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获遗赠房产可以出售吗?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015年12月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建完成,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不动产相关知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本版对不动产登记所涉及问题进行答问解读:

  问: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系列重大改革的基础,比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

   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何意义?

   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实施统一登记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对于不动产要实施统一登记?

   答: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实行的是分散登记。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分散登记的弊端逐步显示出来,分头管理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方便群众。过去,有几个权利就得跑几个部门,而且有些材料要重复提交。统一登记后,群众只需要跑一个部门,交一次材料,拿一个证。

   二是提高效率。统一登记以后,解决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三是降低成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既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四是保障权益。职责分散,各部门的登记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各类权属证书多种多样,容易出现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的不动产登记,不仅制度统一,而且要求更高更全面,因此,能够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问:怎么进行不动产登记?

   答:步骤是这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问: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问:不动产权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问: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布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是否会作废?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不是对产权关系的调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保护和稳定物权,它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带来哪些影响?

  答: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保护隐私权等考虑,条例对“查房”主体进行明确限制,即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问: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条例》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在登记程序方面如何体现方便群众原则?

  答: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规定: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问: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问: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

  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已经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指的是房地产权的所有人,房子是自己的话,就可以申请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情况。若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凭借抵押登记也有权去查询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是指和不动产所有者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比如夫妻等。此外,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也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自行或委托律师查询债务人(欠债者)名下的已确权房产情况。

  问: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问: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问: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物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问: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问: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答: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问:“小产权房”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内?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问: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答: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问: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问: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 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问:什么是不动产单元?

  答: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以上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问:什么是不动产首次登记?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问: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答: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问:哪些情况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答: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原因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原权利人怠于申请注销登记,而登记簿上记载的仍然是原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不仅容易造成登记簿管理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依职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

  问:如何撤回登记申请?

  答:在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可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问:共有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

  答: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问: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

    (一)申请书、证明文件、委托书、权属证明、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齐全;

    (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不动产权证书》就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时不及时、记载的准确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问: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哪些情况下核发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答: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问:新证与老证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证书变了.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是现在的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取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

     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得多,更细。比如,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图纸就有两张,一张是宗地图,反映的是土地的界址、界线、邻宗地等信息;另一张是房屋平面图,反映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在宗地上的具体位置。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需要将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考虑到证书的统一适用性,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原来各类证书上的一些共同性内容,比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权证书》设置了“权利类型”栏,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的填写体现出来。权利人通过“权利类型”,能够清楚地看到权利人拥有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种类。比如,权利人拥有一套商品房,则在“权利类型”中可以看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以及土地权利使用期限等,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对应的内容。

  问:不动产登记薄是什么?与《不动产权证书》的关系?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各类权利状况及不动产自然状况的簿册,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册的附件。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

  问:不动产登记薄册应记载那些事项?

  答:不动产登记薄册应记载:(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问: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各有什么作用?

  答: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不动产的状态以及不动产的各种权利变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不动产权证书》,它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权证书是保管在权利人手中的,它是表明权利归属的一种证明。

  问:如何管理与保护登记资料?

  答: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问:伪造、变造不动产证书、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哪些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哪些组织能向法院申请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4、哪些机构能作为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被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老年人能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在自己的近亲属、其他人或组织事现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7、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吗?
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由法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其实际权限的,该合同对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选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担任。
11、什么叫做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1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1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令自己受到损害,受益人要给予补偿吗?
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则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16、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长保护期限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8、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吗?
19、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20、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适用诉讼时效吗?
21、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22、可以在合同约定一方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吗?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3、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4、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务有约束吗?
有的。但是,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5、关于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承诺有效吗?
有效,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6、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
不能。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土地经营权能否向他人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8、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9、居住权如何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首先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0、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出租给他人。
3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32、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权能抵押吗?
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4、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抵押吗?
35、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36、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抵押吗?
37、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可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8、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与抵押人达成折价协议吗?
可以。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39、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否则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对法人发生效力。
41、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般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这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4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43、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要求法院调整吗?
4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有效吗?
仍然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45、买卖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检验期,如何确定货物的检验期?
除非对标的物有约定质量保证期,否则货物的检验期限最长为二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
46、对于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以卖方确定为准。实践中,卖方可以发函告知买方试用期限以及货物价格等事项,如试用期限届满,且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未作约定,如何处理?
未作约定的,卖方无权主张使用费。
48、未付电费,供电人可以马上断电吗?
不可以。用电人不付电费,供电人应给与催告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缴纳电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9、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50、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确定保证的方式?
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51、租赁合同需要书面订立吗?
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52、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需要证明不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会造成租赁物损失才可以。
5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但是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承租人可能会以合作形式扩大承租人主体范围。
55、没有约定租金何时支付,该如何处理?
如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如租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56、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无法行使其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时。
57、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承租权吗?
有的。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8、承揽合同下,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9、委托合同下,委托人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委托合同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60、业主可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61、物业公司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62、业主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吗?
63、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吗?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4、没明确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随时退伙吗?
可以,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65、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66、对于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7、死者的名誉、隐私、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哪些人可以起诉追责?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追责;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追责。
68、捐献死者的器官,能否由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任何一人决定?
不能。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69、除随父姓或随母姓外,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吗?
70、为个人学习,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吗?
71、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吗?
有正当理由的,肖像权人可以提前解约。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72、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73、近亲属包含哪些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4、家庭成员包含哪些范围?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5、我国的法定婚姻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7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可以,但是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
77、婚内一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遗嘱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78、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9、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80、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如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则有义务。
81、什么是离婚登记冷静期?
夫妻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自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82、分居满两年就可以法定判离婚吗?
不一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才可以。但是困难的是需要证明感情不和且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才可以。
83、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4、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两名,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的除外。
8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多少岁?
86、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之日起成立,自登记解除之日起解除。
87、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88、因生父母要求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能否要求生父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9、因遗嘱而被确定的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如何处理?
在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
90、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未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产的表示,如何处理?
如要放弃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91、养子女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92、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9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能否代位继承?
9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95、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不能协商一致的,如何处理?
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96、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有效。
9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可以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吗?
可以,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9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推定由该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9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教育机构须承担侵权责任。
100、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遗赠房产过户期限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