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即食熟制品需要检测哪些90碳化硅理化指标标呢?

  速冻面米制品大多是我国家庭日常食用的传统食品,比如汤圆、水饺、粽子等,节省了选材和处理加工的时间,为快节奏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是各种特色传统食品进入家庭餐桌的重要途径。速冻面米制品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GB 19295,首次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等做法,微生物采用了三级采样方案,用多个样品定量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标准于2011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速冻面米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标识、冷链控制要求等。本文重点解读速冻面米制品的定义与分类、易混淆的产品、相关标准内容、检验注意事项和风险分析。

  速冻是指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结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中对速冻面米制品的定义为,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单一或多种配料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和熟制品两类:生制品指产品结冻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制品,常见品种有速冻水饺、汤圆、元宵、馄饨、手抓饼、速冻油条、速冻面条、春卷等,一般会执行GB 19295、SB/T 10412、GB/T 23786、SB/T 10423、SB/T 10635等标准;熟制品指产品结冻前经加热成熟的非即食食品,常见品种有豆沙包、包子、花卷、馒头、枣糕、南瓜饼、糯米饭、八宝饭等,一般执行GB 19295、SB/T 10412等标准。
  按照馅(或拌)料的原料成分对速冻食品进行分类,则有:肉类,馅(或拌)料完全由畜肉、禽肉、水产品等原料加调味品组成;含肉类,馅(或拌)料中含有畜肉、禽肉、水产品等原料加调味品组成;无肉类,馅(或拌)料中不含畜肉、禽肉、水产品等可食肉类原料;无馅类,以面、米为主要原料,不含馅(或拌)料的产品。

  一是与类似样品名称所混淆。如样品名称中虽含有“饺”“圆”,如水晶香芋饺、芋圆、淀粉蒸饺、蛋饺、地瓜圆、藕粉圆等,但主要原料不符合GB 19295规定的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因此要特别注意对样品配料表信息综合判定。
  二是与糕点类样品混淆。例如,同为粽子,可能为新鲜粽子或真空包装类粽子,也可能为速冻米面类粽子,两者在GB 2760中对添加剂使用规定有所差异。可根据工艺和存储条件,以及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判定,一般执行GB 7099、SB/T 10377、GB/T 20977等为糕点。
  三是熟制品和生制品混淆。依据GB 19295,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及烹饪加工方式。但若执行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标准,可能分类并不清晰。比如,同为速冻粽子,可能属于速冻生制品,也可能属于速冻熟制品,可通过产品标签所标示的产品类型、加工方式、烹调(食用)方式区分。
  四是速冻制品与生湿面制品。根据生产工艺可知,速冻饺子为速冻食品,而饺子皮属于生湿面制品(谷物粉类制成品),二者都是以小麦粉为原料、储存条件都可为冷冻,但类型却大不相同。

  GB 中规定了速冻面米制品的理化指标,还分别规定了生制品和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要特别注意的是,GB 19295发布在GB 之前,而依据GB 29921标准理解、问答及其有关复函,对于其他食品标准及2013年前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GB 29921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 29921执行(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除外)。目前熟制速冻面米制品的致病菌限量应按照GB 29921中的粮食制品执行,生制速冻面米制品无致病菌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均关联基础标准要求。同时标准还规定了产品标识,要求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产品冷链控制,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运输过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

  样品注意点:一是样品贮存、销售、运输温度条件的控制,谨慎与未经速冻的食品混放;二是抽样运输中要对运输冷冻条件进行监控,维持样品周转过程中的条件;三是对生制品和熟制品的区分和信息记录;四是样品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能维持食品成熟或复热的耐热特性;五是样品保存期条件监控和记录等。
  检测注意点:一是样品制样时,注意均匀性、代表性,当所检产品为含馅制品,需在皮、馅混合均匀后检测;二是过氧化值测定时,要注意样品制备后保存确保的指标稳定性,过氧化值限量仅适用于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原料馅料的产品,参照GB 19300中坚果与籽类的定义,如样品馅料为黑芝麻、花生等籽类馅料的,不能采用GB 19295进行判定;三是要注意产品类型,生制品可不监控微生物限量。
  判定注意点:一是GB 19295适用于预包装产品,散装产品不能用其进行判定;二是速冻粽子依据GB 2760归为速冻面米制品;三是使用GB 2762对铅进行判定时,要考虑区分不同类型样品,不带馅料的样品应符合GB 2762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带馅料的样品符合GB 2762中带馅料米面制品的规定。

