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公民权限,国家主席应収到如何处理?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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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西雅:赵东民案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致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的建议信
作者:韩西雅&&更新时间: 14:13&&来源:乌有之乡&&责任编辑:执中
请对赵东民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致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的建议信
兆国同志:
陕西西安赵东民义务为工人维权而遭逮捕,超期羁押一年后被起诉一案,现已判决处徒刑三年。此事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认为处理不妥。
为此,写这封信,请你也关注一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下面先把赵东民案的情况说一下。赵东民为民间法律维权服务志愿者,长期义务为广大工人依法维权,曾获2003年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赵东民在其义务维权活动中,一贯坚持按照宪法、党章、工会法及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精神,采取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合法维权形式;反对采取任何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的过激行动,并无违法行为。
日,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三家正在改制的国有性质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并未发生别的什么事情。
但是当天晚上赵东民在住所被国保大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后一直被西安市新城区司法机关羁押,也不让亲友看望。
赵东民的妻子邓永霞从丈夫被抓以后背负起家庭的重担,由于整夜失眠、积劳成疾,最后导致免疫力急剧下降,患上了红斑狼疮,日,才36岁的邓永霞喊着丈夫的名字不幸逝世。
邓永霞生病后,曾向新城区司法部门提出书面保释赵东民的要求,未见回音;过后再次病重,家属书面请求保释赵东民回家,再遭拒绝;病危之时,家属紧急书面并当面交涉提出要求赵东民到医院见见妻子,仍遭断然拒绝;一天过后,邓永霞暴病含冤辞世,家属再次当面交涉、书面提出要赵东民回家看妻子最后一眼,仍然遭拒……
邓永霞死后,丢下了两个只能由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照顾的未成年孩子:一个今年刚升入高中,因父亲被非法羁押、母亲含冤离世,现在经常头痛,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学习,而之前,他一直是班上的三好学生;一个还不到三岁,母亲去世时还不知“走了”是什么意思,哭着闹着叫“妈妈起来,别躺在那里……”。
此情此景,知此情况者无不为之心酸难过,为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维权竟遭如此下场!
那么,究竟为什么安全、司法机关要对赵东民进行刑事拘留、长期羁押,并予判刑呢?
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新刑初字191号》称:“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东民分别组织、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在本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其住处和其租用的本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日、6月25日统一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会上安排了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日上午9时许,张兴财、刘高智等人按照被告人赵东民在前述会议上的安排,分别召集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并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上访人员在省总工会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
日上午9时许,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6月15日公开信答复为由,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直至下午4时许上访人员才陆续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该机关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日、6月25日,集体上访结束后,被告人赵东民召集上访人员代表开会。
法院就是根据以上情况,断定:“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而于日判决“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份判决,仅就6月15日和6月25日两次上访的事实而言,并未做到客观公正。如,判决书说:“被告人赵东民的供述:日工人群访我去了,没有参与,只是在门口呆了一下,没有进入总工会大门”,对这个事实,判决书并未否定。可见该日赵东民并没有进入陕西省总工会、并未同省总人员直接访谈。所以,判决书说:张兴财、刘高智等人“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上访人员在省总机关办公场所吵闹喧哗,”赵东民是不在场的。
“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中又说:“日上午9时许,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6月15日公开信答复为由,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对此,“判决书”“被告人赵东民的供述”说:“6月25日上午,我……来到省总工会,主要是听取省总工会对工人上访诉求的答复,……我中途到场,想听听总工会是怎样答复的,是否合理合法,……我以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身份,经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同意在会上发了言,主要内容为6月22日我代表工人群众起草的致陕西总工会的公开信所阐述的观点谈了谈我的看法。我发完言时间不长,就走了,我走时工人代表和群众还在继续上访。”
以上“判决书”中说到:“张兴财、刘高智等人递交了……《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以听取陕西省总工会对6月15日公开信答复为由,……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6月25日上午,我(赵东民)……来到省总工会,主要是听取省总工会对工人上访诉求的答复”。这些说法,因为法院在审理中没有把证人刘高智证言中说了的一个重要事实予以重视,作为判决依据,影响了判决的公正,并且令人看不清楚。刘高智的证言说:“6月15日,省总工会组织给我们写了一份书面东西,意思是10天内给我们答复,所以6月25日我们又去了省总工会。”事实是:6月15日下午,在上访工人递交了《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并要求及时答复后,陕西省总工会给工人出具了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6月25日工人群众就是按照收条约定时间再次来到省总工会的。
