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场所引发犯罪现场调查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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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毒品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泽州县政协委员申国明反映: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以泽州县为例:2011年以来,泽州检察院共受理审查毒品犯罪案件24件33人,报送市院4件9人,提起公诉20件24人。其中,2011年受理审结6件11人,2012年11件11人,2013年上半年已受理7件11人。毒品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一是犯罪者多是农民和无业人员。这些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低、大多是初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具有明显优势的乡镇,如巴公、高都等乡镇相对富裕。所有24件案件中的33名毒品犯罪人员有17人是泽州县高都镇人,占到了涉案人数的51.5%;其余多游走于巴公镇、金村镇、南村镇等经济发展相对发达的乡镇。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与这些乡镇经济发展有直接联系,在改革开放初期因该区域煤矿、炼铁业等乡镇企业较为发达,在经济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不少经营者和打工人员盲目消费、畸形消费,在不良人员的引诱下开始吸食毒品。
二是犯罪案件类型化。在受理的案件中, 1件为运输毒品案、1件是非法持有毒品案,其余22件全部为贩卖毒品案件,尚无其他类型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
三毒品犯罪逐步趋于家庭化。近年来,在该院所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呈现出由原来的个人逐步向整个家庭成员参与的态势,出现了夫妻双方甚至全家老小均参与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有的家庭成员因经济原因或受胁迫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
四是容易诱发犯罪。毒品犯罪人员通常因沾染毒品成瘾而丧失劳动能力,偏离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导致家庭贫穷,婚姻破裂,极易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案件。
建议相关部门把反毒、防毒的教育作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建议在中小学生中常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从小就远离毒品。同时应增强家庭反毒、防毒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家庭中妇女、儿童等人群的应加强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型、胁迫型毒品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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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应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新华网合肥11月19日电(记者)就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又传来一起令人震撼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位年仅16岁的学徒,为了实现自己所谓的“鸿伟大志”,投毒害死了师父3孩子。  安徽阜南县王店孜乡刘营村卫生员王永强的3个孩子11月5日晚6点40左右相继口吐白沫,抽搐暴亡。这个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起来,4个小时后侦破案情,3个分别为10岁、7岁、6岁的姐弟是被王永强唯一的16岁学徒投毒所害。  据了解,王永强夫妻两人在村里行医已有10年之久,在自家开个诊所,平时医德、品性都令村民赞不绝口,是村民公认的“郎中”。1999年7月,朋友介绍来一位邻镇的初中毕业生,想跟王永强学医,这位年仅16岁的学徒,平时勤奋好学有抱负,深受王永强夫妇的信任和3个孩子的喜爱,一家人相处得很和睦。案发后从学徒的两本笔记中,发现一篇题为“今后打算”的日记,这位16岁的少年在“打算”中写道:“有位李老师曾说过,有志者立常志,无志者常立志,本人也算是常立志者之人,每当许诺一件事之后,就想明天一定要做到,但总是办不到。我现在立下重志,在我重大的一件事办成之后,我一定实施我好好学医的打算,不管怎么样,我不讲它,这个计划安排在10月-11月中。你可要实始这个计划啊!写稿于10月23日”。原来,这位少年“今后打算”中所立的“鸿志”就是毒死师父家的3个孩子,如此以来,师父就可以一心一意地教他学医,他便可以理所当然地全部继承王永强师父的医术后,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有关人士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未成年人已成为犯罪的主体,而且比重达到5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加,犯罪原因也更趋复杂,犯罪类型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苗头,犯罪区域从城市向农村蔓延,犯罪呈现的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点所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社会影响面也越来越大,各级有关部门在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为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合格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维护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永远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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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在我县某乡镇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嫌疑人段XX(男,15岁)趁邻居家幼女贾XX(女,8岁)在其家中看电视之机,将贾XX抱到床上,脱掉贾XX的裤子,用手摸、抠贾的阴道,尔后掏出自己的生殖器,爬到贾XX的身上,效仿性交动作,用阴茎摩擦贾的阴部。事后以给贾XX拿糖果、鞭炮以及威胁和恐吓的方法不准贾向外讲。梓潼县公安局以嫌疑人段XX涉嫌强奸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公诉科承办人员审查后认为认定嫌疑人段XX接触被害人贾XX生殖器证据不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故作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
这是今年发生在我县的一起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虽然嫌疑人段XX没有被起诉至法院,但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揪心,使人对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的发展堪忧。再看其他省、市,类似的案件举不胜举,手段、后果也不尽相同。近些年,未成年人性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该承认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都在健康茁壮地成长,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临着这样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性犯罪。本文在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工作基础上,并结合其他院相同案例,分析了未成年人性犯罪成因,并提出了解决未成年人性犯罪问题的若干对策。
一、未成年人性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一)犯罪年龄呈低龄态势。近些年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率比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性犯罪率高,他们一般集中在12岁到16岁之间。这些未成年人,本应在“阳光”下茁壮成长,遗憾的是他们将在“铁窗”里度过漫长的岁月。