  考虑到速冻米面制品生产贮存条件的特殊性,并结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微生物限量。主要是由于生产加工环境、冷链过程达不到要求,或是在严苛的运输条件下导致包装破损,或是销售环节暂存不符合要求。其次,过氧化值除了在储存条件上控制,要严格控制馅料质量,如动物原料、坚果类等需要防止变质。
  另外,速冻面米制品的食用方法,一般是蒸、煮、煎、炸。应按照食品包装标识的方法,正确加热做熟。特别是带馅产品一定要煮熟蒸透,在加热做熟食品时,荤馅比素馅需要的时间长,以确保杀死生鲜原料中可能存在的食源性致病菌。

一、现场快速检测采样注意要点

1. 为了监测总体样品的安全卫生状况,应注意采样的代表性原则。均衡地,不加选择地从全部批次的各部分随机性采样。不带主观倾向性。

2. 为了检验样品掺假、投毒或怀疑中毒的食物等,应注意采样的典型性原则。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样。如怀疑某种食物可能是食物中毒的原因食品,或者感官上已初步判定出该食品存在卫生质量问题,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采样。

3. 当检出阳性样品或不合格样品时,应考虑采样方法是否正确。

4. 对检出的阳性样品或不合格样品,如需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认,应按采样原则与采样数量送检。

1. 代表性原则:采集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被采样本的总体水平,也就是通过对具体代表性样本的监测能客观推测食品的质量。

2. 典型性原则:采集能充分说明达到监测目的典型样本,包括污染或怀疑污染的食品、掺假或怀疑掺假的食品、中毒或怀疑中毒的食品等。

3. 适时性原则:因为不少被检物质总是随时间发生变化的,为了保证得到正确结论应尽快检测。

4. 适量性原则:样品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同时不应造成浪费。

5. 不污染原则:所采集样品应尽可能保持食品原有的品质及包装型态。所采集的样品不得掺入防腐剂、不得被其他物质或致病因素所污染。

6. 无菌原则:对于需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的样品,采样必须符合无菌操作的要求,一件采样器具只能盛装一个样品,防止交叉污染。并注意样品的冷藏运输与保存。

7. 程序原则:采样、送检、留样和出具报告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阶段均应有完整的手续,交接清楚。

8. 同一原则:采集样品时,检测及留样、复检应为同一份样品,即同一单位、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同一批号。

1. 根据检测项目来确定采样量,既要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又要满足产品确认及复检的需要量。

2. 理化检测用样品采样数量:

2.1 总量较大的食品:可按0.5%~2%比例抽样;

2.2 小数量食品:抽样量约为总量的1/10

2.3 包装固体样品:>250g包装的,取样件数不少于3件; <250g包装的,不少于6件。罐头食品或其它小包装食品,一般取样量3件,若在生产线上流动取样,则一般每批采样34次,每次采样50g,每生产班次取样数不少于1件,班后取样基数不少于3件;各种小包装食品(指每包500g以下),均可按照每一生产班次,或同一批号的产品,随机抽取原包装食品24包。

2.4 肉类:采取一定重量作为一份样品,肉、肉制品100g左右/份;

2.5 蛋、蛋制品:每份不少于200g

2.6 一般鱼类:采集完整个体,大鱼(0.5kg左右)三条/份,小鱼(虾)可取混合样本,0.5kg左右/份。

3. 微生物检测用样品采样数量:

生肉:250g、光禽一只;

熟肉制品如熟禽、肴肉、烧烤肉、肉灌肠、酱卤肉、熏煮火腿250g

其他熟肉干制品250g

鲜乳、干酪、消毒灭菌乳、乳粉、稀奶油、奶油、酸奶、全脂炼乳、乳精粉250g(mL)

