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疫情期间,出狱人员是监狱送?还是自己回家?

某公证机构接到一当事人咨询办理委托公证业务。但委托人当前在监狱服刑,由于疫情肆虐、情况特殊,监狱不允许当地公证机构到服刑场所现场会见现场办理,经过公证人员与监狱工作人员对接,了解到也无法通过公证处的远程视频模式(互联网公证平台)办理,最终经多方沟通协调,公证人员到司法局使用其“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与当事人服刑监狱进行视频连接,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委托公证。

自2019年底疫情以来,各公证机构都接到了诸多在押人员的公证需求反映,由于各地疫情管控的政策、措施,公证机构无法按照往常的办证模式到羁押或者服刑场所面签现场办理,为在押人员办理公证时,公证机构遇到最大的障碍也就是身份核验和面签确认其意思表示的问题,各地公证机构也尝试了不同的操作做法。这里着重探讨以下问题:

一、身份委托人的身份验证问题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使用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办理公证时,审查自然人身份无法采用身份核验设备进行,只能通过公证人员人工肉眼比对认证是否一致,以及询问在场的监狱工作人员请求其协助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此外公证人员可要求受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家属陪同视频会见,以确认委托人身份。

二、公证文书的面签问题

在使用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办理公证时,委托人需要面签的相关文书资料一般是通过邮寄纸质版至监狱工作人员或者发送电子版至监狱工作人员(疫情管控不允许接受任何物理材料)的方式呈现在委托人面前,公证人员应当通过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询问、核对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当场核对相关文书内容。委托人在视频过程中当场签署相关文书后,建议委托人或者监狱工作人员将所签署文书针对性地清晰地呈现在视频框里,公证人员见证并核对委托人所签署的文书资料。

三、关于委托事项的限制问题

因部分地区文件要求不允许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如委托事项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各公证机构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证词表述的问题

使用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办理的方式属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进行审查和询问,线下签署相关公证文书,证词表述建议为:兹证明XX于X年X月X日,通过XX“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拉丁鹰公证研究会咨询组
李全息,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何思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苏坤,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
李继伟,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公证处
王海宝,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证处
潘微,重庆市中信公证处
施新华,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江龙斌,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
张敏,云南省大理州南诏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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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从外地来的,派出所会单独拘留,或者等疫情过去之后让把之前的补上

  • 疫情期间能吗?请问都需要什么程序 需要隔离14 天

  • 问题解答:您好,济南这边还不能进入。

  • 问题解答:起码是不会因为疫情影响金看守所的

  • 问题解答:申请重新身体检查。

  • 问题解答:当事人因毒品犯罪被看守所拘留的,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 问题解答:1、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人或者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2、涉及到累犯、团伙主犯、暴力犯罪的不能取保候审。 3、如果能及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取保候审被批准的可能性大一点。

  • 问题解答: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 问题解答: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期限: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大河客户端消息,备受关注的新冠肺炎患者黄女士离开武汉一事连日来引发持续关注,而她是如何离开的,因相关方面没有披露,暂不得而知。不过,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调查发现,黄女士并非武汉1月23日封城之后离开武汉的唯一刑满释放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黄女士离汉方式暂时不明,但近期这些刑满释放人员离开武汉,曾有法院方面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了出入武汉通行证,并由警车护送离开。

●调查:近期离开武汉的刑满释放人员,并非黄女士一人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检索发现,此次备受关注的黄女士并非武汉封城之后离开武汉的唯一一名刑满释放人员。

一篇发表于2月26日、注明来源为光明网的中国青年网报道《疫情阻击战中尽显司法担当 武汉法院保障外地刑满释放人员安全回家》就提及,有3人离开武汉。

这篇报道称,2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结一起5名被告人刑期届满的二审案件,案件于当日宣判,被告人当日释放。2月14日凌晨,一审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安全将3名外地刑满释放人员护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并与社区工作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提示社区加强上述人员的隔离管理。

