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经济权益受侵害法院迟迟不开庭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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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司法救助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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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司法局多举措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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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把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采取四项措施深入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四级网络,做实残疾人维权平台。一是构建中心&主网&。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开辟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咨询台,统筹负责全县范围残疾人法律援助管理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二是开通部门&专网&。在县残疾人联合会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分中心,通过与信访、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整合各方资源,为残疾人维权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打造维权&配网&。在全县15个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及时引导残疾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方便困难残疾人就近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四是铺开信息&网点&。在全县597个行政村设立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触角,扩大覆盖面,及时采集并提供相应法律援助信息。目前,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网、残联分中心为专网、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配网、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为网点的四级网络已全面建成。
  二、深化四类宣传,做强残疾人维权氛围。一是加强节点宣传。围绕&全国助残日&、&肢残人日&、&爱耳日&等特定时间节点,组织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现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向社会各界宣传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二是注重以案说法。结合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宣传关心爱护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总结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经验,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三是夯实专项行动。开展&扶残助残&&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动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残疾人维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联合进行帮扶,进而加大面向残疾群众的法律宣传力度。四是拓展舆论氛围。修订完善残疾人维权服务制度,推行维权工作首问负责制,嫁接&学雷锋&等活动,大力拓展残疾人法律维权的空间和渠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仅今年以来,已组织开展相关宣传20场(次),发放残疾人维权手册、法律援助联系卡8000余份。
  三、坚持四个优先,做精残疾人维权工作。一是优先解答。对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受理的法律咨询,凡涉及残疾人维权方面的,全部在第一时间答复当事人。二是优先受理。对获知的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等求助信息,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法律援助系统能直接解答、调处的尽快给予处理,需要残联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三是优先&审查&。对残疾人提出的法律援助请求,第一时间通知就近的法援站点优先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答复。四是优先&指定&。对涉及到残疾人的案件,根据需要第一时间同法院等部门进行协调,特殊情况下第一时间指派政治意识强、工作经验丰富、热爱助残事业的专职律师进行专人辩护。今年共解答残疾人法律咨询65人(次),受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16人(次),指定相关律师16人(次)。
  四、践行四项原则,做细残疾人维权服务。一是服务最优原则。考虑到多数残疾人心理比较敏感的特点,要求全体援助律师及其他接待人员在接待残疾人时服务态度必须和蔼可亲、耐心细致,解答用语必须规范平实、情理并重,让残疾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二是门槛最低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确实需要得到法律帮助的残疾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门槛。确实无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动与街道、残联商议其他救济途径,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三是方案最细原则。对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选派优秀律师办理,并要求办案律师制定细致的工作方案,提出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对案件整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四是效率最高原则。进一步简化残疾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的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进行&特事特办&:对材料基本齐全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做到即时受理、即时指派;对手续不全的,实行&先受理,后审批&;对行动不便、有特殊困难的提供上门服务。截至目前,受理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事件处置成功率达100%,无一起出现反复。天台县司法局 周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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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新办[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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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利益不受侵害
9月10日,记者从五莲公安局获悉,他们积极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该局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准则,对以残疾人为侵害目标的两抢、敲诈、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建立领导包案、专案专办和挂牌督办制度,从刑警、治安、派出所组成专门力量实行多警种联合作战,做到发一起破一 起,遏制了侵害残疾人案件的发生,确保了残疾人权益不受侵犯。8月26日,根椐报案快速出击破获一起强奸聋哑人案件,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针对残疾人工作、生产、生活不便的问题,他们从保障民生、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开展预约服务。各派出所和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全部公开了报警服务电话,凡是接到残疾人报警求助的,全部在第一时间内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开展上门服务。对残疾人实行上门办理&二代证&和户口迁移手续,上门办理&五小车辆&挂牌办证业务,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开展扶贫帮扶。按照县里要求,采取结对帮扶的方法,组织全局民警一人帮扶一名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先后自愿捐款帮扶残疾人现金2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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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受阻 法院至今未立案
文章导读: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处获悉,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消保委均陆续接到诸多消费者投诉。
法院迟迟不立案,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受阻
经济网讯(见习记者 邹坚贞)1月27日下午,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会议是就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省消保委&)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管辖包括沪、浙、苏、皖三省一市境内铁路)实行的火车票丢失后需购补新车票再退票的做法提起的公益诉讼进行探讨。据悉,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的首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浙江省消保委主任吴国升处获悉,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消保委均陆续接到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皆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迫补票,虽然消费者凭身份证以及12306购票凭证完全可核实网站购票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
据浙江省消保委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的材料显示,浙江省消保委在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及反映后,先是分别以电话、书面形式向上海铁路局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及其要求消费者补票的依据。
上海铁路局分别以电话、书面回函方式答复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各铁路客运站对遗失车票的旅客均按此规定执行。
上海铁路局认为,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补票的做法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上述规定。
浙江省消保委则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不顾消费者已经购票的事实,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浙江省消保委遂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
本案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告诉记者,自日提交诉讼材料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了《补充材料通知》,浙江省消保委于日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原件,并于1月13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致函,敦促对方依法受理本案。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发出《材料补充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提供该案符合公益诉讼特征的证据材料。但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在12月30日提交的材料中已经包括这些证据材料,不需要再次补充,并于1月16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依法给予明确的处理结果。
据徐霄燕透露,1月21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致函提出了立案监督的请求,但目前仍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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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59条 14:29&&来源: |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以及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   这里的&残疾人组织&是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以及其他残疾人民间组织。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截至2006年底,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残联共有43981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总数达431371个。另外,残疾人民间组织近年来有了一定发展。有作为社团登记的,有作为民间非企业组织登记的,有作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未经登记。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级组织,及其他残疾人组织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   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包括:   1残疾人组织有权就残疾人权益受侵害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应当说,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残联等残疾人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受害残疾人的投诉,残联等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残疾人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本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吸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残疾人组织予以答复。   3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目前,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残联组织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的残联组织与司法、民政、公安部门、法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高校等单位合作,支持受害残疾人进行维权诉讼。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支持。   4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的&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贬低损害残疾人群体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残疾人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残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对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一个救助措施。所谓救助措施是指对受害残疾人权利救济的渠道和有关方面对受害残疾人予以救助的职责。救护措施与法律责任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救助措施从时间上侧重于对残疾人权益进行事先、事中的维护,使他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而法律责任则侧重于一种事后救济,因为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调查处理。所以单靠法律责任有时不能及时对受害的残疾人予以帮助;二是,从针对的对象上说,救助措施直接针对的是权益受侵害的残疾人。而法律责任则针对的是侵权人,是通过对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总之,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二者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是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效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全过程和整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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