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诚信度

因购商铺被收vIp诚信金,法院已判决,但当事人耍赖玩失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作为。我咋维权?`-_百度知道
因购商铺被收vIp诚信金,法院已判决,但当事人耍赖玩失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作为。我咋维权?`-
来自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
供执行财产向院提供财产线索(例:房产、车辆、股份等)由院强制执行
马军丰&&律师
张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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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睿辰律师事务所逾期未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某信用社1989年向法院起诉了一批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后,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审判人员没有将案件移送执行,某信用社亦未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早请执行,但其每年不定期向对方当事人催款并存有催款回执。现该信用社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信用社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不予立案。该信用社遂坚持向法院重新起诉。我们认为,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上述意见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并且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完全相同,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新的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的,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被执行人。当事人重新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过后,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或者协助事项不能通过网络办理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现场办理。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
  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本意见下发后,采用第二款以外模式建设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六、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控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执行。
  七、各级法院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规定,查询和使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九、上级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监督指导,协调处理两个机制建设和运行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协调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发生的争议。协调无果的,可通过上级法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建立了合作关系的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处理两个机制运行中的突发事件,保障系统安全。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除外。
  十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协助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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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网址:http://www.ciia-宽城法院: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 长春法院网
宽城法院: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作者:吴
栋&&发布时间: 10:04:30&&&&规避执行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宽城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深入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活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与公安、税务、银行、房产等部门联合,通过采取罚款、媒体曝光、限制出境、追究拒执罪等多种措施,有效的打击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初,肖某与赵某(系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诉至宽城法院。宽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赵某对肖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两位被执行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两位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责任,肖某遂到宽城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案件的执行标的不大,扣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赔偿部分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剩1万余元,但是两位被执行人却迟迟不履行。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甚至将手机换号,拒接法官电话。而被执行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也多次表示,是赵某肇事造成事故,公司坚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拒绝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一方面四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在被执行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根据查询到的财产线索,果断地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此后,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的顺利执结,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同时,对一些试图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第1页&&共1页编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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