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取得网络教育大专学籍档案可以放在退役军人事务局吗?

请问,士兵退伍,档案有分士兵档案和学籍档案两份吗?

我是大专业毕业入伍的,今年退伍了。最近去问了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说他们那边只有我都士兵档案,里面是部队的一些东西。请问想高中,大学里面这些有关学校的材料在哪里?比如如果考研,以后提档案,档案应该在哪儿提?
请知道的朋友帮忙解惑,先谢谢你了!


IP属地:湖北来自1楼

请问,吧主大人了解吗?

士兵档案在退役军人事务局。人事档案(毕业前叫学籍档案)要么在学校,要么在你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


人社局。用的话,开涵。掉出来


两种情况,看你入伍时候有没有带着你的档案去。如果有,就在一起。没有的话,就是士兵档案和人事档案分开的。士兵档案应该是在退伍军人事务局,人事档案就是当地的人社局。你毕业时候学校应该会给你一个报到证,就是关于保存档案的一个凭证,找到这个东西就好说了


学校说没有我的档案,是不是可能就跟士兵档案一起的


你的找到了吗,我也是同样情况找不到学籍档案在哪里了


我的档案里没有高中学籍档案,请问高中学籍档案怎么补办


这个士兵档案要和学籍档案放一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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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证明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局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证明事项清单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2019年8月修订,下同)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下同)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 …;(二)子女… …;(三)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或遗属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   …;(二)子女… …;(三)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4.《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三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的通知》(东民〔2016〕5号)三、认定程序:认定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与死者亲属关系证明,死者死亡证明、生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就诊医院相关病例、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相关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生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销户证明)或民政部门(火化证明)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 政法部门、就诊医院、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400100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4008000
    注:具体涉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天麻追风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四)军队医院证明;(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           3.《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4001000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档案保管机关、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原就诊的部队体系医院
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4001000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19年12月16日)第七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无工作单位或无退休金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4008000
    4.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5.参战涉核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此项涉密不公开)
      1.《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规定:“其他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自退出现役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2.①《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天麻追风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②《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3.①《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②《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17号)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社保部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法律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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