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要求退脏办取保不给退暂扣款,应该找哪个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此乃国之大法!神圣不可侵犯!  
杨奎章 上杭县人 1950年8月份出生 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2007年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商业活动,且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诈骗标的达470万,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对杨奎章这种无视社会公德、目无法纪的做法,我理性地向上杭县公安局举报,请求该局依法查处杨奎章违法违纪行为,惩治犯罪。但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一开始就抵触报案人、袒护违法分子,为杨奎章说话,经侦队长江大富还故意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混为一谈,对本人进行引诱性的问话。  
2011年4月中旬,我和律师到上杭县公安局,再次反映上杭县公安局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的事实,经艰难交涉最终按照经侦大队长江大富的要求我重新作了补充笔录。对杨奎章的违法违纪行为,江大队承诺会尽快做出答复。  此后我和律师又多次致电上杭县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但是,时至今日上杭县公安局对杨奎章违法犯罪仍就视而不见、袒护包庇,且用各种荒唐的借口搪塞本人——上杭局大队长江大富说:杨奎章经商是个人行为合法;承认杨奎章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但是2005年55岁就按上杭县的某些规定退休了……。  上杭县公安局执法不知法的做法,让我异常疑惑。杨奎章没有疾病也不伤残,55岁怎么能退休,合法的手续在哪里?!除非当时杨奎章得了重大疾病威胁到生命,或者杨奎章因公致残,才有机会2005年55岁退休。但是,杨奎章2007年利用合同诈骗的时候,身体健康,没有任何异常。  这显然是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为杨奎章逃脱法律惩罚创造条件。因为《公务员法》是日起施行,所以上杭县公安局才掩耳盗铃般的编造出杨奎章2005年55岁就退休了的谎言。此种伎俩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造假、护短!天真地想对抗国法。  杨奎章是公安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经商触犯了《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属于严重地违法违纪。杨奎章又是中共党员,无视党纪虚构合同进行诈骗,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管理条例》也应该对杨奎章进行处罚。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的领导,杨奎章触犯国法党纪要不要处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是上杭县公安局不顾受害人的感受、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逃避法律处罚。  上杭县公安局这种无视国法党纪的渎职行为也构成犯罪,有损公安的良好形象且破坏社会和谐,制造不稳定因素。  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恳请上级领导介入调查此案、依法查处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为了庆祝这来之不易的巨大胜利。对那些无视国法党纪的个人与单位更应重手出击严惩,维护我们和谐的社会环境!  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共同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国法绝不容侵犯!    陈洪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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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司法环境恶劣是导致社会畸形发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诱惑”是全方位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利益诱惑”的机会也特别地多,尤其是在权力制约失控、权力监督乏力的情况下,“利益的诱惑”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一些权力者会利用权力的优势以改革名义将利益向自己权力层倾斜,“有钱人”与“有权人”会在共同利益的吸引下结成“利益联盟”……于是,在强大的“利益诱惑”的冲击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领域的权力者和现行的制度,会显得很是“不可一击”、弱不禁风,因而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Tanzi,1995)
  腐败是权力者在利益诱惑下的权力蜕变       第1章
社会变革最剧烈变化阶段是腐败最容易出现的时期      (一) 什么是腐败?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Tanzi,1995)      双黄连的新作用        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引自Elliott,1997)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政治腐败的含义。      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但很多学者倾向于坚持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对阐述腐败这样的概念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为个别利益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是腐败。(引自王沪宁编,1990)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2]      而我则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公权公职采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为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说明,因腐败而导致“人亡政息”、导致政权的垮台、灭亡,肯定是一个规律。      为什么?      因为对一个政权来说,腐败是一种无形的、但是能量又是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      因为当一个统治集团权力腐败泛滥、过于强大、无法抑制时,就会使整个统治机器衰落、腐败、变朽,其结果就是政权的灭亡。      因为腐败是祸国殃民的,人民是这种权力腐败的最大的、最终的受害者,所以,必然会激起广大的人民反抗、暴动、起义(武装起义)等多种反抗形式。      它说明可怕的不是单个官吏腐败时,而是“阶层性官吏腐败”或“群体性的官吏腐败”。一般来说,在一个政权中单个官吏的腐败并不可怕,不管他权高位重到何种程度,都会被统治集团内的“健康力量”清除、消灭掉,然而当一旦当一个政权形成“群发性官吏腐败”或“集群性官吏腐败”时,其腐败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会产生危及政权安危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大的腐败势力,这时的政权内部,就会缺乏制约腐败发展的“健康力量”,最后只能导致政权的垮台,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就是最好的例子。      总之,就像美国政治评论家所评论的那样:“一个政权,一种已经确立了的制度,极少是被革命运动所推翻的;它通常都是由于自身的虚弱和腐败而倒塌的,革命运动随之在这片废墟上兴起,接管了已经成为真实的权力。”[3](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1]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第54页。      [2]《古今中外反腐败要览》天津人民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第372页。      [3]转引自《政治的智慧》警官教育出版社,第122页。
  因为我们的社会有一种偏好“夜莺”、而不怎么喜欢“啄木乌”的“习惯”。“夜莺”的嗓子多靓丽,多好听,多么惹人爱,而那个“啄木乌”呢?笃笃笃笃,声音甚是单调、枯燥,再加上时不时地啄出几条令人恶心的害虫来,喜欢的人自然不会多。所以,我就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你为什么不研究“光明面”而专门去研究腐败的“阴暗面”?几千年的文字狱的痕迹和几十年的“左”之影响,在研究社会问题的领域内几乎形成了不让研究者犯错误的“传统”,在这一点真正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不过,我历来认为一个社会既要有“夜莺”也要有“啄木乌”,我们的社会就是“夜莺”太多了一点,而“啄木乌”少了一点,“社会生态”失去了平衡,甚至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譬如“一不留神”这个或那个社会问题就会突然冒将出来,我们的社会“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也只是在高层领导点破了以后人们才放心大胆地去开始研究……为了“社会生态”的平衡,社会是很需要一大群专找“害虫”的“啄木乌”的。
  luogog
  人生而有欲不等于欲望可以无度,不等于可以纵欲。诚如荀子所言,“欲不可去,求可节。”意思是说,欲望不能去除,但对于欲望的追求是可以节制的。我想,人之所以是人,因为是社会的人,所以一般人都会对自己的欲望进行约束,进行节制,尤其是当官的,就一定要像古人所说的那样:“去声色,禁嗜欲,安形定,定心气”,否则就会让欲望牵着自己的鼻子走,就会让欲望无度,就会纵欲。结果呢?就会像宋学人程颐所说的那样:“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
  l龙岩上杭县公安局问题摆在面前,你们能会没问题吗?!如果你们没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有问题了!想当老赖不容易,但是你们想当法盲就更不容易啊,因为你们连当法盲的资格都没有。    @反腐一号:再笨的驴被人踢了也会懂得转弯。作为堂堂的一个执法单位——公安局,被踢着屁股走,有意思吗?有脸吗?得好好反省反省了,当无赖也要有资本啊!龙岩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的资本多吗?!书面答复不给我,我能不踢你吗?!我说过只要有时间我天天跟着你,除非像企业一样倒闭了没得说,否则应缠也要捆死你! 原文转发(1)|原文评论    
  前言:陈洪榕 福建籍 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于2009年6月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因犯罪嫌疑人既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至今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  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显然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已经构成渎职涉嫌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管辖机构应该认真严肃地处理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渎职行为。尽快尽早地消除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安形象!,  
  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一)      “八年获得全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优秀单位,九年获得全市执法质量优秀单位。”太搞笑了,我晕了,就差那么一丁点我就倒地了。以上八九个“优秀单位”的金帽居然是套在福建龙岩上杭县公安局头上的。以我的亲身亲历去感受,两个字“滑稽”!如同顶着八九只尿桶一样。    荣誉与行为严重不协调,那是马尾丝栓饺----一提就露馅!    有必要认识一下无赖的概念,无赖可以算是流氓的一种,但是和传统定义上的流氓有着本质的区别,流氓也许最看重的就是所谓的面子,但是这点在无赖身上根本就没必要出现,无赖没有面子问题。  
别小看无赖,无赖不好当,作为一个无赖,其中必需具备的一项要有捅不破的脸皮......总之就是不顾一切的,不要脸了!哥们,无赖容易吗?不容易啊!  