这就是“判决书”所说的“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6月15日赵东民是不在场的。工人们究竟怎样“强行”?竟能逼使省总工会出具盖了公章的收条,作出了“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承诺!正是这个承诺,才使工人们有了希望,吸引了更多的人于6月25日再次来省总工会上访,听取答复。如果省总不做这个承诺,6月25日工人们就不会再到省总工会来。当然,6月15日,陕西省总工会向工人开出“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承诺收条,如果在十日之内认真抓紧去进行工作,使工人们的诉求解决有所进展,能于6月25日给工人们以感到满意的通报,那就好了。但事实看来并不是这样,“判决书”只有“上访人员……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工作人员进行围攻,……。”可见工人们等了10天,并未从省总工会得到所期望的通报。省总工会在作出承诺后的10天中究竟做了什么“协调”工作?为什么没有一点可使上访工人能够理解、接受、稍为满意的通报呢?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是应当有所检查的。
情况如此,6月25日,对赵东民来说,他是去了陕西省总工会,也是想去听通报的。他说“我中途到场,……以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身份,经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同意在会上发了言,……发完言时间不长,就走了。”可见赵东民在6月25日并未在省总机关“吵闹喧哗,……”。
相反在律师的“辩护词”和证人的证言中都曾提到的一个情况是:6月25日,当有工人同省总的工作人员因一些问题争执时,赵东民作了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同意他的意见,制止了争执。可见赵东民的态度是正确的。
还应指出的是: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这些工人都是不满企业给他们的退休待遇才上访的,不是赵东民引起的。张兴财说他是2005年开始上访的。到了2008年才有人提出请赵东民帮助维权。张兴财在证词中自称到省总工会上访他是总负责,负责的还有刘高智、王军。
赵东民,作为法律工作者,确实积极为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做了许多工作,才使他获得由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荣誉称号。他引导工人“有困难找工会”。“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职工号召的,赵东民是在积极贯彻这个号召。张兴财等找赵东民以后,赵也引导张等找陕西省总工会,并帮张等起草公开信。在此同时,赵一再向工人们强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的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赵东民的这样一种基本态度,在“判决书”所收证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至于6月15日、6月25日工人们两次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上访时出现的有些工人的吵闹喧哗等言行,是工人们问题得不到解决,一时的情绪反应。不是赵东民的主张,赵东民不仅没有参予,更是反对、做工作制止的。
在此情况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应当认为,法院这个判决是不正确的。判决以后,社会上、网民有很多异议,损害了党、政府和工会的形像和同群众的关系。现在,赵东民正在进行上诉。上级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予以纠正。
为此,建议你关注一下,是否可以同陕西省委、省总工会商量一下,请他们改正这种做法。
兆国国志:
近来,中共中央十分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十分重要。结合赵东民案件,我想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党和工会工作的角度,说一些看法,供你参考,向你建议。
9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学习。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讲话,说到:“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做好工作,……。”
胡锦涛还提出4点要求:“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做好群众工作。……,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心声和实际需要。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胡锦涛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十二五规划建议”都规定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十二五规划建议”要求:“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10月20日,你在全总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会议上也强调:“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群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切实难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思想工作,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使广大职工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
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这些有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原则精神,是检验陕西省总工会和西安市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赵东民以及西安这些群访工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的指南。
不过,我考虑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规律的揭示和阐明。今天中共中央根据当前形势作出的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指示,是遵循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的。并且,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问题的阐述十分深刻完整,现在要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进行研究学习,当然必须学习毛主席的原著;要用来检验矛盾事件的是非,也是如此。所以下面让我引证一些毛主席的论断。这样,有了毛主席的论断、中共中央和全总现在的原则精神,再来检验陕西有关方面工作的是非,就可以较正确了,在处理其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也有了准绳了。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压迫另一部分人民。……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我们曾经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讲得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中国共产党忠实地遵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原则。