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任教会圣职者转什么职业好的资格

唐崇怀:教会妇女圣职的再思和商榷(上)
,但妇女可否承膺圣职,直到今日仍是一个争议性特高的论题。这个议题争论了两千多年,正反两方虽未能达到协议,但还可幸,终在彼此的交流和辩论的过程都学到了一些功课,也有了一些共识。更可幸的是在争论的过程中,这些共识也在有形无形中,又在神的恩典和怜悯下建起了一些的桥梁,让各方不得不放弃各自的主见,确定这个议题是需要随着教会的成长而逐渐认识清楚的。
近年来,因教会在差传宣教事工上的推进,加上信徒在文化使命和人类学上的学习和觉悟,不断察觉神的恩赐,正反两方只要能彼此尊重珍惜,大可互相并肩而存,共同拓展主的国度,彼此成全。
但是,在深入的看看,时时还会有些人,不求甚解,无事生事,以片段经文,不顾文理、文脉、背景,旧事重提,老生常谈、断章取义、斩钉截铁,接着挑唆指控让妇女在教会中讲道、参予管理,等同容让那自称是先知的妇人耶洗别教导神的仆人,引诱他们行奸淫。(启二20)将个别事件当作通识事件来解说,并发出严厉警戒,叫人恐慌跌倒,逼使一些姐妹放弃圣职,再次揭起无谓争端。近日笔者收到一些信件,询问这项真理教义,正是一例。这种争端,应即制止,以免后患。
本文并不想藉此解决一切, 只是想以再思和反省的心态,针对经文的文本意识和对教会历史的考究,作些神学性的整理和交代。希望国人教会信徒教牧都能在反省和深入分析的运作中,持定所学功课,避免听任闲人挑唆,走回头路;更盼望读者可以再接再厉,守住本位,好好事奉,怡人益人,荣耀上帝。
一、&妇女与圣职的一些基本共识
1.&&妇女事奉角色的肯定性共识  
当我们谈到圣职问题时,正反两方都不会对妇女在教会中角色的重要性有何异议;还都会共同的根据真理的理解肯定这个事实。这就是说不论反方、正方都不否认,从神学、教牧学、宣教学、社会学或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来说,妇女们的地位,特别是妇女在教会中的角色是正面的,是重要的,是不可缺少的,更是永恒的。
2.&&创造程序和救赎程序的共识
不论旧约或是新约,都很清楚的说明妇女的受造虽后于男人,但并非次与男人。因为妇女的受造是特别的,她们的荣耀也是必然的,更是必须的,这事无可厚非,无可责疑。
在创造程序来说:先男后女,但这并不意味着男尊女卑,只意味着凡事有所序别,有规有矩。明训妇女的受造,目的不是为了处于次位,而是特要帮助、成全男人。所以,女人虽在受造后,接受诱惑、犯了罪,也因为这罪的缘故,事事受制、受辖于男人。这并不意味着她就因此在地位上次与男人。
在救赎程序来说,妇女在受造后因为犯罪所受的咒诅都在基督的救赎里和神的国度里被废弃,得着释放和自由。在救恩里,神所看到的是人,不是人的性别也不是人的社会身分和地位。所以说,就救赎的程序来说,男女是绝对平等,都归于一,承受相同的恩典和福分,没有分别(加三28)。这也是我们信仰的基础识辨。  
为此,在神的国度里、在教会的事务上,男女应是无轻重贵贱之别,都应共享相同的事务托付、荣耀、蒙神悦纳。
3.&&生命、生活,教会和家庭事理上的共识
我们知道,教会男女在灵里和生命上全无分别,但在生活事务分工上会有时代的牵制,在社会分工和文化分担上也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基督教的真理肯定了社会文化的价值,但更肯定了救恩在任何情境下都可实行无阻。诚如保罗、彼得竟然教训当时信徒应在凡事上,守住本位学习顺服,尊主为圣,不发怨言,为主而活。在教会、在家庭、在社交生活中都可以本着基督和谐度日;也都可以彼此敬重相亲,成为恩主的好见证。
以上各点都易得着正反各方的共识。既是如此, 到底我们所争议的要点是什么?
