;
1984年09月至1986年07月 在北京电子专科学校学习;
1986年07月至1988年04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干部;
1988年04月至1991年10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副科级干部;
1991年10月至1996年05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机要局主任科员;
1996年05月至1996年10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业务指导处主任科员;
1996年10月至1998年11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机要通信技术维修服务站站长(副处);
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驻沅陵县扶贫工作队队长;
1999年11月至2001年01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业务指导处副处级干部;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
2001年05月至2002年04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2002年04月至2007年12月 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正处级秘书;
2007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任湖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2014年11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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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文生,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
1986年7月至1991年7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1988年7月至1989年10月,在常宁县人民检察院挂职任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1年7月至1995年1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刑检二科副科长;&&
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刑检二科副科长(正科);&&
1998年2月至2000年12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刑检二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0年12月至2004年12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2004年12月至2007年3月,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2007年3月至2007年11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2007年11月至2012年05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湖南省纪委派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14年11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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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践踏法律,制造错案谁来管!
琰 发表于 &17:55:21
『标签:&->&』
  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  我以愤慨的心情投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张阳,在再审立案复查一起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规划许可行为侵权案中,指驴为马,是非颠倒,黑白混淆,滥用职权,枉法裁定“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对此错案我于日向贵院纪检组举报,一位康法官接待并受理了我的举报材料,时间过去了两个月,立案不查,对举报人搪塞敷衍,说他们是依法办案。在纪检组邬组长的过问下经举报人多次催促,十分不情愿的情况下,康法官4月下旬将举报材料移交到行政庭曾庭长处理。  日我向曾庭长查询,此案如何处理。就是这位曾庭长,态度蛮横,以势压人,说他的司法程序走完了,对此错案不予纠正,要我到中纪委举报,去最高法院申诉。蓄意将矛盾上交,制造群众对政府不满,这难道是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吗?经过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省高院,居然仍有这样“法官”自我护短,实属可悲!为此,我将此错案在网上向您举报,恳请康院长秉公执法,切实纠正错案。我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指导案例分析张阳裁定的“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是错误的,是制造错案。应依法立案再审。  一,适用法律错误,应立案再审  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确认被告市规划局发给第三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被告依职权(谁给被告职权,行政许可法第2条“没有给予职权”)作出的该行政许可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定给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的行为。二审法院违反该条款,未经依法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省高院立案复查,行政庭法官张阳承办。在推诿搪塞申诉人两个多月后,于同年10月17日姗姗来到衡阳,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何利国,肖大鸣陪同到违法建筑长河广场商住楼现场,对照上诉人提交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实地勘察比对,在此后的三个月中本案不见下文,经申诉人多次催促,在省高院行政庭长过问下张阳于日发出“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历时5个月结案。然而“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的时间为日。为何扣压一个月才发出,张阳与二审法官及当事人作了何种交易,个中原由耐人寻味。经本院复查认为(也就是张阳认为):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3)衡中法行终字第03号行政判决,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不予再审立案”。(法律适用错误,此案没有经过依法审理,那来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怎么合法)。  “可爱”的一,二审及张阳法官先生,本案是“诉衡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你们不依据“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为袒护被告的违法行为和保护其违法利益,绞尽脑汁,煞费苦心,错误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没有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审理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省高院“不予再审立案”!是何等谎谬!请问法官先生,被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未经依法审查,被申诉人是否可以核发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呢?卫生局,烟草专卖局,房地局及工商局是否可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呢?因为他们都有权发证也都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该法条没有规定他们不可以发呀!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及省高院“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未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是恶意制造错案,应依法撤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引用法律条文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二,被申诉人核发的“两证”违反“城市规划法”,应依法撤销  1.被申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第31条,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规划设计条件”,无国有土地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违反《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5条,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办理用地手续逾期自行失效,且证据之间的用地面积自相矛盾,与立项批复用地面积不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  2,被申诉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第32条被申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面积6300O,“规划施工图”的用地面积6500O。