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中毛主席还专门写了“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毛主席说:“这些人闹事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的错误,有一些是由上级机关负责,不能全怪下面。闹事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工人、学生缺乏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承认,有些群众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因此,需要在群众中经常进行生动、切实的政治教育,并且应当经常把发生的困难向他们作真实的说明,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困难的办法。”“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二)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闹了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的手段,解决平日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处理闹事的过程中,进行细致的工作,不要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要‘草率收兵’。对于闹事的带头人物,除了那些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法办以外,不应当轻易开除。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
在我们的社会里,也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他们可能利用和歪曲我们的方针,故意提出无理的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惩治这种人是社会广大群众的要求,不予惩治则是违反群众意愿的。”
以上,我比较完整地摘引了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有关论述。这样,有了毛主席的论述、中共中央胡锦涛的讲话,以及全总你的讲话,就可鉴别陕西省总工会、西安市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赵东民事件的是非了。
1、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一百多职工,是为了要求解决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差距问题而进行上访的。他们问题的性质当然是人民内部矛盾。据张兴财说,他是2005年开始上访的。他们的问题为什么长期解决不了?按照毛主席的说法,无非是:他们的要求是应当和可能解决,领导上不给解决;或是要求不适当、过高,不能解决;他们的思想不正确,领导上对他们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总之,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他们去陕西省总工会上访,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并且这件事是要解决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差距问题,不是一个单位内的问题,也像毛主席所说的那样:各职工所在单位的领导要负责,有关上级机关也要负官僚主义错误的责任。
事情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当然必须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不允许用专政的办法。
2、至于赵东民,他不是诉求的当事人,他是法律工作者。他一贯积极为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司法公正、主持社会正义,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
是张兴财等请赵东民帮助,赵才参予这件维权活动的。
赵东民帮助群众维权,一贯主张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维权,强调防止采取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错误行为。
当然,作为法律工作者,他在帮助群众维权时,满腔热情关心群众利益,为群众出主意想办法,帮群众提出主张和建议,力争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但他所出的主意一般都是不同程度依法有据的。
赵东民在帮助张兴财等时,一个突出的主张就是:工人有困难找工会。工人有困难找工会,正是全国总工会向全国职工提出的号召,赵东民是拥护这个号召,努力加以推动。他确实深感现在我们工会发挥的作用不够,主张工人们应努力争取工会有更大的作为。
6月15日、6月25日,张兴财等100多名工人到陕西省总工会群访,赵东民是参加过工人们的讨论,发表过意见。但6月15日,赵东民到了陕西省总门外,并没有进去;6月25日,是中途到场,进了省总工会,并以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经省工会副主席张仲茜同意在会上发了言,时间不长。他还在工人同省总工作人员争执起来的时候,作了劝止,指出争吵不解决问题,主张选出代表来谈,大家回去,缓解了争吵,赵自己也先于工人群众,离开了省总。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审理查明”的:“递交了被告人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强行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和“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省总工会劝访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赵东民不仅都没有参加,并且作过劝阻。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定“被告人赵东民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赵东民有期徒刑三年,是不正确的。并且公安司法机关在日将赵东民逮捕后,羁押了13个月,才于日判决,给赵东民本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痛苦。期间赵东民妻子因惊忧成疾,患上红斑狼疮死亡,赵妻病重,病危,家属多次请求保释赵东民出狱见妻子一面,均被拒绝。专政机关如此作为,实在太过分,十分丧失人心。现在,党和国家应当重新审理这件案子,予以纠正,挽回党在群众中的影响。
3、对于工人们的两次上访,陕西省总工会的工作究竟做得怎样?总起来说,是很被动的。对于赵东民,既然赵东民志愿为工人维权已有几年,一定地在西安市出了名,省总工会本应注意他、重视他、同他联系,省总没有联系;赵东民在帮助工人过程中体会到要重视工会,又感到现在工会作用发挥得不够;当他看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讲到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和看到全总提出工人有困难找工会的号召后,赵更重视工会了,对工会工作有他自己的想法了,于日向陕西省委和省总工会递交了书面意见。赵东民不是工会工作者,他对工会工作的意见不见得正确和可行,这是不奇怪的。在此情况下,省总更应及时注意,同他联系,向他进行工作。可惜,此时也未见省总认真进行工作。
这就发生6月15日由张兴财为总代表的160名工人到省总工会群访,递交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
这里有一个问题:一百多名工人到工会机关来上访,是不是肯定是坏事?党历来要求领导机关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了解群众情况,主动做好群众工作。党也一贯肯定群众来信来访是领导机关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机会,要求认真接待、认真处理;要求领导干部亲自接待群众、亲自处理来信。全总更号召工人有困难找工会,自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人、会员群众来到工会机关,工会机关如果正确对待,不也可以帮群众解决问题,成为好事吗?
