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书假案,扣钱走,该怎么办

  我叫孙永芹,是张家口市退休职工,一段因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已经让我伤心欲绝,可恶的背叛者,张家口日报社记者张中云这个狼心狗肺的负心汉,却要抢走我的婚前财产。但张家口桥东法院,所谓的法官们却不顾事实证据,两次将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判给负心汉,天理何在?难道法律就是被这些执法者随意玩弄的工具吗?   2001年我和前夫购买了位于高新区创业街的底商一套,包括一楼、二楼和地下室,后来我前夫沉迷于赌博,对我关心不够,张中云见我底商有利可图,便乘虚而入,破坏我与前夫婚姻。2003年我和前夫协议离婚,所有房产归一双儿女所有,底商暂时由我保管,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期间张中云一直花言巧语骗我将底商二楼和地下室赠送给他,我没有答应,他就偷偷将我的两份购房合同改成他的名字。2007年我和他登记结婚,婚后我们经济都是相对独立的,但我的底商租出去后,租金几乎都被他以种种理由占用了,期间他用租金偿还了婚前他单位福利购房所欠的6万元贷款,还供了他与前妻之子上大学四年的费用及贷款的3万元钱等等。多次因为底商租金的问题对我大打出手,把我扔到地上拳打脚踢,我无法反抗,只能求饶,他好像疯了一样又把我扔到床上并骑在我身上打我,打的我脸上和身上都是伤,碍于面子我都没有声张。后来,他背着我在外面搞女人,事情败露后反诉至法院要抢我的财产。  张家口市桥东法院李守和法官对于这样一个感情骗子不但不秉公执法,置我的所有原件证据(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等)于不顾,仅凭一张修改了的收据就将我婚前财产判成“婚前共同财产”,荒谬之极。我不服判决诉至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桥东法院重审,在桥东法院路小军等人的长达半年的酝酿之下,又编造了许多不存在理由将我的财产再一次偏判给了负心汉。难道我一直坚信的司法公正尽是这样的脆弱和不堪一击吗?桥东法院敢如此偏判,难道不是利益和权势在作怪?  我祈求苍天给我一个公道,我祈求相关部门介入,让桥东法院给我一个说法!!!  以下为桥东法院第一次判决书                  一审中本案诉争房产有三套分别是:1、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付27号1号楼乙单元701室;2、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47号2号楼1单元202室;3、位于高新开发区创业街3号9号楼3单元一层、二层及地下室。  一、我对一审判决第四项认定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47号2号楼1单元202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对房屋的归属权有异议。我目前无住房,而张中云有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付27号1号楼乙单元701室住房一套。  二、一审判决认定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付27号1号楼乙单元701室房产属于张中云个人的婚前财产,我无异议。但在购买该套房产时,张中云向我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据,且借条中明确说明了借款用途是为了集资购买桥东区陵园路该处房产。且日,张中云与我已结婚的情况下,共同向我的父亲孙锡寿借款40000元用于归还张中云婚前购买陵园路该处房产时的贷款,有我亲笔书写的借条(该借条上已注明“用于归还张中云贷款”)、购买该套房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60000元)及日和25日银行还款回执单原件(分别还款10000元、27534.92元)为依据。这70000元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一审判决却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张中云的个人借款,没有以我提供的书面证据为依据,而是在不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前提随意认定该笔款项。  三、一审判决将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位于高新开发区创业街3号9号楼3单元一层、二层及地下室)错误认定为我与张中云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结果不以书面证据为依据,而是以张中云的陈述及法院调查、证人证言等证据为依据,违背了客观事实,无视客观证据,是在不尊重客观事实与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决。一审判决对我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只字未提。一审判决是完全荒谬的认定,且在证据分析中对我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合法合理的评判。  (一)我在一审中提交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证据如下:  1、我前夫王振均出庭作证,证实购房款的来龙去脉,王振均前后共给了我220000元现金,一次是70000元,一次是150000元,购买该套房产时还用我与前夫位于帝达家属楼的房屋借了抵押贷款,日前夫王振均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69587.01元,归还贷款的凭据至今保留。  2、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我与王振均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在我与前夫于日离婚时,已购买了该房屋,并对此房如何处分作出了约定。  张中云与前妻的离婚时间是日,由桥东法院判决离婚;我与前夫的离婚时间是日,其二人协议离婚;该套房屋的购买时间是日。如果说该套房屋是张中云与前妻在婚内所得,张中云曾为该套房产投入过资金,为何在张中云与前妻离婚诉讼中未提及。而我在与前夫离婚时就财产如何处分在离婚协议书中已作出相关约定,该离婚协议书在一审时已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可以有力的证明我与张中云结婚前已购得该套房产,与张中云没有任何关系。  3、一审时我向法庭提交了该套房产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日委托中国银行代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协议原件、日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银行划转售房转户授权书原件、日中国银行借据原件、日中国银行特种转账贷款传票8万及保险单720元原件、不动产发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产权登记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件、日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底商已售给孙永琴的证明复印件,我当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所有权人及登记姓名均为孙永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套房产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与张中云毫无关系。而桥东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证据既没有体现,又没有综合分析评判,仅凭更改了姓名的证据,偏袒张中云,显失公平、武断的判决是我与张中云婚后共同财产。  (二)张中云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经变更过的不动产收据复印件一张,该份证据一是内容经过变更,二是证据形式不合法,该张收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任何证明力。而且同样证明交款记录的凭证我提供的不动产发票原件,证明力远在收据之上。因此,该份证据无论从形式本身的合法性上,还是从内容的真实性上,均不能作为首付款是由张中云交付的证据使用。(2)张中云向法庭提交了该套房屋的物业管理协议、租赁协议等证据,但本案需要确认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管理权及使用权,上述证据的出示只能证实张中云曾协助我管理该套房屋,无法证明该套房屋是张中云与我共同拥有。(3)张中云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完整,且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全部是经过伪造的,在购房人处将孙永芹的名字用纸贴住,改为张中云的名字,将小纸条掀起仍能看见购房合同中原有购房人为孙永芹,这种经过明显改动、造假的证据又怎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表述“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证据及本院日对张家口市宝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调查证明情况,认定坐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创业街3号院9号楼3单元一、二层及地下室房屋二套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双方约定……”。首先,法院对日对张家口市宝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调查证明情况在法庭上从未出示过,亦未经我质证,何来的“经原、被告质证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次,一审判决哪里有综合分析?只是对张中云提供的证据作出评判,我提交的证据根本没有任何提现和分析判决,从判决书中好像我在一审中根本没有提交过任何证据,像此种判决书何来的公平?更提不上公正?简直是荒谬之极!一审判决仅凭对未经质证的宝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调查就可以忽略我提交的诸多有利的书证吗?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书证的证明力远在证人证言之上。一审判决在自知没有说服力的情况下,又自编了一点,说二人曾有过约定,可约定在哪?二人何时曾有过这样的约定?有这样的证据吗?证据在哪?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桥东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审判中,以与原、被告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作证为由,对张中云借其儿子张昊公3000元和我借其女儿王佳锌26000元的债务不予认可,却又认可了同样与原、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张中云的父亲张永和、叔叔张美和、姐姐张中翔、朋友乔春明、朋友董玉才、朋友丁献才的债务,明显的的执法不公,偏袒张中云。在经过改判的决书中,张中云张中云自己主张外债179000元,法院却判决外债189000元,实属荒唐。且在桥东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该案的3次庭审中,张中云所主张的与利害关系人存在的债务数额均不一样,谎话连篇,漏洞百出,但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桥东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中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89000元外,又认定了借朋友董玉才10000元,但在一审开庭时董玉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借款20000元,向法庭陈述是全部没有偿还,可为什么法院凭空认定偿还了10000元的借款呢?此种认定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毫无事实和证据支持的胡叛乱判。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之后,桥东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中,更荒谬的将利害关系人的债权全部予以认可,无视上级的执法监督,依旧是偏袒一方,胡判乱判。  五、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家具、厨具等生活用品)。《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桥东人民法院却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将总价值21000多元左右的家具、厨具等物品判决归张中云张中云所有,将总价值7000元左右的剩余家具判决归我孙永芹所有。这种明显侵犯女方权益,不按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我对桥东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提出巨大质疑。  以下为房屋所有权证据              
楼主发言:26次 发图:
  难道这个世界就没有公道吗?法院胡叛乱判理所当然吗?