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面积5855O,逾期自行失效。日第三人用逾期失效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2007A)205295号国地证(用地面积3044.9O)为无效国地证,相关证据的用地面积自相矛盾,事实不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张阳认为被申诉人颁发的缺乏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面积不一致等程序上的瑕疵尚不足以导致颁发给第三人的衡规建(2003)字第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衡规建(2008)字第4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或被撤销。张阳法官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仅视为瑕疵,不能撤销,违反法律规定,显属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三,张阳认为:“该项目已经建成使用多年,强制拆除长河广场的要求亦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条规定申诉人要求拆除长河广场商住楼于法有据,既不损害公共利益,也不损害国家利益,该项目纯属商业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诉人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为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再审。张阳滥用手中的司法权不予再审立案,违反该条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是保护非法利益的违法裁定。  长河广场项目日动工,日竣工,尚未通过国家验收,至今受骗购房的无辜业主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申诉人秉承“以人为本”以构建社会和谐为目的认为撤销“两证”不会给无辜的业主造成损失,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撤销“两证”后长河广场项目就是违法建筑,按“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这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并用,既然不能撤除就可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该违法建筑经国家没收后,被申诉人会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给每位业主发放验收合格材料,即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怎么会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呢?真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是违法审批该项目的被申诉人和违法建设的第三人,将共同承担损失。法律不保护违法利益,对违法建设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张阳认为:“如果该项目涉及你住宅的日照,通风,采光的权利,你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经获得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指导案例“扬州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而是因相邻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基于的相邻权,属于民法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建筑物相邻产生的日照,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现实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的与其他当事人相邻权有关的行为是经行政机关批准,许可的,其他当事人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邻权人有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涉及相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相邻权不受侵害。(按此法理释明,张阳指的其他合法途径在哪里?请你告诉我!)本案28幢楼居民因认为扬州市规划局核发给东方天宇公司的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其日照,通风,采光等相邻权而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类行政诉讼的审查重点,应当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建设的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建筑管理的技术规范,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五,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依法再审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信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被申诉人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规划施工图”中恶意规定两楼间距为13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按照“规范5.0.2.2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按此规定的间距系数计算98×0.951=93.2M,按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8条“老城区改造三原则的间距比1:1计算间距为98M”。”被申诉人恶意规定13M为两楼间距,少于法定距离,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六,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申诉人的相邻权,应依法再审  申诉人在一审立案后,即向法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书”,由衡阳市中级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日照分析鉴定,湖大司鉴中心通过实地勘察测算,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作出“日照分析报告”。分析结果表明:衡阳市长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河广场两栋高层住宅楼和相应地下室建成后,易赖街69号C栋201室大寒日外墙各窗台日照时间均为0.0小时。该日照分析结果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建筑项目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日照规定:“大寒日不得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得少于1小时”。被申诉人将建筑间距规定为13M,侵犯了申诉人的相邻权,证据确凿,事实成立。该证据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诉人并预交了2万元的鉴定费,是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一审,二审及张阳法官良知泯灭恶意对合法证据不予认定,就是要申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意在袒护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用心何其险毒。应依法再审。  张阳法官炮制的(2013)湘高法行监字第108号“不予再审立案通知书”,是一份无法律依据的违法裁定,是省,市,区三级法院法官联手制造的错案,开创全国审判案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先河。法律的尊严何在?!公平与正义何在?!  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让违法者不得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一方!让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阳光洒满三湘大地,使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恳请省高院康院长对此错案依法查处。让受害者不再蒙冤,不再悲伤!  此呈  投诉人(申诉人):王曼郦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易赖街69号*栋***室  电话:***&&&& 住宅:***  2014年5月 12 日&
网友25:只要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
基层法院有多黑!老百姓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很难,政府都是在忽悠老百姓:你说理时,他同你说法,叫你依法维权;你说法时,他同你讲政治;你说政治时,他同你讲霸蛮。支持楼主向中央和最高院去投诉
网友10:不法系统黑啊
基层法院法官私自会当事人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而且公开索贿,对双方当事人索拿卡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屡禁不止。长沙县法院黑心法官层出不穷:2012年的错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黑心法官不但没被处理,反而高升副庭长,现任法官更黑,故意拖延办案时间,枉法裁判,黑白颠倒,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院长倒埋怨当事人不要吃饭没事干,整日为打官司;纪检监察推诿;县检察院敷衍拖延;县人大说不干涉个案;县纪委说不干涉司法;县政法委不调查不核实,照法院的葫芦画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地回复当事人。如此下去,黑心法官当然肆无忌惮了,司法公正何时才能实现???