就像6月15日、6月25日这二次来访,各有160人和180人。这些工人都是有意见,有问题需要我们解决的。如果他们不来上访,省市总工会本来应当派人下去,一个一个找到他们,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现在他们集体找上门来了,是送上门来让我们联系的群众,还不该欢迎?
可是,省总工会却怪他们来了,严重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不证明说:“工人有困难找工会”是“叶公好龙”吗?什么叫做正常工作秩序?一百多工人找上门来,省总工会一年恐怕也碰不到几次,不就是省总面临的重大事情了吗?据说陕西省总共有60多位工作人员,如果省总领导群众观点明确,对工人真正有阶级感情,真正有努力维护工人利益的责任感,当天,为什么不下个决心,让机关全体人员把手里的“正常工作”放放,大家分头去接待来访工人,一个人接谈几位,认识他们,听取他们意见,记录下来,然后集中起来,进行研究,设法去帮助解决。这样至少可以使来访的工人比较满意吧?胡锦涛不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吗?
不错陕西省总在这两天中派出5、6位工作人员,包括副主席张仲茜接待了工人,给他们烧开水、买盒饭,接收了工人们递交的信,出给写明“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收条,是做了一定工作的,问题是做得够吗?
再说,不知道省总工会在6月15日,工人们离开以后,到6月25日的十天中,对此事又做了什么工作?去协调了吗?有什么进展?
兆国同志不是要各级工会“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吗?
陕西省总既然在6月15日给工人出了承诺“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收条,也可以说是争取到了在这十日进行工作的宝贵时间。这里是有几方面的工作要做的。
譬如:这次“十二五规划建议”又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牙状态”。到省总来的工人的问题,最后都要在他们的企业里解决,6月15日以后,省总应当快快联系西安市工会,一起找到各个企业的工会,向他们了解情况,促使基层工会带领工人同企业的行政、资方进行协商,着手解决问题,同时做好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因为工人们要解决的是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差距问题,显然同上级机关有关,省总也必须同时去找到有关机关商量。
更重要的是,中共中央强调要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矛盾工作,是向全党提出的任务。西安这些工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单由工会,也是解决不了的。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样的事,只有党委动手,才能把政府、企业行政资方、工会集中起来,做出统一的决策,分工负责去办,去依靠群众、支持群众,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妥善解决。所以,实际上,6月15日以后,陕西省总应该首先向陕西省委报告,请求省委重视,及时纳入工作日程,行动起来。
当然,省总在报告请示省委的同时,也应该向全总请示报告,全总也应重视并开展应做的工作。
看吧,6月15日,工人们回去了,省总得到了十日工作时间,真正做深、做细、做实,就有那么多工作。何况,老实说,省总要请动省委是不容易的。十日中要做好这么多事,时间是不够的。那么,如果省总能体会工人们的焦急情绪,就应当在工作七、八天以后,根据工作进展的情况,主动找张兴财、赵东民预作通报,同他们商量,要他们耐心等待。如果这样,就可能避免出现6月25日这第二次来访。
现在,不知道陕西省总在这十日之内究竟做了什么?明显的是,他们在6月25日以前,连给工人一点预先通报也不做,从而导致工人6月25日第二次来访。第二次工人按约定时间来了,也不知道省总给了他们什么协调情况的通报,使工人们不满,以致同省总工作人员之间出现了较多争论,还是赵东民做了劝止,让选出代表谈,才使工人们散去。
6月25日以后,陕西省总工会又做了些什么工作呢?对于这一、二百个工人诉求多年、不断上访的切身物质权利问题,省总是不是在继续帮助他们设法解决;或是说肯定不能解决,努力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呢?
