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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发生时,对发行人的IPO进程是否有消极影响?证监会或交易所在诉讼方面,主要关心哪些层面的问题,中介结构如何进行核查,发行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笔者今天从证监会及交易所反馈意见的角度进行解读,尝试较深层次地分析诉讼对拟IPO企业的影响。

No.1 证监会或交易所重点关注

无论是主板、创业板,还是科创板,通常来说,申报文件中的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会有专章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证监会或交易所如认为相关披露文件对诉讼案件语焉不详,或者该诉讼事项达到了一定的重要程度,通常会在反馈阶段继续追问相关诉讼事宜,确保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具体类型包括:

1、诉讼的具体情况怎么样

诉讼的事由(是否有实质影响)、诉讼标的(标的如果小,一般影响不大)、最近进展(如果结案了,那关注度就更低了)及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

2、诉讼对发行人经营影响
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构成IPO的实质障碍。

3、中介机构是怎么样核查的,核查过程是否严谨
中介机构需要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No.2 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关于对诉讼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证监会在2019年3月25号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俗称“50条”)里,做了非常好的应答。

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关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新发生的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根据证监会2019年8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如果“重大”诉讼系由境外的法院进行,律师可以将境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作为发表意见依据。

1、涉及诉讼较多,对经营是否影响

有些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已经如实披露诉讼相关事宜,中介机构也下了比较正面的结论,无奈相关企业涉及到的诉讼确实太多了。监管部门在下反馈意见时不得不尽量搞清楚为什么涉及诉讼如此之多?这么多的诉讼会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不利影响?如果影响较大的,监管部门会建议发行人做重大事项提示。

案例:如申报了上海主板的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其披露目前正在进行的前9项诉讼中,1件涉及产品责任纠纷,1件案件为返还原物纠纷,4件为合同纠纷,1件为商标侵权纠纷,2件为劳动争议仲裁,上述案件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纠纷,且公司作为原告案件4件,第三人1件,作为被告案件4件。

中小板申报企业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也被反馈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11项诉讼和仲裁事项,大多数诉讼因拖欠经营销售款项引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诉讼事由、诉讼标的、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影响较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总金额虽不大,但是涉诉案件数量确实是多,如创业板申报企业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被反馈到: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共49宗,涉案金额共590万元。请发行人汇总前述案件的案由、诉讼请求事项、进展情况,测算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前述分析说明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讼

尤其是具有一定商标效应的销售为主推力的企业,以及依赖某项专利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如果其所涉及的商标或专利尚在诉讼或仲裁的泥潭,则上市之路是非常艰难的。

科技类企业当涉及到专利诉讼时,监管部门基本在反馈时会进一步让企业做披露,包括: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商标;涉案技术在发行人产品的应用情况,是否为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等。这种案例在科创板申报企业中更常见。

案例:如科创板企业中微电子,就被反馈到:需要进一步披露重要专利纠纷或诉讼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未决诉讼达成和解的具体约定,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或产品,是否限制公司海外销售,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潜在纠纷或其他风险;目前公司的核心产品或技术是否有被指控侵犯专利权引起的诉讼及进展。

创业板申报企业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反馈到:发行人拥有两项发明专利和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于2018年1月提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诉讼。发行人与两所高校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标、专利取得或形成过程,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转让方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无形资产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2)补充披露涉诉商标的具体情况、使用范围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商标,说明未取得商标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具体应对措施。

3、劳动纠纷引发的诉讼

拟上市公司的规模至少是中型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一般也是成百上千,劳动者利益维护的问题也涉及到劳动监管。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涉及到相关问题,被反馈到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最经常见到的反馈为,发行人与某员工有未决的劳动争议诉讼,监管部门在反馈时会要求发行人详细披露上述诉讼发生的原因、诉讼的进展情况、发行人败诉的财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当拟IPO企业报告期内存在因工伤引发的诉讼,则监管部门在反馈时会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公司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人员出现工伤是否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有些情况下,如果拟上市公司涉及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相关问题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法律诉讼,也是有可能被反馈到的。

4、股权纠纷引发的诉讼

股权稳定、清晰、合法合规,是企业IPO通过的必备条件。因此当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历史上或者还有相关的未决诉讼,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对于股权的问题是非常关注。

案例:如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即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争议诉讼的背景情况,诉讼进展情况,分析对发行人股权稳定、公司治理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影响。

另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是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在反馈中要求发行人结合员工持股入资和退资中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核查员工持股会解决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员工利益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中国概念股在私有化过程中也有可能存在股权纠纷,如创业板申报企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反馈到:迈瑞国际与异议股东之间的诉讼程序是否已彻底终结,迈瑞国际私有化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5、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的诉讼

由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该问题尤其是医疗、食品或设备制造相关的企业,基本都会反馈到。

最常见的反馈问题是,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引起诉讼或其他纠纷,案例如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存在相关诉讼或行政处罚,则反馈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责任追溯或赔偿等机制或类似安排,如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更源头上的问题,如被反馈:发行人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

6、核查程序也很重要,需要披露完整

如科创板中的方邦电子,由于报告期内存在多起诉讼,因此无论是以前在创业板申报还是科创板申报,都被监管部门就诉讼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反馈,包括核查程序。

方邦电子披露的核查程序:

(1)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诉讼及进展,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诉讼文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2)就创始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的协议或承诺,律师访谈了在发行人任职的创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3)就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其它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研发负责人、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确认;

(4)就发行人受让专利历次转让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受让专利的相关程序文件,向专利主要发明人进行访谈了解该等专利历次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以上所列的只是典型的诉讼类型,实践中披露的诉讼类型五花八门。

总体来说,对于拟IPO进行涉及诉讼事项,我们的意见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未决诉讼,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相关信息披露要尽量到位,争取在反馈环节不再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关注。如果相关诉讼被反馈到了,需要深刻分析监管层对相关问题的关注点在哪,然后以详实的证据、缜密的分析和充分的底稿解释清楚相关问题。一般而言,多数情况下对涉诉问题的反馈属于监管部门的常规动作。到目前为止,直接因为涉及重大诉讼而被否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

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跨境与大湾区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律师专注于并购重组,企业IPO,公司投融资,基金法律业务,股权激励,常年法律顾问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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