  此房我给桥东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张中云提供了篡改的不动产发票,居然比原件效力还高,桥东法院的法官们真是太能判了  
  今日受害人到桥东法院讨要说法,被桥东法院非法拘禁,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法院判假案谁来管
  恶意偏判,希望大家关注
  请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桥东法院不要欺人太甚,你们会有报应的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上诉中院后,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可桥东法院的所作所为让人再一次大跌眼界,以下为判决书                    多次去桥东法院讨要说法,得到桥东法院路小军的回答:“我也没办法,领导定的。”难道领导比法律还大吗?当询问合议庭其中一位法官时,该法官居然说不知道有这么一件案子,难道这就是所谓合议庭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的不仅没能得到法院的答复,反而被桥东法院非法拘留,天理何在?  难道法院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吗?  张家口市的领导们、官老爷没请你们开开眼吧,这个不公平的世界难道真的没有正义了吗????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法院道德沦丧,法律拿她们已经没办法了  
  @青山秀水2013
23:16:00  上诉中院后,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可桥东法院的所作所为让人再一次大跌眼界,以下为判决书       多次去桥东法院讨要说法,得到桥东法院路小军的回答:“我也没办法,领导定的。”难道领导比法律还大吗?当询问合议庭其中一位法官时,该法官居然说不知道有这么一件案子,难道这就是所谓合议庭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的不仅没能得到法院的答复,反而被桥东法院非法拘留,天理何在?   难道法院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胡作非为吗?   张家口市的领导们、官老爷没请你们开开眼吧,这个不公平的世界难道真的没有正义了吗????   —————————————————  
  桥东法院太不像话,人在做天在看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判成这样,请中央的来查查吧,别的应该也是乱判的  
  桥东法院目无王法!给个公道吧!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这男的也是个吃软饭的,不要脸啊!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法律是给老百姓用的
  桥东法院就是黑法院  
  法律是给法官们用来赚钱和欺负老百姓的  
  中央总是这样喊空口号,上访的人又“打”回原处;等于中央也跟着“踢足球”人民上哪儿访啊?司法腐败,公章抢劫,公章索命。是国家的责任。有一个上访到中央就按线处理一个,我就不信杜绝不了,问题是国家。  
  法院应该改名叫黑店  
  法院真是见钱眼开啊!现在习主席在,他们也太猖狂了  
  关注一下,冤案太多,上面应该派人来查查  
  男人不要脸了跟狗一样  
  桥东法院恶有恶报  
10:02:00  中央总是这样喊空口号,上访的人又“打”回原处;等于中央也跟着“踢足球”人民上哪儿访啊?司法腐败,公章抢劫,公章索命。是国家的责任。有一个上访到中央就按线处理一个,我就不信杜绝不了,问题是国家。     —————————————————  顶一个!  
  顶一个!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桥东法院非法拘禁受害者,天理不容!
  对不起,占用地方了,共同关注!  湖南冷水江市出大事了,湖南省冷水江市,最早由政府所创办投资公司倒闭,3000户百姓上天无路,原帖地址:恳请各位热心人顶贴!拜谢!  
  桥东法院不会有好下场的  
  张家口桥东法院恶意偏判、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这个社会就是这么现实这么残酷,中,纪,委不是宣传得很光鲜吗?他的网站就是作秀,就是糊弄白,姓的,真正上去反应腐败问题,就让你无法注册,更无法提交问题,虚伪的面子工程。  
  楼主一定要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把他们这些贪官送进监狱  
  现在的政法界真是腐败啊!楼主加油  
  顶一个  
  现在的法院根本不按程序办案,有钱有权什么都省略了  
  桥东法院恶意偏判  
  法院腐败,最好是让中央的人来查她们,我就不信她们谁都不怕!  
  桥东法院恶意偏判
  海南省东方市刑警队队长“吉鲁干” 枉法办案、掩盖真相、包庇凶手#1  检察院不愿起诉凶手,申诉无门,恳请天下人为生活在最底层的一位痛失骨肉的父亲做主,及时将朱学权、孔菊荣缉拿归案,追究这两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东方市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吉鲁干等有关办案人员枉法渎职的法律责任,以还死者一个公道,以慰死者在天之灵!  如不将犯罪杜绝,今天是我,明天可能就是你
  我也是张家口的,我只想说,你们女人太无语,根本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好男人,反而让别人睡舒服了,再来点花言巧语就觉得对方是你的最爱,有意思吗?  不过这男的也着实够呛,靠女人都靠到这份上了,真TM替张家口男人丢人!早点死了去吧。  
  桥东法院恶意偏判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院判假案,扣钱走,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高院判假案,扣钱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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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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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自报假案被怀疑后坦白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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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0月,被告人方某利用同乡周某、张某急于承接拆迁工程的心理,假冒江苏省常州市某爆破拆房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身份,私刻了三枚印章,伪造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及收据,出示该合同和收据取得二被害人信任后,以“在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某位领导的介绍下先期支付了150万元工程款,承接了惠山区某街道某村128000平方米的厂房拆除工程”为幌子,与周某签订了上述厂房拆除工程转包协议。至2009年12月底,方某先后骗得周某、张某200万元。随后,方某将上述赃款用以归还债务、购买房产等。&&此后,被告人方某因无法获取上述拆迁工程,难以向二被害人交待,故以被害人身份自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声称其本人被“某位惠山区领导”骗取了200万元。在公安机关据此进行的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经公安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分歧】&&审理中,对被告人方某以诈骗罪定罪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方某以被害人身份自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后,已发现方某的陈述存在不实情况,并因此判断方某存在重大嫌疑,并随后对其进行审查,故方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方某虽报假案,但公安机关正是据此才获悉了存在的犯罪行为。在随后的调查中,虽然公安机关通过核实线索,已发现方某的报案存在不实情形,但尚无法确定该犯罪行为确系方某实施,后方某经公安机关的教育、盘问,在询问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评析】&&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方某报假案的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获悉了犯罪行为的存在。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因难以向两被害人交代,为搪塞被害人而向公安机关报了假案。与此同时,两位真正的受害人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方某在报假案时,虽未主动交代其本人系行骗人,但将整个行骗过程、行骗手法、诈骗数额等情形均进行了陈述,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其次,被告人方某虽因报案中提供的线索不实而被侦查机关怀疑,但侦查机关并无直接证据锁定被告人方某为犯罪嫌疑人,方某的归案系其主动坦白所致。方某在报案过程中,为使自己的报案真实可信,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虚构的“行骗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公安机关在据此进行的调查中,均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由此对方某产生了怀疑。但核实的证据仅能证明方某报案中存在不实,尚无足够证据确定方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笔者认为,被告人方某报假案的行为,虽然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怀疑,并随即对其进行审查,但因其如实交代前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此情况仍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范围。