红网@红网:q
有些当事人就是喜欢无理取闹,打官司总有输有赢,没有达到目的就闹,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对于这样的人就应该像打击医闹一样,依法依规处理。
网友47:三楼在发屁
只有亲身经历了打官司的人才有发言权,不要拿理论上的东西与现实司法现状比,现实中司法领域很腐败。老百姓没有法律论据,光闹有用吗?
红网@红网:四楼的
四楼的&那你有本事去闹啊,凭你一个人就能治理腐败么?
网友50:五楼素质太差
照5楼如此低素质的意识,国家就不要司法公正了,还要惩治司法腐败干什么?只有广大公民加强法制意识,敢于与一切不法行为和司法腐败斗争,才能社会主义公民的标准。过去一个共产党员为了信仰,不怕牺牲生命,5楼的该好好作人吧
网友54:衡阳长河集团是出了名的无赖
衡阳长河集团是出了名的无赖
网友12:长河集团能有信誉,母猪都会上树
长河集团能有信誉,母猪都会上树
这是第1 - 8条评论,共有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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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请求湖南省政法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定异地调查彭毅命案
请求湖南省政法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定异地调查彭毅命案
申诉人:彭贤佑&
男 现年83岁 汉族1930年11月24日,身份证242274住城步县西岩镇温塘村四组,中国人民解放军赴朝作战志愿军退伍军人& 联系电话
事情起因,我小儿子彭国良因采购广西一批杉树苗,得了2800元回扣费,被检察院逮捕,城步县检察院怀疑彭毅参与其案,年月日,刘盛源和杨小舟来到了温塘村传唤彭毅问题话,当晚,被检察院刘盛源等人刑讯逼供致死。
&年的月日,我们接到西岩镇司法员马进利电话,彭毅死了,我们来到城步县检察院寻问彭毅死亡原因,在城步县检察院门口看到张贴一张公告,内容是:彭毅的死亡与检察院无关。第二天,城步县检察院又贴第二张公告内容为:彭毅因神经错乱、心肌梗塞而死。第三天城步县检察院又贴第三张公告则称彭毅是自己跑到庄稼村摔死的。
我们为了方便以后讨说法,就请人来对公告拍照取证,城步县检察院日夜派专人看守,不准拍照。
我们找到城步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王才会,要求尽快侦破此案。王才会承诺马上组织刑侦大队侦破此案。但不可思议的是,有重大嫌疑本来应该回避的城步县检察院居然提前介入彭毅案,当有人问及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的答复是:“彭毅死亡一案,检察院已提前介入,由检察院自行侦处”。从此以后,公安机关竟然再也没有过问此案,而“自行侦处”的检察院至今23年没有“侦处”。
年月日城步公安局解剖我儿彭毅尸体时,我儿一块上海手表和口袋里一元币由法医保存,放在城步公安局。
当我要求取走我儿手表时,法医何祥云说:“手表你拿走了,今后你申诉就没物证据了”。
解剖我儿彭毅尸体时,很多警察在案发地点严密把守,不准我们参与监督解剖,只有庄稼村村民杨宗盛等人目睹了解剖过程。事后,杨宗盛称,“我看到法医将死者的肠子翻开,里面全部是黑色的淤血。我敢肯定死者是被人打死后拖到这里来的,因为肚子里有这那么多淤血,脑袋太阳穴还有一个紫红色血印。”
年月日,城步县检察院单方面又请邵阳市公安局法医来第二次解剖彭毅尸体,鉴定书结论是彭毅是患肝硬化晚期,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土坑摔下致死的。
令人不解的是,城步县公安局第一次解剖的尸检鉴定从未向我们出示,而市公安局第二次解剖的尸检鉴定被隐瞒了2年之久,是在我上访被迫于2年后复印给我们。
第一次参与尸体解剖公安局法医何祥云对我说:“我参加过彭毅尸体解剖,这个尸检鉴定书不是我写的,彭毅死因结论如何写的也不知道,我也没有在尸检鉴定书上签字。尸检鉴定书上公章是谁盖的,我也不晓得”。
彭毅非正常死亡在城步县检察院。参加关于彭毅死亡一事研究的人大、政府、公检法司副级领导,作出关于彭毅之死的结论是:
“彭毅与检察机关需要侦查的案犯互相进行窜供,将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写信告知被捕的人犯,是防碍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彭毅在检察院问完话,看了问话材料签好字后,趁案件承办人员向领导汇报时,不打招呼,私自离开检察院外出以致后来身亡,其一切责任均自负,检察院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殴打行为,且在彭擅自离开后多处进行寻找,故对彭毅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12月18日,堂弟彭贤应参加协商有关彭毅死亡丧葬费有关问题的会议,检察院答应给我们3000元的安埋费。副检察长杨大书要彭贤应先发言,彭贤应说:“彭毅被你们检察院的人喊上来,身体好好的,现在不明不白的死了,是死在山上,还是死在检察院?彭毅死了以后,检察院张贴了彭毅死亡的公告写了三次,第一次公告的内容是,彭毅死亡与检察院无关。第二次彭毅是神径错乱,心肌更塞而死。第三次是彭毅自已到庄稼村山上死的,彭毅究竟是如何死的,你们想用二三千元打发就了事,这个字我不签”。
城步县政府、公检法司领导把关押我小儿子彭国良在检察院当人质,威胁我们,你们不听话,我们就要判彭国良的刑。
之后,为了救出彭国良,我们在城步县政府、公检法司领导压迫之下,公安人员强行将彭毅尸体装在棺材里,由城步县检察院派车,公安人员押车,强行把装彭毅尸体棺材拉到我村公路边,丢下彭毅尸体就走了。
几个月后,小儿子彭国良问题查清,无罪释放。
彭毅尸体安埋以后,城步西岩一位司法员和城步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县政法委专门发了一个联合红头文件,要县司法部门,律师、法律工作者、乡镇工作人员不能为彭家人为彭毅命案提供咨询服务。
儿子彭毅是江南小学民办教师,边教书,又学习法律准备考律师,而且经常帮政府部门写新闻稿件,有稿件还刊登在中国青年杂志上,彭毅遇害后,广播局长肖明勇说,“彭毅是优秀青年共青团员,他新闻稿写得很好,还有稿费没有领”。
彭毅死亡时大女儿还不满二岁,媳妇吴小云正挺了个大肚子,怀孕我孙女八个多月了未出生,小孙女出生后六个月媳妇改了嫁,家庭全无经济来源,生活极端困难,小孙女没有奶吃,怕养不活只有送了人家,小孙女从娘肚子生出来就没有见过父亲,母亲又改嫁,小孙女饱受了人间失去父母疼爱悲惨痛苦。为了给彭毅伸冤,从儿子死亡第一天起,我开始到县人大、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邵阳市人大、市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到湖南省人大、省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上访23年。
2002年9月17日邵阳市检察院纪检组发文,根据我的举报由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邵阳市检察长周建达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黎华荣的批示,监察室主任黎力华等人深入城步县对关于城步县检察院刘盛源违法违纪情况的反映进行了调查,邵阳市检察院纪检组根据我1998年2月27日和3月6日至1999年、2000年不断写举报材料,调查了城步县纪委书记何培云、以及涉案的知情人,被举报人,提取了刘盛源提供伪造尸检鉴定书,邵阳市检察院纪检组根本不去案发地庄稼村调查,只在县宾馆吃喝几天,凭涉案人员,被举报人刘盛源伪造尸检鉴定书,何培云的汇报,邵阳市检察院纪检组就作出,彭毅不是因暴力打击致死,而是因生前患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引起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的坑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出血而死,的结论,经过调查,作出《关于刘盛源同志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对其中的关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问题进行了定论。认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违纪。
原八角小学一位教师亲自听到邵阳市公安局人员说,庄稼村死尸不是第一案发现场,是移尸第二现场。
