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钰诚集团有多少员工控股集团案件的刑事风险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沾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段话赤裸裸地指向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掠夺与血腥”。

大多数企业家对于民商事领域的经济风险非常重视,但几乎不看重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经济纠纷对企业损伤最多的只是财产,企业倒了可以再来。一旦惹上刑事风险,除了损失企业和企业家财产以外,自由和生命可是比财产更值钱。很多企业家从此永无翻身之日。

按照报告对这些罪名频数的排名,木棉花开家族办公室挑选了近年来5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此来提示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e租宝”非法集资案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

事实上,“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

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

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

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

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e租宝”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发票罪

典型案例:福建张天盛骗取2.3亿元出口退税案

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订立虚假的服装订货合同,企业家张天盛空手套白狼,在短短的5年内,拿着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亿多元。

2017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典型案例: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单位行贿案

黄鸿明,2013年9月,他以84亿身家跻身“2013胡润地产富豪榜”第39位,距前一年首次入围该榜TOP50的排位又攀升4位,而他的年龄比入围该榜富豪的平均年龄小8岁。

然而,这位地产大亨在2013年11月14日“出事”了。当日有消息称,揭阳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后,黄鸿明单位行贿的对象不断曝光,其中之一便是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万庆良共计价值3914.83万元的财物,送给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钟金松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黄鸿明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事实上,犯单位行贿罪的,不仅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刑法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存在非法政商交易的企业家也纷纷卷入其中,政治生态变化对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影响极为直观。这就要求企业家们自始至终具有合法合规的行为模式,必须具备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

典型案例: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

集资诈骗652.4亿元、职务侵占100亿元,在这两个巨大的数字面前,被告人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居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5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5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只能算是一个“年轻”的罪名,因为这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对职务侵占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按贪污罪来处理。该罪的罪状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近几年,一些著名企业家因此被判入狱的,也不在少数。除了前面说的吴小晖之外,还有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

典型案例: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

2017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万余元。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也是国有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而且涉案高管的级别也很高。

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绝症不可治,未病却可防;

针对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管控,木棉花开家族办公室给出三条建议:

一是要充分重视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与治理;

二是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对企业各板块进行评估考核,尽量在前期杜绝法律风险;

三是坚持不懈,做好长期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治理,聘请专业人士排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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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4074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庚子鼠年,“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席卷全球,世界经济承受着“史诗级”的压力,大量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通过融资“回血”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充裕的现金流和良性的资金周转无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命脉。

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融资过程中,因为不规范的操作,或利欲熏心,行为边界远远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触碰了监管红线,甚至酿成行政、刑事责任。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暂行办法》的多处条文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实践中各类不规范融资行为已经高度关注,并将法律风险、监管红线作了非常具体的提示,属于“敲黑板,重点考”的范畴。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中罗列了包括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32类金融机构,但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在列。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定义】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我们注意到,本条特别提及了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指经银保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区别予以强调,是以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的属性。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规范融资行为

《暂行办法》第六条【融资行为】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是一句看似多余的“废话”,但足显银保监会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行为规范化、合法化的苦口婆心和殷切期许。

那么,何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行为呢?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相关规定,融资行为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等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换言之,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现金流紧张,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资产证券化、将债权转让或质押给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同业间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转租赁或双回租)等方式进行融资、活化租赁资产。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不断融入到资产证券化(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商业保理、信托等业务之中。

但必须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企业,因不具有《商业银行法》赋予的吸收存款的资格,不得从事三类融资行为:

一是不得从事“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业务”

二是不得从事“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出于维护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地位);

三是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鉴于以往案例的惨痛教训)。

上述三点内容分别规定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负面清单】第(一)、(三)、(四)项之中。

四、融资租赁公司不规范融资的法律责任

人们常将“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挂在嘴边,也常将之作为铤而走险的壮胆“良药”,现实中,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人,是真如两千多年前的刺客豫让为报智伯恩深而吞变形之炭、冒死谋刺赵襄子那般国士无双,还是无知者无畏?

