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党员判缓刑开除党籍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酒驾学习4篇,供大家参考。

干部酒驾党政纪处分问题研究 案例一:2015 年 9 月底,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某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警车超速行驶,发生侧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经现场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30 毫克/100 毫升,属饮酒驾车。事后,陈某某及时自费维修警车,赔偿损失,写出深刻检查,平时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问题在于:警察酒驾,如何量纪比较恰当? 案例二:2016 年 5 月 6 日 20 时许,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党员)驾驶小型面包车时,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 77mg/100ml,属酒后驾驶。公安局对王某作出了行政罚款 2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的行政处罚。某县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问题: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是否合适? 案例三:2016 年 6 月 5 日,某乡镇公务员张某(中共党员)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约 300 米致人死亡,后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90 mg/100ml。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问题是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且具有自首、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且本人表现一贯良好,是单位业务骨干等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不开除党籍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某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杨某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经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取

 得死者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问: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是否必须辞退杨某? 评析:

 生活中,党员干部酒后驾车是较为常见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是自己的第一身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始终恪守党纪条规,决不能将自我要求退却于法律法规的红线。党的纪律规矩对党员的要求比国家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约束更为严格。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酒后驾车不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的必然之举。

 为从纪律上、法律上正确认定和处理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有必要对下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 什么是酒后驾车?相关法律责任如何?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 毫克/100 毫升,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 20—80 毫克/100 毫升之间的,属于饮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1 款之规定,应给予机动车驾驶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100 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2 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

 十二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规定,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明知他人可能会驾驶机动车,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人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间接正犯”的理论,对掺入酒精者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醉酒驾车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只需要类型化的判断即可。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100 毫升,并且实施了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能以行为人的酒量大、耐酒性好、驾驶技术高作为辩解事由而降格处理。

 二、醉酒驾驶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如何处理?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5 款只是笼统地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数罪并罚,没有明确作出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一定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在刑法典中均被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之中。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基于故意、过失分别实施的两个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重复评价的嫌疑,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就是交通肇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是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造成致人死伤的加重结果主观心态为过失,且刑法加重其法定刑,故应成立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又放任致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的,此种情形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择一重罪以其他危险方法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 酒后驾驶纪律处分,如何正确引用条规?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含发生一定后果)”归入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具体可引用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174 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政纪处分适用方面,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被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处分。

 如果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 23 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 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判

 处刑罚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一)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 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应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错(罪)悔错(罪)态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对量纪轻重影响最大,越接近醉酒驾驶犯罪标准(80 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重;血液中酒精含量越接近饮酒驾驶犯罪标准(20 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轻。案例一中,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30 毫克/100毫升),虽然有法定的从轻处分情节,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可以酌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案例二中,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达 77mg/100ml),处分相对应重一些,至少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酒后驾车地点不同,量纪是否应有所区别? 无论是在道路上酒后驾车,还是在单位、家属院、广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都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应

 当指出,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相对人员较少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要重一些,因为前者对公众潜在的威胁要更大一些。

 (三)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量纪上是否应有区别? 从本质上说,酒后驾驶公车与酒后驾驶私车,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酒后驾驶公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形象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酒后驾驶公车处分可以较酒后驾驶私车处分相对重一些。

 (四)因危险驾驶犯罪被判处刑罚,是否可以不开除党籍? 有人认为,在危险驾驶犯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开除党籍。理由是因酒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个别情况下,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不开除党籍。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限制解释:如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判决书中有认定党员醉酒驾驶情节的,应作出开除党籍处分,不能适用后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如果醉酒驾驶情节的,可以适用后款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作出这样的解释与

 “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刑法解释原理相吻合:醉酒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开除党籍;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刑的,更应开除党籍。否则,情与法均说不通。所以,对案例三中的张某,必须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酒驾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严于违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保留公职前提下,给予重处分即可。

 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鉴。对《劳动合同法》第 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限制解释,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综合各种情况酌情决定。如果因酒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是单位业务骨干,认错、悔错态度诚恳,系初犯,可以在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前提下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等方式处理。所以,对案例四中的杨某,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