现在俺们就不跟你兜圈子了上杭县公安局,没问题我不找你们,找你们也没好事!我是民,你是官,你们头顶国徽,我头顶青天白云。  
面对现实先晒晒2009年到现在一直在发生中的事,发霉了有毒,对你们不好,影响你们健康、良好的形象。    
本人2009年6月份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报案,报案内容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请求依法追究杨奎章(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林定盛等刑事责任。  在做笔录过程刑侦队民警态度极端恶劣、而且用语极度不文明,如同审问犯人,我友善地提醒他们要对得起身上那张皮,做完询问笔录我要求开据报案回执单时,办案民警耍起泼皮无赖就是不给。    面对普法遗漏对象,我别无选择啊!我如果也像无赖一样大声的和他们吵,到时扰乱办公秩序的罪名会到扣到俺头上,估计划不来,我只好拨打龙岩110,把这情况反映给110并要求110录音作证。    从2009年报案到现在我给上杭县公安局纪检、刑侦办公室、经侦办公室、法制科等等,打过无数个电话索要回执单与处理情况的书面答复。但是这些爷们娘们出于对责任的逃避总是搞出一些荒唐又可笑的说辞,进行无耻的推诿,最后以无赖的形象玩踢皮球。你踢皮球我踢驴!看谁更受伤?    上杭县公安局啊你们是干嘛的,知道吗?!有本事就把中国的法律给改了,那我拿你没辙。要不我和你们一起上书给全国人大和公安部请求把相关法律规定给改了,改动内容如下请参考:第一,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不需要开据报案回执单,如果当事人一定要开据,拉出去毙了;第二,当事人报案后,公安局答复期限为三年,三年不够可以延长至五年十年。这样,你们就合理合法啦!!不用给我书面答复。     做梦吧!等着下辈子。    在维权过程中,本人见证了上杭县公安局种种无厘头、愚弄公众智商和情商的笑话,以下重温一段日发在『法律论坛』[实务案例]中《上杭县公安局的两个精彩回答》的内容:  日我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了解报案答复情况,一个不知姓什么的女警官接个电话,她跟我说具体情况她没办法跟我说。我就问那我应该找谁了解情况呢?她回答这个她不清楚。    但是她还是告知我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我报的案已经被移走了,第二当时接案的民警已经调走了。    针对女警官的回答的两个问题,我产生了两个疑问。    给女警官打完电话,我马上给上杭县公安局的纪检李书记去电话,想请教他关于我的两个疑问:    第一,女警官说案件移走了,那么我想了解一下案件移到哪去了,案件被移走,我作为举报人对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没有知情权?!果真移走了,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应该享有这个知情权吧?!    第二,女警官说办案民警调走了,那我想问是不是公安人员调走了,公民报的案就可以不用查了?。或者说要等那个接案民警调回来了然后再继续查办呢?!再或者,是因为被举报者杨奎章(福建上杭人)原来就是上杭县公安局的民警......还有啊,那个不愿告诉我姓名的警察调走了可是上杭县公安局还在啊.....。  哇塞!还好上杭县公安局不是企业,要不然倒闭我去找谁啊?!不过注定也不能是企业,如果做企业按这种爷们似管理体制,外加倒灌式的售后服务,早就关门大吉啦!    万幸啊!佛祖、阿门、耶稣、太上老君还有真主。    纵然.,特权思想使某些人变得无知麻木;逃避法律惩罚心理,让一些人很无耻没有骨气。但是我还是得问问上杭县公安局,我的案件移给谁啊?给耶稣呢还是给太上老君?能回答得出来吗?能理直气壮地吭一声吗?!    女警官说当时接案的民警已经调走了,请问头顶八九个金帽的上杭县公安局领导们,那个接案民警调哪啦!调到佛祖身边了不会吧?!还是到阿门那去看门了?!我的事情没处理,走啦,卷宗都带走啦?想去干嘛?没门!    悲剧啊,到上杭县公安局举报杨奎章犯罪,现在变成同时检举上杭县公安局违法违纪、渎职。公安都成这样,你说老百姓还能活吗?!    奉劝上杭县公安局百般抵赖是没用的,该给我的还得给我,该处理还得处理。(待续)    
陈洪榕 日星期二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二)    简要拉瓜:
在《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一)》中提到  日上杭公安局给了两个愚弄公众智商和情商的回答:  第一,关于我报的案已经被移走了。第二,当时接案的民警已经调走了。     面对上杭公安局两个,打着灯笼都难找的无厘头笑话式回答,本人给上杭县公安局纪检李书记去电话讨教两个问题:  
第一,案件移到哪啦?案件移走,报案人(公民)有没有知情权?  第二,接案民警调走,是否意味举报案件就此停止调查?    不愧为纪检书记,他没正面回答,有板有眼地跟我说,等他了解完具体情况再告诉我。这是什么?惯用官话,结果可想而知,至今没有等到丁丁卯卯的答复。    (接)问题没解决,坏蛋不处理,哪能歇火!没得说,偶被逼成沙漠里的鹰。时代造就鹰,这是历史规律,不过非正史,将是本人斗耗子的历史。不载入史册,放进网络。  
对上杭公安局没给我处理的事情,我怎么也得拿出,鹰在沙漠里追耗子的精神,穷追不舍。再说了耗子没除,哪有脸回江东见父老啊!    公安局纪检李书记怎么就不明白呢,俺们有的是耐性,就是没时间,因为时间更值钱嘛! 我给您打电话就是举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胡来,不按《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游戏规则”出牌——死活掰脸地不开《接受案件回执单》给报案人,我。    再根据《公安部通知》第七条:“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以及主管领导要对基层立案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特别是对那些破案率不正常和群众投诉较多的单位,要作为检查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及统计上报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李书记您是主管领导啊,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违规违纪,我这个群众举报了,他们就是你们纪检重点监督对象。接案民警有问题,难道你们可以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不作处理——不处理,这“牌”还能出吗?!    再或者,也有可能最近,郭美美身世没查清,上杭县公安局没心情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和处理意见书面答复。    现在是经济社会,商业时代,做什么事都存在投资与风险问题。算不好,那可了不得,小者个体倾家荡产、流落街头,大者企业倒闭、老板跳楼。    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从2009年6月至今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案件也未作处理,没给偶答复。 这是大问题,大投资,我得请专家给你们评估一下风险。  在专家到来之前,本人先斗胆预评。吾乃非专业人士,不要见笑哦。  
  《关于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的评估报告》    上杭县公安局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的诱因是:  
犯罪嫌疑人既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  
  上杭县公安局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的动机是:  第一,抱侥幸心理,逃避监督,没人过问跟踪追查,可以不了了之的赖掉。  第二,不需要为破案率和结案率负责,不想给自己评先创优设障碍。  第三,因私沆瀣一气,想帮罪犯逃脱法律惩罚,有包庇犯罪嫌疑。    上杭县公安局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的后果是:  
第一,接案民警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构成渎职,接受法律的处罚。  