&&最后,被告人方某属于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主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属于主动投案。侦查机关在对方某产生怀疑后,对方某进行了询问。由于当时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方某诈骗的犯罪嫌疑,这种询问的目的在于排查,存在不确定性,属于《意见》规定中的“一般性排查询问”。如被告人方某在询问中未能主动供述罪行,则侦查机关尚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方某的嫌疑,仍需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来进行排查锁定(例如寻找真正的被害人、调取被告人方某的电话记录等)。从本案来看,方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属于主动投案。&&综上,笔者认为,从被告人方某报假案,提供虚假线索而致使侦查机关对其产生怀疑,并在随后的排查询问中,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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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  人民法院不为民,被害人受制于法。非法征地动迁,腐败官员却受竭力庇护。  2001年上海上船新東联船船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个不具备合法身份的空头公司。掌权人为了赚钱的需要,登记设立了这样一个空头公司来作为拆迁人,用来替企业进行代征地,178公顷。  2003年4月征地、拆迁单位,崇明县政府、竖新鎮政府为了赚钱,瞒着当地村民,用虛假文件骗起征地手续,骗起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中、还侵占生产队60亩土地,并还将侵占的土地非法送于用地单位—上海船厂。  拆迁实施单位:被告祟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在拆迁实施中不按市政府文件标准依法拆迁。处处克扣动迁补偿标准,剝夺原告合法权益。剝夺原告居住权利。不提供安置房,强行  货币化安置。将取得的安置房当作商品、非法买高价,  货币按置不按市场商品房价,核定公布。被拆的房屋,只有864元每平方米。货币化按置的价格只有商品房价的40%,严重侵害原告的权利和利益。  撤队居民失地、失业无工作按排,实施单位不给我动迁后合法安置。非法截留安置费。  然而这样旳被告竟受法官的极力保护。开庭时,法庭对原告的话不进行笔录,开庭后法官将原告律师私自叫去谈话一个半小时。违反【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开庭时读的是二个被告的诉状,在卷宗内被換成一个被告旳诉状,且乗下旳被告是一个沒有真实地址,没有身份证明,没有经菅场所的空头公司。  见上海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亊判決书(2008)崇民(行)初字第6号。  原告08年4月下旬递交诉状,8月下旬开庭,整半年,10月下旬才判决。  据法官说:该案是由崇明县法院院长亲自顾问的个案子  原告以前一直在上访。却判原告“时效已过。”日就已征为国有土地。2003年4月的动迁。却判我是“集体土地上的动迁”。  然而这样简单的案子却拖了整整半年。征地单位,空头公司被告却嬴了。原告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一个沒有资质,为违法征地、非法拆迁而虚设的空头公司—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却赢了。  崇明县人民法院为保护腐败故意立假案、判錯案,司法腐败。立假案、徇私枉法二次侵害当亊人合法权益。  原告不服,10月下旬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收到崇明法院交费通知。即交了上诉费。  交费后,原告一直在打听,询问,上诉案何时开庭,立案庭却一直回说还沒有立案,直至09年1月13日立案庭还说沒有立案。  本人感到迷域,问代写诉状的徐培国律师,徐说早就判了,08年12月23日判旳。(2008)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46号。本人至09年1月16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  直至09年1月16曰再次到立案庭查询,电脑里仍沒有立案,判决,的仼何信息,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旳电脑里,也沒仼何立案,开庭,判决的信息。原告除了收到崇明法院的交费通知外,沒有收到二中院的立案,开庭,判决,的仼何通知。法官也沒找原告谈过一次活。二中院违反案件受理流程。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旳司法原则。  原告没有授权与徐培囯律师。二中院也知道徐培国用旳委托书是徦的。然而法庭却在这种情况下私判了。  后经查阅卷宗。崇明法院法官与徐培国律师不但调換了原告的诉状,而且法官早就知道剰下旳这个被告是空头公司,被告送达文书中旳地址不存在,经营地也不存在。也没有被告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中院卷内被告地址也是假旳。并且都沒有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一审二审中原告律师徐培国,用的委托书都是伪造旳。  法官徇私枉法,故意立假案、判錯案,愚弄原告。  庄严的法庭成了法官们弄权和演戏的舞台,法律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何在。法官们为何要扭曲法律的尊严。  法官以权弄法。他们玩弄的不只是草民原告,也玩弄了法律的尊严。  09年2月对于二中院上诉案的不公开的原告缺席判决。原告向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高院受理后,行政庭法官竟说不开庭,只进行调解处理。  本人椄受调解,但要求被告到场,有话我和被告当面说,方芳法官说不按悱被告到场。只对你动迁后生活发生困难给予一万元补助,后又增加到二万元补助。方说你同意,她就做被告工作,给予二万补助,不同意就按上诉状照判,一分钱沒有。  动迁后我家生活发生困难,是被告造成的,他们不按市政府文件进行补偿安罝,非法赚钱,处处克扣,多处剝夺我权利,。  二万元补助,不能从根子上解决我一家动迁后, 失地无工作无合法安罝房,无仼何经济来源,无基本保障的根本性问题。况且这样的调解是法官在替被告包打官司。不公平且不公正。  我不同意这样旳调解,为此我又二次分别向法官,行政庭提出了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和请求。法官和法庭沒给仼何回复。  在找我谈话时,对于我说的话,只根据他们需要进行笔录,法官并且以很忙为由说:“再给你二分钟时间”说话,进行限制。并要我签字,我签后,我写了“我还有很多话未说,因法官时间限制”旳注释。法官竟将笔录撕了。方法官说:你回去后写了书面寄过来。  可是只隔了二个工作日我旳书面刚寄出,高级法院的裁定书却先寄来了。(2009)沪高民(行)申字第33号。裁定不支持原告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再审立案后,却沒有再审。我付了上诉费后连说话旳权利都不给,我出了律师费龚汎鸿律师却也未替我说过一句话。在法院里原告连说话的权利都不给,公道在哪里。再审卷宗内也沒有被告的有效身份证明,被告的送达文书地址还是假的。  在法庭上判我是输的,原告,永远是输。就是赢,也是输。因为被告是空头公司。  非法动迁用一个空头公司作为拆迁人,替企业代征地。制造虛假文件骗起拆迁讦可证,骗起征地手续,一次性非法征地一百七十多公顷。没有国务院批准文件。日,我生产队士地已全被征为国有土地。2003年4月的动迁,而法院却判成是集体土地上的动迁。上诉案和再审案都是不通知原告进行的缺席私判!和不公正裁定。  侵占生产队土地60多亩后非法送于用地单位,连同国家滩塗70余公顷送于用地单位。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  非法动迁200多户,拆迁建筑面积40000多平米,用地面积90000多平米。却未造一平方米安罝房。全部强迫实行货币按罝。且不按商品房价,合定价挌后进行的货币安罝。“拆迁人”从中非法营利。非法赚起动迁户的血汗钱,活命钱。侵犯动迁户基本权利。  对撤消建制的生产队已转非农户口的居民,却按集体土地农民的标准进行非法按罝。他们克扣标淮。剝夺我居住权利,截留我安罝费。剥夺我基本保障权利,用虛假文件強迫签劳力安罝协议,签协议后不给乙方,协议书被甲方全部拿走等強暴违规行为。  实施单位用公权实行強暴行为,法院不但不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理,却为被告埯盖亊实真相调換原告诉状,暪着原告偷判,替被告包打官司。  非法动迁,非法赚钱这样的社会腐败现象却被法官关怀备至,格外保护。  什么力量使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准则,却滥用权力,做有违法理,违背司法公正的不公判决和裁定。  法制社会旳真谛是什么,“难道只是平民受制于法”。百姓连说话说理旳权利都不给吗?  我们一家自征地动迁后没有土地,沒有工作,沒有了基本保障。  上有二老毌,双双85岁,本人62岁夫妻二人动迁10年多来双双失业至今,没有经济来源,土地被征没有任何依靠,靠女儿一人挣钱,养我一家。  非法动迁害人不浅,利用公权非法赚了动迁户旳血汙钱又用在了哪里。法官不公平,我的权利该到哪里去维护。被扭曲的法律何时能扶正。法官、律师违法怎么就没人管?  地方政府违法替企业代征地,非法动迁怎么就没人管?  强压基层农民维权,这不是法制社会的原则  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院法官享有特殊的权力,可是老百姓连说话的权利都不给!政府官,法官,官官相互!这是什么司法制度?  本人出以无奈。今将以上亊实公之于众,请广大谋体帮我评评这个理!我的11年维权!  我的权利被地方政府侵犯!为什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上级领导:让你们知道以上的事实。请你们为我主持公道,给我的家庭动迁后,也有一亇正常生活生存的空间。  日  投诉人:茅成其