二、争议要点的探讨
各方虽有以上共识,然而仍有争议,要点大致可以归纳于下列三点:1. 对文化习俗的应对绝对性的探讨;2.
教会历史和传统的明证;3. 里一些特要经文文字的不同解读。兹逐点解析于下:
对文化习俗的应对绝对性的探讨
&&&&一般反对妇女承膺圣职者,常会指控凡主张妇女膺肩圣职者为随波逐流,屈服时尚潮流。然而,详细思考一下,事实未必是如此简单:因为我们相信真理虽是恒常不变,但真理的解读竟是有极高度的相对性。这就是说在历史的进展中,和真理的解读是有极高度的情境因由和适应过程。所以,在评鉴、反省和肯定现有教义和习俗时,我们应有所再思。这也正是为什么宗教改革运动时会提出所谓教会应当要“时时改进”的口号和要决(Semper
Reformada)。
再者,圣灵在教会和信徒生活中职事之一,乃是引导信徒走出自我的困囿,进入真理,得着真理,认识真理。相信教会的成长过程中圣灵一再留下的轨迹可让我们去追寻和探索。
本来文化都会有习俗层面。任何反对妇女膺肩圣职者,若有参与宣教差传,深入体验、理解不同地区人类文化,相信必会对妇女地位多有尊重,见解立场也会较于柔和迁就。一般神学教授,教牧同道,凡有到过第三世界宣教牧区者,多少都会有这种反映。这表明了人还是人,许多时候信仰和立场的要决不会单在于文字,也会在于颜面、体验、见识、理解以及恩典和真理的并重:见识宽广,心情就会豁达、态度会和顺、容量会宽阔,视角会正确,真理的解读也会有更多层面的加深。面对人类文化学的研究成果有所理解,我们就大都不会独自尊大、独自成全。
教会历史和传统的明证
我们知道历史和传统虽非真理的根据,但它们毕竟是信仰和信仰运作的见证平台。为这缘故,教会圈子里才会有所谓正统和非正统的分辨。一般来说,正统信仰,除本为主流外,从基督教立场来说,乃是你特别引申初期教会的基本教义和传统。所以说,正统信仰传统即是所谓随从第一到第五世纪教会大公议会对基本教义的教会信仰的议决条文和条例习俗的传统。
为此,反对妇女承膺圣职者常会说:教会向来没有明文对妇女膺肩圣职的范例和规定;相反的,倒有一些明文禁止妇女教导和管理的条文。所以正统教会不应让妇女承膺圣职。
这些话未必是真。其实在历史文献的探讨上,若将正、反两方文献例证作个比较,很明显的,正方所提出的资料和所作的探讨以及研究资料,远超反方,兹罗列以下几点好供大家参考回应。
a.&耶稣的见证:
耶稣在世时,明显又勇敢的向当时犹太教禁止妇女公开参与宗教事务的立场挑战。照耶稣时代的律例,拉比是不得与家族外的任何女性在公开的地方相处、交谈。但祂竟然公开的收了妇女作门徒;跟从她到处布道男女,
让伯大尼的玛利亚与门徒们一样的坐在祂脚前听道(路十39),又公然的接受妇女的私人财物作生活供应;更破天荒的派定抺大拉的马利亚和一群妇女作为第一群传祂复活信息的使者!(路二十四9-10)
b.&新约其他经文的见证:
路加提到耶稣复活升天以后有些妇女与其它使徒们同心祷告见证圣灵的降临。(徒一:12-26)而彼得在五旬节圣灵降临后的证道更特别的提过约珥书中圣灵的降临是给仆人和使女(徒二:17-21)。这都正面的说明了五旬节圣灵降临时,妇女也都在场,也都有份。
此外,使徒行传更肯定了百基拉
以上各节反方全无否认,只是在解读上持别指出事务和职位的分别。他们的这种看法是可以理解的。反方的要点乃是不否定,也不反对教会对女人的尊敬和女人在教会中的事奉和工作角色的重要性。但是他们的立场乃是认定在权柄和管理上,明文规定女人不可参与。这就将我们带入解读的议题里,这点有待我们在先来看看教会历史的见证后,于本段第三点详述。
有关这方面的辩论祥参《Should
the creeds be revised?》
//semper-reformanda-always-reforming-contra-carl-t/&&
约翰克理梭斯顿称伯基拉为“教师的教师”。&&&&&&&&&&&&&&&&&&&&&&&&&&&&&&&&&&