第二,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受到牵连。  第三,上杭县公安局评先创优活动受到影响,公信力降低,公安形象被破坏。      评估正确与否,要等国际级专家介入调查后,再做定夺。我这个土砖家全属业余客串。    生活本是大型连续剧,每个人都是演员,也都是导演。爱怎么演怎么导,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去选择。连网络红人郭美美都说了,“红十字商会老总”其实是演员。  寒来暑往,花开花落,反正老百姓的时间在官僚眼里不值钱,不知等了多久,总之是“等得花儿都要谢了”的时候,上杭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来了电话。    法制科民警传达,我反映的问题,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给我答复了等等。大白天,我摸了一下额头,以为是钟馗说鬼话,太阳还澄亮澄亮,细想原来是吕洞宾讲故事——神话。    我因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到他名下,2009年6月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却被扯到经侦队,简直是驴头不对马嘴,风马牛不相及的东东扯在一起。  做梦吧!还是上杭县公安局经侦队当龙王爷放火——改行啦!    公安人员刑侦经侦不分,雷人!我得先和这位法制科的警官理清程序问题。    电脑程序乱了,死机!人脑也有程序,那如果紊乱,就是神经错乱,俗称神经病。  司法程序乱了,更不得了,那可是会滋生腐败的哦!    腐败是什么知道吗!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腐败是祸国殃民的,人民是公权力、官僚腐败的最大的、最终的受害者,那么人民会放过腐败分子吗?不可能的!    提到腐败,本人可得忠告你们不要拿萝卜当棒槌,高压线啊!碰了就得没命!       瓮中鳖,跑不了。奉劝上杭县公安局老老实实地回办公室把处理结果给我,书面形式的。不要厚着脸皮无羞耻地整天扯淡,。李代桃僵的活就不要忙乎了,我知道你们《三十六计》学得一级棒,留着,等上战场时用。    既然上杭县公安局要拿经侦队来扯蛋,忽悠俺,那俺怎么能让你们失望呢。接下来我就给你们排队梳辫子——一个一个来整理清楚。(待续)    
陈洪榕 日星期四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三)    前言:陈洪榕 福建籍 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于日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奎章的刑事责任。  因犯罪嫌疑人即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至今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  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显然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已经构成渎职涉嫌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管辖机构应该认真严肃地处理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渎职行为。尽快尽早地消除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安形象!,    (接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二)》。在(二)重点提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藐视法律,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反应。于是本人向该局纪检举报投诉,请求督促接案民警完善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结果上杭县公安局法制科却来电说经侦队已经给我答复了。  郁闷!雷人!上杭县公安局踢球水平果真一流。     网奔时代变化神速!上杭县公安局早已“龙王爷放火”——都改行踢球去啦!    上杭县公安局监督部门原来把本人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渎职行为的“球”都已踢进世界杯了,而我还蒙在鼓里。    于是乎,我又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情况,经侦大队说已经给过《接受案件回执单》和答复了。晕乎!我以为大白天听到钟馗说鬼话!    这是我听到的最离奇的瞎话!    不过对他们的德性我已经习惯了,某些人的本性就是爱胡说八道,一时半会儿哪能改掉呢!为了推脱责任,无暇顾及事实,恣意黑白颠倒地说些不着边的神话,企图掩饰不可告人的意图——这恰恰暴露出他们做贼心虚、内心恐慌。    上杭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更应该清楚证据的重要性,说话要有依有据,不能异想天开、无中生有地胡编乱造没门没脑的台词。    今天我有必要再一次义正言辞地声明,以警告上杭县公安局要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不要耍那些令人鄙夷耻笑、有损尊严的小伎俩,玩弄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手段,这种恶意混淆是非的狡辩,纯粹是斧头劈水——白费力气!    你们那一套蒙三岁小孩的谬论,在事实面前已经被戳得支离破碎。现在本人耐着性子慢慢地将上杭县公安局不可告人的意图剥清楚。    本人在上杭县公安局报了两个案:    第一个是合同诈骗案:(本案是经济犯罪类案件,属经侦管辖范畴)。  2007年5月杨奎章伙同林定盛等人以制造假象、虚报价格、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诈骗本人,诈骗金额达470万元。  日,本人以合同诈骗罪在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案被移送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已开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编号【(2009)年岩公经受字第04号】。    第二个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本案是刑事类案件,属刑侦管辖范畴)。  日杨奎章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瞒骗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  日,本人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当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何年何月何日给过我?答复在哪里?    再问上杭县公安局,这两个案件的性质一样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吗?    三问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扯到经侦队的意图是什么?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具的第一个合同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的渎职行为是一码事吗?能混为一谈吗?    显然上杭县公安局的荒唐说辞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诿行为,更不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  事实证明他们把本人要求追究渎职行为责任的球踢到经侦队这种熟稔无耻的手法是有预谋和企图的。这种忽悠世人的表现未免也太侮辱公众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上杭县公安局为了推脱责任,故意混淆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以李代桃僵的方式试图扰乱公众视线,转移关注目标,继续弄虚作假蒙骗上级监督机构,完全是为了达到包庇犯罪、逃避法律惩罚之目的。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告诫各级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希望福建的有关部门能彻查此案,将涉案人杨奎章以及不作为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      
陈洪榕  
  剥开陈洪榕“贼喊捉贼”的真面目  
陈洪榕是个地地道道的骗子,其为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什么事情都敢干,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其惯用能骗则骗,能拐则拐的手法,已有不少的人上当受骗,下面事实可证明其真面目:  