法律圈内有一个段子:所有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融资租赁公司违规融资的行为,存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

(一)地方监管措施及行政责任

地方监管措施方面,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监管过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若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依法进行处罚或取缔。

行政责任方面,依据《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融资企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法融资企业或非法金融业务予以取缔。

《暂行办法》第五十条【非法集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将非法集资问题专列一条,可见这是长期以来的行业痛点,主管部门通过本条规定旗帜鲜明地表达了重点监管、整治非法集资行为的决心。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其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罪名最高刑期至十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在金融类犯罪中并不高,具体而言:从吸收存款数额上看,标准是20万元(个人犯罪)和100万元(单位犯罪);从侵害对象数量上看,标准是30户(个人犯罪)和150户(单位犯罪);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看,标准是10万元(个人犯罪)和50万元(单位犯罪),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刑事立案。对照近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体量和资金规模,不难发现,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稍不规范,一旦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性)的特征,那么,三个层面的立案标准中总有一款适合你。

其二,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的追诉标准就更低了,具体而言: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而且,集资诈骗罪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融资租赁行业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特征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具体投资项目(如某某融资租赁项目的债权收益,且无论该项目真假与否)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包括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予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此类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经济损失。上述行为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募集资金,则可能构成量刑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即便霜华满鬓,也不必羞看百炼青铜。融资租赁行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一波又一波的洗礼与更替。胆大的人飞蛾扑火,成为了历史的牺牲品,他们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一位从业人员好好回望。当你不确定自己的某个自我感觉良好的想法或方案是否可行时,不妨读一读案例,可能就会豁然开朗。

2018年旌逸案:2014年至2017年期间,孔祥友等人组建旌逸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线上发布广告和线下开设门店、召开酒会、组织旅游、养生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售“单季盈”、“年年盈”等高息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率8.4%至16.2%的高额利润为诱饵,由旌逸集团许下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借助委托租赁的形式诱使投资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委托“万悦租赁”等关联公司用于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2017年e租宝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e租宝”对外宣称,由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项目拆分后在“e租宝”网络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向公众发标融资或者通过线下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承诺年利率9%-14.6%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巨额集资款损失。

2014年天津前海租赁案: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将经营的车贷等债权,以债权流转、转让的名义,以年化14.5%,并承诺债权逾期回购,委托贷帮公司在其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贷帮网发布,由贷帮网会员认购(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人人聚财的合作也与此类似)。贷帮公司将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每个债权等额分成若干份,并对每个会员购买比例作出限制。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融资租赁企业,违法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以上案件的涉案嫌疑人,均被人民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提起了公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笔者在翻阅上述案件裁判文书过程中,看到的是一家家企业从创立、发展、飞跃、膨胀、破裂到最终毁灭的生命过程,个中情节,触目惊心。卷入其中的企业家们,可能连自己都没想到,他能一手打造如此辉煌的“商业帝国”,而且那么多人贪婪地捧着资金蜂拥而至,在多巴胺的刺激下,所有人都迷恋着盛宴,甚至在舞曲停下时仍不愿离去,但谁可曾想过,暴风眼中心的企业家们早已无力掌控一切。如果一个人的贪婪可以被无限满足,那么,他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既然目标是星辰大海,那么从一开始就应脚踏实地,规范融资行为,防微杜渐,行稳方能致远。

原创申明:以上文章为董锦辉律师原创,案例介绍的部分内容援引了相关裁判文书。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作者姓名。

本文首发于租赁杂谈公众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吴偕林院长委托,我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刑事审判是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2016年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1277件,审结200600件,同比分别上升15%和12.2%。判决生效被告人20152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3401人。审结的174802件一审案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59228件,占33.8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738件,占6.1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案件63141件,占36.1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37126件,占21.23%;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3245件,占1.85%,其他犯罪案件1324件,占0.78%。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

 始终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加大反恐怖反分裂反邪教斗争力度,建立健全案件审理集中管辖机制,依法稳妥审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邪教组织犯罪案件95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严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依法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788件,判处罪犯3611人,依法从重从快审结“龙岩公交车劫持案”,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制定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检验鉴定、量刑适用、工作衔接等四份规范性文件,审结生产销售“病死猪”、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案件326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801件,非法经营疫苗案件52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聚力惩防并举,坚决遏制毒品蔓延态势,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重点铲除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4122件,对297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重刑率达21.03%,对廖亿倍、赖海荣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毒贩依法判处死刑。长汀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涉麻涉毒案件涉案财产调查及财产刑执行工作制度,破解涉毒资产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难题,国家禁毒委专门发文通报表扬。坚决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结周本顺、陈树隆等职务犯罪案件3245件,判处罪犯3899人,其中原为中管干部的8人,原为省管干部的46人。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依法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结外逃腐败分子回国受审案件61件,会同监察机关出台两份规范性文件,加强司法与监察有机衔接,有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实行教育、改造、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及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积极化解消极因素,争取更好刑罚效果,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67048人,非监禁刑适用率33.27%。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判处未成年罪犯4767人,同比下降49.9%,其中适用非监禁刑1771人,非监禁刑适用率同比上升5.25个百分点,并配合社区、学校、家庭进行矫治。创新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厦门、漳州等地法院制定具体工作规范,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与推广。依法减刑73501人次,假释2298人,促进罪犯改造。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依法特赦罪犯68人,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以德治国的融合。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的同时,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全省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攻坚克难,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省法院获评“2018年度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一是高位谋划,强化责任。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靠前指挥协调,带头研究督办,院庭领导带头办理黑恶案件。建立健全审理涉黑恶案件依法严惩、深挖彻查、督查指导等8项工作机制,制定审理涉黑恶案件证据指引、涉案财产处置等规范性文件13份,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漳州等地法院先行先试涉黑恶犯罪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推进专项斗争实现新突破。探索建立扫黑除恶专业化办案团队,聘请厦门大学等高校12名法学专家成立扫黑除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认真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及“回头看”有关要求,对于督导发现的问题制定32项具体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真改实改,狠抓整改落实,目前有明确整改时限的事项均已整改到位,需长期坚持的事项正在有序推进。