教导的权柄以及非比执事的职位和权威(罗十六:1)。保罗在罗马书结束前的问安,除了提到许多的女人外,还特别提到犹尼亚,称她为在使徒中有名望的,也是比他先在基督里的(罗十六:7)。教牧书信中。他又提到了提摩太的祖母罗以和母亲友尼基对提摩太的影响。(提后一5)这一切都很明显的说明了保罗对妇女事工和职务的肯定。
&c.&教会历史的见证
教会历史有关妇女在教会中的贡献不胜枚举,除了保罗所提的非比女执事外,还有女使徒犹尼亚。
以上各节,可以证明早期教会文献对妇女承膺圣职绝非没有先例。只是自从孟他努主义和灵恩派之乱象后,于二、三世纪才开始针对妇女承膺圣事宜重作深思调整,最后才正式禁止妇女承膺圣职,不再按立祝圣妇女教职。
然而,教会在事奉和事工上仍然是给予正面肯定,继续鼓励,也从未禁止。其实,这一切范例都积极的肯定了妇女们在国度里的贡献。此外,教会古文献查询中又见有关下列数人的提述:特尔拉(Thecla)
所以说教会中决不会有人怀疑妇女的角色和贡献,所反对的只是可否给予祝圣、按立?教会是否可以设定、确认他们的职分和权柄?在这事上又怎么说?
一些特要经文和文字的解读
妇女是否可以承膺圣职,最棘手的论据乃是里有几处经文应当如何解读。兹针对论题的需要个别详述于下:
a.&女执事一职经文的解读(罗十六:2)
保罗罗马书中特别推荐非比,称为她为“坚革里教会的女执事”,是配受接待的,“因她素来帮助了许多人,也帮助了我。”
(罗十六:2)
首先当知道希腊原文在此只有执事(Diakonos)一字,并非有女性的“执事”字眼。换句话说,原文并无“女”字。显明执事一词是职分之称,并无男女之别。这是各种文字的特点。拿个例子,调羹是男性,叉子是女性,这是用字,并没有特别意义。这些字眼不能作为论据。所以执事一字虽为男性,也只说明了教会事工职务既为神国里的圣工,就没有男女之别。诚如耶稣所说,复活后没有嫁娶(可12:24-25),又如保罗所说:在基督里没有“男女”(加3:28)。因男女之别只存于今世,只存于社交生活中,在圣工圣职上并无关键意义。
然而,事情并不这么简单,翻译的人诚然都会带有先设理念。有的竟然素性将这字当作动词解直截了当的说:非比是一位坚革里教会有事奉的人;还有一般的译本,因非比既然是女性,就有意无意加上了“女”字以导读者。但这么一来竟然让我们有了更多麻烦。
此外,英文译本提前三章提到执事资格时亦论到(执事)女人(提前3:11),中文和合译本坦诚照字翻译为女执事,小字加注上女人。有些英文译本及其它译本明有偏心,素性将在此的“女人”一字译为“执事太太”。这样的译法,虽有点文脉理由,但仍然需要深入商榷。
其实,希腊文“女人”一字”与“太太”是相通字。可是,我们如果细察原文,保罗如果在此真是要指执事太太,那么应当会用属词:“他们的”。这样一来译作太太,当然合理。但是既明无属词,而译为太太,这么做法,显然有违文理文脉,更全与文理文脉不符。无论如何这种将女人译为太太,难无私心偏倚之嫌。其实若真要照原文文字直译,那么就应当译为作执事的女人或女执事。难怪第二世纪初拉丁文献早有提到有女执事为当时教会的领袖。
此外,这节经文原文里另还有两个关键的字在译文中,难以翻译,故也没有译出。 这两个字就是prostatis 和
egenethe。 赞成妇女膺肩圣职者特别提出前者prostatis 在提前5:17
是用来指长老的治理。故此,有人认为在此的非比可能在坚革里教会有管理的权柄和工作,因为此字在罗十二8和帖前五12也译为治理。早期教会文献此字则用于施圣餐之用。而后者egenethe
为动词,原指派定、成了或作了。这字在西一23;来五5;弗三7和林前一30都指按立或指派。在此用在非比身上,可指她是经过派定或按立的人。一般译者就照文理文脉顺理成章译为:“她素来帮助许多人、也帮助了我。”而赞成妇女膺肩圣职者认为可以译为她是像我一样得着派定治理多人的人。两种译文差距大有天地之别!