(二)大多选择年龄偏小的被害人。前些年未成人大都选择侵害与自己年龄差不多的被害人,近些年他们选择的被害人年龄越来越小,大都选择8至12周岁的被害人,甚至选择5岁以下的。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年龄越小越不懂给别人说,他们的侵害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如今年发生在我院的这起段XX涉嫌强奸案件,被害人贾XX仅有8岁,心智还不成熟,如果不是段XX不跟她一起玩赶她走,她也不会哭着回家说出被侵害的事情。
(三)罪犯主体多为父母在外地打工的留守少年。近些年农村出外打工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大多把孩子留在家中交给家里老人带,这部分人由于缺乏正确的管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四)犯罪组织形式多为共同犯罪。近些年未成年人性犯罪实施共同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们的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殊性所决定的。尤其是14-16周岁的在校学生,在放学或节假日期间,三五成群结伙到同学家里,趁家长外出时,看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书籍、电影,蠢蠢欲动之时就商议“学习”所看的内容,模仿的结果就是多名未成年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对一名或几名女同学实施奸淫,即轮奸。
(五)宾馆、旅社、招待所成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巢穴。未成年人夜间不回家住宿,反而三五成群、男男女女花钱住宾馆或招待所,如果宾馆服务人员不负责任,在这天不管地不收的场所,未成年人吃喝玩乐任意潇洒,群宿、混宿已成必然,强奸、轮奸防不胜防
(六)犯罪诱因多为不良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色情暴力的正确认识,实施性犯罪前,相当部分经常进录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致出于好奇而模仿、尝试。
二、未成年人性犯罪成因
(一)外部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学校采取应试教育、重智轻德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导致未成年人道德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一般来说,在性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罪责感主要有三道防线:伴随本能欲望的产生,罪责感形成第一道防线,主要依靠道德因素来阻止犯罪动机的形成。当欲望过强、道德水准较低时,犯罪欲望冲破第一道防线形成犯罪动机,此时,罪责感就要靠法律因素来筑起第二道防线阻止犯罪决意的形成。知果法律观念淡薄,犯罪冲动强烈,罪责感的第二道防线便会崩溃。犯罪决意形成后,犯罪主体人格中的“超我”意志和外在阻力的综合作用形成罪责感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主体人格处在一个激烈的矛盾冲突之中,这道防线一旦崩溃,犯罪行为便会实施。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很多学校、家长和社会人士仍然把学校升学率的高低、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教学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因此,很多学校片面强化智力教育而忽视了思想品德、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形成了只教书不育人的局面。在很多学生心中没有罪责感,道德失衡,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另外还有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 “厌学”情绪。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他们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一是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未成年人辍学,过早的接触社会,并且这些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对孩子没有正确的教育。二是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三是现在不少家长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子女疏于管理,特别是一些住房较宽松的家庭,为了有利于子女学习、有利于培养其独立生活能力而让未成年子女独居一处,但又疏于管教,从而成了犯罪的隐患。性犯罪案件中,有半数案件的案发地是某一被告人独居的住所。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不良现象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未成年性犯罪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过多地受到了色情的渲染。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是其人生早期的社会化阶段。在这个阶段,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其突出表现有二: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大部分以模仿或盲从的形式接受外来环境的影响,即未成年人易受环境诱导;二是对新奇的东西感受特别强烈。社会学家研究表明,当前,对人生早期社会化影响最大的是大众媒介。由此,我们不难想象,充斥色情的大众媒介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什么影响。电视色情、音乐色情、广告色情、电话色情、网络色情都是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诱发剂。近年来,由于网络的迅猛发展,使黄色文化不仅仅满足于传统的淫秽的书刊和录像等载体,而成为互联网上肆意蔓延的毒虫。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地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如我院今年办理这起未成年人涉嫌性犯罪案件,嫌疑人段XX就是因为受到电视、录像的毒害,想模仿剧中情节,最后既伤害了他人又伤害了自己。
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性犯罪是由于交友不慎造成的。许多未成年人由于经受不住社会不良人员的引诱而参与犯罪。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抢劫、盗窃和伤害上,在性犯罪上也异常突出。据调查,近半数的未成年性犯罪,是由于好奇而被他人拉进去,先是吃喝游玩,继而一块儿看黄色录像,最后在诱惑下实施了性犯罪。
(二)内部因素
生活改善,性成熟较早。专家指出,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目前性成熟年龄普遍比上个世纪70年代提前4至5岁。同时专家还指出,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在内分泌调节下,身心发生着巨大变化。面对生殖器官的迅速发育、第二性征的相继出现,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表现出焦虑和烦恼;生理的变化使他们对异性充满好奇,渴望接触和了解异性;其心理也随之产生微妙而复杂的变化,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容易接受社会不良刺激如荒诞淫秽的影视作品、书刊、录像的影响,从而在性心理、性观念、性道德产生扭曲以致堕入犯罪的深渊。近些年大多数走向性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就是由于过早地接受了两性方面的刺激,使他们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以至走向犯罪和堕落。
未成年人在性生理早熟的同时,性心理的成熟却极为艰难。由于受传统观念禁锢,目前,“性”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非常神秘的字眼,有关性知识在未成年人中如同“老虎”一般,人人谈之色变,正常的性教育少之又少。既然如此,未成年人对性知识的追求必然是胆怯而隐秘的,他们很难地从家长和老师那里获得系统、科学的性知识,而大都是从其他非正常渠道获取一点点性知识,长期的性禁忌导致性神秘、性愚昧,结果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度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因幼稚无知、辨别能力差而误入歧途。还有部分未成年人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会切实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三)未成年人性犯罪对策
