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四年五一新监狱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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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
来源:  10:47:04 【】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兵团201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特制定本大纲,具体如下:
  二○一四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考试录用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兵团201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特制定本大纲。
  一、笔试科目
  兵团201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监狱基础知识》,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二)申论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0.5-0.7mm的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用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一律无效。
  三、笔试科目测查内容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二)《申论》
  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
  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要求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要求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要求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三)《公安基础知识》
  公安基础知识的主要测查的内容是:
  1、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2、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权力。
  3、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其中包括:公安工作的内容、公安工作的特点。
  4、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包括: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包括: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
  6、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包括公安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
  7、公安执法监督。包括公安执法监督概述、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8、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包括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概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四)《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的内容是:
  1、政治理论常识
  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2、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职业常识
  人民警察机关及警察的种类、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人民警察的职权、职责、义务、警务保障、警衔管理、警用装备的管制、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辞职、退休等有关规定、党的纪律处分。
  4、业务常识
  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监狱工作的方针、基本政策、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和内容、罪犯教育基本原则、方法。
  5、技能常识
  监狱公文写作、监狱机关应用文书、监狱工作口语技巧、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基本内容、监狱人民警察的体能要求。
  四、补充说明
  1、考试内容原则上以大纲划定的范围为准。
  2、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全兵团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委托任何机构编写、出版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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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语言及应用语言学硕士。曾参加05年申论考试的阅卷工作
公务员考试资深数学培训专家。率先提出数字推理"五大题型";首创数学运算"七大模块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教研室主任。资深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专家,公务员考前培训辅导教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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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2号-(2014)赣洪都狱释字第39号
&&发布时间: 09:24:44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钟林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2号&
罪犯钟林,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劳动。
罪犯钟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2012/12;2013/2、4、5、7、9、11;2014/1、3)
单项表扬1次(2014/3学法)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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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刘俊贵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 1144号
罪犯刘俊贵,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共青城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共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俊贵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劳动。
罪犯刘俊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0年3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3次(10/7、10、12;11/3、5、7、10、12;12/2、4、7、8、10、12;13/1、3、5、6、8、10、11;14/2、3)
单项表扬5次(10/12百安赛单项;11/12百安赛单项;12/2三个提升单项;12/11劳动现场管理月活动单项;13/11改造标兵单项)
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2012年度)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贵减去有期徒刑 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曹小平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5号
罪犯曹小平,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你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57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减刑后,主要从事保管劳动。
罪犯曹小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2012/12;2013/1、3、4、5、7、8、10、11;2014/1、3、4)
单项表扬3次(2013/3学法;2013/8改造标兵;2014/3学法)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度;2013年度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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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刘士华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6号
罪犯刘士华,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进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士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画线劳动。
罪犯刘士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2012/5、9、12;2013/1、4、6、9、12;2014/4)
单项表扬2次(2012/12百安赛;2013/11三季度改造标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士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易智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8号
罪犯易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樟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易智犯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弹棉花劳动。
罪犯易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2012/9;2013/1、2、3、5、7、8、10、11;2014/1、3)
单项表扬4次(2012/12百安赛;2013/3学法;2013/12改造标兵;2014/3学法)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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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江琦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49号
罪犯江琦,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杭上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29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质检劳动。
罪犯江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浙江服刑奖励折算江西月考核表扬5次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 11 次(12/7、11;13/1、3、4、6、7、10、12;14/2、4)
单项表扬2次(12/12百安赛;14/3学法积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陈丑平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0号
罪犯陈丑平,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 29 日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丑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制衣劳动。
罪犯陈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 年4 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12/8、11;13/1、3、5、7、9、11;14/1、3)
单项表扬3次(12/12百安赛;13/11改造标兵;14/3学法积极)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丑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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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倪饶棕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1号
罪犯倪饶棕,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 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二审作出(2011)洪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倪饶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教员劳动。
罪犯倪饶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2012/1、3、5、6、8、9、11;2013/1、2、3、5、6、8、10、12;2014/3、4)
单项表扬3次(2012/3 学法积极分子;2013/3 学法积极分子;2014/2学法积极分子)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度、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饶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周友全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2号
罪犯周友全,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友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楼道值班劳动。
罪犯周友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12/2、3、5、6、8、10、11;13/1、2、4、6、8、10、11;14/1、3)
单项表扬4次(11/12&监管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积极分子;12/3&学习法律知识,促进认罪悔罪&活动积极分子;13/1自学考试获单科合格证;14/1自学考试获单科合格证)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次(2012年度、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友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艾早生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3号
罪犯艾早生,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日作出(2011)鹰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二审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艾早生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炊事犯劳动。
罪犯艾早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12/7,9,11;13/1,3,5,6,8,11,12;14/2)
单项表扬3次(12/12百安赛,13/5读书读报专项教育,14/3学法)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早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林军飞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4号
罪犯林军飞,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丽遂刑初字第78、1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林军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制衣劳动。
罪犯林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浙江服刑奖励折算江西考核表扬23次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4次(2013/2、4、6、9)
单项表扬1次(12/8 二季度改造标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军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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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胡勇刚减刑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减字第1155号
罪犯胡勇刚,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渝刑初字第00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勇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9)余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勇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非法持有枪枝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你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2560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止。减刑后,主要从事装卸劳动。
罪犯胡勇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12/4、5、6、7、8、10、11、12;13/2、3、6、7、9、11、12;14/2)
单项表扬2次(13/12监狱罪犯信息员&四好&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14/3&学习法律知识,促进认罪悔罪&活动积极分子)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度、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谢斌假释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释字第36号
罪犯谢斌,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劳动。
罪犯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3/3、5、7、9、11、12,2014/2、4)
单项表扬2次(2013/12改造标兵,2014/3&三比&)
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斌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谭一宇假释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释字第37号
罪犯谭一宇,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九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 月5日二审作出(2012)九中刑一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一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缝纫劳动。
罪犯谭一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2012/11;2013/1、3、5、6、8、9、11、12;2014/2、4)
单项表扬3次(2012/12百安赛;2013/8改造标兵;2014/3学法)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一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洪都监狱提请罪犯何金球假释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释字第38号
罪犯何金球,男,195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浔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金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你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8992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至2016年5 月16日止。减刑后,主要从事值星员劳动。
罪犯何金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2012/9、11、12;2013/2、4、5、7、8、10、12;2014/1、3)
单项表扬2次(2013/2 &四好&信息员;2014/3学法积极分子)
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度、2013年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金球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提请罪犯牟宝林假释建议书
(2014)赣洪都狱释字第39号
罪犯牟宝林,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牟宝林毛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服刑期间,主要从事老残劳动。
罪犯牟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12/4,6,9,11;13/2,4,6,8,11;14/1,3)
单项表扬2次(12/12百安赛,13/12四好信息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宝林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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