身份证号033314,住址:浦东大道01室  手机号   邮编: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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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1  日,崇明县人民政府用四个文件、同一日,替用地单位“上海船厂”违法征收建设用地178公顷,没有合法手续,当地村民无人知道自己耕种的土地,己被县政府用非法手段暗中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后不公告,不依法安置。征收全部土地不给安置工作。县劳动局、社保中心:说自谋出路。不给基本社会保障。  2003年4月,崇明县政府,县房地局(县房管局)用属下单位:“崇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进行违法实施拆迁,却用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县政府、房管部门,鎮政府共同进行非法敛财。  拆迁实施单位,没有出示过拆迁许可证,没有出示过拆迁委托手续,没有出示过拆迁资质证书。  他们用注册登记(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这一没有资质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拆迁人”进行违法拆迁。  拆迁不给安置房,强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化安置,处处克扣补偿标准,被拆迁后的錢无法买商品房。剥夺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县房管局拆迁没有拆迁档案。  信访上访五年被鎮、县、市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跌足球,冷落,被玩弄。06年6月26日上访上海市政府,在信访办被当常打折二根肋骨。  08年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到鎮政府要求安置工作,被非法拘留!  走投无路下,为房屋拆迁争议,询问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徐培国付主任律师后,徐律师说:通过仲裁可以取得03年拆迁时的上海市最低补偿标准:每平方米700元加30%的补偿,而不是300加150元。  日,本人与徐培国签署委托手续,全权委托徐为仲裁代理人。  仲裁庭也已经受理此案。可是在开庭前几天徐却劝我撤诉。他说:根据被告申请,到崇明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可是协议书上当时是由:被告打勾规定要在上海市仲裁解决争议的!……由于律师多次劝说:你只要拿到补偿,管他到那里解决。为此,只好听从徐律师。  仲裁庭退还了所有诉讼费,我感觉徐不可信任,问律师费怎么算,可是徐培国却说不退律师费,他可以为我到崇明法院代理诉讼,我讨不回律师费,也就由他去,反正开庭我自己也去的。律师总不会拿了錢还昧了良心坑害我的。08年4月下旬立案,8月下旬开庭,法庭上读得是二个被告人的起诉书,一,拆迁人,二,实施拆迁单位。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了要看拆迁人身份,法官只拿出了盖有拆迁人盖章的证明,因我不懂,可是徐培国在现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明确指出拆迁人身份应是“营业执照”,“法人身份”等。法官也在胡弄原告。后来知道徐培国已经被他们收买,并且已经和被告、法官勾结。庭审后,原告在笔录签字时见笔录不全,要找徐培国律师却找不到,旁听席的人说:他签完字就被法官叫走了,我打电话找他,他也不应。大约等了一个半小时才回来!  10月20日判决。(征收我全部土地后本户转非农户口,已经是征收为国有土地),一,但却判决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合法,二,(我有五年上访经历,和保留的上访信件)判决为超过诉讼时效。  后经查阅档案,2008崇民(行)初字第6号,1,二个被告人的诉状变成只有一个被告人的诉讼状,实施拆迁被告“崇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没有了,只有一个拆迁人被告,“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但是卷宗里被告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该单位的法人身份材料。  2,卷宗内还有造假的委托书一份。除了仲裁签过委托书,本人没有再与徐培国签过委托书,徐培国在此期间也从来没提出过要我签署委托书的具体亊实。根据法律规定徐律师没有委托书,是不可以代理的。可是法院却让没有委托手续的徐培国律师非法代理了,这也证明法官、被告、原告律师已经进行了非法勾结。  3,律师私自与法官谈话一个半小时,(后来经三个证人在法庭上证实)法官违反法官法,律师违反律师法!违反司法公正公平,法律原则。  以上3点足以证明被告方:收买法官,收买原告律师徐培国进行三方勾结的罪恶勾当。  1)被告人没有拆迁人资质,2)原告律师伪造委托书是亊后放进卷宗里的,3)立案时法官没有向律师要委托书。  法官故意立假案,故意判錯案。  法官、原告律师勾结为被告调换原告人的起诉书。二被告变一被告。  他们利用法律平台,不讲亊实。利用法律窗口打压合法性维权!  法官、律师没有主持公道,没有伸张正义,而是在作恶!  这个案子历时半年才判决。立案三个月后没有开庭、判决,庭审法官说:这个案子是由崇明法院院长亲自顾问的案子。六个月才结案!却是个颠倒黑白的寃案!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2  08年10月下旬,本人不服崇明法院徇私枉法的审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为不懂,当时还没有发现徐培国律师暗中作恶,由于时间紧,所以只好叫徐代写上诉状,写好后,我说自己送二中院立案,徐说要送到崇明法院,他说替我寄过去,上诉状没有針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和超过时效进行申辩和举证。这是徐培国律师的故意行为。  在上诉状徐培国给我寄出后,一直没有徐培国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二中院的任何信息,二个月左右,我多次询问立案庭,立案庭说查不到立案信息,要我过几天再查,直至09年1月13日一直查不到立案信息下,我到律师事务所找徐培国,律师事务所搬走了,找到新址后徐说:早就判了。我感到非常惊讶!……我的上诉状,徐律师替我寄出后,他立案、开庭、审判都不通知上诉当事人,判决后,判决书也不给当事人!法院也不通知上诉人,这是什么司法程序?  问徐为什么不告诉我,徐却胡说八道,说我手机仃机,又说我搬走了,我24小时从来不关机,地址也没有变。  你既知道早已判了,那判决书在那里?他给了一份复印件,日判决,判决已20天,判决书原件都还没有给。  第二天到二中院立案庭再查,回答说还没有立案。我给他们看了判决书复印件后,这是怎么回亊,判决书复印件都出来了,还说没有立案?没有立案这个案子怎么开庭的,怎么判的?立案庭法官,给查了庭审法官的电话,说你自已去问。庭长和法官一个都不出来接待,法官在电话里回答说:你要问的都在判决书上,,还有不明白的去问你的律师去,电话挂后再也不接电话。  直至09年1月16日,在信访二中院院长接待室里,电脑里还是查不到(2008)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46号上诉案的,立案、开庭、判决的任何信息。12月23日的判决,判决书经索要后,到09年1月17才寄给我收到。后经查阅卷宗:  1, 卷宗内没有被告人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身份证明,拆迁人“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也是假的。  2, 有徐培国伪造委托书一份(08年12月)。(徐培国解释说:08年10月的一份委托书原件被崇明法院弄丢了,龚讯鴻律师将复印件传来我看),所以是由他代签的。证明二中院法官知道徐培国的无权代理行为,也就是说法官让徐培国无权代理的。  3, 法庭法官没有通知上诉人立案、开庭、判决的所有信息,判决书也不及时给上诉人,这些都是法官的故意行为。  4, 收到的送达回证有二份:1)由徐培国律师寄来的判决书一份送达回证案由是“房屋拆迁纠纷”是手写的。2)法院特快专递送来的送达回证案由是“其他合同纠纷”是打印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同一案号的判决书竞有二个案由,律师寄来的和法官寄来的送达回证,同一案号,案由却完全不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大红印章是罗卜刻的!我们平民伤不起!  二中院法庭法官这是在搞法庭黑幕,是枉法私判!是被被告收买,是将法制社会的司法特权私用!是对崇明县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违法敛财的腐败现象包庇和纵容,是对一审司法腐败的包庇和纵容,是用一个枉法裁判,掩盖另一个枉法裁判的黑幕寃案!是法官不主张正义,而是利用法院这个司法平台,为一已私利进行作恶!使平民百姓欲哭无泪!主持公道的法律平台变成法官作恶的窗口!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3  09年3月本人又请了龚讯鴻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  申请,(2009)高民(行)申字第33。立案后,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开庭审理的请求,和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申请,但是高院审判庭法官;电话通知当亊人谈话说:只进行调解,不开庭。我说:可以,但要和被告在场进行调解。法官说:不安排被告到场,只给予原告一万元标的的调解,后又增加到二万元的调解,法官催说:她很忙没时间,要我赶快签字。本人感觉由法官包办的调解,这样很不公正,要求开庭再审。因为我再笔录上签了:“我还有很多话要说,法官给时间限制。法官却当场撕毁第二次谈话笔录。  崇明法院一审,上海二中院二审,都是由徐培国律师伪造委托书进行无权代理下的审判,这样的审判本身就无效!可是符合179条条款的再审案必须再审的法律规定,法官竟然用驳回再审的一纸裁定终结此案。法庭法官滥用职权!这是王法?还是枉法?  而且一审,二审的法官都知道徐培国的委托书是伪造的!  律师伪造原告委托书,法官清楚,却还让律师无权代理,法院审理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何在?法律的公信如何体现?上海高院的再审一案裁定驳回再审的法理何在?法官用特权在作恶!  崇明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违法拆迁,崇明县房管局不依法管理,和实施拆迁单位合伙克扣、侵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房产权,和补偿费。  