 二是精准打击,提升质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恶及其“保护伞”案件500件3059人,已生效363件2035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重刑率达57.67%。着力打财断血,审结案件判处财产刑数额1.42亿元,另对42名涉黑恶犯罪分子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审结福清林德发父子案、厦门陈世杰案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涉黑恶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果取信于民。总结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庭审重点攻坚”的福建经验,被写入《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向全国法院推广。今年以来我省多地法院严格依法深化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审理模式,被告人认罪率达23.61%,审理时间较去年平均提速26天,有力促进打击质效提升。

 三是标本兼治,凝聚合力。组织开展涉黑恶线索大起底、大排查活动,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黑涉恶举报信访件的工作机制》,梳理归纳“套路贷”、涉众型经济犯罪等领域黑恶线索排查要点,全省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涉黑恶线索1135条,一些线索已经核查成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的意见》,针对基层组织建设、校园安全等重点问题发出司法建议154条,已获反馈95条。配合各职能部门建立村“两委”候选人联审机制、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等,实现与行业监管、基层治理的有效衔接。去年以来集中宣判25批230件1454人次,在37家主流媒体刊发报道300余篇,在法院自媒体上推送信息2000余条,大力营造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全省法院紧紧围绕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依法惩治金融、电信网络、涉众等新类型经济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共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4448件,判处罪犯4879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080件,判处罪犯618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207件,判处罪犯758人,妥善审理“e租宝”非法集资案、“沃克理财”网络传销案、林平忠内幕交易案等一批重大敏感、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犯罪案件。坚持把防范打击犯罪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强化审执兼顾意识,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减少受害群体损失。加强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联动工作,联合开展打击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出台《关于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纪要》等规范性文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充分发挥生态司法护航功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森林、矿产、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共审结相关案件3993件,判处罪犯5325人,同比分别增长18.3%和13.4%。2018年发布“生态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加强对全省法院的业务指导。健全生态审判机制,实现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全覆盖,生态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始终居全国法院前列。优化升级生态环境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全省法院审判机构名称、受案范围、案件管辖的统一。在全国率先聘请生态环境审判咨询法律专家,逐步建立起多领域、多层级的生态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有效解决专业性审判难题。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实行替代性修复,全省法院适用“补种复绿” 893件1170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814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2.8万余亩。省法院从2015年开始每年在“世界环境日”发布生态司法绿皮书,漳州、南平、龙岩等地法院积极打造生态司法保护体验基地、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展示馆,通过深入开展生态文化及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绿色生活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

 三是司法助力脱贫攻坚战。制定下发《为推进脱贫攻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从严惩处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挤占、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等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共依法审结涉脱贫职务犯罪案件112件,危害贫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156件。建立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民政救济等有机衔接机制,全省法院共为贫困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用1.29亿余元,发放各类司法救助资金1.87亿余元。各级法院选派400名政治素质好、能力强的法院干警驻村挂职锻炼,与11457个贫困家庭结对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不断健全完善便民利民、挂钩帮扶、驻村蹲点等机制,以点带面形成群体效应,推动司法助力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四)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确保中央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一是扎实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刑事案件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为抓手,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下发庭审程序及突发情况应对指引,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联合出台规范庭前会议、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多项规范性文件,探索出台“出庭强制令”“人身保护令”“远程视频作证”等创新举措,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2016年10月以来,全省法院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1484人次,召开庭前会议844场,274件案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庭宣判72200件,证人出庭经验被选为全国第三次政法干部学习讲座素材。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出台66个罪名的证据规范指引,统一证据标准,稳步推进“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试点,初步构建起以证据为核心的案件事实认定体系。