这些都是文字研究和应用的窘境,叫人乱上加乱,对正方来说,这是启示文字中特别亮光,是真理的证据;但对反方来说,这时文字竟成了没有特别意义,在翻译的过程中,是可以轻忽,应照文理文脉运作。很明显的,翻译时的信仰先设、教会归属,和神学定见,这时不能不说没有决定性的作用。
其实,在的解读中,语言学和文字的分析虽有很大的益助,但仍不能成为绝对的导向和权威。因为文字的解读只能在信仰宣言告白和教会委身的规范和情境里运作。这就是本乎信仰和神学的预设抉择
女使徒-职的经文解读(罗十六7 )
这是一般人最难理解接受的一处经文。保罗为何竟然会在此提到女使徒。最简单的解读是将犹尼亚解读为男性,一了百了。很痛心的,这竟是好多资深福音派学者的作法
除此以外,诚如前文有关犹尼亚的注脚所述,教会文献明证约翰克里梭斯顿的罗马书注释明称她为女使徒,多受尊重。故若草率的将犹尼亚看为男性,承然是不负责任。这一切虽都叫人费解,但根据诠释哲学惯例原则,奥砍之刀的应用(Occam’s&
&c.&女长老―职的经文解读(提前五5-6)
保罗在这段经文中提到了提摩太应当注意的一些事,文字的分析和研究说明这里的老人,presbyteros
和老年妇人presbytera
二者都应当都译为长老:男长老和女长老。然而,好些译本会将提前5:1译为不可严责教会长老,应劝他如父亲。而将presbytera译为老年妇人。
但是,以保罗致提摩太的信的整体文脉来说,他乃是要提摩太特别专注教会牧养管理的事,要提摩太知道在上帝的家里当怎样行(三:15)。提摩太既然受命各处设立长老,以弗所教会当时已有好多管理事的长老。(参徒二十17;28)故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保罗在提前五章对提摩太的指示,不会单是指教会一般信徒牧养的事,而是有关教会圣职人员的事。难怪特土良会根据本段经文认定教会妇女圣职事工包括执事,寡妇,长老和治理的,因这些职位都出现在本段经文中,详述于下:
本来,presbyteros
一般来说是指年长的人,但我们也可根据文字应用的文理和文脉译为受人尊重的长老。这么一来,慢慢的“长老”就成了一个带有权威的职位了。但此字的女性词presbytera
应当怎样翻译呢? 按理说,若此字的男性presbyteros 我们既然译为长老,那么在同文脉中,此字的女性词 presbytera
就应译为女长老,不应译为“老年妇女”了。这样才能说有一致性。
犹尼亚一名虽还有争论。但深入探讨文献,可知此称呼乃女人之名。希腊文Junia乃一般女人之名,其他文献都如此应用。此名的男性名字应为Junius或Junianus,此乃不辩之实。此外,早期文献记述,约翰克理梭斯顿在其罗马书注释里对此文特别讲述说:身为使徒已是大事,唯此妇女被尊为大有名望者,诚属可敬(参阅氏著《罗马书讲述》,Nicene
and Post Nicene Fathers 第一集XI.555)
Philip Schaff,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 vol 2, p. 414.)