我们在告状无门之时,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我们全家委托好心人杨宗才协助寻找线索,杨宗才花半年多时间利用收废品在庄稼村寻找第二现场,是否有目击证人的线索,功夫不负苦心人,杨宗才在庄稼村找到饶志义和饶家余二个杀猪师傅,饶志义说,“那天凌晨,我们二人骑单车去界背杀猪,出门到马路上刚好和城步检察院一辆吉普车会面,过后停在马路边,回头看了是一辆黄色吉普车,也不在意为什么停车,继续骑车杀猪去了,等下午卖肉回来,看到法医杨旺宏站在马路边,我喊了杨旺宏一声姐夫,你在这里做什么?我才知道早上吉普车是装了个死人,停车去丢尸体的”。
另一个目击证人庄稼村村民杨志浩,杨志浩说,“那天清早我去田里收烂草时,走到一坟墓边田里收拾烂草时,听到停车声音,抬头望马路上时,一辆车停在公路边树底下,再又望相距一百余米左右去邓家冲小路上看见二个人一边一个拖了一个象喝酒醉了的人上坡,头朝下,双脚是拖起的,我怕惹事不敢陇去看,到下午庄稼村村民肖祥银看牛发现无名尸去公安局报案,才知道拖起是一个死人往山上抛尸”。
杨宗才找到第四个目击证人文世平。文世平说,‘‘1991年4月18日城步县检察院怀疑我做木材生意有经济问题,检察人员陈业国,肖辉礼把我从洞头村押到绥宁县城,又从绥宁押到洞口,从洞口又押到武冈市人武部,检察人员陈业国,肖辉礼在武冈市人武部轮流审讯了我三天三夜,不准睡觉,他们三个人在询问我时,陈业国、肖辉礼都用打死彭毅丢到山上去作比喻吓唬我,亲口说:‘‘你知道彭国良吗?他贪污了很多钱,他老兄彭毅不配合我们调查,被我们检察院打死,丢到山上。你要不老实招供,也象彭毅一样把你打死丢到山上”。我始终以为是吓唬我的,后来我到县城政法委、人大、木材公司打听,证实彭毅是检察院打死,丢到山上。我为此还写了报告交到有关系部门”。
肖祥银(村民):“那天下午,我看到对面黄土包山坡上躺着一个人,我喊他没有动静,我就又喊了在山漕里看牛的饶兴怀,二人一起去看那个人。结果发现这个躺着的人已经死了。我看见这个人的衣服是宿上去的,并还看到这个躺在那里身后的毛草倒向两边,约有三丈多长的毛草倒向两边,这个人是从山上边拖下来的,我还看到死者一块手表还在走动,我看了以后,就步行走到公安局报案”。
原西岩区主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刘兰芳接到县领导电话上来,副区长刘兰芳说:“上来处理彭毅死亡后事,彭毅死亡以后,我到庄稼村作过初步调查,彭毅尸体后面确实有十多米毛草倒向两边痕迹,并且中间还有一株糠头柴断了一个新鲜的尖尖。我怀疑彭毅的死与检察院有关,但是上面的领导不准我介入调查,随后领导把我从行政部门调到商业部门去了”。
朱孟辉(城步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说:“当时我是检察院一名法纪股长,这个案子是副检察长杨大书主管,当时彭国良贪污一案六名办案人员分别是:付股长刘盛源、经侦股股长肖辉礼、付股长肖辉文等人。日中午后我到三楼,那个人在办公室还好好的。怎么突然死到了那山上呢?我是有点怀疑”。
杨宗才将调查彭毅的线索视频材料交到城步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局刑侦大队己派出民警张和平(电话)等人对上述证人多次进行核实,证明杨宗才调查材料提供线索是属实的,并且告诉了杨宗才,刑侦大队长周小敏说“我们刑侦大队已写报告请求局领导批准要求立案”。2011年8月25日我们找到城步县公安局局长申松能,局长申松能说,“根据《刑诉法》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我们公安局不能立案,你们去找上级检察院,我们以《刑诉法》第二款规定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立案,湖南省检察院不但不立案,将申请立案材料立刻转到涉及此案的城步县检察院。
2010年12月7日城步县检察院向邵阳市纪委、检察院,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汇报,和2011年2月28日城步县检察院向湖南省检察院,及2013年1月18日在湖南省检察院网上发布说,“彭义在检察院问完话,看了问话材料签好字后,彭趁案件承办人员向领导汇报时,不打招呼,私自离开检察院外出以致后来身亡,其一切责任均自负,检察院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殴打行为,且在彭擅自离开后多处进行寻找,故对彭义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事实并非如此荒唐的结论,根据我委托人杨宗才调查提供给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线索、城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进一步调查核实,又有多个媒体、记者到城步调查真相,彭毅是被刘盛源等人暴打致死以后伪造现场抛尸的。