 二是狠抓刑事审判工作配套改革。着力打造繁简分流“福建样本”,推进福州、厦门两地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在全国首创“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和“全面法律援助模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截至2018年10月试点结束,福州、厦门两地基层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3903件15926人,占同期审结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案件的54.58%,多项改革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中央电视台《法治中国》进行了报道。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出台常见罪名量刑规范化指导细则。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在厦门、泉州、南平三地开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将改革扩大至全省范围。今年以来,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3946名被告人提供辩护,同比上升209.49%,在全国试点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

 三是坚守防范冤错案件底线。狠抓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我省死刑核准率始终保持在全国较高水平。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原则,切实发挥二审把关和再审监督职能,全省刑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率16.72%,依法宣告83名被告人无罪,同比上升15.27%。依法稳妥审结莆田许金龙案、宁德缪新华案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全国法院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十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深入开展冤错案件反思总结,建立健全冤错案件发现联动机制、预防纠正机制。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和善后安抚工作,积极增进司法认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高。

       大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刑事司法铁军。目前,全省法院共有刑事审判工作人员677名,其中本科学历537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136人,员额法官390人。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有53个刑事审判集体、114名刑事审判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确保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刑事政策,始终在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司法理念、工作举措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纪律规矩,严守法治底线,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把专业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刑事审判团队建设,深化司法能力提升行动,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创新“网络 ”培训方式,举办各类刑事专题研讨班和培训班49期,培训5583人次,选派180名刑事审判人员赴国家法官学院学习。加强刑事审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发挥类案检索、裁判指引、大数据分析等功能,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加快建设全省法院刑事司法人才库,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

 三是坚持把作风纪律作为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刑事审判队伍自身廉政建设,筑牢反腐防线,坚守清廉底线。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五个严禁”、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规定,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刑事审判部门外出执行公务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督管理。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对违纪违法零容忍,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查处刑事审判领域违纪违法案件9件9人,确保刑事审判队伍风清气正。

       在肯定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不足和困难,与党和人民对刑事审判新要求、新期待之间还有差距。

       (一)科学刑事司法理念仍需牢固树立。刑事诉讼领域“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科学刑事理念的认同践行还参差不齐,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各有关方面由于理念差异发生意见分歧,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二)法律适用标准仍需明确细化。伴随经济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形式变化、手段翻新,惩处难度不断加大,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影响罪责的准确认定。统一裁判机制尚不完善,一些案件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沟通协调机制仍需健全完善。部分案件因审判、公诉、侦查等机关沟通机制不完善、不深入、不及时,影响了办案质效。一些犯罪证据标准认定不统一,影响到打击力度;一些案件中不注重被告人涉案财产查扣、查证等相关工作,造成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病残罪犯“收监收押难”问题,虽各方历经多年努力,尚未从根本上获得解决。

 (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仍需深化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任重道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总体偏低的情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律师供给不均、辩护质量不高、会见场所不足等问题,制约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的范围和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落实不够到位,一些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终结合法性核查制度仍存在短板,刑事法官“不愿、不敢、不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

 (五)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仍需不断加强。近年来刑事案件保持高位运行,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频发,但部分法院刑事审判骨干流失、队伍断档的现象凸显,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强、办案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引发刑事案件涉诉信访问题;极少数法官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严重损害了公正廉洁司法形象;刑事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刑事法官职业风险和压力加大,职业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全省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刑事审判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组织、暴力恐怖、编造传播网络政治谣言等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聚焦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持依法严惩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深挖根治”的阶段性要求,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发挥专项斗争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聚焦非法集资、“套路贷”“软暴力”等突出问题,深化线索摸排,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确保除恶务尽、堵漏建制。深入开展推广一批庭审视频、下发一批典型案例、评查一批涉黑恶案件、交流一批经验做法、梳理一批排查要点“五个一批”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康深入开展。

 (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方向,全面落实刑事司法改革任务。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等单位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项规程”,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律师辩护率和当庭宣判率,积极构建侦、诉、审一体遵循的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推进审判辅助系统智能化建设,打破刑事案件数据壁垒,加强政法各家信息共享,强化刑事诉讼流程衔接。全面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要求,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制度的运行机制,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制度保障。

 (四)坚持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着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确保刑事审判正确的政治方向。着力培养造就高层次刑事审判工作人才,科学配置刑事审判资源,全面提升干警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对刑事审判队伍的监督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五)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牢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关注案件的办理,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切实有效改进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犯罪,更好保护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1.“龙岩公交车劫持案”(见报告第2页第18行):被告人邱日辉因个人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泄愤报复社会恶念,于2018年12月25日,先后在家中、社区居委会及公交车上持刀杀人,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后又劫持公交车在市区道路上碾压路人、冲撞车辆,致五人死亡、二人重伤、七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35922元。2019年1月,龙岩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邱日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邱日辉上诉,2019年4月福建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邱日辉核准死刑。