相反,陕西省总很及时地于日上报了他们那份报案材料,指控张兴财、刘高智和赵东民“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退休人员为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特别指赵东民是幕后指挥,要求对他们采取“断然措施”。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对待了!
公安、司法机关也以极高的工作效率,于日把赵东民“抓获”“拘留”“逮捕”。在超期羁押共十一个月后,于2010年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判决。
这些状况不能不令人颇有一些感慨。
一、现在恐怕谁也不能否认我们的许多工会,在代表工人进行维权时是很不得力的,工会对企业、对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发言权是很有限的,这正是广大群众认为找工会无用,对工会失望的原因。可这次,碰到工会要对被认为在帮助工人维权中有罪的人实行“断然措施”,实际是予以专政时,专政机关倒很及时地按照工会的意愿行动了。赵东民被专政了,这一、二百名工人当然也不能再为他们的切身利益诉求、上访了,实际上也是对他们专了政。这一正一反,不是说明了在对工人群众专政这一点上,陕西省的党、政、工领导机关不是很一致的吗?这难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吗?不是弄反了吗?碰到这样的事,不能不令人为我们党担心。
二、张兴财等一、二百名工人为切身物质利益,多年来(张兴财说他2005年开始上访的)在西安市不断诉求上访,都在省市领导机关的眼皮底下,甚至被找上门去,但无论是各企业内部的党、政、工会;西安市党、政各有关方面和工会;陕西省党、政各有关方面和省总工会,没有一个单位认真予以关切、重视,负起责任,去领导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天天讲稳定,整个陕西省会——西安市这种无人负责状况,难道是讲求稳定之道吗?难道不是官僚主义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主席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毛主席的教导,在有些人思想里大概是不存在的!
等到事情弄急了,大权在握,倒很会想到采用压服、强制的办法,轻易向人民实行专政!毛主席反复地说:“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态度和强制手段。”毛主席的这些教导,在有些人思想里同样是不存在的!
三、法院判赵三年徒行的罪行就是“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而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是“判决书”所讲的:“在两次群访过程中,众多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问题是赵东民本人在省总工会机关内并没有吵闹喧哗等的行为;他在上访前同工人们开会时更没有让工人们到省工会机关去吵闹、喧哗,相反是要求大家遵守秩序的。赵东民关于重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职工利益的主张,其原则精神都是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利于社会主义,反对资本主义的。至于他所设想的具体做法,只是他的个人想法,不一定正确、可行。他也是写出申请,报请陕西省委、省总工会请予审查的。与此同时,他向有些外界宣传,也是为了听取意见,求得支持。所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不仅应当容许,并且是正常的现象,怎么能判作罪行呢?
