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打12328投诉后悔了交警乱开罚单

江门交警在某社区巷子内

给摩托车贴“罚单”的帖子

究竟是否真的如网友所说

交警在“随意”贴罚单吗?

原来,近段时间交警部门多次接到群众投诉,称某社区内有车辆乱停乱放,阻碍居民出入。接到投诉后,辖区交警迅速到该社区内查看情况。

经民警到场查看发现,该社区内早已施划摩托车停车位,然而却有部分居民不文明停车,近在咫尺的空闲停车位不停,却将摩托车停在楼道出入口。因该小区内的巷子狭窄,乱停放的车辆阻碍了其他居民正常出入。

民警现场对违停车辆的车主

在车主不在现场的违停车辆上张贴了

《违法停车警示教育书》

《违法停车警示教育书》并非网友们所说的“罚单”。“违法停车警示教育书”旨在提醒违停车主,有序停放车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区环境,规范停放车辆是车主应尽的责任,切勿为了一己之利乱停乱放。

车辆随意停放,不仅加剧交通拥堵,甚至会引起交通事故,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有序停放车辆。

如对社区内的停车问题有建议的,请选择正确的途径,切勿随意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市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在3月25日的第三次全市统一行动中

交警查获了一名驾摩托车的外卖骑手

其两年多来竟有90宗违法未处理

其驾驶的摩托车也已8年未年检

3月25日,蓬江交警大队在开展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百日行动”期间,在智能交通指挥大厅的配合下,在胜利路信访岗拦下一辆多宗违法未处理的摩托车。

经核查,该粤J934**号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90宗违法未处理,其中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达66宗,该车驾驶员刘某的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已被注销,属于无证驾驶。

据该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交代,其驾驶证于2009年到期后,一直没有办理换证手续,2013年5月为了工作方便购买了这辆二轮摩托车,此后一直没有为摩托车办理年检工作。2018年,刘某加入了外卖员行业,其后为了抢单、配送外卖,多次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闯红灯、违规掉头、闯禁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刘某从2018年7月以来共被电子警察记录交通违法90宗(其中2020年共60宗),仅闯红灯就达到66宗(其中2020年共53宗)。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71万元,合计记分438分。

本次被查获,刘某因多宗违法未处理和无证驾驶,被暂扣摩托车,又受到1000元罚款、并处15天以下拘留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行驶证;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直至车辆相关交通违法消除。

来源:网信江门综合整理

原标题:《网友吐槽江门交警在小巷乱贴“罚单”?真相却剧情大反转......》

很多车主停车时也不敢随便放在路边就走人,都要找停车位把车停好了才敢离开。但是有车主遇到这样的问题,车停在停车位,也被交警贴罚单,车主对这个罚单不认同,不满意罚是可以去投诉交警的,打12345也可以投诉交警乱贴罚单,但具体成不不确定。

不满违停罚单可以去投诉。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就是拨打交通违法电话122;

2、也可以登录当地交通网的举报严重交通违法专栏;

3、或是邮寄信件至交管局秩序处,来信请注明“违法举报”。

12345是市民热线,可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但不涉及司法领城市的投诉,不过也可以投诉看看,有用没用也可以去试试看。

就是要去投诉或者复议要有证据,不能因为自己被贴罚单了就去投诉。有时候人工录入发生错误,不光系统会出错,人工录入也有犯错的可能,毕竟谁都不能说自己从来不犯错,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好自己的信息。

信号灯也会出错,毕竟机器谁都不能说他一直都正确的,所以很重要,在出现此类错误的时候,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

内容扩展: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出台的《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群众提供的记录资料经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用小车C1机动车骑电动三轮车被交警抓住属于准驾不符,一次扣12分,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学习。
附件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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