 2.廖亿倍、赖海荣案(见报告第3页第6行):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廖亿倍、赖海荣先后纠集郭金荣、吴跃贞等人在长汀县某果园利用麻黄素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2014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8月,龙岩中院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廖亿倍、赖海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以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7年不等的刑罚。廖亿倍、赖海荣等人上诉,2018年9月,福建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廖亿倍、赖海荣核准死刑。

 3.周本顺受贿案(见报告第3页第10行):周本顺系中共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2000年至2015年,周本顺利用担任中共邵阳市委书记、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4001万余元。2017年2月15日,厦门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本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周本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4.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见报告第3页第10行):陈树隆系安徽省委原常委、常务副省长。1994年至2016年,陈树隆利用担任安徽国债中心主任、合肥市副市长、芜湖市委书记、安徽省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2.758亿余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29亿余元,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37亿余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非法获利3031万余元。2019年4月3日,厦门中院以受贿罪等判处陈树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树隆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福清林德发父子案(见报告第5页第15行):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德发、林风父子陆续网罗福清市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种犯罪行为。2018年10月,福清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林风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林德发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0个月的有期徒刑。林德发、林风等人上诉后,2019年1月,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厦门陈世杰案(见报告第5页第15行):2010年起,陈世杰恶势力团伙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陈世杰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长期在厦门市翔安地区,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占用海域及土地、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2018年11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世杰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余31名涉黑组织成员被判处20年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21名非组织成员因个罪分别被判处7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陈世杰等人上诉,2019年2月,厦门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e租宝”非法集资案(见报告第7页第2行):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e租宝”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等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等判处丁宁等26名被告人相应的刑罚。该案后经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福建法院共审结“e租宝”关联刑事案件”5件16人,案件被告人大都为线下销售公司负责人,该16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8.“沃克理财”网络传销案(见报告第7页第2行):2015年3、4月,被告人王良妙等设立网络理财平台,宣称经营虚拟货币,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以此骗取财物。该案涉案金额50多亿元,涉及会员30多万,形成下线层数高达308层的传销网络。2017年12月,晋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2018年7月泉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王良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9.福建法院生态司法绿皮书(见报告第8页第4行):绿皮书是福建法院对一个阶段以来推进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的总结。通过对福建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制度、保护、共治“四大体系”建设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推动“生态司法福建样本”实现新发展。福建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首次发布生态司法绿皮书,回顾总结了2008年以来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状况。之后在每年的6月5日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生态司法绿皮书,公布一年来的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10.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1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项改革旨在强化法庭审判环节、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实现在侦查、起诉、辩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控辩双方辩论说理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宣告判决结果在法庭。

       11.“三项规程”(见报告第9页第6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简称“三项规程”。

 12.“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和“全面法律援助模式”(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2行):是指集美法院和福清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中探索出来的创新机制。厦门集美法院在全国首推“321”阶梯式量刑激励机制,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差异,分别予以最高减少基准刑的30%、20%、10%的从宽幅度,从而使判处的刑罚更为透明,符合社会的预期,增强刑罚的社会认同度。福清法院成立值班律师工作室,按件或按日发放办案补贴,实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程序正当性。

 13.量刑规范化(见报告第10页第4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的量刑情节和常用的罪名进行了量刑规范化规定,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量刑规范化通过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的根据等内容作出规定,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使审判人员对量刑有章可循,审判由“估算”变为“精算”,降低了因量刑的随意性带来量刑的不确定性。

 14.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见报告第10页第4行):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指定北京、上海等8个省、直辖市率先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福建高院会同省司法厅于2018年开始在泉州、厦门、南平三地开展为期一年的自行试点。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建省按照通知要求在全省推开改革试点。通过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有利于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更加有效地加强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15.莆田许金龙案(见报告第10页第14行):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涉嫌于1994年1月13日晚在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共同抢劫并杀害村民郑某瑞。一审法院以四人犯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福建高院于2015年12月决定再审该案。再审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四被告人无罪。

 16.宁德缪新华案(见报告第10页第14行):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涉嫌于2003年4月6日故意杀死其前女友杨某辉,并伙同缪德树等四人分尸、抛尸,一审法院于2005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以包庇罪判处缪德树等四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其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福建高院于2017年7月决定再审该案。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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