县房管局拆迁没有档案管理,政府部门利用权力进行非法敛财!是腐败行为。  一审崇明法院,二中院上诉案,再审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没有正义感,徇私枉法,在审理案件中不讲亊实真相,不给上诉人说话权利!法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官还故意立假案,判錯案,调换原告起诉书,勾结原告律师,勾结被告,打压原告的合法维权,法官、律师、被告人三方勾结合伙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法官不但没有主持公道,而且故意做违法的亊,法官利用特殊权力在作恶!叫我们如何再信任他们。中国特色的法制社会!平民百姓的维权路在哪里?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4  2009年3月,原告委托龚讯鸿律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了对普若律师事务所、徐培国律师无权代理的诉讼,后被龚律师改为侵犯姓名权的诉讼。要求被告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4633号。  法院判决:原告在上诉状上亲笔签名,“亦承认曾口头委托被告律师徐培国作为二审代理人”(这句话是法官伪造的)。(口头委托是徐培国说的,一审时因我不懂,徐培国说替我代理崇明诉讼,法庭上我也说过,没有委托徐律师,但是法庭没有给记录,我是因为徐不退律师费,才让徐培国去崇明法院代理的。可是法律规定: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法院是不允许律师非法代理的!我当时是不懂,法官、律师是完全懂的。  二审只请他代写上诉状。我也没有委托他代理诉讼,也没有口头委托他徐培国,徐也没有提过签署委托手续。  法院又认为:徐培国自行代原告签署委托书,被告该行为是为了方便诉讼,从而维护原告利益,……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判决臭不要脸!法律规定没有当事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律师是无权代理的,即使是侵犯姓名权案,他的目的也是为了无权代理诉讼。律师侵犯我的诉讼权利。法院法官支持违法律师进行无权代理,侵犯了我的上诉权利,还判决说是为了方便诉讼,从而维护原告利益。  那么律师不通知原告,法院也不通知原告,诉讼信息。甚至判决书不给原告,难道这就是为了方便诉讼?从而维护原告利益?  颠倒黑白的判决!强盗理论!维护原告利益是这样维护的?  律师,法官都不通知原告立案开庭、判决信息,这就是二中院法院里的黑幕,黑道行径。没有委托书谁让律师进行违法代理!不说大家也已经清楚!这就是被告收买法官、原告律师,进行相互勾结的结果。浦东新区法院这种没有法律原则的歪路子判决,只能证明法官也已经被违法拆迁的单位绑架到了他们的利益柱上!证明法官利用权力,违反法律程序进行作恶,法官在徇私枉法!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5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02号,在一审中全权代理律师龚讯鸿,原说好,告徐培国无权代理,后却说要改为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在一审庭上却出乎我意外,全权代理律师竟然一句话不说。因此这次上诉没再请律师,我相信法律会给公正。  结果法院判决认为:因此,之后徐培国自行代上诉人签署委托书虽有不当,但系因执行上诉人委托亊务而为,目的是为上诉人的动迁补偿纠纷二审诉讼正常进行,主观上无侵犯姓名权的过錯,且上诉人姓名权被冒签在委托书上也未发生相应的二审诉讼程序受阻碍的亊实。因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签委托书是无效的,伪造是违法的,而不是不当。伪造委托书进行代理诉讼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法官比我更清楚。  徐培国冒签就是故意侵权,仲裁已立案,徐培国律师却叫我撤诉,后又不退律师费说为我到崇明法院代理,本人墨认其代理是本人无知。  判决中:法院既然可以让口头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诉讼,为什么还要用冒名委托书!  法律规定没有委托书,律师是不可以代理的,是谁让律师代理的?当然只有法官有这个权!法官不主张正义,那就是法官故意在作恶!  二审中委托书也是伪造的,也是法官知道,并且让其违法代理的!  律师冒签委托书,法官让律师无权代理诉讼,究竟让拆迁补偿纠纷案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还是违规违法进行!最让人不解的是:律师,法官都不通知上诉人立案、开庭、判决的任何信息!甚至判决后判决书也不极时给当事人!24天后经追要后才给当事人!判决说:为了二审诉讼正常进行, 难道诉讼正常进行就是这样“正常进行”的。  为什么二中院法院的电脑里查不到立案,开庭,判决信息!这难道就是二审诉讼正常进行吗?一个案子有二个“案由”这正常吗?冒签委托书也没有发生相应的二审诉讼程序受阻碍。这是亊实吗?  上诉案法院电脑里没有立案、开庭、判决信息,不通知当事人,程序还属于正常吗?  无权代理下的诉讼,审理,判决有效吗?法官不尊重亊实,有法不依。法官不是在主持公道,而是利用司法平台在作恶!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6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40号  当事人以无权代理一案向普若律师事务所、徐培国提出了重新立案和诉讼,整个立案过程阻碍重重,历时四个多月,才让立案,可是立案庭负责人周军法官,却将无权代理的案由偷偷改成财产纠纷案。  本人没有与徐培国有任何财产纠纷,立案庭法官纂改的目的何在?多收诉讼费? 还是另有目的?我立案时填写的案由原件在卷宗里也没有了!立案庭为什么要销毁当事人的案由原材料!  立案庭对本次立案与被告徐培国联系后,并通过了被告徐培国后,才同意立案的,(有证据提供)法官与被告律师串通一气!相互勾结。  无权代理一案被改成财产纠纷案后,开庭前徐培国又提出了反诉,说我诬告,诽谤他。  二案同时审理,在审理时,1,我拿出了徐在仲裁时替被告说辞,要我撤诉的理由不成立,2崇明法院审理时,徐与被告勾结私自谈话一个半小时的证人证言,3调换我起诉书的证人证言,开庭时读的是二个被告,而卷宗里却只有一个被告的起诉书。4,卷宗里的委托书是伪造的。而且法官是清楚的。  二中院的二审是由被告全权非法代理的,1,徐培国用假冒委托书违法代理,2,立案、开庭、判决不通知当事人,3,徐培国在庭审二审笔录里为被告故意做伪证,损害上诉人权益。4,法院知道徐培国用得是假冒委托书,法院也不通知上诉人立案、开庭判决信息,判决书也不给当事人。  对于徐培国的反诉我作了答辩,当时没有审理完毕,法官说择日再审。徐在反诉时提出的因上诉人手机仃机,因住址搬走通知不到原告上诉人的亊实都不能成立,本人提供了证据,法官不釆纳证据。  并就我诬陷、诽谤徐的亊实也作了答辩,根据亊实,徐的反诉才是真正的诬告。并将反诉答辩状正式提交给了法庭。等待第二次开庭。  没想到法庭竞然没有审理完就进行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而同日审理的反诉一案法官说:反诉原告已经撤诉。特快立案也是你们搞,已经审理的案子,没有理由进行反诉才是真诬告,诬告不成不通过第二方,说撤诉就撤诉,法官和被告徐培国律师勾结成奸,玩弄法律,失缺正义。至亊实与法律不顾,枉法裁判。
  上海法院是否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7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向一中院提出了纠正案由的申请,一中院没有回复,也没有纠正案由。  11年5月11日开庭,一中院第十法庭在五楼,人家的案子在屏幕上都有排序,唯我的上诉案一中法院屏幕上找不到?是一中法院黑幕。  开庭几分钟后就被法官击棰退庭,因为法官不允许上诉人提拆迁二字!而徐培国无权代理的案子就是崇明县政府违法拆迁纠纷的一个案子!法官剥夺当事人说话的权利,讲亊实的权利。法院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都不讲,如何以法审判?主持公道。  法庭不讲真相,不讲实事求是,剥夺当事人说话权利,没有公道的审判,是法官利用法院平台在作恶!
  上海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平台还是法官作恶的窗口8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83号  2013年4月下旬,当事人向高院立案庭提出了再审申请,高院于4月26日作出了立案审查的通知,法官除了一次电话通知谈话外,再也没有进行过联系,也没有给我联系电话。经总机查询得到的吴俊海法官电话1187分机一直是无人接听的状态,时至三个月我连续打了三个星期电话一直是无人接听,也没有高院再审立案后审查的任何信息反馈。  直到8月26日才收到了一份没有寄件人地址和署名的专递邮件,打开后才知道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我经邮局查询竟然查不到这邮件是从那里发出的,我至今还不知道这份裁定书是真是假?  根据裁定书上海高院认为,茅成其在上诉状上签字确认,在审理中承认口头委托徐培国代理其参加动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因此茅成其委托徐培国代理该案的诉讼亊宜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徐培国的代理行为并未损害茅成其的权益,与茅成其该案的判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茅成其主张徐培国无权代理,恶意代理导致其败诉从而应赔偿其损失缺乏亊实与法律依据。……  在再审案中本人已经提供了在一审,二审中的共有二十四条证据清单,共计40页,一审中没有审理完毕法官就进行了判决,二审中,一中院法官对法院没有屏幕排期的上诉案,开庭才几分钟的案子为剥夺上诉人说话权利,就击棰退庭,根本没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没有审查徐培国在所谓“口头委托”下的真正代理目的,如果律师代理目的是真实,他完全可以用正常程序要求当事人签署委托书。法官审判:律师经过口头委托可以代理诉讼,没有这一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官,律师被告三方勾结下为达到不可告人勾当下才可以,但这是违法,违纪、犯罪的勾当!  裁定书中:徐培国提交称:茅成其在上诉状上签名确认,口头委托其代理上诉亊宜,双方已经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完成了协议义务。(上海高院采纳了徐培国的说法)。  (上诉状上签名,只是证明代写诉状,代写上诉状因为他拿了我律师费后没有替我尽责服务过。当时是因为此才叫他写的。  