Tertullian,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 41,5&
Council of Nicea,Canon 19;Council of Chalcedon (452 AD) Canon 15 (From
Greek text in Harduin II, 1714, cols 607-08&
此项祥参:Richard
&Catherine Kroeger,Women Elders: Called by
祥参拙著《释经的神学抉择》
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解读,而是说在信仰告白的委身和真理的全息性下,我们有固定的自由。这就是所谓“以经解经”的实意。祥参拙著:《的足明性和全息性》一文 ;
www.21sz.org&&
易朴博士书中祥述翻译过程中如何和为何将Junia 的男性和女性对译的错误和影响。祥参氏著 Eldon Jay Epp. Junia: The First Woman
Apostle. Minneapolis: Fortress,2005. ISBN 0-.
祥参 Roger
&Ariew,. Ockham's Razor: A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 Ockham's Principle of Parsimony.
Champaign-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1976);
http://en.wikipedia.org/wiki/Occam's_razor
此外,在同样性质的经文中,如多二2和二3,老年人和老年妇人也都应同样作译才对。特别是提多二3里的老年妇人原文竟用了一个特别的字:presbytidas。在细查考研究下,我们看见此字用的非常特殊:在早期文献中,亚历山大的底奥尼修用过这字来指那位至圣女长老麦利亚和另一位至尊的童贞女长老亚波罗尼亚。底氏于主后264年在德修逼迫中殉道。其实presbytidas为管理职位的按立终于主后365年老底加大公议会。文献考察中显明有此禁止令。然而,既然有禁止令,必然可知禁令之前已有按立女长老之先例。
该议会也下令禁止妇女治理教会。其实,其他早年大公议会有记录老年寡妇肩负长老之职,治理教会,并说议会之时坐在议会主理之侧同理议会
Presbytidas的男性相对字是presbytas,保罗用这字来形容他自己,和合译本将这字译为“有年纪”的保罗(门9),其他英译本译为老人;也有译本译为作长老的保罗。
此外,彼得写信时则将presbyteros
一字双重应用:译为“长老”又译为“老年人”,又指职分,又指年纪。(彼前五1,5)为此,
presbyteros应如何作译,见仁见智,没有定案,只能视文脉而定。
为这缘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得依赖当代习俗和文献中文字的一般用法来处理。当代犹太文献经常会有提到女长老,若细心查考提前五1-10&
,多一5到二10的记载,我们可以确定保罗乃要提摩太和提多这两位代理人好好的装备教会的负责人来抵制异端。在这种的见解下,多二1-10应指不同职位,应当与多一9-16所提述的长老监督一同抵制抗拒异端。
所以,问题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不论执事或长老,这些名词本来都只是用来指工作或事工状态。事奉的人叫执事;受人尊重,有的好行为的年老人称为长老。在耶稣时代,犹太人的习俗中,这些称呼,男女不分,都是一种尊称,都可称为长老,有男有女。直到后来,有了组织形式,这种尊称慢慢的变成了职分尊称,为了隆重正名,再予祝圣按立,二又是只祝圣按立男性。
约翰书信的论述
一般解经家都认定约翰二书的收信人是指大公教会和信徒们。kuria一词是寓意词,译为教会也无不可。但依照原文kuria应是指太太才对。为此,中译和合本直译为“给蒙拣选的太太”
而在小字即加注“或作教会”。这种说法非常合理。但对那些死抓文字的立场者来说,这几个字应可译为:“给那位教会蒙拣选的女人和她属下所管理的儿子们。”这种译法虽看来有些坚涩,但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这么一来我们似乎又有一处支持正方的经文,因为“蒙拣选的女人和她属下所管理的儿子们”可作教会中的女长老管理的信徒解。这中译法,在整本文理中亦非完全没有根据。
&&& e.小结:
我们相信真理全在乎神的启示,不在乎启示的文字。文字只是神启示使所用的一种形态(Mode of
revelation),神学上称为文载特别启示(Inscripturational Special
Revelation),它是神救恩的一种俯就作为,不是救恩的实体。我们绝对不能让神的真理困囿在文字和文字的研讨中;神的灵能在人心灵里工作,让我们可以去除个人的偏见,存着平顺的心,来看看并享受神真道的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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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圣经的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参照普世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内容,结合中国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通过时间日地&&&&区中国 规章内容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联席)会议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教会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简称“三自”,下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引导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由于各地教会的背景和发展情况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可根据本规章制订相应的规章,但不得与本规章相抵触,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义的规章。
第四条 中国基督教协会在教务方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负有联系、服务、指导与督促的责任。
第二章 信仰
第五条 中国教会以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基本要点如下:
三位一体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个灵。上帝(神)是慈爱的、公义的、圣洁的、信实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创造、掌管宇宙万物的主,保守和眷顾着整个世界。
耶稣基督是上帝(神)的独生子,由圣灵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为拯救人类来到世界,见证父上帝(神),传讲福音;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复活后升天,将来还要再来,施行审判。
圣灵是保惠师,使人知罪、悔改,赐给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样恩赐,引导人认识上帝(神),进入真理,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为基督作出美好的见证。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是使徒所传的、唯一的、圣洁的、普世的。有形教会是蒙上帝(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广行善事,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圣经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也是信徒生活的准则。因着圣灵的引导,不同时代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须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则,不随私意解经,不断章取义。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称为神。上帝(神)赋予人类使命来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人因罪亏缺了上帝(神)的荣耀,因着耶稣基督,使人藉着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赎,复活,享永生。
