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的口头协议能起诉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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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那么,口头协议违约怎么解决?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口头协议违约怎么解决?

  口头协议违约,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

  1、协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4、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口头协议违约算不算诈骗?

  口头合同也是合法的,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那么就不够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口头合同违约要付违约金吗?

  口头合同违约是可以申请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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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口头协议法院如何判决”的专业法律知识在线阅读。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只要当事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但这种协议有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等缺点。那么口头协议法院如何判决呢?接下来五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口头协议法院如何判决

  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采纳;但如果一方违约对口头协议不予认可,主张一方的举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综上所叙,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合同,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以采纳;但如果一方违约对口头合同不予认可,主张一方的举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合同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人民法院对口头协议的认定

  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的,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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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从什么渠道找律师

普通人遇到刑事案件,的渠道无非是通过熟人介绍,包括亲戚朋友在内,或者通过互联网。我分别说一说。

熟人渠道找律师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方便、有一定熟悉信任基础。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件专业度极高的事,如果这个熟人或者他介绍的律师很热情,人也很好,但他不懂,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通过熟人途径找律师,我建议当事人和家属一定不要抹不开面子,不要不好意思,不要犹豫,一定要多问问律师的专业范围,多问问律师做哪一类案件多一些,也可以到网上查查这位律师,看看是不是这一领域的专业律师,他有没有专业的著述和成功案例。

互联网则在如今的世界大行其道,通过互联网找律师的人也越来越多。一个手机就可以找到一群律师。信息量大、可选择的律师多,但是也存在泥沙俱下、信息爆炸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如何找到相对靠谱、专业的律师?

首先大家要是看到一个律师的专业领域写了很多很多,比如又是擅长合同纠纷,又是擅长诉讼仲裁,还擅长人身伤害,还擅长公司法务,还擅长刑事辩护,或者还有的写的民事商事刑事等都精通,那么这样的律师我劝大家小心,至少留个心眼,多多考察,因为这多半是一名“万金油”律师,也就是“全科医生”,好像什么都能治,好像什么也都会,其实可能什么都不大会。

庸医误人,庸律也一样。其次,大家谨慎看待律师简介,律师简介可能普遍看起来“高大上”,好像不是主任,就是高级合伙人,再就是一连串的头衔和职务。可能一些“名头”你听都没听过,不经意间就觉得这律师好像还挺厉害。

但是,要是你碰到一桩刑事案件,你最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你并不是需要这些看起来显赫的虚名和头衔,而是需要一个能解决你的问题、足够专业能找到案件的点和脉,能像庖丁解牛般熟悉情况和业务的“手艺人”。

而且,如今是市场经济时代,很多“名头”也许就是买的,或者是自己人发给自己人,含金量并不一定高。所以我劝大家不要过于在意这些。

最后,在互联网上找律师,除了可以多看看,也需要交叉一些资料互相验证,比如这个律师自诩为某领域的专业律师,有没有专业著述,有没有办案手记,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有没有成功案例等等。

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3、秩序意味着光明和安宁,意味着内在的自由和自我控制;秩序就是力量,秩序是人类最大的需要,是真正的幸福所在。阿米尔

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5、怎样是幸福的童年呢?是父母之间毫无间隙,在温柔地爱他们的孩子时,同时维持着坚固的纪律,且在儿童之间保持着绝对一视同仁的平等态度。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被告:连云港华利海运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天宇68”船舶改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天宇68”轮进行改装,改装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嗣后,“天宇68”轮被拖至原告船厂改装,但在改装过程中,发现船舶腐蚀严重,无法继续作业。2010年2月6日,双方协议解除改装合同。在中间人徐玉良的提议下,原告负责人王永新与被告代表李大军、案外人王如意达成口头协议,约定:1.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改装合同;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0 000元。随后,王如意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起草了一份《协议》,其中第二条为:“乙方(指被告)给甲方(指原告)壹万元的损失费,其他无任何费用。”协议起草后,李大军、王如意,以及作为证明人的徐玉良先行在协议上签字。当轮到王永新签字时,王永新在未征得被告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协议》第二条的“壹万元”中添加了“拾”字,变为“壹拾万元”。当被告拿到王永新签署完的协议后不久,发现协议内容被篡改,随即向原告提出异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庭审中,案外人徐玉良、王如意证实了双方口头协议的内容。原告表示,双方于2010年2月6日口头约定的损失费1万元属实,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不止1万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6日协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解除改装合同后被告向原告贴补损失1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解除船舶改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6日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为1万元,而非10万元,10万元系原告负责人王永新擅自添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据此,法院认为,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此后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对之前口头协议的确认,书面协议中原告单方修改的内容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修改部分则真实反映了双方之前的合意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原、被告双方口头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系一起因解除船舶改建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诉辩主张,原、被告对于解除2009年9月16日订立的《“天宇68”轮改装合同》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于2010年2月6日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口头协议的成立与内容如何举证?该口头协议是否被变更?

一、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我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本案中,原、被告在中间人徐玉良的提议下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解除船舶改建合同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万元。按照口头协议的内容,案外人王如意协助起草了书面《协议》。这一事实由徐玉良、王如意证实,且原告在庭审中对双方当时达成此协议表示了认可。该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该口头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因此,原、被告解除船舶改建合同的补偿协议采用口头形式已经成立生效,事后起草的书面《协议》是对之前口头协议内容的确认,并非口头协议的生效要件。据此,该口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口头协议内容的证明责任

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法律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因此,在采用口头形式缔约的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问题举证。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发生,如果双方均认可口头协议的存在,也就无需举证,即举证义务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而豁免。

就本案而言,首先,关于船舶改建合同的解除问题,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无需赘述。其次,关于解除合同的损失费补偿金额问题,双方各执己见。原告主张的损失费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按照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坚持认为双方确认的损失费为人民币1万元,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亦能佐证双方当时对1万元损失费达成合意,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此外,在庭审中,原告承认双方于2010年2月6日曾口头约定的损失费1万元,该表述构成原告的自认。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双方在2010年2月6日的口头协议中约定损失费为人民币1万元。

三、合同变更的有效要件

本案例讨论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即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形中,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

在本案中,原口头协议已经成立且生效,之后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对之前口头协议的确认。被告出于对原口头协议协商一致的内容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而原告出于修改口头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擅自修改了《协议》的内容,该行为并未与被告协商,不符合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故而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有效要件。综上,经修改的协议内容对被告不具有拘束力,原告单方改变协议内容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合意达成口头协议效力,故而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万元损失补偿。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口头协议比起书面合同简便高效,更加符合效率原则。但其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效力较低,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如果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信守承诺,那么合同就可以顺利履行,如果有一方否认合同内容、反悔或不遵守约定, 那么就可能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而且另一方很难举证。要避免这一风险,一是要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二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即以牺牲订立口头合同的高效率以规避潜在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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