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纠纷哪个律师解答比较可靠?

现发布第二批8个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针对疫情期间和疫情后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此次着重遴选了律师化解劳动争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案例。请各地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一

律师发函协助企业平稳解决合同纠纷

【关键词】合同纠纷 矛盾化解 防疫物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打好安吉县疫情防控阻击战,解决安吉县口罩供应难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安吉县政府于2020年1月30日与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口罩定点生产协议。1月31日,A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合肥某厂家紧急购买两条口罩生产线,其中一条由A公司自行提货,另一条由合肥厂家通过物流运送。2月6日,A公司发现物流送货来的生产线上缺失了口罩生产关键性零配件“超声波焊接头”,致使该生产线每天的口罩产量仅有预定产量四分之一,严重影响了安吉县的口罩供应。

A公司向安吉县司法局组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团寻求帮助。该团成员陈石律师介入后,发现A公司已经出具了设备签收证明并由物流公司带回,签收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合同中也未规定验收程序和设备瑕疵后果;此外,合肥厂家原为无纺布生产厂家,交易的生产线是抵账来的,厂家无技术支撑能力。陈石律师研究后提出首先要固定第一手证据,经多次电话沟通,合肥厂家负责人承认向A公司隐瞒了“超声波焊接头”由其拆卸下后组装到其他设备上的情况,但表示目前无能力解决该问题,需由A公司自行在市场上采购,费用可由合肥厂家承担。由于疫情形势严峻,A公司无法及时采购到相应配件,陈石律师与A公司负责人商讨后决定向合肥厂家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合肥厂家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安吉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而且导致A公司大量员工闲置、成本增加,完不成政府订单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肥厂家不能及时处理设备瑕疵问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A公司紧急联系了当时设备采购的中间人,通过其做好合肥厂家的沟通工作。2月8日,合肥厂家收到律师函后主动与A公司联系,愿意补寄缺失配件,解决A公司口罩生产问题;如果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生产能力,对该条生产线厂家愿意按照退货处理。2月10日,A公司收到了合肥厂家补寄的配件,生产线恢复正常,防疫物资生产得到了保障。

本案是律师协助企业解决合同纠纷,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的案例。本案中,买卖合同标的已经全部交付,买方签署了验收文件后才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举证难度大,同时本案对纠纷处理的时效性要求高,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本案律师在处理过程中,注重收集对方违约证据,同时综合运用谈判、发律师函、通过中间人调解等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化解了矛盾纠纷,帮助A公司及时恢复生产能力,保障了防疫物资供应。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二

释法析理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关键词】隔离期死亡 化解矛盾

贵州省正安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20年初才宣布脱贫摘帽。正安县某煤矿是一家大型工矿企业,2019年投资2亿多元完成30万吨技改,拟于2020年正式生产经营,该煤矿顺利复工复产,对巩固正安县脱贫成果具有重要意义。2月18日四川省民工陈某经人介绍到煤矿务工,按规定需进行疫情隔离观察,2月23日陈某在隔离期间突发心脏病,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伟接到煤矿电话求助,第一时间赶到殡仪馆帮助煤矿处置善后事宜。蒋伟律师建议企业立即向煤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电话汇报事情经过,请求相关部门派员处理,同时请煤矿及时通知陈某直系亲属前来处理后事。经调查,蒋伟律师了解到陈某系首次前来务工,因在疫情隔离观察中,无法进行体检,尚未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从陈某居住的房间内找到了其平时吃的药物,经核实该药物系治疗心脏病所用。2月24日陈某亲属4人来到煤矿处理后事,蒋伟律师通过亲属了解到陈某确实患有心脏疾病。

陈某家属要求煤矿按工伤处理,如不认定工伤就一次性赔偿130万元,煤矿则认为陈某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是工伤,且煤矿因技改已投入大量资金尚未收益,无力支付130元万赔偿,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陈某系家中顶梁柱,亲属情绪激动,而煤矿正处于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生产经营压力大,处理稍有不慎将会激化矛盾。针对这种情况,陈律师耐心细致地向亲属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让亲属接受了陈某死亡在认定工伤上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同时与煤矿管理层深入沟通、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同意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50%进行赔偿,陈某抢救医药费、火化费、死者亲属住宿交通等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经过调解,双方于2月25日下午16时达成协议,由煤矿一次性支付陈某近亲属人民币52.8万元。26日煤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陈某亲属赔偿款,陈某亲属将陈某尸体火化后运回老家安葬,煤矿全力投入生产经营。