2007年4月,陈洪榕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邀集其老乡、好朋友陈石良等人,由陈石良开着自己的车一同到本公司在江西省南康市深坑里——赣县下湾地区的金矿普查区进行实地考察后,以共同开发该矿区金矿为由,骗取老乡加朋友杨田余,陈石良,杨建林等人的资金400多万元人民币,将此款用了340万人民币购买了本公司50%的股权。股权成交后,不但股权和相关手续没给他们,反而又用此股权想再次对外作诈骗资金,为此引起陈石良、张田余,杨建林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公司所在地上杭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其故意不到庭,上杭人民法院于2008年依法给予缺席公开审理后,于2008年作出了上杭人民法院(2008)杭民初字第643.6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从陈洪榕占有公司的50%股权中分割给他们三人45.288%的股权。另外陈洪榕应归还陈石良的原投资款计人民币42万元。在还款执行期间,陈洪榕剩下公司4.712%的股权也已被宁德市人民法院冻结。对以上判决陈洪榕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对此,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岩市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后,于2010年元月2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因本公司股东杨奎章,林定盛等人,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张田余,陈石良等人及司法机构提供了真实证据,造成了陈洪榕败诉,对此,陈洪榕为到达毁掉公司,把侵吞的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采用了种种恶劣手段,事实如下:  
2007年9月陈洪榕从老家邀集了8名社会上的地痞流氓,手持铁棍,冲入公司驻南康市的办事处和南康市矿区对公司工作人员和生产工人欲行凶,在此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和生产工人按照公司规定的职权和各自的职责,被迫带着公司印章和有关资料,离开了岗位回到公司所在地。离开后,陈洪榕组织这8名打手撬开公司驻地的保险柜,把财务账目、工作人员的生活物品(如衣服、棉被,床等)集中堆放在公司驻地的坪里全部烧毁。2007年12月,陈洪榕明知公司印章各种执照未遗失,却欺骗当地司法机关等部门,利用当时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登报谎称:公司印章、执照已遗失。随后马上私刻了公司印章,把公司存在赣州市工商银行章江支行的流动资金18万多人民币全部取走,占为己有。还把公司所有的闽F35318皮卡工具车私下过户转售给他人。针对陈洪榕把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公司曾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控告,但因公司所在地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工作区域在江西省南康市,取款地是章贡区,目前该案件管辖权问题,仍在进一步协调理顺之中。
  针对陈洪榕的上述行为,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罢免陈洪榕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本公司以上行为均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上述列举的事实,足以证明陈洪榕是何种人?为对本公司和社会人事负责,本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因陈洪榕违法私刻公司的假公章,并利用其私刻的公章与外界所产生的一切合同和经济往来均与本公司毫无关系,所产生的一起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陈洪榕一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2)陈洪榕在本公司所剩下的4.712%的股权,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对于陈洪榕干扰本公司正常工作活动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均属无效。  (3)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  
希望广大网友不要亲信陈洪榕的此类谣言,关注其今后一举一动,请勿上当受骗,并揭穿其险恶嘴脸对其恶劣行径给予评击。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奎章  
  [color=#ff0000][b]作者声明:[/b]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color]
  @定兴工贸
12:13:00    剥开陈洪榕“贼喊捉贼”的真面目     陈洪榕是个地地道道的骗子,其为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什么事情都敢干,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其惯用能骗则骗,能拐则拐的手法,已有不少的人上当受骗,下面事实可证明其真面目:     2007年4月,陈洪榕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邀集其老乡、好朋友陈石良等人,由陈石良开着自己的车一同到本公司在江西省南康市深坑里——赣县下湾地区的金矿普查区进行实地考察后,以共同开发该矿...........  -----------------------------  你没那个种哦!养狗子!
  杨狗子你的目的我太清楚了!
  “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没有事实依据去报案啊杨狗子!你的丑事我一点一点都把你列出来!
  %“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岩市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后,于2010年元月2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杨骗子啊!依你这么说龙岩检察院是吃干饭的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被你拖下水的啊!!!请看看产妇是怎么难产的[社会百态] 陈洪榕: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对伪证答复如产妇难产!访问:47556 回复:35
  hongrong18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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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洪榕: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对伪证答复如产妇难产!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viewthread.php?tid=5571196&extra=page%3D1###          
  杨骗子你不用叫!马上就会有结果,有时间我慢慢的给你理清楚
  ,“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后”哈哈哈杨狗子啊仅凭这句话,你就有苦头吃了。
  &(3)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     希望广大网友不要亲信陈洪榕的此类谣言,关注其今后一举一动,请勿上当受骗,并揭穿其险恶嘴脸对其恶劣行径给予评击。&哈哈哈哈,有得玩,杨奎章啊杨奎章,司法机关是你家开的,你们有苦头吃了,包括上杭公安局。你的手段老道、毒辣有什么用,我是专门打狗的。  
  “因本公司股东杨奎章,林定盛等人,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张田余,陈石良等人及司法机构提供了真实证据,造成了陈洪榕败诉,”看看那些单位是怎么被这些骗子拖下水的。龙岩中院现在叫苦连天啊杨狗子!请去看看《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对伪证答复如产妇难产》http://bbsmil./viewthread.php?tid=6914167。我的一步一步地跟你来!
  “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看样子,你家的“司法机关”都是阿斗了!心虚了吧!上杭县公安局已经难产了明白吗杨骗子!!!我是公开的在各个媒体踢上杭县公安局,是谣言作为公安机关,怎么“阳痿”啦?把柄在我手里明白吗!看样子,法盲不少啊!!!