1、家庭。首先,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教育义务。父母不仅给孩子提供的是物质保障,而且应更多给予心灵层面的关注,不能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教育、引导方法,尽职尽责,加强督导。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其次,家长既要发挥监控引导作用,又要洁身自好。注意自身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家长对未成年人看的节目和书籍要经常检查,知发现有渲染色情的媒介产品,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放弃,孩子购书时应尽量与孩子一起,并尽可能地避免孩子自己租看影碟、要强调的是,家长采取使孩子远离媒介色情的办法一定要适当,切忌简单、粗暴,否则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对色情的猎奇心理更盛。家长要充分注意家庭教育的启蒙性和感染性的特点,做到洁身自好。
2、学校。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主要在学校,第一,学校不仅要注重教学,还要重视对学生进行美育、素养教育,提高学生对是非、美丑的识别能力。第二,学校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在学生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尤其在学生素质偏低、生源较复杂的学校更应该搞好普法教育。第三,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开设有关生理知识的课程,让学生了解这段时期生理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针对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心,在学校还应设立心理咨询室,以解决学生在性知识方面遇到困惑,防止他们因对性的好奇而产生犯罪故意的可能性。第四,学校还要注重净化周边环境,给学生一个干净的学习场所,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3、社会。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在社会教育环境建设中,完善政策法规和发挥社会协调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力度,带有色情性质的报纸、杂志等刊物应坚决销毁和取缔,对于影视作品应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带有色情镜头的影片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票,关闭所有播放黄色录像的录像厅,大力整治黑网吧,启用更多的绿色网站软件过滤色情等不良内容,使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其次,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国家应当以学校为基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宾馆、旅社、招待所应认真检查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严防未成年人群宿、混宿现象的发生,持续开展“打黄打非”工作,将“黄、赌、毒”彻底打下去,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再次,建立媒介监测制度。一是文化主管部门应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对媒介产品的色情指数进行评判,并实行媒介产品分级制,应尽可能地对媒介产品的色情级别做出标识,对色情倾向较为严重的媒介产品限制未成年人观看。二是媒介产品经营者应按照媒介产品的级别严格经营范围,对色情倾向较为严重的媒介产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禁止让未成年人观看。最后,应当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青少年社会教育的政策法规完善机制、政策推进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社会协调机制、社会维权机制、社会疏导机制等等。
总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去遏止、减少其性犯罪是社会、学校、家长的共同愿望。我们相信,通过深刻分析未成年人性犯罪产生的成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达到的。涉农惠民专项资金渎职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_ _检察快讯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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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民专项资金渎职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涉农惠民专项资金渎职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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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民专项资金渎职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对涉农惠民领域的专项补贴、补偿越来越多,随之而来针对涉农惠民领域各种补贴款的渎职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惠民专项资金渎职案件多发已不仅仅是腐败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管理问题。
自2010年以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50 件,其中涉及惠民专项资金的渎职犯罪14件,占渎职案件的36 %,涉案金额达670余万元。名目包括: 生猪规模化养殖扶持资金、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贴、低产林改造补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汽车家电下乡补贴、农民工培训补偿等。
据办案人员介绍,一些涉案人员思想觉悟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有的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被告人冯某某身为林业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林地确定为符合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耕地,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办案人员发现,国家涉农惠民领域补贴项目,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补贴款拨付四个环节,从犯罪人员所属的部门单位来看,涉及领域非常广,除了直接涉及服务“三农”生产、生活的农林、水利等部门,一些与农民利益关系看似不紧密的教育、民政部门也涉及其中。各职能部门在发放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的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在对村自行提供的数据资料没能进行有效核实,使虚报冒领、重复领取等行为有空可钻,造成涉农资金监管不严甚至不监管的现象,进而造成涉农专项资金被别人套取。这与基层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有效指导和监督制约不够有关。
办案人员认为,惠民专项资金渎职犯罪多发,不仅干扰了党和政府保障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国家资产流失,还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造成当地不安定、不和谐的局面。因此,各基层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涉农惠民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涉农惠民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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