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这个早已流传千年的最朴素道理,往往总有人视而不见。不仅不愿意还债,还企图转移财产,两手一摊赖到底:“我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看你拿我怎么办?”就像案件中的叶某为逃避债务,竟将名下的大别墅低价转让给儿子,企图躲避法院执行......本期我们就一起来聊聊,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如何通过法律自救......
退休的刘大爷和叶某是邻居。2015年起,叶某多次向刘大爷借钱。刘大爷看到叶某住着别墅有一定的资产,加上碍于情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借款近50万元给叶某。
然而当借款到期后,刘大爷多次找到叶某,却被她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2018年,叶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然后刘大爷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叶某还是不肯还钱。刘大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表示叶女士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执行。
说好的别墅呢?为什么不能执行变现还债?经过查询发现,原来叶某出具借条一个月后,就将别墅转让给儿子黄某了。无奈之下,刘大爷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叶某及其儿子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该别墅的转让行为。
法院认为叶某转让案涉房屋给其儿子黄某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侵犯了刘大爷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此外,叶某还应当承担刘大爷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律师费14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大爷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一案恢复执行,法院将再次对叶女士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首先,叶某向刘大爷借款多年,在出具借条不到一个月,就将案涉别墅转让给儿子,可见其在转让财产之时已经预见了承担债务的可能性,明显属于故意逃避债务而转让财产。
其次,叶某与儿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房屋的转让价格,同时声称购买案涉房屋的款项系其父亲和祖父分多笔支付给二人,但他们均未能提交支付房款的相关凭证。
而且,叶某的儿子正在在读书没有收入,根本无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也未能合理说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该转让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刘大爷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债务人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
面对债务人躲债并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知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将消灭。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转让财产,法院对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关键点,就在于对明显不合理低价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判断。
虽然叶某转移财产的行为终于被依法撤销,刘大爷的债权也有了保障,但类似上述案例通过假借离婚、买卖转让房产等形式,恶意财产来逃避债务的还有很多。不少被执行人以为将有关的债务转移,就能试图规避执行,客观上造成执行难”假象,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建议债权人在诉前和诉中,及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
2、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错过时机;
3、为防止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前恶意转移财产,可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尽量通过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保留证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很多债务人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想尽各种歪招逃避还款逃避法院执行,在违法边缘试探。但事实上,只有认清现实,放弃幻想,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还清欠款才是王道,否则终将自尝恶果,为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代价,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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