  哈哈哈,杨奎章啊杨奎章,造谣诽谤的报案和起诉的资料我已经给你准备好了!你慢等就是了!先顶大上杭县公安局再说。  
  太好啦!杨奎章啊你果然是个法盲!马上就有好戏看了。我敢保证此时此刻,上杭县公安局快被你淹死啦!明白什么意思吗?!还有再去看看上杭县人民法院是怎么被迫“游泳的”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是否纵容无赖胡说八道&&/viewthread.php?tid=5683706
  &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哈哈哈哈,高啊!本爷造谣?依你这么说那上杭县公安局就是世界级的顶尖阿斗咯!!!是吗杨奎章?那我也太有本事了,居然能把堂堂的上杭县公安局给拿捏在手里!!
  “针对陈洪榕的上述行为,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罢免陈洪榕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本公司以上行为均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我说弱智没错吧!上杭县公安局最近应该都去踢球了,没空,所以您——杨奎章终于挺起来啦!!!    
哈哈哈,你有那能耐吗?我公开在各大网络媒体“造谣”上杭县公安局!    
我看上杭县公安局开始吃蜜啦!!  
  记住了吗杨骗子?我的手机24小时开机!你这公安当得太窝囊了,没种像娘们一样!直接拉上局领导上我家就行啦!还需要什么声明啊,等于就是脱裤子放屁!!!“对于陈洪榕干扰本公司正常工作活动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均属无效”言论还能是无效的吗?!那可是证据哦!就好比你在网上跟的帖子,对我来说就太有效啦!
  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是你家的那家司法机关吗?哈哈哈,别急,我有的是耐性。司法机关查证是谣言那可不得了啊!我陈爷居然敢在网络上发布公检法的谣言,那可是吃了豹子胆!你建议报警了吗傻货!!!    
你是做贼心虚!想证明什么?呵呵呵,你做梦吧!达不到!    
很简单的道理,只要是造谣的就构成诽谤!你应该马上拉上上杭县公安局到太平天国报警,陈洪榕爷爷造谣诽谤我们啦!      
上杭县公安局都踢球去了吧!!!让他们帮你说一声,你是合法的啊,你是无辜的哦!真是弱智!      
  杨骗子啊最后说一声谢谢!谢谢你跟帖子哦!等你们很久很久啦!    
福建省宁德市陈洪榕
  陈洪榕声明:杨无赖你出门乱咬人是没用的!也服不了大众,我建议你和上杭县公安局通融通融,让来说话,那才有力度。就像我一样,直接拿出证据指出杨奎章是怎么诈骗的,公安局是怎么包庇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枉法裁判的,还有杨奎章是怎么以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名义蒙骗上杭工商局等等。  
你是公安出身,你这公安生涯太娘们了,根据你回的帖子,接下来你就明白胡编乱造的后果了。另外我想你对司法程序可能是一窍不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通知书,你们这些无赖都没收到吗?!记住金矿不会是你们的明白吗杨骗子!我看你现在和将来都有苦头吃。  
要不把金矿卖了,要不你们那帮无赖去生产?你们有那本事吗!    
  有好戏爱!上杭的无赖终于露面啦!杨无赖请问是上杭县公安局教你出来叫几声的吗?   
你那声音不行啊娘们!叫上杭县公安局直接出来大声地叫喊多好呢!!!    
懂吗傻货! “(3)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这是你说的,你什么东西能受到法律保护啊?上杭的还是北京的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啦?你说你这无赖就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不过有可能是这个玩弄手段的无赖,自己家里开办的“司法机关”去查证了——原来杨奎章是娘们!    
公开的踢你们知道吗骗子!上杭县公安局能说得清得吗?为了这一天已经忍让两年了傻货!你以为谁都可以在网上所谓的“造谣”啊!没有证据,你敢吗无赖!上杭县公安局没有把柄,干嘛被我陈洪榕踢啊!!!等
就是为了这一天傻货!!!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三)    前言:陈洪榕 福建籍 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于日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奎章的刑事责任。  因犯罪嫌疑人即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至今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  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显然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已经构成渎职涉嫌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管辖机构应该认真严肃地处理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渎职行为。尽快尽早地消除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安形象!,    (接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二)》。在(二)重点提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藐视法律,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反应。于是本人向该局纪检举报投诉,请求督促接案民警完善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结果上杭县公安局法制科却来电说经侦队已经给我答复了。  郁闷!雷人!上杭县公安局踢球水平果真一流。     网奔时代变化神速!上杭县公安局早已“龙王爷放火”——都改行踢球去啦!    上杭县公安局监督部门原来把本人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渎职行为的“球”都已踢进世界杯了,而我还蒙在鼓里。    于是乎,我又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情况,经侦大队说已经给过《接受案件回执单》和答复了。晕乎!我以为大白天听到钟馗说鬼话!    这是我听到的最离奇的瞎话!    不过对他们的德性我已经习惯了,某些人的本性就是爱胡说八道,一时半会儿哪能改掉呢!为了推脱责任,无暇顾及事实,恣意黑白颠倒地说些不着边的神话,企图掩饰不可告人的意图——这恰恰暴露出他们做贼心虚、内心恐慌。    上杭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更应该清楚证据的重要性,说话要有依有据,不能异想天开、无中生有地胡编乱造没门没脑的台词。    今天我有必要再一次义正言辞地声明,以警告上杭县公安局要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不要耍那些令人鄙夷耻笑、有损尊严的小伎俩,玩弄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手段,这种恶意混淆是非的狡辩,纯粹是斧头劈水——白费力气!    你们那一套蒙三岁小孩的谬论,在事实面前已经被戳得支离破碎。现在本人耐着性子慢慢地将上杭县公安局不可告人的意图剥清楚。    本人在上杭县公安局报了两个案:    第一个是合同诈骗案:(本案是经济犯罪类案件,属经侦管辖范畴)。  2007年5月杨奎章伙同林定盛等人以制造假象、虚报价格、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诈骗本人,诈骗金额达470万元。  日,本人以合同诈骗罪在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案被移送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已开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编号【(2009)年岩公经受字第04号】。    第二个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本案是刑事类案件,属刑侦管辖范畴)。  日杨奎章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瞒骗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  日,本人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当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何年何月何日给过我?答复在哪里?    再问上杭县公安局,这两个案件的性质一样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吗?    三问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扯到经侦队的意图是什么?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具的第一个合同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的渎职行为是一码事吗?能混为一谈吗?    显然上杭县公安局的荒唐说辞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诿行为,更不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  事实证明他们把本人要求追究渎职行为责任的球踢到经侦队这种熟稔无耻的手法是有预谋和企图的。这种忽悠世人的表现未免也太侮辱公众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上杭县公安局为了推脱责任,故意混淆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以李代桃僵的方式试图扰乱公众视线,转移关注目标,继续弄虚作假蒙骗上级监督机构,完全是为了达到包庇犯罪、逃避法律惩罚之目的。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告诫各级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希望福建的有关部门能彻查此案,将涉案人杨奎章以及不作为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      