一日或一班生产为一批,每批不少于三个检样

测定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每批按装听过程前、中、后流动取样三次,每次100g,每批合为一个样品。

鱼、虾、鱼丸、虾丸、鱿鱼、即食藻类食品250g

按生产批次抽样,每批每个品种不得少于三罐。

冰棍、雪糕,每批不得少于三件,每件不得少于三支;

原装四杯为一件,散装250g

食用冰块:每件样品取250g

桶(瓶)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原装一瓶(不少于250mL);茶饮料,碳酸饮料,含乳饮料,乳酸菌固体饮料,果树汁饮料:原装一瓶(不少于250mL)。

固体饮料:原装一瓶和(或)袋(不少于250g)。

罐装取一瓶(不少于250g,散装取250g

原装一瓶(不少于250mL)。

鲜啤酒、果啤、黄酒等瓶装两瓶为一件。

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发酵豆制品

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定性包装取一袋(不少于250g);发酵豆制品: 原装一瓶(不少于250g)。

定型包装取一袋(不少于250g, 散装取250g

包括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淀粉类食品等:

定型包装取一袋和()碗(不少于250g)。

定型包装取一袋(不少于250g);散装取250g

定型包装取一袋(不少于250g)。

4. 急性食物中毒样品采样数量:

采样用具本着适用、够用为准的原则。可参考备置以下物品:勺子、镊子、剪子、刀子、铲子、开罐器、尖嘴钳、吸管、吸球、量筒(杯),微生物检测采样需要备置消毒棉签、无菌棉拭子、采便管、运送培养基、一次性注射器、无菌采样容器、无菌采样袋、乳胶手套、规格板、酒精灯及酒精、75%酒精棉球、灭菌生理盐水、消毒纱布、 记号笔、不干胶标签、皮筋、火柴手电筒及样品冷藏运输设备

1. 随机性采样均衡地,不加选择地从全部批次的各部分,按规定数量采样。采用随机性采样方式时,必须克服主观倾向性。

2. 针对性采样: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如怀疑某种食物可能是食物中毒的原因食品,或者感官上已初步判定出该食品存在卫生质量问题,而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采集样品。

3. 理化样品采样方法:

3.1 散装食品采样方法:

3.1.1 液体、半液体样品:采样前先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然后将样品搅拌均匀后采样,采用三层五点法(见附录1)。对流动的液体样品,可定时定量,从输出口取样后混合留取检验所需样品。

3.1.2 固体食品采样方法:采用三层五点法(见附录1)。从各点采出的样品要做感官检查,感官性状基本一致,可以混合成一个样本,如果感官性状明显不同,则不要混合,要分别盛装。

3.2 大包装食品采样方法:

液体、半液体食品:采样前摇动或搅拌液体,尽量使其达到均质。采样前应先将采样用具浸入液体内略加漂洗,然后再取所需量的样品;取样量不应超过其容器量的四分之三,以便于检验前将样品摇匀。大包装食品常用铁桶或塑料桶,容器不透明,很难看清楚容器内物质的实际情况。采样前,应先将容器盖子打开,用采样管直通容器底部,将液体吸出,置于透明的玻璃容器内,作现场感官检查。检查液体是否均一,有无杂质和异味,然后将这些液体充分搅拌均匀,装入样本容器内。

3.2.2 颗粒或粉末状的固体食品:每份样品应用采样器由几个不同部位分层采取,一起放入一个容器内。

3.3  小包装食品采样方法: 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以防止污染。

3.4.1 肉类:在同质的一批肉中,采用三层五点法(见附录1);如品质不同,可将肉品分类后再分别取样。也可按分析项目的要求重点采取某一部位。

3.4.2  鱼类:经感官检查质量相同的鱼采用三层五点法(见附录1);大鱼可只割取其局部作为样品。

3.4.3  烧烤熟肉(猪、鹅、鸭):检查表面污染情况,采样方法可用表面涂抹法。大块熟肉采样,可在肉块四周外表均匀选择几个点。

3.4.4  食具:采用试纸法采样检测。

3.4.5  冷冻食品:对大块冷冻食品,应从几个不同部位采样,在将样品检验前,要始终保持样品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