 ——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主题党课

 为进一步打牢拒绝酒驾、醉驾的思想基础,教育引导党员文明驾驶,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今天我们 XX 党支部组织开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主题党日。下面利用一小时时间由我主持讲授“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专题党课,希望通过这次授课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酒驾警钟,以违纪案例为鉴,严明纪律,做到拒绝酒驾,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说到酒驾,很多人都能想起一些因此上了新闻的名人,因为喝酒的事儿影响了事业,甚至付出了生命。2005 年,香港演员 XX,酒后驾驶,撞上了一辆大巴旅游车,被判处刑事拘;2010 年,著名主持人 XX,与同事吃饭的时候喝了点小酒,大意轻敌,驾驶着自己的车离开酒店,在路上被交警查到;2011 年,著名音乐人 XX,因为酒后开车,因此导致了多辆车追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6 个月,罚款 4000人民币;2012 年,著名演员 XX,喝酒驾驶一辆路虎回家,被交警查处;2017 年,央视主持人 XX,与朋友聚餐以后。驾驶自己的车上路,发生了轻微的刮蹭事件,判处由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了这些名人酒驾,还有 XX 等人因为酒驾而被刑事拘留,影响了事业的发展。还有一些名人因为酒驾,

 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比如,演员 XX,小品演员 XX,唐朝乐队的贝司手 XX,著名歌手 XX 等人。这真是非常惨痛的经验,付出了血的代价。

 一、认识酒驾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家家户户都有了辆小车,这是好事。中国有个风俗:“无酒不成席”。因而为了应酬,喝酒的事务也越来越多。于是大家都习惯用酒来办事,这样就形成了喝酒能办事的下意识。酒桌上推杯斟饮,一杯又一杯,让人们只想着眼前事务,但失去理智,忘却了自己还是一位司机,正是如此,酒驾就不由得产生了,酿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

 什么是酒驾?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正常人喝一杯 200 毫升的啤酒后,酒精浓度即可达到20mg/100ml的酒驾标准。如果喝了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酒精浓度可达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当然,个人体质不同,这个数字可能略有差异。

 误区一:“隔夜酒”也算酒驾?前一晚喝多了酒,以为睡一觉就没事了,结果第二天开车出门却被交警查出酒后驾

 驶!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隔夜酒驾”。关于“隔夜酒”的案例,其实重点不在于是否“隔夜”,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误区二: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大量饮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的,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稍稍喝了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神智开始不清,这时候开车就是非常危险的。所以,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自断定是否酒驾。

 误区三:喝了酒休息一会就能开车了。血液里酒精的代谢需要一定的过程,酒精浓度数值的高低与酒后时间长短有关,体质不一样,酒精代谢的速度也不一样。如果只饮一杯啤酒或饮一杯红酒,至少要经过 6 个小时的代谢,才能再开车。而如果是饮了低度白酒 3 两以上,考虑到个体和环境等差异,至少要经过 20 到 24 小时才能开车。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喝完酒过多长时间酒精才能挥发干净,并没有一个固定数值。每个人的身体对酒精的反应都不同。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就能稀释酒精含量。遇酒驾查询时,靠喝水、抽烟、吃口香糖等方式来让口腔酒精含量下降是没有用的。因为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酒精是一个逐渐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长达十多个小时,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从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趋势,

 所以,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误区五:药酒、保健酒不是酒。交警曾经查到过一位老年酒驾司机,辩称自己喝药酒、保健酒来强身健体,是用各种药泡制的。应该是“药”,不是“酒”。提醒:饮用酒精泡制的各种药酒保健酒以及酒精饮料,超过检验标准的,都属于酒。

 误区六: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许多人认为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但事实上,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骑行都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误区七:酒后挪车不属于酒驾。饮酒后因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已经受到了

 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故而该类行为也同样属于酒驾。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挺而走险,饮酒后不要走上驾驶室,就算挪车也违法。