本案是律师妥善处理脱贫县企业劳动争议,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案例。疫情防控期间,能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复工复产,特别是像本案的煤矿企业,还关系到当地巩固脱贫成果工作大局。本案律师深知疫情期间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既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又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互相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依法稳妥处理了员工突发死亡事件,在维护员工亲属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保障了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为该县巩固脱贫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三

积极奔走化解养老补助金群体性纠纷

【关键词】化解纠纷 养老金

2020年春节前,山东潍坊某燃料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41名退休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受疫情影响,燃料公司经营收入重要来源锐减,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41名原告提出的补助金诉求,进一步增加了公司资金压力,公司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公司紧急联系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瑞诺所于子龙和王梓杰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奔赴法院,赶在春节放假前查阅了41个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由于该批退休职工人数较多,退休时间不一致,应享受的补助标准不统一,需要逐人核查相关证据和历年来的补助标准,工作量很大。两位律师放弃休息时间,利用春节假期查阅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甄别,整理形成书面证据目录。春节后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燃料公司全面停止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压力陡增,与此同时各地防控措施加强,原告当事人居家不能外出,急于拿到补助金的心情变得更加迫切,情绪普遍比较急躁,双方矛盾更加突出,如不能短时间内妥善解决,可能会出现妨碍社会稳定的问题。鉴于此,两位律师立即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认真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在逐一分析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处理的详细方案,得到公司认可。随后,律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分别与41名原告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通过释理析法、陈明利害获得原告的普遍理解和信任,就补助金偿付事宜达成基本共识,原告当事人情绪得以平复。

2020年2月12日至13日,法院通过网络视频连线主持调解。经调解,除1名原告因主体资格存疑需另案审理外,其余40名原告均与燃料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补助金。至此,该案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顺利结案,处理结果有效缓解了燃料公司的资金压力,也保障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律师帮助企业及时化解退休职工养老补助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例。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与职工产生矛盾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还可能因为涉及员工人数较多,利益冲突严重,出现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本案律师从大局出发,协助企业提出停工停业期间支付退休职工补助金的方案,并与几十位当事人加强沟通联系,赢得理解和支持,配合法院顺利完成在线调解程序,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四

调查举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租赁纠纷

【关键词】外资企业 租赁纠纷

江苏盐城经济开发区有近千家韩资企业,某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是其中一家韩国独资企业。配件公司自2014年起,一直承租江苏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所属厂房。2019年国内汽车产业下行,配件公司出现经营困难,2020年春节后受疫情影响,财务状况更加恶化,出现资金断流情况。此时,出租方将配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70万元租金并承担19万元滞纳金。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配件公司请求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姜军荣律师协助处理本案。

姜军荣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着手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一是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疫情期间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的举措,为争取减免租金寻找政策依据。二是根据配件公司提供的线索,就出租方未及时履行对厂房的修缮义务,导致每年梅雨季节屋顶渗漏、下水道雨水倒灌,造成配件公司停产及原料损失等情况,收集完善证据。三是与出租方主要负责人当面沟通,请出租方派人对公司当前的经营困境、出租房屋渗漏等情况进行考察,争取出租方理解,为增加共识减少分歧打下基础。

2020年3月4日,法院以互联网开庭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姜军荣律师当庭出示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文件,根据其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意见,提出减免疫情期间2个月租金的建议;同时提供了出租方怠于履责给配件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对配件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了测算,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法庭对姜律师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予以认定。出租方也表示理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出租方同意之前承租期内每年减免1个月租金,疫情期间再减免2个月租金,合计减免7个月租金,同时放弃19万元滞纳金的诉求。配件公司资金困难问题得到较大缓解,日前已经全面复工复产。

本案是律师化解企业租赁纠纷,帮助外资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案例。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是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案律师依据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扶持性政策,认真调查取证,协助外资企业成功化解租赁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为稳定外商投资作出了积极贡献。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五