3.4.6  生产过程中的采样:划分检验批次,应注意同批产品质量的均一性。

4. 微生物样品采样方法

4.1 微生物样品种类可分为大样、中样、小样三种。大样系指一整批,中样是从样品各部分取得的混合样品,小样系指检测用的检样。

4.2 微生物采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预先准备好的消毒采样工具和容器必须在采样时方可打开,采样时最好两人操作,一人负责取样,另一人协助打开采样瓶、包装和封口;尽量从未开封的包装内取样。

4.3 采样前,操作人员先用75%酒精棉球消毒手,再用75%酒精棉球将采样开口处周围抹擦消毒,然后将容器打开。

4.4 袋装、瓶装、罐装食品等包装食品,应采完整的未开封的样品。散装固体、半固体、粉末状样本,可用灭菌小勺或小匙进行采样;如果样品很大,则需用无菌采样器取样;固体粉末样品,应边取边混合;冷冻食品应保持冷冻状态采样。

瓶装液体样本采样前,应先用灭菌玻璃棒搅拌均匀,有活塞的用75%酒精棉球将采样开口处周围抹擦消毒,然后打开塞,先将内容物倒出一些后,再用灭菌样本容器接取样本,在酒精灯火焰上端高温区封口。散装液体样品通过振摇混匀用灭菌玻璃吸管采样,样本取出后,将其装入灭菌样本容器,在酒精灯上用火焰消毒后加盖密封。

4.6 对生产工具、设备、食具表面的采样可采取刮涂法;涂抹法;滤纸贴附法;洗脱法。餐(饮)具消毒卫生状况采样检测可按GB 卫生标准执行。

5. 急性食物中毒样品采样方法:

5.1 样品采集的种类和项目应根据病人的症状,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力求及时、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

5.2 采样种类:一般包括病人的呕吐物、洗胃液、血液、尿液、肛拭子(大便)、可疑餐次的剩余食品、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物等,可能条件下还应采集厨师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手拭、肛拭等。

5.3 采样人数:一般规模较大的疑似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大于100人)至少采集1020名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病人生物性样品,小规模的疑似中毒(中毒人员小于30人)可采集病人生物性样品

5.4 样品采集方法:

5.4.1 可疑食物:对可疑餐次的剩余食物、可疑原料及半成品,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性采样。

5.4.2 可疑食物制售环节:对制售用具、工具、容器等可能直接污染可疑食物的物品,采用棉拭涂抹法采样。

患者呕吐物、粪便、洗胃液:最好在服用抗菌素之前采集新鲜的呕吐物(50g200g),粪便(50g100g)必要时可采集洗胃液(50200mL)或涂抹被吐泻物污染的物品于运送培养基中。

5.4.4 患者血、尿样:对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应采集患者急性期(3天内)和恢复期(两周左右)的肘静脉血23mL,同时采健康人的血样作对照。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要注意收集患者尿样。

5.4.5 食品加工人员带菌检查:对患有呼吸道感染和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对其手、咽、鼻病灶皮肤进行涂抹采样。怀疑肠道传染病的可采取肛拭取样。

采样记录应采用固定格式采样文本,内容应包括:采样目的、被采样单位名称、采样地点、样本名称、编号、被采样产品产地、商标、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或编号、样本状态、被采样产品数量、包装类型及规格、感官所见(有包装的食品包装有无破损、变形、受污染、无包装的食品外观有无发霉变质、生虫、污染等、采样方式、采样现场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及一般卫生状况)、采样日期、 采样单位(盖章)或采样人(签字)、 被采样单位负责人签字。采样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采样单位,一份由采样单位保存。

2. 样本签封和编号:采样完毕整理好现场后,将采好的样本分别盛装在容器或牢固的包装内,在容器盖接处或包装上进行签封,明确标记品名、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内容。如样本品种较少,应在每件样本上进行编号,注意编号应与采样记录上的样本名称或编号相符。

1. 采样结束后应尽快将样品检验或送往留样室,需要复检的应送往实验室。

2. 疑似急性细菌性食物中毒样品应无菌采样后立即送检,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气温高时应将备检样品置冷藏设备内冷藏运送,不得加入防腐剂。