陈洪榕          
  本人在上杭县公安局报了两个案:    第一个是合同诈骗案:(本案是经济犯罪类案件,属经侦管辖范畴)。  2007年5月杨奎章伙同林定盛等人以制造假象、虚报价格、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诈骗本人,诈骗金额达470万元。  日,本人以合同诈骗罪在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案被移送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已开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编号【(2009)年岩公经受字第04号】。    第二个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本案是刑事类案件,属刑侦管辖范畴)。  日杨奎章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瞒骗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  日,本人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当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何年何月何日给过我?答复在哪里?    再问上杭县公安局,这两个案件的性质一样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吗?    三问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扯到经侦队的意图是什么?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具的第一个合同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的渎职行为是一码事吗?能混为一谈吗?    显然上杭县公安局的荒唐说辞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诿行为,更不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  事实证明他们把本人要求追究渎职行为责任的球踢到经侦队这种熟稔无耻的手法是有预谋和企图的。这种忽悠世人的表现未免也太侮辱公众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上杭县公安局为了推脱责任,故意混淆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以李代桃僵的方式试图扰乱公众视线,转移关注目标,继续弄虚作假蒙骗上级监督机构,完全是为了达到包庇犯罪、逃避法律惩罚之目的。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告诫各级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希望福建的有关部门能彻查此案,将涉案人杨奎章以及不作为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      
陈洪榕      
  &(3)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       希望广大网友不要亲信陈洪榕的此类谣言,关注其今后一举一动,请勿上当受骗,并揭穿其险恶嘴脸对其恶劣行径给予评击。&哈哈哈哈,有得玩,杨奎章啊杨奎章,司法机关是你家开的,你们有苦头吃了,包括上杭公安局。你的手段老道、毒辣有什么用,我是专门打狗的。  24#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4:56:00    “因本公司股东杨奎章,林定盛等人,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张田余,陈石良等人及司法机构提供了真实证据,造成了陈洪榕败诉,”看看那些单位是怎么被这些骗子拖下水的。龙岩中院现在叫苦连天啊杨狗子!请去看看《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对伪证答复如产妇难产》http://bbsmil./viewthread.php?tid=6914167。我的一步一步地跟你来!25#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5:02:00    “本公司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职权均受法律保护,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看样子,你家的“司法机关”都是阿斗了!心虚了吧!上杭县公安局已经难产了明白吗杨骗子!!!我是公开的在各个媒体踢上杭县公安局,是谣言作为公安机关,怎么“阳痿”啦?把柄在我手里明白吗!看样子,法盲不少啊!!! 陈洪榕发26#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5:07:00    哈哈哈,杨奎章啊杨奎章,造谣诽谤的报案和起诉的资料我已经给你准备好了!你慢等就是了!先顶大上杭县公安局再说。  27#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5:21:00    太好啦!杨奎章啊你果然是个法盲!马上就有好戏看了。我敢保证此时此刻,上杭县公安局快被你淹死啦!明白什么意思吗?!还有再去看看上杭县人民法院是怎么被迫“游泳的”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是否纵容无赖胡说八道&&/viewthread.php?tid=#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5:28:00    &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哈哈哈哈,高啊!本爷造谣?依你这么说那上杭县公安局就是世界级的顶尖阿斗咯!!!是吗杨奎章?那我也太有本事了,居然能把堂堂的上杭县公安局给拿捏在手里!!29#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5:36:00    “针对陈洪榕的上述行为,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罢免陈洪榕上杭县定兴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本公司以上行为均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事件,全部属于造谣,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我说弱智没错吧!上杭县公安局最近应该都去踢球了,没空,所以您——杨奎章终于挺起来啦!!!         哈哈哈,你有那能耐吗?我公开在各大网络媒体“造谣”上杭县公安局!         我看上杭县公安局开始吃蜜啦!!  30#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7:24:00    记住了吗杨骗子?我的手机24小时开机!你这公安当得太窝囊了,没种像娘们一样!直接拉上局领导上我家就行啦!还需要什么声明啊,等于就是脱裤子放屁!!!“对于陈洪榕干扰本公司正常工作活动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均属无效”言论还能是无效的吗?!那可是证据哦!就好比你在网上跟的帖子,对我来说就太有效啦!
  @123456对天长啸
22:07:00          狗官狗日的官  -----------------------------  谢谢!我们要看到最好的胜利!
  @123456对天长啸
22:08:00          打倒腐败贪官  -----------------------------  会的!从我开始! 福建宁德陈洪榕
  我是公开的在各个媒体踢上杭县公安局,是谣言作为公安机关,怎么“阳痿”啦?把柄在我手里明白吗!看样子,法盲不少啊!!! 陈洪榕发26#回复 作者:      对上杭县的这个无赖和败类,我决不会手软!只要跟杨奎章有一腿的有勾当的,我会不惜一切代价和他们战斗!无论什么人,我都不会退步! 陈洪榕
  “(1)因陈洪榕违法私刻公司的假公章,并利用其私刻的公章与外界所产生的一切合同和经济往来均与本公司毫无关系,所产生的一起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陈洪榕一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姓杨的娘们!你有那种吗!我陈爷作为金矿的董事长已经对外借款1000万人币了,你要吗杨无赖,还有哦你找的那些买家都来找我,怎么都知道你的丑事呢?哈哈哈,贼就是贼!既然营业执照在你手里,矿证也在你手里,股份也都是你们的
怎么不拿去卖了呢?!我就等你把金矿卖出去哦样骗子!不要说是你就是上杭县公安局都得想想想自己怎么解套!
陈爷留言 忘了真名陈洪榕福建宁德的
  @定兴工贸
12:13:00    剥开陈洪榕“贼喊捉贼”的真面目     陈洪榕是个地地道道的骗子,其为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什么事情都敢干,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其惯用能骗则骗,能拐则拐的手法,已有不少的人上当受骗,下面事实可证明其真面目:     2007年4月,陈洪榕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邀集其老乡、好朋友陈石良等人,由陈石良开着自己的车一同到本公司在江西省南康市深坑里——赣县下湾地区的金矿普查区进行实地考察后,以共同开发该矿...........  -----------------------------  杨无赖啊!你只要敢说这就是你发的,我就好办!敢吗杨无赖?娘们!!!把电话留上,在我的回帖后面确认一下,有种傻货?!