股权激励计划助力教育机构稳定员工

【关键词】企业稳岗  股权激励

湖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是一家总部设在长沙市,旗下教育机构分布在新疆、湖南、江西等地的大型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有教职员工近七百人。疫情期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小学“停课不停学”工作相关文件,但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加上教职工异地服务问题,该教育机构出现较大稳岗压力,运营面临重大挑战。为有效稳定员工团队,切实做好教育服务、运营工作,该教育机构向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袁啸律师寻求帮助。

袁啸律师接到咨询后,根据湖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工作的要求,立即带领律师团队详细了解教育机构现有的业务运营模式,并对教育机构主要股东进行线上访谈和书面调查。针对该机构稳定员工队伍、激发员工效能的核心需求,律师团队提供了“长效激励+短期疏解”的两步走方案。

在构建长效激励机制方面,律师团队根据教职工队伍的岗位构成、年龄结构、地域分布等特点,研究制定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及时有效沟通,促成股东、管理层和员工达成共识。一方面,拟通过“核心员工长期稳定、骨干员工及时激励、可靠员工发掘培养”的措施,使员工着眼于中长期发展,打消因疫情影响产生的顾虑。另一方面,将教育机构业绩目标与员工收益增长有效结合,使教育机构同员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关系,更好地激励员工与教育机构共克时艰。袁啸律师帮助教育机构优化股东会运行规则,完善股东进入、退出等机制,确保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合法合规运作,会同该教育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完善了《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等,并将协助教育机构完成《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等法律文书的签订及实施。

在解决现阶段劳动用工问题方面,律师团队根据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编制了《“新冠肺炎”疫情下劳动关系处理疑难问题解答》,帮助教育机构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和落实最新的劳动用工、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同时,帮助教育机构制定了分情况、分地域开展“线上教学”“线上培训”“线上办公”的方案,确保教职工队伍安心开展疫情期间的教学工作。通过上述措施,帮助该教育机构及时稳定了员工队伍,有效防控了用工风险,实现了安全有序开展线上教学工作。

本案是律师协助教育机构稳定员工队伍、防范化解风险的案例。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稳就业压力大,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如不及时化解,既影响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也可能引发群体性失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本案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与教育机构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各方的沟通协调,提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协助教育机构完善劳动合同,帮助教育机构及时解决了稳岗问题,为教育机构尽快恢复正常运营提供了重要保障。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六

分级复工方案帮助企业防范违约风险

【关键词】用工合规 稳岗稳就业

深圳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市的光通信供应商,在武汉设有子公司,为包括国内三大5G设备生产商在内的众多全球领先通信企业提供产品配套。疫情影响了公司春季后按时复工,造成大量海外订单堆积。如何尽快复工复产,避免违约风险,成为该公司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为此组建专门工作小组,用活用好疫情期间相关法律政策,采取远程办公和多点协作方式,为公司在最短时间内依法复工复产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服务。

一是协助企业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认真分析吃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规定及所在地工作要求,协助公司明确“一手抓防控、一手抓生产”的总体思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为公司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顺利复工复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在线制定分级复工方案。沁山所律师针对疫情期间“面对面”服务不便利的情况,通过“在线律师事务所”和“云端律师办公室”等服务模式,协助公司制定《疫情期间工作考勤及绩效考核方案》,按照公司员工不同工作区域、不同工作部门、不同工作岗位,创新设置“生产类人员现场复工+非生产类人员远程办公+重度疫情地区员工原地待命”的分级复工方式,并通过执行不同的工时制度和考勤方式,最大程度发挥人力资源作用。

三是帮助公司依法实施稳岗方案。沁山所提出人力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稳定岗位为第一要务,建议公司不裁员不减薪,组织劳动法专业律师为企业管理层详细解读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从平衡公司经营成本和保障员工利益的角度,提出合理确定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建议,同时建议公司合理运用政府稳岗援企补贴政策,对原地待命人员给予一定额外补助,对于车间在岗人员除正常出勤工资外,如有加班情形,均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这些建议得到公司认可采纳,为帮助公司稳岗位、保就业、促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公司已经报备当地政府正常复工,正在全力进行订单生产,同时准备用好国家信贷扶持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扩大有效产能,更好地抓住我国5G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

