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安县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偿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式研究与探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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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方式研究与探讨|:​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是​影​响​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除​征​用​方​式​外​ ​,​能​否​寻​求​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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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有​效​的​用​地​方​式​成​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普​遍​关​心​的​课​题​。​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目​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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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公​路​建​设​用​地​的​方​式​及​其​利​弊​得​失​ ​,​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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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郸城至淮阳一级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周政[ 2010 ] 16号
郸城县、淮阳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郸淮一级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确保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郸淮一级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
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是河南省一级公路规划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郸城县是我市唯一不通高速公路的县,省道329线郸城至淮阳公路是郸城县通往周口市区的主要道路,对该路段按照一级公路标准改建,对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加快郸城及淮阳乃至安徽、河南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提高干线公路的通行能力,完善路网结构,填补我市一级公路空白,彻底改变郸城交通落后的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郸城、淮阳两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流的建设环境。
二、准确把握政策,严格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项目用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永久性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比照河南省统一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2、占用、使用国有土地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按照国有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或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补偿。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具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县现行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包括土地复垦费在项目建设期间按12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补偿群众7000元,复耕押金5000元),时间两年。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满,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耕,恢复原状,退还土地。确无法复耕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进行补偿。
(四)临时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各县现行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计列,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报批、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的必要开支。
(六)关于建筑物拆迁补偿问题。按照省政府大项目办和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的意见,郸城县和淮阳县的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当地县政府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沿线各级政府要严格把握政策,做细群众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七)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挪用。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项目用地享受市县制定的关于招商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三、切实加强对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作的领导
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是省政府确定的“8511”项目,也是市政府“双十五”重点工程之一,该项目全长52.1公里,线长面广,任务艰巨,为了切实加强对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指导和监督沿线各县开展工作。郸城县和淮阳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全力以赴搞好此项工作。沿线各县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细化责任,把握工作重点,强力推进项目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拆迁补偿&&通知&
&&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保山 &&&&&&&&&&【资 讯】: -
【行 业】: -
【商 务】: - 建设市场 -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届15次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执行;全省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参照该《办法》执行。
  省交通、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日实施以来,对加快“八五”、“九五”期间广东省交通基础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于日起同时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于日起公布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交通建设在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方面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法》的制定显得十分必要。出台《办法》,对于规范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加快广东省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障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征地税费项目、标准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具有针对性、公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用,是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各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行为,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为了方便操作,尽可能解决在具体执行当中弹性空间大的弊端,《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及征地补偿项目实行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国家有新规定除外)
  ;对于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办法》还规定了各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强化了执行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五、《办法》对交通基础设施是怎样界定的?
  答:《办法》规定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六、对于提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办法》是如何规定?
  答:《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批准立项文件、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七、《办法》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办法》明确了使用国有农用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补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接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八、关于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税费项目问题,《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五条列明并统一了八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税费项目,其中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税费项目,应归国家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不合森林植被恢复费)为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
  九、《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社会性的特点,《办法》第四条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为一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二类地区。
  (二)《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对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一类项目(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二类项目(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范围的低限和中限予以补偿。
  (三)《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了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范围的中限予以补偿。
  (四)《办法》针对现行法定补偿标准区间范围大的问题,将各项标准尽可能统一固化。
  十、《办法》对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高的理由是什么?
  答:《办法》第七条根据十多年来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以及当前交通建设在建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基础上适当调高了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其他房屋拆迁分一类和二类地区,根据房屋结构规定了具体补偿标准。
  十一、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查处理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十二、在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问题上,如何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具有哪些职责?
  答:为维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法》对有关政府、村委会和用地单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责任:
  一是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办法》第十条)。
  二是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应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办法》第十一条)。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的合法、合理使用。
  三是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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