上诉时口头委托我都没有说过,只是叫他写了诉状后由自己去立案、出庭。想不到他为我代寄上诉状后直到判决也没有通知当事人,甚至连判决书也不给上诉人。况且一审中即便有口头委托这一说,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懂法律师来说:更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尽评一方说已经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法官也以此为证,那就更为荒谬!)。  根据裁定书:茅成其改变地址,和电话号码,也不通知法院与代理人,是无法通知到他本人到庭的原因所在,因此不存在发言权被剥夺的情形。(这种说法早就不能成立1,我一审中就提供了手机电费帐单。  2,当时的住址,租房协议书合同,都是原有手机号,原有住址。不存在茅成其改变地址和电话号码的说法。)  而是一审法官不采纳原告的证据,我准备的证据原件,法官没有让我拿出来,本来因第一次没审完,法官说择日再审的,可是对我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择日再审,没有进行质证,法官对没有审查完的案子就进行了判决。  以至一中院二审,法官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纠正案由的申请,没有任何回复和采纳,开庭没有屏幕排期,被法官限制说话权利,被法官几分鐘后就退庭的野蛮庭审。完全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只能证明法官在审判中极其的粗暴、野蛮,流氓的审判方式!  对于高院的再审,本人满以为他们用了4个月的时间会重新审查亊实真相,会纠正案由,会开庭审理,会还亊实一个公道!  没想到上海高院还是不让受害人在法庭上公开说话,剥夺受害人说话,说理的权利,用野蛮的、流氓式的一纸裁定终结此案。  本人满以为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集体招嫖门亊件以后,司法公正会有所改善,没想到只是开除几个集体娼嫖的法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问题,老百姓的维权还是有权不能维,法官有法不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都做不到,正义得不到支持,歪恶得不到扼止。法官作恶,百姓更无可奈何。  我的“崇明县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后的“信访”、“上访”,“仲裁”、(8个案子诉讼案)涉及到二个“基层法院”,“二个中院”,一个“高院”,他们除了做假,涉黑,不给当事人说话,剥夺当事人权利,那里还有司法公道?悲愤的十年维权路,苦无处说,冤无处诉。  上海检察院,上海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对老百姓被地方政府侵权后的不予受理已经伤透了百姓的心。加上市政府各部门,邮局的截访已经让百姓有理无处说!  司法的腐败与地方政府的不清兼有着必然的联系。期望新的领导人能改变这一切!  茅成其,身份证:0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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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法院为包庇政府官员腐败,枉法裁判1  (2008)崇民(行)初字第6号。审判长
沙卫国,审判员
秦胜民,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高秀梅。  崇明法院倪春南院长直接顾问此案。  一, 故意立假案,判錯案,枉法审判。在法院卷宗内:  1被告拆迁人没有营业执照,  2被告没有法人身份证明,  3被告没有拆迁人资质证明。被告人地址是假的,伪造的。  二, 被告收买法官、收买原告律师徐培国,进行三方勾结。制造无权代理诉讼。  1卷宗里律师徐培国的委托书是伪造的。  2开庭后法官叫原告律师私自谈话一个半小时,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3法官、原告律师合伙调换原告有二个被告人的起诉书,经调换后变一个被告人。实施拆迁单位;“崇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没有了。只乘下“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这个没有身份证明的拆迁人被告。而用地单位是“上海船厂”。而不是“上海上船新东联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这公司从前没有听说过。  三, 崇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03年时是县房地局的一个属下部门,法律规定:禁止房地局部门实施拆迁工作,可是他们总承包拆迁,进行克扣敛财。  1,没有拆迁资质证书。  2没有拆迁委托书。  3拆迁人是没有资质的。  四,崇明县房地局没有拆迁档案管理。  1县建设用地亊务所包揽所有拆迁费用,用地单位“上海船厂”所有拆迁款都打入实施拆迁单位:“崇明县建设用地亊务所”的帐务。使他们肆无忌惮的克扣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  2,克扣拆迁补偿标准,  3拆迁居住房屋不给安置房,剥夺被拆迁人居住权、财产权,  4用鎮政府领导拆迁工作,是县房地局进行合伙敛财的违法行为。  五, 法院故意立假案,判錯案,枉法审判。  1,01年土地被国家征收,我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而不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法院判决却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违背亊实。  2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超过时效。本人有上访经历,上访信件为证。  3拆迁不给安置房,法院故意,包庇政府官员敛财腐败行为。缺失司法公平公正。  4 .卷宗里有原告的委托书,这委托书不是本人所签,法官、律师清楚。
  上海二中法院为包庇政府官员腐败枉法裁判剥2  (2008)沪二中民(终字第146号。审判长 周华,代理审判员 张璇,代理审判员田华,书记员任夏青。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一个錯案掩盖另一个錯案的方式进行枉法审判。  1法庭法官故意剥夺原告上诉人出庭说话权利,立案、开庭、审判不通知上诉人2法庭法官故意让徐培国律师用伪造委托书,替上诉人进行非法代理,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3当事人的上诉案在二中院查不到立案、开庭、审判信息。  4判决书不给上诉案当事人!信访二中院院长接待室,电脑里也没有上诉人的立案、开庭、判决的任何信息,(由顾法官(女)接待)  5经讨要判决书,一个案子却有二个案由,(违法代理律师徐培国寄来的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的案由是:房屋拆迁纠纷)(而二中院行政庭快递送来的送达回证上的案由是其他合同纠纷,没有判决书)一份是手写的,法院送的一份是打印的。证明法院的审判没有档案管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国徽章随便盖!  二,二中院意制造无权代理案子,打压合法维权,故意枉法审判。  1卷宗里被告人没有身份证明,没有被告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2被告人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身份证明。出示的营业地址是假的。这个地址不存在。  3徐培国的委托书是伪造的,法官是清楚的,还让其违法代理是故意的。  4自08年10月起当事人一直在查询何时开庭的信息,至09年1月,二中院立案庭一直回答说还没有立案,可亊实却说早已开庭、判决了。无权代理案子是法官、律师蓄意制造的。这样无权代理的审判判决有法律效率吗?  5,已经形成了4方勾结的司法黑幕!1二被告,2被收买的律师徐培国,3一审崇明法官,4上海二中院法官。他们勾结在一起,玩弄原告的合法维权!  公权私用,这样的司法程序让当事人无语。  人民心目中的法院,代表着正义,公道。法院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法官代表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但是上海二中法院法官不但不保护百姓维权,却将法院演绎为黑社会性质的丑恶行径。我们小老百姓的维权被法官打压!我的诉讼权被主持公道的法官、律师侵犯!我的合法维权被主张正义抑制邪恶的法官、律师给扼杀!法律的天秤坐在法官的屁股底下!百姓已无法维权!“相信法律”已成了一句空话。
  上海高级法院为包庇政府官员、法官腐败枉法裁判3  (2009)沪高民(行)申字第33号。审判长
张吉人,审判员
方芳,代理审判员
邱鴻,书记员
居雯娅。  一,法院法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不审查案件的真相,故意包庇崇明县政府官员腐败,包庇崇明法院、二中院法院法官的司法腐败,高院法官枉法裁判。  1, 被告人在高院卷宗内也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身份证件,地址也是假的。  2, 是行政案,我们土地在01年就按文件规定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且撤销生产队建制,03年4月的拆迁是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而不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但是被告方和法院、故意隐瞒土地被国家征收的相关信息,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进行违法拆迁安置。剥夺我们的基本权利,侵犯我们的财产权。法院法官不进行依法审查,用不开庭审判的方式,包庇崇明地方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进行敛“拆迁户”錢财!的腐败行为。同时也包庇了二级法院的司法腐败现象。  3二级法院用无权代理的律师徐培国,进行违法代理原告在崇明法院的诉讼,和上海二中院上诉案的诉讼,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参加诉讼“必须要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这一法律规定。而二级法院法官是明显违反这一规定。4法庭法官不通知当事人立案,开庭,判决,不给判决书,已经完全没有了公平和正义!