 误区八:服用醒酒药。各类醒酒药在网上热卖,一些产品标榜不仅可以养肝护肝,而且可在 20 分钟内起效,达到缓解酒醉症状,应付酒驾检测。服用醒酒药可能会降低酒精对身体的损害,加快分解酒精。但是并不能保证能立即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还是不要铤而走险。

 这些误区,大家应该都了解了吧?我认为归结为一点,就是许多酒驾者对酒驾最大的误会,就是对自己的盲目自信以及那一瞬间的心存侥幸。

 二、酒驾的危害 (一)喝酒对人体的影响 酒精进入血液之后,会影响人体内的很多器官,表现最为显著的就是对神经系统(包括大脑)的影响。在这里,酒精可以看做是中枢神经系统的某种抑制剂,它减慢了脑细胞和体内其他神经间相互交流的速率。同时,酒精也会减弱前额叶皮层的功能,这是大脑中负责高阶认知过程(包括推理和判断)的部分。此时,人体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前额叶皮层的功能也在被破坏,这使得人的判断力更加低下,反应迟钝,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将会极大增加发生事故的机率。

 (二)酒后驾车带来的社会危害 说到酒驾危害,我们先来看一段警方通报。2019 年 6 月8 日福建莆田仙游县发生一起因醉驾导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凌晨 3 点 35 分,做水产生意的柯某正在和工友忙着卸货拣货时,忽然一辆红色轿车飞速撞上他们,随后又撞上路中间防护栏。柯某和工友郑某被撞飞躺在血泊中,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肇事者陈某,90 后,当晚与朋友在酒吧聚会,散场后驾车载着 4 名朋友返回。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陈某看到了前方路边停靠的货车和正在卸货的工人,想踩刹车、打方向,但因酒意上涌,手脚不受大脑控制,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132.96mg/100ml,为醉驾,同时还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据陈某供述:“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当时觉得离得近,没几分钟

 就到了,那么晚了也不会有警察查,这才开的。”据了解,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严惩,同时与其一同喝酒的同车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场场惨痛的醉驾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发人深省。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日新月异,一条条宽阔的马路,一辆辆奔驰的汽车,在改变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同时,却因一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醉酒驾驶而酿成大祸。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 5 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 1.09 万起,造成 4054 人死亡、1.16 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从这个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 0.37 人死亡、1.06 人受伤,即大约每 3 起事故就有 1 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醉酒驾驶已成为马路第一杀手。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讲,都只有一次,都是弥足珍贵的。每天,看到那么多的醉驾事故,看到那么多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看到那么多的家庭支离破碎,看到那么多的亲人从此阴阳相隔,我们还能无动于衷吗?我们还能不汲取教训吗?我们还能继续醉酒驾驶吗? 同志们,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酒后驾驶的经历,如果有,那么请您记住“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这句老话。当你们心存侥幸地上路时,当你们容许那些违法行为在你们身上发生时,当你们开车醉醺醺高速行驶在道路上时,你们是否清楚数条鲜活的生命正掌握在你们手中,你们的方向盘也许正将

 那紧紧相连的生命驶向地狱,你的严重交通违法将碾碎你和他人欢乐和谐的家庭。

 三、酒驾的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将受到何种处罚? 一则酒驾处置通报:2019 年 6 月 19 日晚 23 时 19 分许,交警在夜检行动中发现,一辆白色小车驶近检查点时,突然变更车道,似乎有意躲避检查。经拦停检测,驾车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 38.9mg/100ml,为酒驾。经调查,该男子为驾校教练,其所驾驶车辆悬挂教练车号牌,属于营运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男子被依法处罚款5000 元、处行政拘留 15 天的处罚。同时其驾驶证也被吊销,且 5 年内不得重新考取。这也意味着他失去了教练从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醉酒驾驶的刑罚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党员酒驾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酒驾处分: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

