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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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点外卖比较多,作为一个和舍友打过维权官司的人,补充几条和外卖平台商家维权经验。

外卖平台等电商渠道可以走北京互联网法院,其他网购维权也可以,很方便,网上自己写起诉书,在平台查店家营业执照,用信息工商系统查询店家和平台营业执照信息,快速起诉,远程开庭,一般店家会怂,平台客服不处理告的时候记得把饿了么/美团一起告了,他们法务会先介入调解,处罚/下架店家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b]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直接向经营者索赔,这叫首负责任制,
生产商的问题让经营者自己去找,别想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b]外卖平台责任问题[/b]
第一百三十一条[/b]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外卖平台应要求入驻的食品经营商家实名登记,并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商家负有审查其许可证的义务。如果第三方外卖平台发现相关商家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比如,所售商品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药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应当采取及时制止、立即报告、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如果第三方外卖平台未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也明确了,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b]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b]有的人不知道怎么开头,一般维权模板:[/b]

首先,我不同意”仅退款”的处理方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该情形我有权主张退款以及1000元的赔偿。其次,该条法律亦规定首付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经营者和生产者谁最终承担责任与消费者无关。最后,我给予贵司24小时协商期,期内不能达成赔偿合意,我将请求××介入或提起诉讼。

[b]经典:如何回怼你又没吃进去/又没吃出什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案列看几个经典司法解释[/b]

希望人人捍卫自己的权利!

新食品安全法将给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消费者该如何利用新法维权?经营者、维权机构、监管者该如何对号入座各思其行?各方专家又如何看待这部新法?

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瑕疵”如何界定?是否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阻碍?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媒体部主任陈音江表示,“瑕疵”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然,不排除个别经营者会拿“瑕疵”做挡箭牌,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雪东律师认为,这里所说的“瑕疵”仅限于标签或者说明书本身,如“瑕疵”影响了食品,消费者仍可要求千元保底赔偿。食品安全法主要是保护食品安全,如外在的标签或说明书有一点“瑕疵”,就要赔偿消费者1000元,显然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将不予惩罚性赔偿。现实生活中,有些职业举报人以盈利为目的,纠缠于标签瑕疵问题反复举报,消耗了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也有利于消费者根本权利的维护,减少过度维权现象。

2如何理解“免予处罚”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该如何解读?是否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凭借此条规避处罚?

陈音江主任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有义务学习和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如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是因为不知道标准和法律所致的,不应免予处罚;如确实是因为自身能力范围无法鉴别等原因导致的,也应该严格依法判定。如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虚假理由或证明规避处罚的行为,一定要依法从严处理。

张雪东律师认为,免予处罚是指免予行政处罚,而且规定非常严格,几个要件必须并行,缺一不可。经营者并非专业检验机构,如果已尽到全部法定义务,再进行处罚,显然加重了经营者义务。而且监督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说明的进货来源追踪溯源,找到生产企业,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但他同时提醒,本条免予处罚规定,不等于免予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还需要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则表示,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原因涉及环境、存储、运输和保存不当等方面,有些方面经营者无法控制,所以该法很客观,实事求是地增加了该条款。

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陈音江认为,这不仅会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强大威慑,而且会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行业的消费信心。加大惩罚赔偿力度,规定“千元保底赔偿”,一方面会激发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让更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赔偿额度明显提高,经营者可能会难以接受相对较高的赔偿款,可能会以事实不清或责任难以认定等理由,拒绝同消费者协商或消协调解的解决方式,这样会导致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的途径有所增多。

说起维权,就不得不提到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常年穿梭在各大超市或商场,专挑问题商品,知假买假,以此谋利。陈音江认为,随着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提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知假买假”得到明确支持后,职业打假或民间打假群体会得到更快发展,甚至可能出现井喷态势。就此,多家连锁超市相关人员则均对此三缄其口,不愿接受采访。

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新法实施后,也给食药监部门工作带来一些新变化。据北京市朝阳区食药监局人员表示,该区承担着占全市近30%的投诉举报量,且保持总数稳步提升的趋势,仅2014年全年,就接收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举报9000余件,2015年至今已接收处理各类举报8000余件。新法实施后,预计投诉举报量会有不少增加,工作量肯定会增加不少。不过他也表示,食药监局是执法机关,新法实施后,对他们的影响一定是监管标准更加严格、监管力度更大。

消费者维权如何破解“三难”?

