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追加被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八万上诉费应该是多少?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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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提出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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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孟凡思,男,汉族,26岁,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死者孟庆军之子。委托代理人费国华,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1号。负责人丁宇,总经理。被告杨彦忠,男,回族,36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买宏福,男,回族,32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告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路。法定代表人杨成,经理。原告孟凡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杨彦忠、买宏福、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思及其委托代理人费国华,被告买宏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杨彦忠、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22时45分,原告父亲孟庆军驾驶无牌号豪爵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G30高速3334公里+100米路段时,与停在应急车道的第三被告所有登记在第四被告名下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由第二被告驾驶的宁D3892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D9099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父亲孟庆军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鄯公交认字(2014)第140050号认定书认定原告父亲孟庆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就父亲孟庆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与被告方协商不成,只得诉至法院。现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父亲死亡赔偿金11万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7476.45元及原告父亲死亡赔偿金67647.6元;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赔偿原告父亲因宁D9099挂重型仓棚式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3、判令第二、三、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技术鉴定费300元、DNA鉴定费900元、奔丧期间交通费180元、住宿费720元、伙食补助费225元、误工费1229.04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判令第二、三、四被告承担第一被告免赔部分;6、判令第四被告承担第二、三被告连带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寄来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1、本案原告的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而我公司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仅仅由于与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宁D38929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被牵涉入案,并且在我公司承保的宁D38929号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如被保险车辆在交强险中无保险合同约定拒赔的情形下,如被保险车辆宁D38929号车驾驶人无证、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我公司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进行赔偿;2、鉴于涉案车辆宁D38929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直接向受害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对于条款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我公司不予承担;3、原告没有向我公司提交其父亲孟庆军相关户籍证明资料,我公司认为如孟庆军是农村户口对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进行计算,并且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负次要责任按照超过交强险限额的30%进行赔偿;4、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费用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被告买宏福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不成立,因现在挂车不买保险,车头买交强险就可以了,至于其他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1、孟庆军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日;2、此次事故导致孟庆军死亡;3、孟庆军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杨彦忠负次要责任;4、孟庆军死亡前居住在城镇;证据2、吉林省通榆县团结乡人民政府民政办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孟庆军于1999年9月离婚;证据3、通榆县团结乡新春村委会和通榆县公安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孟庆军与孟凡思系父子关系,孟凡思是孟庆军唯一的子女,即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4、DNA鉴定报告、鄯善县交警大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孟庆军与孟凡思的父子关系及DNA鉴定费、车辆技术鉴定费共计4000元;证据5、鄯善县台台学校校办木器装潢家具厂证明一份,用以证明:1、孟庆军自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在城镇工作;2、孟庆军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证据6、证人张从兵出庭证言,用以证明2012年,孟庆军在鄯善县台台学校校办木器装潢家具厂干活,2014年到石材厂上班;证据7、吉林省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用以证明2013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证据8、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600元交通费。经庭审质证,被告买宏福对原告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可。被告买宏福为证明自己抗辩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一张收条,用以证明自己已向原告支付了9500元丧葬费。经庭审质证,原告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日22时45分,孟庆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G30高速3334公里+100米路段时,与头西尾东停在应急车道的被告杨彦忠驾驶的宁D3892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D9099挂号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孟庆军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鄯公交认字(2014)第14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庆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彦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买宏福无事故责任。”事故中,被告杨彦忠驾驶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并以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购买了一份交强险和保险金额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买宏福向原告预支付丧葬费用9500元。另查明:201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046元。庭审中,被告买宏福称:“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杨彦忠驾驶车辆的车主是我,被告杨彦忠是我雇佣他开的车。”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无牌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孟庆军死亡,车辆损坏及驾驶人孟庆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彦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买宏福无事故责任有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鄯公交认字(2014)第14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佐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1、死亡赔偿金:19874元×20年=397480元;2、丧葬费:49046元×50%=24523元;3、交通费:600元;4、奔丧人员误工费:136.56元/天×10天×3人=4096.8元;5、鉴定费:4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除鉴定费4000元外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损失共计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可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应当赔偿原告11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元-110000元=元,按被告杨彦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元×30%=95009.9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主张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雇佣被告杨彦忠开车的雇主被告买宏福按被告杨彦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向原告赔偿4000元×30%=1200元,与被告买宏福先行支付给原告的9500元相抵,原告还应返还被告买宏福9500元-1200元=83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和住宿费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凡思1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凡思95009.94元;驳回原告孟凡思对被告杨彦忠、买宏福、固原福龙货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孟凡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原告承担14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承担4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际清人民陪审员  何 磊代审 判员  吴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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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的诉讼费?
,要求赔4万2千,诉讼费应该是多少?由谁来承担?谢谢
楼上说的诉讼费的计算基本是上对的。但实际可能还有些出入。
诉讼费原则上是由败诉方承担。但若是起诉方故意扩大诉讼标的,而法院不能支持的那一部分所造成虚增的诉讼费则由起诉方承担。假如这个案子的诉讼标的为4万,而法院实际上只能支持2万,那不能支持的2万的诉讼费,法院就可能判令由起诉方承担了。
诉讼费计算方法是
标的额&2.5%-200元
所以你的诉讼费是850元
你可以在起诉状上写明让对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最终你们各自承担多少就要看法院的判决了。
诉讼费是按案子的标的额计算的,与最终判决的结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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