本案是律师制定分级复工方案,帮助企业在稳岗稳就业的前提下顺利复工复产的案例。本案律师从服务稳岗援企和促进5G产业发展大局出发,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政策,紧密结合公司实际,协助公司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制定分级复工方案,依法采取稳岗举措,既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有效避免了违约风险,也依法保障了企业员工利益。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七

多方协调支持涉农企业走出贷款困境

【关键词】惠农惠民 贷款困境

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是一家惠农惠民公司,对解决当地大量农民就业,提高当地百姓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农业公司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贷款临近到期,短期内无法筹集到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复工复产资金短缺问题也十分突出,此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严重影响当地农民就业和企业的发展。

山西华尧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选生律师得知农业公司面临的困境后,主动与农业公司取得联系,向农业公司详细了解情况,与律所精通相关业务的赵朝良律师、王涛律师组成专业团队,结合农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利用过桥资金解决公司短期资金困难。农业公司表示同意,联系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与银行进行了沟通,但小额贷款公司对向农业公司提供短期融资的安全性有顾虑,银行对农业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能否用于归还银行前期贷款也有顾虑。如何协助农业公司、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达成令三方满意的方案,既解决农业公司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又促进小额贷款公司防范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并协助银行顺利收回贷款,成为摆在律师面前的棘手问题。经李选生律师团队积极了解各方需求并进行沟通衔接,迅速制定了一套合法可行的方案,即由农业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借款资金由小额公司直接支付至某银行用以归还农业公司向银行的前期贷款,同时某银行保证在约定期限内向农业公司发放新的等额贷款,用以归还农业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最终,李选生律师团队协助农业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三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签订了包括《过桥资金使用合作协议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在内的一系列合同,在防范法律风险和保障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解决了农业公司的资金困境。

本案是律师帮助涉农企业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短期资金困难,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例。疫情防控期间,扶持涉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客观需要。本案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农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采用过桥资金的方式解决短期资金问题,并协助农业公司加强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沟通协调,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诉求,最终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帮助三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涉农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短缺问题,实现了良好社会效果。

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八

依法帮助企业纾解公积金缴纳压力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延期缴存

广东省中山市某运动器材公司是一家有几千名职工的民营企业。此前由于该公司未为部分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为80名员工补缴公积金合计118万余元,该公司遂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拖延缴纳公积金的目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资金链面临更大压力。得知这一情况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律师、黄锐彬律师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助企扶企的决策部署,主动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两位律师对中央和广东省出台的惠企助企政策举措进行了深入研究,详细查阅了公积金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就该公司延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延期补缴公积金对企业员工权益的实际影响等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允许公司短期内缓缴公积金,不仅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冲突,更好地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起草了法律文书,并通过微信积极与中山市法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法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理解支持。法院通过微信远程调解方式,促成公积金中心与企业达成调解,该运动器材公司同意一次性撤回80件不服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山市法院依法出具准许公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公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再补缴住房公积金。

在中山市法院出具《行政裁决书》的同一天,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延期补缴的范围。

本案是帮助企业解决公积金缓缴问题,助力企业渡过难关的案例。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都有资金周转压力,缴纳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存在实际困难。本案律师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建议,并积极配合法院、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既帮助企业纾解了资金压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保障,也化解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了企业职工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吴运来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政府机关及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谈判,擅长重庆合同纠纷律师,重庆优秀合同律师,对主要的合同纠纷类型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商铺等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

证券代码:688416 证券简称:恒烁股份 公告编号: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恒烁半导体(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cn)的《深圳价值在线咨询

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6 年四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归属条件之一,根据每年考核指标对应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1%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

第四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2%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

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1%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2%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

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

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存储芯片和MCU芯片研发、设计及销售的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经过不断自主研发,公司已掌握高可靠性、高速、低功耗65/50nm NOR

Flash和55nm MCU设计技术,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物联网、工业控制及

通信等领域。目前行业市场高度集中,公司需要持续保持产品性能优势,不断完

善产品结构,强化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为实现公

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

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

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可用来判断公司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衡

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是判断公司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重要指标。

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

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

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股权

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

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1、标的股价:41.45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收

2、有效期分别为: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51 个月;

证指数近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51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2 年、3 年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2 年 12 月初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首

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

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

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

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

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

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

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

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

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

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

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

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一)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三)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四)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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