 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下面宣读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13 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醉酒驾驶问题。2017 年 12 月 30 日 22 时,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 年 1 月 6 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驾驶问题。2018 年 1 月 18 日 0 时,金世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茂大道与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时被松北区

 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 年 2 月 7 日,松北区法院判处金世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 万元。金世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问题。2017 年 12 月 29 日 19 时,王岩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金牌大道 4 公里 200 米处时被度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 2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驾驶证记 12分的处罚。王岩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 时,魏行舸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 2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驾驶证记 12 分的处罚。魏行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杜...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深挖细查背后“四风”问题,督促全县党员干部强化纪法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市纪委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重点 (一)聚焦案件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对存在酒驾醉驾违法情况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纪法衔接规定,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二)聚焦问题回溯。把监督查处酒驾醉驾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切入点,深挖其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聚焦制度执行。跟进监督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起诉判决、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重点核查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执纪执法司法、说情抹案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聚焦责任落实。倒查酒驾醉驾人员所在单位落实教

 2 育管理监督责任,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屡禁不绝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

 二、时间安排 2021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2 月底,集中专项治理结束后,工作以常态化机制化开展。

 三、工作举措 1.开展专题部署。推动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开展专题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专题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照 4 方面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对如实报告、主动说明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存在隐瞒身份逃避处罚、纵容包庇、说情抹案,未按要求自查报告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始后,仍顶风违纪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2.梳理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党的十九大以来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检举控告等发现的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尤其是公安和司法机关移送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督促加快处置进度。督促各部门单位对涉及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是否处置到位,对未处置的问题线索加强督办,强化纪法衔接,防止漏网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3.开展联合检查。协调督促公安交管部门,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重点时段路段、重点高危人员,常态化、高频次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监督监察对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智能比对预警系统作用,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信息,第一时间推送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告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相关人员一律“先停职、后核查、再处理”。

 责任单位: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4.强化案件跟踪督办。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部门落实案件快查快办机制,防止出现久拖不决、包庇枉纵、以案谋私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驻县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5.深挖细查背后“四风”问题。对发生在专项治理开展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问题本身,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置。对专项治理开展后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一律倒查回溯、跟进监督,做到案件“四查清”“两

 4 监督”,即查清饮酒原因、查清参与人员、查清饮酒场所、查清费用来源,监督是否存在执纪、执法、司法人员包庇袒护的情况,监督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抹案的情况。对涉及换届干部人选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6.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浙政钉日常联络工作群。公安交管部门在酒驾醉驾现场执法过程中,通过询问酒驾醉驾人员身份、参与人员、就餐地点等信息,发现疑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吃喝的,即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工作群。县纪委监委在第一时间核对身份并组织核查相关人员。完善信息通报机制,组织人事、公安交管部门之间要及时更新全县党员库、公职人员库,加强信息情况通报,强化数字赋能,利用“大数据”碰撞、信息预警等手段,每月比对酒驾醉驾人员身份信息,形成查处合力。健全线索流转机制,县纪委监委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关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醉驾情况通报后,将相关线索交办相关纪检监察组织,涉及异地管辖干部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7.强化责任追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酒以及背后“四风”问题已经核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并从

 5 严追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监管教育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8.强化警示震慑。通过综合通报、专题通报、个案剖析等方式,做到内外有别、详略得当,对专项治理期间查处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典型案例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高压信号。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宣教室 9.推动问题整改。督促各级党组织针对通报曝光情况,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监管盲点,持续推动作风转变,做到“处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针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突出高发的部门单位,通过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纪检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10.建立酒后提醒制度。督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娱乐单位全覆盖发放严禁酒驾提醒单,在醒目位置放置严禁酒驾标识,对未履行提醒义务的餐饮娱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整改,从源头上遏制酒驾醉驾问题。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派驻第七纪检监

