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银行私下与借款人签订信用卡还款逾期一天协议,借款人逾期银行没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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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  号:司发通[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强化建设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减少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建设银行开办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债权,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所在地公证处申办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合同或借款人因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而与建行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应当明确在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并应在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或还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愿接受强制执行”。到期末履行的,由建行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三、各公证处要重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及有关债权文书的公证。办证时,应依法严格审查有关合同及债权文书的条款和内容,着重审查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真实性。建设银行申办公证时需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只要符合要求,可一次备案,没有变动无需每次提交。
  四、各建设银行要加强与公证部门的配合,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有效维护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司法部与建设银行一九九○年联合印发的司发〔号文《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同时废止。司法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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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与刘鑫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负责人:张鸿翔。委托代理人:胡光源,男,富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蓉,女,富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鑫,女,富源县人。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被告刘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光源、胡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业银行诉称:日,原告与借款人舒娜及共同借款人李跃兵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从日起至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分期还款。原告于日将1000000元划入舒娜的账户。同日被告刘鑫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借款人舒娜的10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舒娜、李跃兵从2013年12月后就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该二人现已下落不明,该笔借款现欠本金元、计算至日的利息及罚息11861.54元,本息共计元。原告商业银行向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鑫对借款人舒娜、李跃兵所欠的借款本息共计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日后的逾期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鑫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商业银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1份,用以证实借款人舒娜、李跃兵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的事实。2.借款合同补充协议1份,用以证实借款人舒娜、李跃兵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补充约定的事实。3.借款借据、放款回执单各1份,用以证实原告已经依约向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4.保证合同1份,用以证实被告刘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了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以及保证方式等。5.还款计划表1份,用以证实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的还款计划情况。6.催收回执1份,用以证实原告向保证人刘鑫(被告)催收借款的事实。7.借款人舒娜、李跃兵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实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的身份情况及婚姻登记情况。8.借款人舒娜经营的富源县营上镇兴富煤矸石砖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实借款人舒娜申请贷款的相应资格。9.被告刘鑫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各1份,用以证实担保人的身份情况、工资情况以及信用记录。被告刘鑫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刘鑫在传票传唤的情况下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视为认可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方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系夫妻。日,借款人舒娜及共同借款人李跃兵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从日起至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分期还款。同时合同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自迟延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同日被告刘鑫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为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的10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原告与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签订的主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止。原告于日将1000000元划入舒娜的账户。借款人舒娜、李跃兵从2013年12月后就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该二人现已下落不明,该笔借款现欠本金元、计算至日的利息及罚息11861.54元,本息共计元。本院认为,被告刘鑫自愿为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向原告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与原告形成了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就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作了明确的约定,现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已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对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鑫对借款人舒娜、李跃兵向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计算至日的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1861.54元,共计人民币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由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支付人民币元;三、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与借款人舒娜、李跃兵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0元,由被告刘鑫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周 纬人民陪审员  温双云人民陪审员  肖植雄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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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本金立据出借人人在什么时间阶段起诉法院是有效的,
民间借贷按月支付利息的,借款人未能按月及时支付利息的,还款本金时间尚未到,是否能到法院起诉?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借款人未能按月及时支付利息的,还款本金时间尚未到,是否能到法院起诉?
借据合同写明,2013年1月到期归还欠款的,可借款人现在赖账不还,还向电信请假玩消失。想问一问如果法院判决贷款人胜诉,是否可以执行该借款人的住房公职金作还款金额所用!借款金额18万元
2012年8月我借给他人10万元,规定10月还,月利3分。到2013年1月才给我5万,以后再没还款。我打算起诉,请问那5万算是利息还是本金【还款时没说】
我们有一套房,是我的名字,另外老公有保险
民间借贷 分期还款本金和利息的分配比例
民间借贷,到期债务人无钱还贷,从该还款的日期起债权人起诉的有效时间多长?
我有一朋友,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贷5万元,双方约定以每月5分利息使用三个月,我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借款人向我打了5万元的借条,并以个人工资担保(有借款人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和借款人个人银行工资流水单)。现在4个月过去了,借款人欠我3个月利息7500元,本金五万元。我向法院起诉后会得到怎样的结果?
我父亲的朋友甲某向乙某借了3万元钱,每月要付利息,请我父亲做了担保,甲乙双方写有协议;但不久后在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还钱的情况下,不知所踪;我父亲偿还了这3万元钱,并从乙某手上要回了协议和已付清借款的字条;现在甲某仍然不知所踪,甲某的妻子声称不知道甲某在哪里,到目前为止,甲某的妻子只偿还了我父亲2千元钱。
想咨询:甲某不知所踪,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
万分感谢!
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款后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啊
第十一条第一款是否已经包含支付利息,偿还本金义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一食品厂大量吸收民间存款,到期后缺违反当初的收据上承诺的百分之十八的利息,本人存款30多万一年多了,现在想支取本金,公司一再拖延,最后承诺一月内给予本金,但是不给利息!!我该怎么办??但是借款给的条子上写的是,XX自愿入股XX公司XX元,年分红率百分之十八(一万一年的利息是1800元),现在却说不给利息了,本金都拖着不给,我该怎么办???我想问一下民间借贷。对方将我起诉了。只是普通的借条.但对方要求大数额的违约金和要求&br/&按银行商业贷款的4倍利息计算.这样法院会受理吗?&br/&如果我不出席的话&br/&法院会怎么判决?会判我付大数额的违约金吗?