资料显示,中国青年网是共青团中央主办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

此外,另有长江日报、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官方微信“艾都警事”等媒体,发表了武汉法院方面帮助刑满释放人员离开武汉回家的报道。不过,这些报道的原始文章,目前已经无法找到。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武汉女子监狱门口采访视频截图

●披露:刑满释放人员曾被法院警车护送回家,持有出入武汉通行证

该报道说,此次3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武汉市均无住所,其中1人家住80余公里外的汉川市,另外2人家住100余公里外的大冶市。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其既不能自行返家,家属也无法来汉迎接,同时辖区各大宾馆均被征用或歇业,无法在辖区内安置。战“疫”特殊时期,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人员健康风险,洪山区法院决定安排警车连夜护送3名刑满释放人员回家。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安排警车连夜护送回家外,该报道还提到了一个事件的细节值得注意——洪山区人民法院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后,协调落实了出入武汉通行证明。

上述报道说,处理此事时,洪山区法院紧急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协调落实出入武汉通行证明,同时与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取得联系,提前做好协调沟通对接。

2月13日晚上9时许,洪山区法院收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行证明后,立即安排两辆警车分两路护送3人回家。经过3小时左右的车程,2月14日零时许,法院干警将3人分别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并做好交接。3人万分感激,表示今后一定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并主动表示要参加到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去,不辜负人民法院对他们的关心。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门前小巷,停满了车辆。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2月28日摄。

●“黄女士事件”暴露的出城漏洞,采取了相关管控措施

就黄女士如何离开武汉这一焦点疑问,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曾于2月27日、2月28日分别联络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但对方相关人士并未正面回应,仅表示中央、湖北省、北京市会有调查结论。

在黄女士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即2月27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发布19号通告,有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关管控措施。

该通告明确要求对因离汉通道管控滞留在武汉、生活存在困难的外地人员,由所在区政府及有关方面提供救助服务。滞留在汉外地人员面临住宿困难的,由所在区政府妥善安置,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与此同时,27日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特别强调,目前在湖北出差和探亲的人员,一律不返京,现在在湖北没有返京的人员,一律不返京。

●律师说法:当事人最高可被追究刑责,制度设计存有漏洞需要完善

来自北京市的通报称,黄女士是在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5天,伴咽部不适,当时居住地为武汉。黄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属自驾车到京,经体温筛查后入住其家属所在的东城区新怡家园小区7号楼。家属向社区报告情况并服从统一安排,黄女士于2月22日20:10作为武汉进京人员被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23日19:00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2月28日,著名刑辩律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就黄女士离开武汉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专访,进行了阐释。

据北京通报,黄女士在武汉时于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5天,2月22日凌晨2时到达北京,2月24日确诊。如此说来,2月18日出狱后她尚在武汉,但已经发热。在此情况下,黄女士离汉是否违规?如果违规,会否构成刑事责任?

发热人员是禁止离开武汉的,黄女士在发热的情况下离开武汉,是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如果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允许发热病人离开武汉,负责武汉封城管控的相关责任人会否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责任人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知道离开的人员是发热患者的情况下予以放行,主观上具有故意,对可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以听之任之的心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现有政策,在封城管控的情况下,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刑满释放人员刑期届满后出狱,究竟该如何安置?有无法律明确支持?如果无明确规定,制度设计上是否存在漏洞?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封城情况下,户籍在武汉以外地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支持,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完善,但是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武汉的一些做法是法院与刑满释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派出所协调,双方接力并出具相关手续,将在武汉服刑的人员接回,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不少网友追逐黄女士个人身份、行程等情况,并不断报料,这种披露行为,会否构成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此事中,哪些信息属于她的隐私,哪些不属于她的隐私?

黄女士的个人信息以及服刑的原因被披露出来,尚未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因为这些有关黄女士的资料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是,公开黄女士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则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在间断性发烧的情况下,如果黄女士是被司法人员护送离汉,她本人是否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一种强制的司法人员护送,她本人没得选择,本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她本人具有活动的自由,对护送与否的行为可以选择,即使是司法人员的护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黄女士事件”背后:有刑满释放人员由警车持出入证送离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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