针对越来越有利的维权形势,部分消费者仍持谨慎态度。因为取证和检测问题,将很大部分维权挡在门外。而据一位打假人士表示,新法规定,若想拿到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证据,必须要找专业机构鉴定,一次至少2000元,如鉴定结果不理想,甚至会赔钱。

陈音江认为,破解食品维权“三难”问题,首先是有关部门或消保组织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取证、检测等帮助;其次是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第三是消费者自身要有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

张雪东律师则提示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购买凭证。另外,他建议国家增设检测机构,为消费者免费检测。如此一来,确认责任难题也将迎刃而解。

5月23日,上海宣布成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分管副市长沈晓明解释,过去按照职能分工,质监、工商、食药监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各把一头,分管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而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由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但因为是同级别,协调起来总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沈晓明说,新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是要杜绝食品安全监管中以往存在的多环节、跨部门问题引起的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此外,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还被授予了一定的裁决权。至于《实施意见》,则规定了一系列“最严厉”措施,其中包括:将食品安全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有奖举报制度等等……

  按照国人思维中的普遍看法,某个领域内如果发生了什么秩序问题,也就是出现了很大的混乱,那么就应当——— 首先,制定更加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堵住管理上的漏洞;同时,赋予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以更大、更全面的权力,责成它依据前述“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加强管理……这套思路可以非常形象地总结为以下两句话:发更多“红头文件”,刻更多(更大)“橡皮图章”。

  以我这样的脑子,无论如何都想不明白:照理说,一个地方的食品安全出了很大的问题,撇开那些不法奸商不说(自有法律会去找上他们),显然说明管理该地方食品安全的相关政府部门是失职的,他们辜负了党和人民托付给他们的重任。既然如此,就应该从他们手里收回红头文件和橡皮图章,把它们交给更称职的人。然而,这个简单道理不知怎么就变成了——— 要给那些没有管好食品安全的人授予更多的红头文件和更大的橡皮图章了。

  当然,据说食药监局因为“级别”太低、难以“协调”而管不好食品安全问题。这或许是很有道理的——— 如今你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都会听到类似的无奈叹息。不过,究竟政府部门的权力要扩张和覆盖到何种地步,它才自认为足以管理好社会?至于所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往大里说当然是对的,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就拿餐饮业的最新变化来说,眼下上海要求火锅店公布自制锅底成分配方。然而对一些拥有良好口碑和品牌的老店,这等于是强制它公开自己的商业机密。兴许在中国,大部分火锅店还不至于会那么看重这个,但是,假如问题发生在饮料市场,政府难道强制可口可乐公司公布它的配方?一句话,再“完善”和“严格”的行业规定,都有覆盖不到的地方;而且,过分“完善”和“严格”的规定,将会因为不合情不合理而难以执行,最终免不了成为一纸空文的命运。

  当然,我并非特别地反对上海试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上述一系列努力。我只是想要指出一种错误的社会管理思维,它无一例外地导向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强化。然而事实上,这些年来,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媒体事后揭露的来看,每一起食品安全危机都可以找到监管不力,或与地方执法部门各种各样的“保护伞”有关。“红头文件”和“橡皮图章”是造成食品安全的原因而非解决它的答案。经验一再证明,行政权力膨胀对自发市场秩序的损害——— 例如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性准入限制等在中国司空见惯的现象——— 总是比它允诺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危害性也更大。而且行政权力膨胀了,对它的外部监督将变得更为困难和更加不可能,倒是千真万确。

  那么,正确的方向在哪里呢?我认为,那就是很好地顺势借用社会和市场的自发力量。就食品安全而言,可能没有比消费者更对它牵肠挂肚了。因此,只要鼓励各类由消费者自发组成的维权团体介入食品安全监督,同时放松并鼓励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和讨论,其效果会比派发再多的橡皮图章和红头文件都要好得多。不仅食品安全,其他许多经济和民生问题也遵循相同的道理。譬如,作为不掌握任何行政权力的一家企业,国美电器远比手握橡皮图章的质监局更热心地替我们消费者监督检查家电产品的质量。何也?是因为它的老板黄光裕是个善心的大好人?是因为有许多质监局的干部像对待自己的事情那样尽心尽力地替我们“监管”着国美?要是那样的话,恐怕就不会有那么多的黄光裕们和郑少东们吃官司坐牢了。真正的原因是:国美的对门有一家竞争企业“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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