我想问一下民间借贷。对方将我起诉了。只是普通的借条.但对方要求大数额的违约金和要求按银行商业贷款的4倍利息计算.这样法院会受理吗?如果我不出席的话法院会怎么判决?会判我付大数额的违约金吗? 10
补充:而且对方是收高利息的.会影响判决吗?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首先,双方约定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最好还有保证人。这样对出借人和借款人比较有保障。但是其中利息的约定,是双方在借款时私下商议好的,利息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如果在还款上发生纠纷后,诉讼到法院,法院不保护双发约定好的利息中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因此,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会作出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同时归还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对于你说的对方向你索要4倍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另外,你最好是出席法院的审判,那样会更清楚的掌握对方的诉讼请求和审问记录,以便于你反驳对方诉讼。
他要求我还款40000但违约金是60000.这样法院会怎么判决?如果我不出席情况下..违约金是否会失效?另外如果我没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什么行动?
那要看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你们在借款时的违约金约定较高,对你的判决就非常不利,但是,你可以在法庭上强调,高违约金不是你的本意,非本意的协议往往无效,因为每个人不可能赔偿高处本金数倍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但我又缺席.法院会怎样判决.
没有约定违约金,对方向你索要违约金就没有依据;但是,对于你的违约,法院会依据金融法,判决你们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不是对方想要多少就是多少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提问者 的感言:谢谢你帮了我大忙!
其他回答 (4)
首先要明确借条的还款期限和否约定了违约责任&
1、借条有约定就依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些。
2、利息的计算一般也是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逾期不还需要支付逾期利息。一般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3、如果法院开庭审理,你未到庭的话,法院很可能会缺席判决,对你就更不利了。
这样法院会怎么判决?如果我不出席情况下..违约金是否会失效?另外如果我没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什么行动?
1、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合理诉求。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对方损失的30%,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3、根据《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4、您仔细看看,有什么不明白的再问。
首先,法院会受理,但诉讼请求是否回被支持,是在法院实体审理阶段的判定。
其次,你如果不出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最后,法院如何判定,还是会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需要看借条的内容,第一,有无关于利息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无息的借贷,如果到期不还,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支持,到期不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第二,关于违约金,也要看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一般而言,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由于各地法院法官判定尺度也存在差异,我说的一般情况请参考。
法院会支持他的还本金要求 和同期银行利率4倍的要求。 其他不会支持。
如未约定利息,一般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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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将借条原件交由借款人撕毁之行为定性
作者:常洪艳&&发布时间: 10:15:46
  裁判要旨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原件既是出借人享有权利的凭证,又是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证明文书。出借人将借条原件交由借款人撕毁且未提出异议,在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撕毁行为系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出借人自愿接受其债权消亡事实,不能再以借条复印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刘某系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2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借款70万元,并约定利息。日,经双方结算刘某仍欠周某借款本息86.8万元,刘某于当日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并由某实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后,周某以刘某未还款为由持借条复印件将刘某及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偿还借款86.8万元。诉讼中,刘某举证证明周某挂靠某实业公司承包工程以其应支付某实业公司的相关费用抵扣刘某欠款,并将上述借款的借条原件交还给刘某当场撕毁。
  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借人周某将借条原件交由借款人刘某撕毁行为的认定,即周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有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请求刘某还款,不但应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同时还要证明借贷关系尚未消灭。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条原件”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与否和债权尚未消灭的主要证据。周某提供了借条复印件等证据及刘某对借款事实的认可仅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在刘某否认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周某负有证明借贷关系未归消灭的举证责任。周某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不能提供借条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但借条复印件单独不能作为证明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使用,故周某主张借贷关系依然存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能认定该借贷关系仍存在。同时,刘某举证证明周某挂靠某实业公司承包工程并以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抵扣刘某欠款,并将上述借款的借条原件交还给刘某当场撕毁。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应认定刘某的担保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等证据且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也是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凭证。周某自愿将借条原件交与刘某撕毁且未提出异议,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撕毁借条属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可视为其自愿接受自己债权消亡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结。周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与其将借条自愿交由周某撕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悖,故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属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这种借款相当多的一部分是发生在亲属、朋友、恋人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或者融合其他法律关系,若发生纠纷对其事实认定起来就极其复杂和困难。
  关于本案出借人周某将借条原件交由借款人刘某撕毁行为的认定,即周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当出借人诉请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应先行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原件是出借人享有权利的重要凭证,又是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证明文书。本案中,出借人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在借款人认可的情况下,出借人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可视为其已经完成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在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对其抗辩借款关系归于消灭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举示证据证明周某挂靠某实业公司承包工程并以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抵扣刘某欠款,并将上述借款的借条原件交还给刘某当场撕毁。对此,周某除先前举示证据外,未能举示其他相关证据。同时,周某对刘某撕毁借条原件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撕毁借条属非法行为。此时,对于出借人的主张和借款人的抗辩,双方又都不能再拿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应是在已有证据基础上采用日常经验法则分配举证责任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本案中,在借款人否认借款关系仍续存在,并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况下,出借人应承担证明借贷关系尚未消灭的举证责任。周某在诉讼中未能举示其他相关证据,故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再拿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应在已有证据基础上,遵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本案中,周某除举示了借条复印件等证据外,未能举示其他相关证据,而刘某却举证证明周某挂靠某实业公司承包工程以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抵扣刘某欠款,并将上述借款的借条原件交还给刘某当场撕毁。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周某自愿将借条原件交与刘某撕毁且未提出异议,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撕毁借条属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可视为其自愿接受自己债权消亡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结。现周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与其将借条自愿交由周某撕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悖,故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涪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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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没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有用啊,你去法院是要回钱还是什么,你有困难他有钱有能力还法院应该支持,如果大家都困难还不出可以补个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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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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