上访工人中,有人吵闹喧哗,甚至像有的证人所说:骂骂咧咧,甚至骂省总工会工作人员是“工贼”,当然不好、不妥、错误,但这是群众在失望、生气时情绪冲动的表现,是应当通过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不应把这归为赵东民的罪行,相反省总工会也有领导责任的。总起来说,正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所要做好的群众工作,解决的问题。
写到这里,就使我想起毛主席亲自处理过的很有名的那件事:一九四一年,边区政府开会时打雷,垮塌一声把李县长打死了,有个农家妇女就说,唉呀,雷公为什么没有把毛泽东打死呢?群众反映这个女人讲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就要把她当反革命处理。毛主席知道以后,制止了公安机关的做法,并且把这位妇女请来亲自同她谈话。开始她当然很害怕,后来看见毛主席很亲切地请她把意见说出来,她消除了顾虑,说出来了,就是政府征公粮太多,老百姓生活困难了,不高兴。由此,就引出来我们的大生产运动和精兵简政政策,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解决了革命的经济财政大问题。
看吧,这就是毛泽东,老百姓希望雷公打死他,他不是不在意,而是很在意,在意是他不认为盼打死他的人是反革命,而是反问自己身上有什么问题,无缘无故为什么希望打死他?真心诚意地向群众请教,就真的发现了大问题,解决了大问题。毛泽东的伟大就在这里。我们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公安、司法机关、陕西省委的领导同志们,当群众到你们机关里来“吵闹喧哗”,甚至骂骂咧咧,骂我们是“工贼”时,也能像毛主席那样问问自己工作中出了什么问题?赵东民案子就不会发生。
兆国同志:我这封信写到这里,已经太长,应该结束了。我之所以不嫌噜苏,不嫌占你宝贵的时间给你写这样长的信,首先是要替赵东民说说话,因为陕西省总工会、西安市司法机关,也包括陕西省委领导冤枉人家了,现在弄得他家破人亡,是很不应该的;并且也是很不得人心的。这样的事任其存在,只能使我们党更加丧失在群众中的威望,更脱离群众。因此,我建议你关注一下这件事,能不能同陕西省委、省总工会商量商量,把这个判决纠正过来?
更重要的是,现在中共中央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要求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但从赵东民和西安工人到省总群访这个案例中,却让我们如此触目惊心地看到,我们的党、政、工机关的许多领导干部,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却多么缺少正确认识,扩大地说如此地缺少对群众的正确认识!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党的干部必须具备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对无产阶级群众应有深厚的阶级感情,对无产阶级群众利益被侵害应有切肤之痛。但是,从赵东民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却是所有的党、政、工机关干部都对工人的利益诉求漠然置之,不负责任。相反还把工人们上访诉求认为罪行,从而把自己同工人对立了起来,矛盾更加深重起来,这是令人十分忧虑的。
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说:“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他的这个分析,再向深里讲透彻一下,就应使我们肯定这一切变化的最主要结果,就是今天中国社会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就是劳资矛盾——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今天党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首要的就是处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在处理这对矛盾时,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既代表无产阶级的长远利益,更代表无产阶级的眼前利益。也只有首先代表了无产阶级的眼前利益,得到了无产阶级的拥护,把无产阶级团结在党的周围,调动起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才能有效地代表好他们的长远利益。
问题更为严重之处,正在于改革开放使曾经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重新沦为无产阶级,陷入被残酷剥削的弱势群体地位。他们的权利被严重侵犯,而我们的许多党、政府、工会等组织,却不仅不认真给予关切维护,当工人群众自发起来诉求的时候,对之不理不睬、互相推诿,甚至进行镇压。这就从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这对矛盾中派生出广大无产阶级群众同党、政府,工会的矛盾来,使广大无产阶级群众对党、政府、工会因失望、不满而脱离开来,对立起来。所以,现在党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首先必须处理的是我们党、政府、工会同我们自己的基本群众的矛盾了。
兆国同志:这个严竣形势已经存在。我不知道中共中央在讨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是不是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形势。
今天,我根据赵东民案件,建议你向中央政治局提议,在进一步讨论如何推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工作时,拿赵东民案件作个例子,研究一下怎样大力做好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解决好党、政府、工会同工人阶级的矛盾,进一步加强党同我们的基本群众的团结,巩固党的阶级基础。
毛主席在党的七大上说,我们在大生产以前,因为要向人民多收公粮,人民负担不起,怕见我们的干部,因此对我们是“敬鬼神而远之”,老百姓对我们“敬鬼神而远之”,革命的车轮就不能向前推进,党就不能前进了!古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现在,我们应当努力防止群众真的远离我们。
我这样讲当然不太好听,但我这个年近90岁、党龄70年的老党员,确实忧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现在是走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大家说五中全会是个“转变”的全会,应当是转变的时候了。让我们重新走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确大道上。
国家兴衰更替,自有规律。让我借杜牧《阿房宫赋》的结束语来结束这封信:“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中国共产党人,让我们猛醒!
&&&&&&&&&&&&&&&&&&&&&&&&&&&&&&&&&&&&&&&&&& &韩 西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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