已经完全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这样的申诉案子,上海高院理应认真调研,审查!可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用简单的一纸裁定“驳回再审”终结此案!是给当事人大冻天又迎头浇了一桶冷水。  5为了期待司法公正,本人在立案时和裁定前曾三次提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书”,提交了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的申请请求,高级法院行政庭都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6法官说:只给调解不开庭,并且不安排被告人到场调解,由法官说:给予一万元补偿的调解,对于这种没有公道的调解,本人再一次口头提出开庭审理,法官当场撕掉第二次谈话笔录。  三天后,一纸裁定终结此案。却仍是用剥夺申诉人说话权利的暴力案子。用驳回再审终结此案。高院法官也被绑架在违法拆迁的利益柱上!  高级法院法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不依亊实为依据,用剥夺原告当事人申诉说话权利的方式进行的裁定,实在是太“高级”了。  上海高级法院滥用职权,保护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违法安置的腐败行为,包庇法院法官,用勾结无权代理律师,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腐败,进行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
  法官审判说:律师徐培国“无权代理”诉讼是为方便诉讼4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4633号。“侵犯姓名权一案”。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书记员
陆燕军  “无权代理”一案被龚讯鴻律师提出改为“侵犯姓名权”案后,龚律师在法律上没替原告说过一句话。  一,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咀法庭法官,徇私枉法包庇违法代理律师徐培国,称律师代原告签署委托书是为了方便诉讼!从而维护原告利益的怪论。  1,伪造三份委托书无权代理行为,他不但侵犯了我的姓名权也侵犯了我的诉讼权。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1),08年5月,一份崇明县法院一审委托书是伪造的。  2),08年10月一份二中院二审委托书复印件也是伪造的,徐培国说:原件被崇明法院遗失了,所以用复印件,证明二中院是清楚徐培国没有合法委托书的。  3),08年12月的委托书一份,法庭上认定是徐培国代签的,徐培国却说:然原告变更了地址及电话,因通知不到原告,故徐培国又自行补签了一份委托书。但是徐培国没有在法庭上拿出通知不到原告的任何证据,也没有拿出原告变更后的地址和电话,法官在法庭上默认徐的说谎,是法官不公的故意行为!  2我多次说过没有委托徐培国,法庭上没有给记录,是徐说:不退律师费,到崇明法院由他代理。他也没有提出过要我再签委托书,他说律师费不退,口头委托是这样形成的。  律师为什么不叫本人签署委托书?法官让没有委托书的律师上法庭代理诉讼?并且上诉案立案、开庭、判决都不通知原告当事人!  二,徐培国律师在二中院法庭笔录里做了有利于被告的伪证2次。  东方网公布的上海市政府第111号文件,是原告在咨询徐培国时徐律师说的:通过仲裁,可以取得上海市最低补偿标准每平方米:700元+30%的补偿款,而不是300元+150元。可是徐在仲裁立案后,却同意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多次劝说原告到崇明法院诉讼。  1, 在上诉案无权代理中,在法庭笔录里却否认自己的市政府文件是03年拆迁适用,伪证中说:04年拆迁的适合。而根据文件,亊实是03年拆迁适用。证明徐在无权代理中故意帮被告做伪证。并且推翻了律师自己的初衷。  2, 无代理权律师徐培国在二中院法庭笔录中说180平方米*[(700元+30%)-(300+150)元]=82800元已经付给了乙方的伪证。这正是徐培国律师对当事人仲裁时、后来一审诉讼时补偿标的数字。正在诉讼中的“标的”没有结案,可是在无权代理时竟然说已经付给了当事人,明显的帮被告人做伪证,徐培国不但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法官在法庭笔录里记录了这条笔录,已经证明了法官、原告无代理权律师,被告人、三方导演的“无权代理”的上诉案是4方勾结后的枉法审判案。  崇明法院一审中的委托书也是造假的。因为我当时不懂,也不知道有假委托书。  但是法官知道!用假冒委托书代理诉讼,是为了方便诉讼从而维护原告的利益。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枉法审判5  (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02号。“侵犯姓名权”一案。审判长 周啸,代理审判员 马丽,代理审判员 陈敏,书记员王翀。  一,包庇违法律师,侵犯原告姓名权、诉讼权。  1, 崇明一审、二中二审,拆迁纠纷案中三份委托书是徐培国故意伪造的,他没有提出过要当事人签署委托书。  2, 仲裁时签了委托书,但是受理立案后,徐培国听从二被告提出到崇明法院解决为由,多次劝说原告撤诉,仲裁庭退了所有仲裁费,而徐培国却说不退律师费,他要替我到崇明法院诉讼。但他没有提出过要我签署委托手续。  3, 崇明县法院立案我是和徐一起去的,法官也没有看徐培国的律师证,也没有向徐要委托书,现在回忆起来他们已经串通,已经被被告收买!法院对不懂法的原告进行玩弄。懂法的法官、律师却故意违法立案。让没有代理权的律师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无权代理。律师和法官是故意这样做的。  4, 伪造委托书,侵犯了我的姓名权,侵犯了我的诉讼权,本来律师是帮助原告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但是他违背道义,为被告作伪证说话,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原告当事人应该得到的03年上海市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没有依法得到补偿。直至二中院判决后,才彻底看清了这是一场4方勾结后,法官导演的黑幕!剥夺原告、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5, 假冒委托书是徐培国主观上的故意,和法官被被告收买后的三方勾结行为,是故意制造的无权代理的审判行为。是法官让徐培国律师无权代理的。  6, 一中院法官认为:上诉人在徐培国代写的上诉状上签名,表明二审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在上诉人的意思范围之内。(这没有法律依据。)代写上诉状只因徐拿了律师费后没有办过有效的亊,当时上诉时间紧,才叫他写的,他说:赢了要收费2500元,输了不收。写完后我说过要自己到二中院去立案的,徐说:按规定,要寄到一审法院的,他说他替我寄,所以才让他寄的。这只是代写上诉状,而不是上诉人有委托意思。徐律师才是懂法的,如果我有委托他的意思,他当时为什么不叫我签署委托书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竟然连这一点都分辨不清!法官故意不审查清楚,混淆是非,胡弄上诉人。只能证明也被收买后的勾结!是多方勾结。伪造委托书是故意的侵权行为。  7, 法院又认为:上诉人曾在本案起诉中陈述其点头委托徐培国为二审代理人,权限一般,原审中又陈述口头委托徐培国。因此,……但为执行上诉人委托亊务而为,目的是为了使上诉人动迁补偿纠纷二审诉讼正常进行。主观上无侵犯上诉人姓名权的过錯。……等  点头委托、口头委托“诉讼法”中没有这一规定,那一个法院经当事人点头或口头委托,律师就可以上法庭进行代理诉讼?没有委托书就表明没有代理权,法官让没有代理权的律师,故意违法代理诉讼就是违法!是勾结,是黑幕!  当事人茅成其是不懂法,让徐培国律师玩弄出卖了,法官也不懂法是司法界的一种悲哀!法官的弱智是法官为故意枉法审判作出的装湖涂?法官故意不审查清楚就是枉法审判!
  浦东新区法院枉法立案,枉法审判6  (2011) 浦民一(民)初字第1740号,立案庭法官 周军。“无权代理”被改成“财产纠纷”案。
代理审判员 黄鼎鋒,书记员 李超,  一,09年,一中院法官说:“侵犯姓名权”一案是你同意改过来的,所以不能支持你的诉求。  1,2010年本人重新立案告徐培国无权代理一案,立案过程障碍重重,历时4个多月,在多次不让立案情况下,当亊人将当场咬一根手指下来,留给立案庭法官表示抗议,法官才松口说:告徐培国个人,得提供徐个人资料,法官又出难题。  2立案庭立案,交了材料,填写了案由“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可是在立案受理时给寄来了“财产纠纷”为“案由”的案子,立案庭没有告诉我改案由的理由。被多收了诉讼费。多次信访浦东法院:说去问立案庭法官。立案庭法官周军说:赔偿就是财产纠纷。我说:与徐培国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是徐培国侵犯了我的诉讼权造成了我败诉后的经济损失。这是合同侵权案件。  3, 立案时本人填写的“无权代理”一案的原始材料,卷宗里没有。周军銷毁当事人诉讼原始材料!  4, 立案庭这次立案是经过被告徐培国同意后才立得案(有证据提供)。证明:立案法官与被告律师有勾结。非法篡改原告案由,使无权代理的地方政府拆迁纠纷案,转而成了与拆迁纠纷无关,变成了当事人与徐培国的民事纠纷。  违法拆迁单位威力强大,搞定这么多法院法官,为其违法征地拆迁变成“合法化”。  二,1开庭前被告向原告提出了反诉,已经立案,受理,诉我诬告,诽谤徐,要我赔偿徐二万二千元,二案同时开庭审判。  2在审理时我拿出了徐在仲裁时替二个被告说辞,和要我撤诉不成立的证据,证明徐劝我撤诉是在为二被告说话,目的是帮被告。  3崇明法院审理时徐培国与被告勾结,被法官叫去私自谈话一个半小时,(有证人证言),(有调换我起诉书的证据、证人证言),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规定。  3,三份伪造的委托书,都证明徐培国的故意侵权行为,  4,徐培国律师与崇明一审法官勾结,帮被告调换原告起诉书。  5,二审中徐故意违背亊实替被告在法庭上做伪证。而这些行为都被法官认为是“合法”的,是为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了原告的利益”的怪论。  6,徐培国律师说:因为二审中上诉人手机停机,住处搬走了,所以他才代签委托书。替我出庭。我向法庭提供了当时的联通帐单,和租房合同,证明徐培国在法庭上说谎!而徐没有提供出,因通知过,而通知不到的证据!  一审时立案,开庭二次我和徐一起去的,他没有让我签过委托书,但是后来法院卷宗里有一份冒名我的委托书。这是三方勾结后对原告的故意侵权。  7,诉讼案和反诉案同日下午先后开庭,没有审完,宣布为择日再审,可是没有通知再审,却是电话通知我去法院听他们宣读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起1309.5元。  8,已经开庭的反诉案,反诉原告在反诉中没有一句真实话,没有证据。我用亊实和证据答辩了徐培国律师的反诉,并提出了诬告反坐的观点,他们不通过反诉被告,法官说撤诉就撤诉了。没审完,要判决就判决了!法院是法官自家开的!  法院不给原告说话权,徐培国故意侵权行为。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自行代原告签署委托书并参加了二审……但被告是为了动迁补偿纠纷二审诉讼正常进行,从而维护原告利益”的判决。
