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判决怎么办交警判决我该找

肇事司机不服交警判决 倒车撞死对方妻子_高清在线观看_百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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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不服交警判决 倒车撞死对方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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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常行驶,与对面机动助力车逆行相撞是谁的责任
我小车和摩托车相撞,对方本来有一只眼睛失明,而且没有驾照,但交警判我全责,交警裁决一般倾向弱者,我想我有保险,就没有追究,对方轻伤,我已经给对方看好,住院费已经为对方全部支付,摩托车也已经为对方修理好取出来交给对方了,交警按责任判决赔付对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一切费用,可对方不服交警判决,要另外再要一大笔钱,到现在不签字,我无法到保险公司理赔。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2年9月中,李某骑摩托车在东莞沙田某路段和逆道、酒精浓度为201/ML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头部受伤送院治抢救,治疗逾一个月,交警判陈某负主要责任。期间陈某只负责小部分医疗费用,对伤者伤情不过问,在做伤情鉴定时,第一次李某方不服,提出复核,交警提出找东莞某私人机构进行复核,结果仍然定轻伤,期间李某方对伤情鉴定标准多方了解,李某(颅脑出血伴随多发性骨折,脑植液外流,鼻梁骨折,嗅觉功能丧失,颈椎受损等多重伤害(不计其他非致命伤害)),这种情况是可...
日中午13点45,我在北京市平谷区国泰路口吃完麦当劳,从路口出来右转进进主路,主路是单向三车道,一条左转,一条直行,一条右转,我准备向西直行,看左右无车后后拐入直行中间车道等红灯,这时我的左后被一辆电动自行车右侧车把划伤,下车后骑电动车的说对不起给我去修车,我想问题也不是很大因为在路口车很多就把车停到路边商议,要求我去她提供的修理厂修理,我说去4S店,然后她叫来了两个人,说不同意也不管你了,让那个骑电动车的去医院检查,然后威胁我要医药费精...
请问原告对判决不服能否继续上诉
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到那里申诉
被告不服现判决,上诉至中院,我该如何应诉?
我和丈夫是军婚,且长期分居。丈夫在外省工作。每年只有45天探亲假期。我被家暴后,丈夫起诉离婚,是离婚简易程序。因为一审时,我举证不足。导致孩子判决给男方抚养。
其实孩子一直是我自己抚养到4岁。且我有收入有住房有能力有时间照顾孩子。
判决后我不服,且我一直带着孩子,没有把孩子交给男方。
我可以上诉吗?在哪里上诉?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我是军婚,我丈夫家暴我,又现起诉离婚。有短信我发的,内容是我要求离婚。要分割所有财产,得到女儿的抚养权。
现因为一审时错过举证期限。判决我们离婚,且女儿归军人丈夫抚养。我不服。什么时候提出上诉?如何维护权益,申明主张?
我就是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日,下午3点左右,我骑电动车送朋友去江汉路,返回时在轻轨站附近,一男子招手问我一元路怎么走?我说不知道。他说叫我带他过去,给我三块钱。我说我不会走,我要去上班。他说给我5块钱,我想顺路,还可以买瓶水喝,就同意了。我以为一元路在三阳路北面。就顺着京汉大道往三阳路前方找去。找到解放公园路时,发现走错了,又顺着中山大道往回走,后到找到了。他下车给钱时,一辆警车,开了过来,交警拍了照,我没有零钱,没有收钱。后来我被交警带回,交警收了我的车,还...
如不服中院的判决,判决出来后几天内、什么部门、什么途径继续维权?如果交警的交通判定书我不服 我该如何操作?_百度知道
如果交警的交通判定书我不服 我该如何操作?
提问者采纳
:谁主张谁举证4、法院的举证原则是,不要意气用事、可以去法院申请立案、是否同意“交警的交通判定书”不影响执行2、考虑好你自己有多大“把握”,主张自己的要求3,胜不了还得出许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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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能帮你出主意哈,进入司法程度。建议你去找下律师分析一下,或请律师起诉,让大家帮你分析一下再说,或者你把你的问题经过详细地介绍出来我认为不是一个简单的服与不服的问题,可直接向交警的上级部门申诉。网络力量大哈。若有证据
你可以在十五日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走司法程序啊 。不过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老百姓啊。没必要啊。官字两个口。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同情
上法院告他,一定要有有力的证据
我现在就是这样,先去交警的上级部门去复议,不行再去上访,但老兄楼下人讲的好,我们不懂法,玩不过有钱人。你要考虑考虑.....你如果没铁证就不要搞了,多花钱没效果....
参考一:1、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参考二:一,复核之路。有异议----自接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注:1,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如对复核后的认定书仍不服,可诉讼(不是对认定书诉讼,而是对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因见:当交通事故找上你(五)——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申请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复核终止。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二,诉讼之路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所以,对认定书不服,可以不用理会,直接起诉,但此时风险较大。
参考资料:
1、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参考二: 一,复核之路。 有异议----自接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注:1,只能申请复核一次,如对复核后的认定书仍不服,可诉讼(不是对认定书诉讼,而是对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因见:当交通事故找上你(五)——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申请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复核终止。 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诉讼之路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所以,对认定书不服,可以不用理会,直接起诉,但此时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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