基督将再来。按照圣经教导,没有人知道基督再来的日期,任何确定基督再来日期的做法都是违反圣经教训的。
基督徒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荣神益人。
第三章 教会
第六条 世界各地的教会由于其文化环境、历史经历、社会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领受也不尽相同,会产生不同的神学认识和理解。中国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
第七条 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又是社会的团体,须按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法登记等义务。
第八条 各地教会应按三自原则,在教务组织和三自爱国组织的指导下和支持下,团结信徒自觉遵守本规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支持神学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第九条 中国教会坚持联合礼拜,同时考虑到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以坚持三自原则为前提,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的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章 圣礼
第十条 中国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教会的不同传统,主要实行两种圣礼,即洗礼(包括点水礼和浸礼)和圣餐礼(亦称擘饼)。
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礼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中国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信徒成为新人。
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他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藉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
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十一条 圣礼由主教、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下同)、教师(或称“副牧师”,下同)主持,长老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不可委托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
第十二条 圣礼须在教堂内按一定礼仪公开、庄重举行。
第十三条 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会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内接受圣礼。
第五章 信徒
第十四条 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中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后,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悔罪改过,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系统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记入册,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十五条 信徒应遵行圣经教训,遵守教会规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对教会尽责。
第十六条 信徒应是好公民,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对社会尽责。
第十七条 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随从异端,教牧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堂点管理组织报本地教务组织核实审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圣职
第十八条 全国各地教会目前采用的圣职有:主教、牧师、教师、长老。
接受以上圣职者为圣职人员。
圣职受任男女平等。
经当地教务组织认可的传道员(或称“教士”,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下同)与圣职人员统称为教牧人员。
第十九条 教牧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身心健康;具有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见证;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爱护信徒,为大多数信徒所爱戴;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坚持三自原则,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的道路,对不同信仰彼此尊重。
第二十条 圣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主教须有神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担任牧师超过十年,有较深神学造诣,积极推动神学思想建设,有若干指导性论文或著作,有丰富的教牧经验,能团结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爱戴和敬重。
牧师应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教师应受过正式神学教育,并具有牧会工作经历。神学本科(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任教师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牧师圣职。
长老应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服务教会的经历。参与讲道的长老,需受过一定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不同圣职具有不同职责:
主教主要在诠释基督教教义,推进神学思想建设,规范圣事,指导、牧养教牧人员和信徒的灵性生活方面负较大责任,但无特殊的行政职权。
牧师主要负责教堂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
教师协助牧师管理堂、点,牧养、教导信徒,可以主持圣礼。
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管理堂、点,其职责仅限本堂及所属聚会点,牧养、教导信徒,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
第二十二条 圣职的按立手续如下:
