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公司以客户未收费50个让顾客购买的理由由克扣了员工应有的薪酬,可以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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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做工并签订,公司未缴纳其险金,员工后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1月17日,省人民对这起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康*英补缴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2月19日,原告康*英进入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8日。2010年2月5日,原告康*英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公司未缴交社会金。2011年2月14日,原告康*英对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于2011年3月23日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于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背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英申请,但委员会以原告康*英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康*英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康*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原告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因原告在辞职后一年内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所以被告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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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受伤为由申请休病假,却在受伤当日预订了次日飞往海南三亚的飞机票。事后,公司查明,机票预订时间明显早于受伤时间,显然其已提前准备休假,而但其此后却以腰扭伤为由申请病假。为此,公司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举是否合法?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支持吗?

员工申请病假次日飞往三亚

2017年9月,陈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止,陈某担任某科技公司某科研项目负责人,月薪为6700余元。除基本工资外,陈某领取的劳动报酬还包括某科技公司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工作表现或业绩等,酌情确定和调整的补贴和奖金;陈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未完成公司依法制定的劳动定额导致的或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的平日延时工作、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均不属于加班;根据陈某的工作岗位,陈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执行。公司的《员工手册》还规定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连续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的;以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等以谋取个人或非法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名誉等行为。

据了解,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果突发疾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尽快、尽早通知其直线主管,并在返工的当天,提交病假申请,且得到部门负责人与人事部的审核通过;任何未经批准的缺勤或以不正当方式骗取的休假,都以旷工处理等。

2018年3月19日,陈某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在上午运动时扭伤背部,医生要求卧床静养两周,该电子邮件的附件中包括陈某至某大学附属医院脊柱外科门诊就诊的收费票据,显示时间为当天上午,以及陈某的排队号及出诊医生。就医记录上记载“腰扭伤后疼痛1天,活动受限,腰围制动,全休二周”。当日,出诊医生为陈某出具了全休两周的病假证明书。陈某表示,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填写请假申请。

次日一早,陈某乘坐飞机至海南三亚,于3月24日返回。

4月1日,陈某回到某科技公司上班。某科技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公司休假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对于陈某的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自己因受伤休病假,已经提前告知领导,并没有违反公司休假规定。陈某要求某科技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同时支付2018年2月16日至2月18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800元、2018年年终奖14000余元、2018年1月至3月差旅费报销款3000余元,并支付自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裁决之日止工资,每月6700余元。经过审理,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科技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018年1月至3月差旅费报销款3000余元,以及2018年年终奖14000余元,对陈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庭审中,陈某表示其2018年3月19日受伤后,因楼上房屋在装修,无法在家休息,其家属便在当日为其预订了前往海南三亚的机票。具体是通过什么途径预订的,他并不清楚。

而某科技公司表示,经查实,陈某本人于2018年3月17日上午,通过某航空网站预订至海南三亚的飞机票。陈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并非其本人订票,其不清楚订票细节,且与本案无关,本案涉及陈某是否虚假病假或是否严重违反请假制度,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某虚假病假,事后与陈某就病假还是加班调休进行沟通,某公司对于请假是认可的,所以不能认定为自己违法了公司的休假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级领导申请病假两周,然陈某于次日一早乘坐飞机前往海南三亚。陈某主张因楼上房屋装修影响休息,故其家属于其受伤当日,为其预订了次日的飞机票。而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载明,飞机票系于2018年3月17日预定,两者互相矛盾。陈某在腰部扭伤无法工作的情况下,其家属当天预订了第二天一早的飞机票,安排其一人前往海南三亚,不符合常理,也缺乏相应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采信某公司的主张,确认陈某在未向某公司请假的情况下,就预订了2018年3月20日飞往海南三亚的飞机票,显然其已准备休假,但其此后却以腰扭伤为由申请病假,并如期前往海南三亚。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前往海南三亚系出于病情需要。其一方面向某公司申请病假,一方面按计划外出,显然违背了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病假的初衷,也有违诚信。某公司认定其违反请假制度有事实依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陈某主张的恢复劳动关系及恢复期间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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