  杨无赖啊!你们想往自己的脸上贴金是吧!没门!对你这种无耻的嘴脸,事实会 狠狠地抽你的嘴巴子。哈哈哈,你做了什么不需要我去说,中国有公正的司法机构,你放心。上杭代表不了中国,明白吗法盲!
  特大新闻爆料:犯罪嫌疑人杨奎章出来替上杭县公安局“辟谣”,天真、搞笑!!!    
      
友情提示福建上杭县公安局    
杨奎章昨天在网上跟帖说“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不知你们看到否? 针对此论本人有提出如下看法:     
一、是哪一家司法机关参与查证?是你们家吗?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公布,怎么由犯罪嫌疑人来发布呢?这个姓杨的无赖代表谁、代表你们吗?这些问题上杭县公安局能回答吗?!      
二、如果司法查证是谣言,那么福建上杭县公安机关赶紧得站出来辟谣,给自已正身。辟谣方式是以造谣诽谤之名刑拘陈洪榕。  
  同时也可以为杨无赖摇旗呐喊:杨奎章是无辜的啊!杨奎章不是骗子啊!陈洪榕才是骗子!杨奎章是无罪的啊!  
这一举多得不是很好吗?!这买卖你们可一定要做!!!    
三、为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也为宣扬上杭县公安局办案和“司法机关查证”的严肃性,你们应该将查证的程序、结果公布于众,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查证,那杨奎章撒布的“谣言”可都是经过严格查证的地地道道的无赖谣言——造“司法机关查证”之谣。杨奎章上次是借上杭人民法院法官之名行骗,这次可是以司法机关之威行令啦!真可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上杭县公安局应该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啊。    
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看这可行吗?     
  杨无赖你知道本爷是干嘛的吗?实话告诉你本爷乃樊哙真传弟子,专门屠杀痞子无赖狗的,明白了吗?!哈哈哈哈哈,我师傅师父说了,“杀毕杨肠耳驱”.......
  特大新闻爆料:犯罪嫌疑人杨奎章出来替上杭县公安局“辟谣”,天真、搞笑!!!                      友情提示福建上杭县公安局         杨奎章昨天在网上跟帖说“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不知你们看到否? 针对此论本人有提出如下看法:          一、是哪一家司法机关参与查证?是你们家吗?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公布,怎么由犯罪嫌疑人来发布呢?这个姓杨的无赖代表谁、代表你们吗?这些问题上杭县公安局能回答吗?!           二、如果司法查证是谣言,那么福建上杭县公安机关赶紧得站出来辟谣,给自已正身。辟谣方式是以造谣诽谤之名刑拘陈洪榕。         同时也可以为杨无赖摇旗呐喊:杨奎章是无辜的啊!杨奎章不是骗子啊!陈洪榕才是骗子!杨奎章是无罪的啊!     这一举多得不是很好吗?!这买卖你们可一定要做!!!         三、为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也为宣扬上杭县公安局办案和“司法机关查证”的严肃性,你们应该将查证的程序、结果公布于众,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查证,那杨奎章撒布的“谣言”可都是经过严格查证的地地道道的无赖谣言——造“司法机关查证”之谣。杨奎章上次是借上杭人民法院法官之名行骗,这次可是以司法机关之威行令啦!真可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上杭县公安局应该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啊。         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看这可行吗?          陈洪榕 日    47#回复 作者:hongrong1892010
回复日期: 13:24:00  杨无赖你知道本爷是干嘛的吗?实话告诉你本爷乃樊哙真传弟子,专门屠杀痞子无赖狗的,明白了吗?!哈哈哈哈哈,我师傅师父说了,“杀毕杨肠耳驱”.......  
  杨无赖啊!你们想往自己的脸上贴金是吧!没门!对你这种无耻的嘴脸,事实会 狠狠地抽你的嘴巴子。哈哈哈,你做了什么不需要我去说,中国有公正的司法机构,你放心。上杭代表不了中国,明白吗法盲!    
既然不想要脸,那就把所有的丑事再给你晒晒
  樊哙真传弟子,专杀无赖痞子狗          /techforum/content/828/1/211271.shtml
  福建龙岩上杭县公安局原领导干部杨奎章用他自家开办“司法机关”,在网上发布国际权威结论: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请问上杭县公安局这家司法机关叫啥名啥在哪里注册的?如果可以,以后我们老百姓也都去注册一家,然后对外发布爆料新闻、特大奇事、怪事、荒唐事!
  林定盛作为新、老股东,均参与了二次合同的签署。其原股份为38%,按210万元报价计算,其出让后得款仅为79.8万元;而按“5、18协议”680万元报价计算,其须付出170万元方能购得25%的新股份。如此一来,林定盛从出卖股权到重新收购股权,须增资2倍以上,方能购得远少于原份额的股份;此一进一出,短短6天时间内就出现明显巨大的亏损。  本案中,并未见什么特别的因素,使得前后二份合同之间的短短6天之内,该矿的实际价值出现了特别巨大的升值,值得林定盛付出如此远超其出让价2倍的特别巨大的代价、在出售其股份后旋即以高价回购远少于原份额的股份——除非他是“失心疯”,不然作为一个正常理智人绝不会做出此等违反常理的举动。此更能证明其与杨奎章串谋诈骗本人的犯罪故意。  
      控告书  控告人:陈洪榕,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兴贤村山西路2号。  被控告人:杨奎章,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和平路杨屋路巷25-1号。  案由:诽谤罪  
控告请求  请求福建上杭县公安局依法追究杨奎章诽谤罪之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原领导干部杨奎章于日在网络中造谣中伤,血口喷人,发布黑白颠倒,捏造虚构的事实,恶意贬损控告人人格,故意破坏控告人名誉。  
造谣诽谤内容见(/)。现重点逐条逐点列出,向犯罪嫌疑人杨奎章所在地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报案,追究杨奎章刑事责任,还控告人陈洪榕清白。  第一条、 被控告人杨奎章提到“其(陈洪榕)惯用能骗则骗,能拐则拐的手法,已有不少的人上当受骗”。控告人骗谁拐谁?公安机关应要求被控告人杨奎章拿出证据,否则其目的就是别有用心地用十分卑劣的手段恶意诋毁,侵害控告人人格。  第二条、 被控告人杨奎章进一步黑白颠倒无耻地说控告人本“用此股权想再次对外作诈骗资金,为此引起诉讼……陈洪榕又伪造事实送至龙岩市检察院,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等内容——均属造谣,而且是故意诬陷。为维护控告人名誉不受侵犯,也了维护司法机关(龙岩市检察院)的神圣尊严。本人强烈要求上杭县公安局责令杨奎章必须拿出“作诈骗资金”和“伪造事实给检察院”的证据。否则杨奎章的言论就是恶意损害控告人人格和社会声誉;捏造虚构的事实,来诽谤龙岩市检察院,以到达破坏控告人名誉的目的。(民事讼诉部分由福建省高院定性,本人在此不作论述)  第三条、 被控告人杨奎章在造谣词中称控告人2009年9月带地痞流氓冲入矿区,撬开公司驻地的保险柜,把财务账目烧毁。这是杨奎章长期惯用手段——编造莫须有的情节进行栽赃。  控告人陈洪榕是公司及金矿董事长,2007年8月底控告人发现杨奎章、林定盛等诈骗后,逐向金矿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幸走漏风声,杨奎章等诈骗嫌疑犯潜逃,并指使王书存(杨奎章女婿)、郑国麟(公司出纳)等人盗走公司文件,企图牵制、阻止控告人陈洪榕正常行使法律维权措施,试图掩盖犯罪事实,逃脱法律的惩罚(所述情况,控告人有完整的司法手续书证为证,并已发至网络)。为维护控告人人格不受侮辱,尤其不能受品行恶劣者的践踏,那么控告人陈洪榕要求公安机关督促犯罪分子杨奎章拿出上述陷害控告人行为(地痞流氓入矿区、撬保险柜、烧毁账目)的一切证据。  第四条、 被控告人杨奎章提到:2007年12月,陈洪榕欺骗当地司法机关等部门,谎称登报。为戳穿痞子的嘴脸,控告人将出示一系列的合法司法手续——《接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证明》及按照严格的程序所刊登之报纸(这些证据连同本件提供给上杭县公安局)。  现在控告人依法严厉要求控告人杨奎章提供控告人“欺骗司法机关及谎称登报”的证据,否则,杨奎章既是诬陷、造谣中伤控告人陈洪榕,又是恶意诽谤司法机关和龙岩党政机关报《闽西日报》,公安干部出身的杨奎章居然目无法纪,信口雌黄,上杭县公安局应秉公执法严惩其违法行为。  第五条、 被控告人杨奎章在声明中称“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控告人在网络中所发材料,是控告人亲身所历,内容真实,且都有书面证据。控告人现强烈要求杨奎章出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的结论书。如果没有,拿不出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证明,那么嫌疑人杨奎章就是冒用国家司法机关名义造谣行骗,蛊惑公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被控告人杨奎章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对控告人的人格、名誉已经造成重大的损毁,为维护控告人人格、名誉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侵害之尊严。控告人强烈要求上杭县公安局依法严查此案、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奎章诽谤罪之刑事责任。  此致   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    控告人:陈洪榕
