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其中不乏亮点,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一起学习了解《民法典》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张某与刘某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刘某。乙方:张某。甲方于2012年6月14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婚前由甲方个人交纳首付款贷款购买了房产一处,房屋坐落在沈阳市××大街××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现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自愿对上述房产达成协议如下:一、该房产产权归甲、乙双方所有;二、上述房产剩余贷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房产的变更手续;四、该房产以及该房产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等)归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沈阳市××大街××号房屋系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690000元,余款1000000元系向银行贷款支付。2013年2月刘某与张某结婚登记前,刘某个人偿还贷款本息17739.93元。结婚登记后,二人共同偿还本息元。2015年11月刘某与张某分居后,由张某个人偿还贷款本息元。刘某已经取得的所有权证书,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并未添加张某的姓名。

2017年7月,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皇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评估,1141号房屋总价为元。

张某与刘某所签《协议》的内容是将房屋由刘某单独所有变更为刘某、张某夫妻共同所有,应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相关规定。刘某与张某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原告张某给付被告刘某房屋折价款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保留了《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夫妻二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订约双方要满足的要件除了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内容合法外,还应做如下理解。

约定的条件、方式及时间

约定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夫妻,仅是同居双方不能订立;约定的时间是在婚前或婚内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的形式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规定相关的公证、登记程序。  

(1)“各自所有”,就是夫妻任何一方,对己方所有的财产拥有物权以及相关的收益等权利。

(2)“共同所有”,即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共有的财产外,两人其他的财产与所得属于双方共有。

(3)“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指两人可以约定两人共有财产的范围,也可约定各自个人财产的范围。

通过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能够直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变动,不需要履行公示程序;但因买卖、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财产所有权变动的,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应以财产所有权登记或交付时为准。

一、 《》新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夫妻共同财产内容,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或者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办理时,是需要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认定的。在涉及到有关财产的分割上,还需要根据法律中有关原则和依据来进行。当然,一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认定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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