同时,我们委托杨宗才调查线索,连累了他,因城步县公安局不立案,我们委托杨宗才把彭毅死因发到网上,我们又在大街上贴小字报,,杨宗才被刘盛源等人报复,城步县公安局以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天,还要送他劳动教养三年,通过杨宗才打行政官司,申请城步县法院调取刘盛源审讯我儿彭毅问话笔录,证明1990年12月15日问话笔录不是我儿彭毅字迹,是刘盛源等人把我儿彭毅暴打致死以后。刘盛源摹仿彭毅字迹伪造假笔录,杨宗才申请司法鉴定彭毅字迹,城步县行政庭法官黄先红、周志坚不允许,因为黄先红的父亲黄成志就是包庇刘盛源凶手的人。
2012年我们请了律师要求城步检察院出示刘盛源摹仿彭毅字迹伪造的假笔录原件进行司法鉴定,新调来的检察长戴哲建说,“我们同意鉴定,但你们不可以,必须要上级检察院司法部门才能提取”。
我们写了申请司法鉴定报告及申请书到湖南省检察院申检科,至今没有作出答复。
我们知道,尽管我们提供彭毅是被凶杀的证据铁证如山,尽管我们终于找到二十三年前三位亲眼看到办案人员拖尸体上山的目击证人和一位与彭毅案相关的重要证人,但公安机关对检察官当凶手是无可奈何的,何况当年制造这起冤案的检察院都升迁了:刘盛源,年任城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后又升任邵阳市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原检察员陈业国任税征办主任,原办案人员肖辉礼现已升任城步县房管局局长,他们掌握检察权发了财,个个修了几坐百万元豪华楼房。
城步公安局一正义干警私下透露,彭毅一案死因公安局刑侦大队已确认,湖南相关部门怕影响他们,可能会采取“拖”的办法不立案。
彭毅之死的谜团不解开,刘盛源等人不绳之以法,城步县检察院将永远逃不脱干系,城步县检察院也将自己钉在制造冤案的耻辱柱上。
苍天啊,彭毅已经冤死个年头了,我已经是岁的白发老头了,不要让公道继续迟到,迟到在我死在为儿喊冤的路上,那时,泱泱大国的土地上,将会再次多了一个死不瞑目的冤魂了。
我始终相信,法律高于一切,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说的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最近中共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据此,我儿命案涉及下列人员名单附后,请求湖南省政法委指定异地调查处理。
城步县西岩镇温塘村遇害人父亲:彭贤佑
湖南彭毅命案是党政部门集体研究式渎职典型案例
1990年12月15日检察院刘盛源等人打死彭毅伪造现场抛尸,参加研究彭毅死亡一事如何掩盖死因制造冤案的名单如下:
城步县人大副主任陈天良、
城步县政府办主任刘成佳、
城步县政法书记杨礼湘、杨光富、
城步县法院副院长黄成志、
城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大书
城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云跃、王才会、
城步县司法局长杨昌轩、
城步县西岩镇副镇长伍克海。
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
邵阳市检察长周建达
邵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黎华荣
邵阳市检察院监察室主任黎力华等人。
邵阳市检察院申诉科孙燕平、赵科长等。
2010年10月参加包庇刘盛源等人掩盖彭毅死亡原因发文蒙骗上级党政部门领导有:
原城步县政法委书记何培云,现在人大主任
城步县宣传部长李荣卫、
城步县政法委书记钟胤进、孙小成、
城步县检察长张小林、
城步县公安局长申松能。
原城步县检察院三个直接涉案人员电话
1.刘盛源电话,调邵阳市检察院
2.陈业国电话
3.肖辉礼电话
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济检察副检察长杨大书电话,调新邵县法院院长
涉嫌运尸体司机
1990年驾驶吉普车司机肖建国电话
1990年驾驶吉普车司机肖青山电话
城步县检察院知道彭毅死亡真相人肖辉文电话。调湖南省检察院
城步县检察院知道彭毅死亡真相人杨小舟电话。调邵阳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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