3. 需要冷藏的食品,应采用冷藏设备在0℃~5℃冷藏运输和保存,不具备冷藏条件时,食品可放在常温冷暗处,样品保存一般不超过36h。(微生物项目常温不得超过4h

4. 采集的冷冻和易腐食品,应置冰箱或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冷却剂或冷冻剂保存和运送,为保证途中样品不升温或不融化,必要时可于途中补加冷却剂或冷冻剂。

5. 食品标签标明存放、运输条件的食品,采集的样品存放、运输条件要与之相符,如酸奶标识说明要冷藏,样品的运送及复检样品的保存都要做到冷藏。

6. 需做微生物检测的样品,保存和运送的原则是应保证样品中微生物状态不发生变化。微生物检测用的样本及不能冷藏保存的样本原则上不复检、不留样。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出的超标样品,应随即采用国标方法进行确认。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通知被采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处理样品时,禁止将有毒有害液体样本直接倒入下水道。

7. 采集的样品注意应在保质期内,尽量抽取保质期于3个月以上的产品(保质期限不足3个月的除外)。留样和需要确证的样品,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期限为检测结果出示后三个月。对餐饮业要求凉菜48h留样。

8. 样本保存要保持样本原有状态,样本应尽量从原包装中采集,不要从已开启的包装内采集。从散装或大包装内采集的样本如果是干燥的,应保存在干燥清洁的容器内,不要同有异味的样本一同保存。

9. 根据检验样本的性状及检验的目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容器保存样本,一个容器装量不可过多,尤其液态样本不可超过容量的80%,以防冻结时容器破裂。装入样本后必须加盖,然后用胶布或封箱胶带固封,如是液态样本,在胶布或封箱胶带外还须用融化的石蜡加封,以防液体外泄。如果选用塑料袋,则应用两层袋,分别封口,防止液体流出。

10. 特殊样本要在现场进行处理,如作霉菌检验的样本,要保持湿润,可放在1%甲醛溶液中保存,也可储存在5%乙醇溶液或稀乙酸溶液里。

1. 所有采样用具、容器及现场测定项目的各种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防止采集的样本污染和变质。需复检、留样的样本不得作现场测定 ,样品容器必须专瓶专用。分析有机化合物的样本,应使用有机溶剂荡洗过的尼龙塞或铝箔衬里。注意手和手套不得与样品瓶内壁或瓶塞接触,样本容器和过滤设备等须置于清洁环境内,远离灰尘、烟雾。样本根据推荐的方法加保存剂,按需要避光保存,或存放在暗处或冰箱保存。

2. 质量控制是现场质量保证的基本组成部分。除采用标准化的现场采样步骤外,还须在现场做空白样和平行样,以测试保存剂的纯度;检查采样过程中采样容器或其它设备的污染情况;采集平行样,检查采样的再现性。

3. 在查明某一工序的卫生状况时,可在这一工序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取一份样本作对照。如对手工包装工序,可采包装前和包装后的样本,还可直接用灭菌棉拭子抹擦操作工人的手指,进行细菌培养,证明污染程度。

附录1.常用采样方法:

1. 三层五点法:按堆形和面积大小采用分区设点,或按食品堆高度采用分层采样、分区设点,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各设中心四角共五点;区数在两个以上的两区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将样品分为上、中、下三层,在各层的四角和中间各取等量样本混合后,再取检验所需样本。

2. 刮涂法:在酒精灯火焰下燃烧灭菌的小刀(放凉),把表面干燥的污物刮下装入干燥的灭菌容器中送检。

3. 涂抹法:用灭菌棉拭子,沾湿灭菌生理盐水抹擦表面一定面积后, 放入灭菌生理盐水管 。

4. 滤纸贴附法:用灭菌生理盐水沾湿经预先消毒的大肠菌群纸片,然后贴附于采样的表面,2个纸片为1件。经1min后用灭菌镊子取出纸片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5. 筷子洗脱法: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洗脱入装有50mL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

附录 2. 食品采样容器和器具:

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硼硅玻璃瓶或聚乙(丙)烯塑料瓶,必须能够用塞或盖紧紧密封。玻璃瓶要容易洗涤;聚乙烯瓶塑料瓶不易破碎和冻坏,便于运送;所有盛样容器必须有和样品一致的标记。盛样品的容器应消毒处理,但不得用消毒剂处理容器。微生物样本容器要求耐高压

1. 选择容器原则 :

1.1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

1.2 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

1.3 容器不应与待测组分发生反应。

新的采样瓶,应经硝酸浸泡;测有机氯农药的玻璃瓶,则应经铬酸清洁液浸泡,以破坏原来沾污的有机氯。在用酸浸泡之前,先用常水刷洗,尽可能预先除去原来沾污的物质。用铬酸清洁液浸泡后必须用自来水冲洗710次,再用纯水淋洗,盛放过高浓度某种组分的样品瓶最好弃之不用。

3. 用于微生物检验样品的容器:

采用热力灭菌是最可靠而普遍应用的灭菌方法。热力灭菌分干热和高压蒸气灭菌两类。聚丙烯瓶只能用高压蒸气灭菌,玻璃瓶可用两种灭菌方法。干热灭菌之后,玻璃容器是干燥的,便于保存和应用,高压蒸气灭菌之后,应自灭菌器中取出放在烤箱内烤干,干热灭菌所需温度较高,时间较长。高压蒸气灭菌法要求121℃、15min 即可杀死芽胞。干热灭菌法杀死芽胞需160℃~180℃,维持2h

3.2 容器及瓶塞、瓶盖应能经受灭菌的温度,并且在这个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动或导致死亡或促进生长的化学物质。玻璃或聚乙(丙)烯塑料容器用自来水和洗涤剂洗涤,然后用自来水彻底冲洗。用硝酸溶液(1

  • 记者20日上午从卫生部获悉,截至目前,64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进入“黑名单”。同时,17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向社会公布。  20日上午,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还表示,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2010年共对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等10项标准文本.rar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蜂蜜》(GB)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涵盖各类食品,指标多、内容复杂,对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管理,控制真菌毒素污染,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实现科学监管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组,明确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经验,结合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完成。两年来,工作组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比较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澳新、日本、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居民膳食暴露量,开展了国内外标准分析对比、专题调查研究,召开几十次专题会议,并认真听取和采纳各界意见,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透明的制标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 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  《蜂蜜》明确了蜜源要求,设置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限量,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等规定,蜂蜜中的污染物、兽药残留等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规定。  卫生部已对上述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主动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 从6月16日开始,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6月15日,在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上,记者获悉,我国迄今已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  作为本次宣传周主场活动的重头戏,在当天的分论坛“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作为此次修法重要的增加条款之一,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空白,将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  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着力构建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统一治理和安全风险治理,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重大步伐。  徐景和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  附件: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序号项目名称制修订建议承担单位1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制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制订中海油天津市化工研究院3食品添加剂 1,2-二氯乙烷制订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胶基通用标准制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5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铵制订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院6食品添加剂 乙酸钠制订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7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制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8食品添加剂 竹叶抗氧化物制订浙江大学9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碳酸盐(维果灵)制订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10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钾制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藻工业协会、山东海藻产业协会11食品添加剂 沙蒿胶制订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又名壳聚糖)制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3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制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4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铵制订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15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制订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16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制订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7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范,通过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新标准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术语、定义、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  本次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通则》(GB)是食品用香料通用的质量规格与安全要求标准。标准的制定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关于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共对1600多种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作出了规定,基本解决了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的问题。  另外,本次发布的新标准还包括《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3)等8项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明胶》(GB 6783—2013)等6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方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