 6 察组、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1.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台、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治理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效应,营造人人知晓、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宣教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把专项工作作为落实政治监督、推动作风建设、强化基层治理的有力抓手,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把握时间进度,精心安排部署,相关责任单位要紧盯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专项工作统一部署、一体推进。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统筹推进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整改落实。协调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负责日常联系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组织人事、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坚持精准实施。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系统思维、标本兼治,加快数字赋能,积极构建集风险预警、信息互通、快速处置、追责问责、警示教育于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把握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监督

 7 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确保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彝良县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典型案例通报

为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监管责任,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牢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现将近年来查处的13起赌博、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彝良县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任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19年10月28日21时10分,任明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3mg/100ml。2019年10月,任明被公安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任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彝良县树林乡管坝小学教师罗付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1年2月9日9时52分许,罗付勇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0mg/100ml。2021年2月,罗付勇被公安机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罗付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彝良县树林乡云天希望小学教师胡兴云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9月15日21时23分,胡兴云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2020年9月,胡兴云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胡兴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彝良县角奎街道漆树小学教师饶怀军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饶怀军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抽取饶怀军血样鉴定结果为乙醇浓度94.70mg/100ml。2021年10月,饶怀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彝良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宋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宋昆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对抽取宋昆血样鉴定结果为乙醇浓度84.8mg/100ml。2021年10月,宋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彝良县龙海镇鸿志义观赏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徐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0年10月25日21时22分许,徐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抽取徐志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8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徐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2年4月,徐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七、彝良县洛旺乡木营村党总支副书记王永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1年1月1日18时30分左右,王永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抽取王永东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王永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2年4月,王永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八、彝良县角奎街道花生地社区党员冉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1年11月21日7时许,冉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抽取冉旭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28.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冉旭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2年5月,冉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九、彝良县洛泽河镇毛坪中学教师易万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问题

2021年11月17日21时52分,易万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抽取易万伟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199.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月,易万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2年6月,易万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7月易万伟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七级岗位降为十一级岗位。

十、彝良县人民法院毛坪法庭副庭长卢昌翠参与赌博的问题

2019年5月3日22时许,卢昌翠与邵某、刘某等人在彝良县角奎镇蚕桑林社区怡良半岛二栋1单元2902室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5月,卢昌翠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元,收缴赌资1096元的治安处罚。2021年9月,卢昌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彝良县牛街镇三合小学教师李堂栋参与赌博的问题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李堂栋与他人在牛街镇花秋组杨义高家采用纸牌打“马车”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9月,李堂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1日,罚款600元,收缴赌资92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李堂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彝良县文旅局工作人员何应高参与赌博的问题

2021年4月27日下午,何应高在上班时间与毛某某4人在彝良县角奎镇人民街麻将馆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年4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1日,罚款700元,收缴其用于赌博的等价人民币筹码卡片13张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何应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彝良县荞山镇海坝小学教师王国武参与赌博的问题

2021年12月10日12时许,王国武到荞山镇咪咡村咪咡街上李启武开设的麻将室内,与当地村民周在银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年12月,王国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1日,罚款6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04元及用于赌博的等价1150元人民币筹码卡片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王国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13起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驾、赌博典型问题,反映出一些党组织对干部日常教育管理不到位,监督缺失,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我要求不严,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本应率先垂范,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然而却罔顾法纪,冲撞法律,受到应有惩罚,教训极其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良好形象。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对广大党员、公职人员的监管主体责任,防止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宽松软”,增强干部纪法意识。发生问题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判,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思想防线、纪律底线、法律红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排查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疏于教育管理、有案不查等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问责越严的强烈信号,切实推动全县干部作风转变。

中共彝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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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党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开除党籍

  5月9日,记者从中卫市纪委监委了解到,为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中卫市纪委监委对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工作人员林学奎醉驾违纪违法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据了解,2018年8月28日,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工作人员林学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月15日,林学奎被公安机关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林学奎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指出,林学奎作为中共党员,踩压纪律红线、突破法律底线,充分暴露出纪律意识淡漠、法治理念欠缺,心存侥幸、放松自我约束,党性不强、表率意识差等问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党员干部更应如此。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记者 余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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