  法官剥夺上诉人说话权理 几分钟结束上诉审理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剥夺上诉人诉权,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枉法裁判!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45号。“无权代理”一案  审判长李虎,代理审判员汪健,代理审判员洪可喜,书记员左莉莉。  日,原告上诉人茅成其上诉二被告“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培国”合同纠纷“无权代理”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尽用几分鍾时间就结束审理!回想起开庭前后:  1,上海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在五楼,人家的案子在屏幕上都有排序,唯我的上诉案在一中院五楼的屏幕上找不到排序。  2,立案时上诉人向立案庭提交了纠正“无权代理”案由的申请书,法院没有回复,开庭时也没有纠正案由,“无权代理”“还是以“财产纠纷”案审理。  3,法官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允许上诉人提到“拆迁”二字的庭审规定。而徐培国“无权代理”的案子本身就是(崇明县政府违法拆迁上诉人)的案子。法庭法官用不正当的规定剥夺当事人在法庭上说话、摆亊实、讲道理的权利!  4,上诉人因举证被告违反“合同法”在拆迁纠纷案中,进行无权代理的亊实,和原告律师徐培国在仲裁庭无理由劝原告撤诉的亊实,徐培国是在帮被告。  5,徐培国拆迁纠纷案中一审、不退律师费,用假冒委托书进行非法代理。开庭后被法官叫去私自谈话一个半小时,又卷宗里调换原告起诉书,进行三方勾结。  6,徐培国二审代写上诉状后,不通知当事人立案、开庭、、判决的信息,又用假冒委托书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非法代理,并且在二审法庭上替被告二次作伪证的亊实。  法官在法庭上都不让说崇明县“违法征地拆迁”这些亊实。不让提徐培国非法代理拆迁纠纷案的亊实。因为上诉人只提到第三次“拆迁二字”就被法官击棰退庭,整个开庭过程才几分钟。这是法官早就设定的所谓“庭审”。  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就动迁补偿纠纷亊宜对徐培国进行了口头委托,徐培国自行代上诉人签署委托书并参加诉讼的行为系为维护上诉人利益完成受托诉讼亊务,以及结果上并无损害上诉人诉讼利益的后果等各项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此处不赘。……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真是一派胡言,强盗罗辑!  法院审判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都不讲,哪里还有公道!法庭不讲真相,不讲实事求是,剥夺当事人说话权利,没有公道的审判,是法官利用法院平台在作恶!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院法庭剥夺上诉人在法庭上说话权利!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是法院窗户里的邪恶!小百姓很痛很无奈。
  高院法官剥夺再审案当事人诉权枉法裁判8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83号。  审判长周林发,代理审判员吴俊海,书记员胡丹。  2003年至今我一直怀着对法律的敬仰,期望政府,司法给被拆迁人一个依法安置的公正结局。坚持人间自有公道在的信仰,本人不懂法去学法,学了法信法,信了法守法。可是信法的后果是残酷的!法官的枉法对我来说是:无可奈何!  古时尚有包青天,在新时代的中国,我的寃案已沉睡十年!  13年4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期望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结案。  立案庭立案后,收到了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后,除了一次电话通知谈话外(谈话中法官说:你还有什么要说的,说过的不要再说,没有别的就结束,他很忙,请签字。)以后再也没有任何信息。也不给联系电话,经总机查询吴俊海法官电话、分机1187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时至三个月我连续打了三个星期的电话,一直是无人接听。直至8月26日寄来了一份特快专递,快递单上没有寄件人单位,没有寄件人地址,打开后才知道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份,没有送达回证,我经邮局查询,邮局说查不到是那个单位发出的,我至今不知道这份裁定书是真是假?  根据裁定书上海高院认为,茅成其在上诉状上签字确认,在审理中承认口头委托徐培国代理其参加动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因此茅成其委托徐培国代理该案的诉讼亊宜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徐培国的代理行为并未损害茅成其的权益,与茅成其该案的判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茅成其主张徐培国无权代理,恶意代理导致其败诉从而应赔偿其损失缺乏亊实与法律依据。……  在再审案中本人已经提供了在一审,二审中的共有二十四条证据清单,共计40页,一审中没有审理完毕法官就进行了判决,二审中,一中院法官对法院没有屏幕排期的上诉案,开庭才几分钟的案子为剥夺上诉人说话权利,就击棰退庭,根本没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没有审查徐培国在所谓“口头委托”下的真正代理目的,如果律师代理目的是真实,他完全可以用正常程序要求当事人签署委托书。法官审判:律师经过口头委托可以代理诉讼,没有这一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官,律师被告三方勾结下为达到不可告人勾当下才可以,但这是违法,违纪、犯罪的勾当!  裁定书中:徐培国提交称:茅成其在上诉状上签名确认,口头委托其代理上诉亊宜,双方已经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已经完成了协议义务。(上海高院采纳了徐培国的说法)。  (上诉状上签名,只是证明代写诉状,代写上诉状因为他拿了我律师费后没有替我尽责服务过。当时是因为此才叫他写的。  上诉时口头委托我都没有说过,只是叫他写了诉状后由自己去立案、出庭。想不到他为我代寄上诉状后直到判决也没有通知当事人,甚至连判决书也不给上诉人。况且一审中即便有口头委托这一说,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懂法律师来说:更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尽评一方说已经达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法官也以此为证,那就更为荒谬!)。无审而判说明了法官只是帮凶!  根据裁定书:茅成其改变地址,和电话号码,也不通知法院与代理人,是无法通知到他本人到庭的原因所在,因此不存在发言权被剥夺的情形。(这种说法早就不能成立)  1,我一审中就提供了手机电费帐单,证明没有改变电话号码。  2,当时的住址,租房协议书合同,都是原有手机号,原有住址,都提供给了法庭。不存在茅成其改变地址和电话号码的说法。)  而是一审法官不采纳原告的证据,我准备的证据原件,法官没有让我拿出来,本来因第一次没审完,法官说择日再审的,可是对我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择日再审,没有进行质证,法官对没有审查完的案子就进行了判决。  以至一中院二审,法官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纠正案由的申请,没有任何回复和采纳,开庭没有屏幕排期,被法官限制说话权利,被法官几分鐘后就退庭的野蛮庭审。完全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只能证明法官在审判中极其的粗暴、野蛮,流氓的审判方式!  对于高院的再审,本人满以为他们用了4个月的时间会重新审查亊实真相,会纠正案由,会开庭审理,会还亊实一个公道!  没想到上海高院还是不让受害人在法庭上公开说话,剥夺受害人说话,说理的权利,用野蛮的、流氓式的一纸裁定终结此案。  本人满以为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法官集体招嫖门亊件以后,司法公正会有所改善,没想到只是开除几个集体娼嫖的法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问题,老百姓的维权还是有权不能维,法官有法不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都做不到,正义得不到支持,歪恶得不到扼止。法官作恶,百姓更无可奈何。  我的“崇明县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后的“信访”、“上访”,“仲裁”、(8个案子诉讼案)涉及到二个“基层法院”,“二个中院”,一个“高院”,他们除了做假,涉黑,不给当事人说话,剥夺当事人权利,那里还有司法公道?悲愤的十年维权路,苦无处说,冤无处诉。  法院法官的邪恶已成中国司法的毒瘤,天在看,作恶终将有报应!!!  地方政府官员利用权力敛百姓财,吸百姓血汗,搞腐败会有报应!!!  让网友知道,帮忙顶帖,让上层知道,中纪委举报平台在上海被封杀。  03年农民地没了,工作也不给,房子也被违法拆迁,却不给安置房,强行货币化安置,克扣各种补偿标准,剝夺农民基本权利,他们没有征地拆迁的合法档案。这种侵害民生利益的事情是上海市崇明县政府多个部门官员的腐败敛财行为!竖新镇镇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农民权益被政府官员侵犯,维权11年没有结果!请问上海市政府还有哪个部门管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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