  • 一、《规划》制定的背景  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尽管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贯彻执行有待加强。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还存在基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才队伍缺乏等深层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努力为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目前已公布了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269项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因素数千项指标,标准间交叉和重复、矛盾和缺失的问题正在得到逐步解决。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尽快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部署要求,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借鉴国际标准管理经验,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专题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状况,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以“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总体目标,着力解决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机制,适应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规划》主要分为食品安全标准现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到“十二五”末,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规划》强调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这4项工作原则,是保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准则。  (二)关于主要目标。《规划》提出了四项工作目标:一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工作任务。《规划》明确了近一段时期的标准工作任务、时限和具体要求,包括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等。  (四)关于保障措施。《规划》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措施,任务具体明确,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规划》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督促落实任务等四项保障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保障《规划》的落实。  下一步,卫生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了解《规划》内容,积极参与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启动《规划》重点任务的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近期将印发新一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三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四是做好新标准解读和实施工作,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不断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会同各部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6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盐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油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石蜡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辛酸甘油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胺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半胱氨酸盐酸盐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素(合成)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铵磷脂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钾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季戊四醇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4-β-D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又名十八烷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核糖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麻籽胶(又名富兰克胶)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构化乳糖液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脂肪酸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钙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单甘油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田菁胶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3-环己基丙酸烯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醛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乙醇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异戊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酸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乙酯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α-松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安排,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已于6月15日启动。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举办了主题日活动。  据了解,我国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2015年2月李斌主任主持召开第十一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新审查通过30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同时,加快了重点和缺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2014年完成了96项重点、亟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上半年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等1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等29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国家卫计委已累积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和跟踪评价,及时公布新发布标准的问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均设置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专栏,向社会全面介绍工作进展。未来,国家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重点标准的培训,并结合重要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标准解读,加强了与公众的沟通交流。

  • 2014年8月12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在京召开。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陈君石院士主持会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王竹天副秘书长汇报了自第九次主任会议以来秘书处所开展的主要工作。秘书处已经组织完成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并将在2015年初步完成。  按照会议日程安排,本次会议共审议了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65项标准通过审议。其中包括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稿)、《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通用标准,12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22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修改单),12项理化检验方法,17项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审议通过的标准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发布实施。  会议还听取了农药残留分委员会和兽药残留分委员会的简要工作情况汇报,对农残和兽残标准体系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陈啸宏常务副主任委员受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同志委托,对秘书处和各位委员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陈啸宏指出,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完成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攻坚之年,要完成50%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希望各位委员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委员会的标准审议任务。  会议在完成所有既定日程后结束。

  • 2013年7月15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在京召开。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陈君石院士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修订建议,通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审议通过了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陈啸宏同志充分肯定了审评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成效。他说,委员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审查职责,充分发挥了全体委员的智慧和辛勤劳动,认真履行了审评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责,圆满完成标准审查等各项任务。他强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履行制标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他指出,要增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安排,按期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等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陈啸宏要求,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要严格落实标准工作机制和程序,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标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等各项工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操作规范》以及一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共计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3-苯二甲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3-丁二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1-氨基十一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1-辛烯和四氢呋喃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苯乙烯和乙苯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丙烯腈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丙烯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己内酰胺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醋酸乙烯酯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对苯二甲酸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发泡聚苯乙烯成型品中二氟二氯甲烷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复合食品接触材料中二氨基甲苯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铬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环氧氯丙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塑料中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基丙烯酸甲酯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氯乙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木质材料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镍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软木中杂酚油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乙胺和三正丁胺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接触用纸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顺丁烯二酸及其酸酐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锑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胺和己二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二甘醇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异氰酸酯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游离酚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纸、纸板及纸制品中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GB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5)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 )第1号修改单等2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硝酸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又名虫胶红)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小花茉莉浸膏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生姜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桉叶油(蓝桉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苍子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薰衣草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低亚硫酸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玫瑰油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甲基-3-巯基呋喃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2,3-丁二酮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油抽提溶剂(又名己烷类溶剂)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己二酸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烷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烷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丁醇(正丁醇)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醚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石油醚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镁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皂荚糖胶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碳酸盐(又名维果灵)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沙蒿胶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1,2-二氯乙烷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代二丙酸二月桂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月桂酸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巴西棕榈蜡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蜂蜡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一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化物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甘油蓖麻醇酸酯(PGPR)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α-天冬氨酰-N-(2,2,4,4-四甲基-3-硫化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又名阿力甜)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浸膏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胶(又名虫胶)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GB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5

  •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卫生部获悉,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据介绍,一年多来,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卫生部关于公示第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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