主教候选人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提出前应征求主教候选人本人意见,并认真听取主教候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的意见;然后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教会管理组织推选,由当地教务组织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审核。考核通过后,方可予以按立。
教师申请牧师圣职,须经过按立牧师同样的申请、推选、推荐、考核手续。
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教会管理组织推选,由当地教务组织推荐,经市(地、州、盟)教务组织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组织审核同意后,可委托市(地、州、盟)教务组织选派牧师、长老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第二十三条 圣职人员的按立应符合《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简称“认定办法”,下同)的有关规定。祝圣主教至少须有三位主教参加按手,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牧师共同参加按手;按立牧师须有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至少须有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须有三位牧师、长老参加按手,主礼者必须是牧师。
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人员在按立仪式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传道员应按《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要求予以认定,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会章程,散布异端邪说或触犯刑律者,经调查属实后予以惩处,包括: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
对主教的惩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对牧师、教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提出; 对长老的惩处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传道员的惩处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的办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教会(教堂、聚会点)组织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立教堂应有如下条件:
较多的信徒;专设的聚会场所;负责牧养信徒的圣职人员;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教堂规章制度;一定的经济来源。
第二十九条 设立聚会点应有如下条件:
一定数量的信徒;固定的聚会场所;本地基督教两会认定的讲道人员;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聚会点管理办法;一定的经济来源。
第三十条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根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协助教堂、聚会点(简称堂、点,下同)的建设,做到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教堂应设立主任牧师(或相当于主任牧师的在职长老),主任牧师主持堂务活动,牧养信徒,并带领信徒抵制异端、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堂、点管理组织
教堂建立教会管理组织(由至少七人组成),聚会点设立教务管理小组(由至少三人组成)。教会管理组织由主任牧师、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成员由本堂、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连选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堂、点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会。
第三十三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教会事工进行管理,包括:
安排各种聚会、礼拜及圣礼,使之有秩序进行,以心灵和诚实敬拜上帝(神),避免发生混乱。
讲道人员须由教牧人员担任,以提高牧养质量,防止有人散布异端邪说,分裂教会,或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对信徒特别是义工进行培训,提高对信仰的认识及守法意识,防范异端的侵扰;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
编订信徒名册;妥善整理、保管堂、点史料及档案。
健全堂、点管理组织、会议制度等,定期开会议事。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如大宗购置、推荐圣职人员等)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退休教牧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根据堂、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请讲道。
教会事工接受本地教务组织的指导与督促。教务组织讨论与堂、点有关的问题,应与堂、点管理组织充分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经协商后所作出的决定,堂、点管理组织应认真贯彻实行。
第三十四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务进行管理。
堂、点管理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包括奉献箱开箱、记账、出具收据、现金存入银行等手续。教牧人员或堂、点负责人及其亲属不担任出纳或会计。
堂、点管理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接受当地基督教两会的监督,必要时信徒代表会议可报请本地基督教两会审查账目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重大的支出应经堂、点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堂、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产及事务进行管理。
堂、点财产属教会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应由堂、点管理组织负责保管,并应明确专人或小组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用于聚会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教牧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作为实物投资或者馈赠他人。
做好总务工作,包括房产管理与维修,水电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堂、点组织要坚持教会的自治、自养和自传,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破坏和干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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