  hahahah
  特大新闻爆料:犯罪嫌疑人杨奎章出来替上杭县公安局“辟谣”,天真、搞笑!!!                                友情提示福建上杭县公安局             杨奎章昨天在网上跟帖说“陈洪榕在网上散布的种种言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均是谣言。”不知你们看到否? 针对此论本人有提出如下看法:              一、是哪一家司法机关参与查证?是你们家吗?司法机关的查证结果应该由司法机构来公布,怎么由犯罪嫌疑人来发布呢?这个姓杨的无赖代表谁、代表你们吗?这些问题上杭县公安局能回答吗?!               二、如果司法查证是谣言,那么福建上杭县公安机关赶紧得站出来辟谣,给自已正身。辟谣方式是以造谣诽谤之名刑拘陈洪榕。             同时也可以为杨无赖摇旗呐喊:杨奎章是无辜的啊!杨奎章不是骗子啊!陈洪榕才是骗子!杨奎章是无罪的啊!       这一举多得不是很好吗?!这买卖你们可一定要做!!!             三、为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也为宣扬上杭县公安局办案和“司法机关查证”的严肃性,你们应该将查证的程序、结果公布于众,进一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四、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查证,那杨奎章撒布的“谣言”可都是经过严格查证的地地道道的无赖谣言——造“司法机关查证”之谣。杨奎章上次是借上杭人民法院法官之名行骗,这次可是以司法机关之威行令啦!真可谓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上杭县公安局应该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啊。             上杭县公安局你们看这可行吗?              陈洪榕 日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自身不正何以安天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曾经在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稳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与条件。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和管理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能部门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公安机关只有言行如一、竭尽忠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以上是国家高层对中国公安神圣使命的定位与要求。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理念,树立诚信公道、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作出了很多努力,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在不断增强。  但是,距离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距离诚信公安机关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个别公安民警素质低下,一小部分民警“官本位、警本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背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法理念,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甚至冷硬横拖,引发群众的反感情绪。  极少数民警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逐渐淡薄,出现了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不正之风,极少数民警身上甚至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极大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诚信形象。  笔者所经历的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就是一个典型,个别经办民警“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冷硬横拖”。  以下对发生在上杭县公安局的案例做具体介绍,希望引起组织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2007年5月福建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经商、虚构合同诈骗。从当事人2009年报案至今,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徇私舞弊,对杨奎章在职期间违纪违法行为拒不处理。  第二、2009年3月公安局领导干部杨奎章等人伪造法人签名,将定兴公司法人变更为他自己名下。原法人陈洪榕(笔者)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报案,但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也不作任何答复。  对上述公安机关渎职、包庇犯罪的违法行为,笔者多次向上杭县公安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上杭县公安局经办人员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公然不尽职尽责,恶意包庇杨奎章犯罪,并伺机寻找借口为杨奎章开脱,以逃避法律处罚。  为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及政府的公信力,相关部门应该对当事人所阐述的事实进行调查,依法查处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包庇责任及渎职行为,严惩犯罪分子 ,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陈洪榕  
日    
  郑州公安局经八路派出所办案者李雪校凯刘晓立认定这身高1.6米左右的耿越萍竟能以一对九{含3个女眷}将两个受过专业格技训练高大魁梧(1.80米以上}的军人打伤,(这军人还在三名自称黑社会打手的帮助下) 中华武术要光大,中国军人要强大看来非要请这耿越萍去指点不可。不请将造成金庸笔下的九阴白骨爪,六脉神剑神奇武功失传,同是尽快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这回别再叫韩国抢先,李雪校凯刘晓立快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立功受奖。
  陈洪榕就“杨奎章事件”给上杭县公安局的四点忠告:    
第一、认真学习、领会我党“为人民服务”和“依法治国”    的精神。    
第二、文明执法,依法接案,不要滥用私用公权力。    
第三、态度端正,严守诚信,切莫忽悠群众,小视百姓。    
第四、珍惜荣誉,对党和政府负责,注意社会影响。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无视国法党纪,包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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