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社保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

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5、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6、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8、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9、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0、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5、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4、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5、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29、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0、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和现场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方式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进入服务大厅标题栏下面的系统入口模块,点击山东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个人网上服务系统(试运行),进行注册登录,然后提出申请。邮寄和现场申请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南侧一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咨询电话为(0531)。

3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时限?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4、在同一参保地,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

5、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6、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

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

(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

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

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8、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

(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

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9、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

(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省内多地参保,如何查询全省参保缴费情况?

答:2019年以来,省社保中心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全省通查”等惠民举措,借助省级政务服务大集中的契机,对接“爱山东”APP实现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待遇享受信息的“全省通查”。

省内参保人员可下载“爱山东”APP,注册登录进入个人服务界面,点击进入“社保医保”选项,就可以看到“全省社保通查”功能。进入“全省社保通查”模块后,选择参保地,即可查询60个月以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等数据,切换不同的参保地,即可查询到不同参保地的参保缴费情况。同时,退休人员还可通 “退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账户查询”,查询职业的年金账户的基本情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职业年金的发放情况。在查询类功能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缴费证明、待遇领取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查询打印,极大的满足了参保个人的查询类需求。

与“爱山东”APP对接完成后,我们又扩展了“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建设银行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方式,提供“全省通查”等相关服务,丰富了社保服务渠道,便利了参保个人查询。

3、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有哪些?都应如何办理?

答:2020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等时代特色,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社会保险领域积极响应,推出了一系列社保领域的“跨省通办”事项,切实解决了“多地跑”、“折返跑”等办事堵点。

截止到2020年底,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事项共10项,分别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为“全程网办”事项,参保个人无论是否在参保地,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业务经办所需信息,便可轻松办理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多地连办”事项,参保个人可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个人无需再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有效的解决了参保个人“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

4、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时如何变更?

(1)身份证号码如何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5、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6、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7、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

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8、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金监督举报有何奖励?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计算劳动工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创业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2.哪类人群可以办理就业创业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失地农民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3.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以旧证换新证的劳动者,需带齐旧证及旧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照片3张,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或失业)登记表》,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2)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后30日内,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对象身份证复印件、2寸照片3张,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3)已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4)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哪些

贫困家庭子女(含建档立卡贫困户)、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业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5.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如何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时间和专业工种,可享受200元—20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

6.哪类人群可以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7.哪类人群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各是多

对六类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8.哪类人群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职人员除外,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本县创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主要指男性不超过58岁,女性不超过48岁)在我县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户,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9.国家限制性行业指的是哪些行业

国家限制性行业主要指房地产、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行业。

10.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如何支付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第一年国家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财政部门贴息2/3。

11.一次性创业补贴针对哪类人群,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2.大学生创业如何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三人以上,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3.哪类人群可以领取创业扶持补贴 标准是多少

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县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14.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哪类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三类人员:

(1)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

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4050”人员)或享受低保人员可享受三年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初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可享受至退休(最长不超过五年)。

16.哪类人员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下)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7.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扶持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家乐经营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18.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扶持标准是多少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1月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但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0.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1.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7)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1)(2)(3)项原因消失后仍然未就业的,可以接续申请领取中断后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22.目前崇阳县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崇阳县自2017年11月起执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063元/月。

2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4.失业职工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证件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5.失业保险能否一次性领取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6.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有哪些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27.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

根据大学生就业见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

28.申请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1)《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

(4)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5)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29.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对象有哪些

    补贴对象为在县内实习实训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0.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在县内实习实训的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房租补贴。

   (1)生活补贴:对在县内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本(专)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房租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租赁住房保障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房租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在县内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有关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1.申报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2)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3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公示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5)接受并配合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时,被检的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用人情、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不得谎报、瞒报。

   (6)各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理由逃避参保缴费责任,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必须以单位职工身份纳入社会保险五险参保范围。

34.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有权免费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用人单位代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5.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个人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6.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企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缴费。缴费基数一经认定,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37.建设项目为什么要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在审核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参加工伤险作为建设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明确告知施工企业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未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8.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的处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进行以下处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9.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有哪些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单位未在每月的20日前完成缴费的,21日即为欠费之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0.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各是哪些 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参保范围一览表

(阶段性,随时可恢复到20%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级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费。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性一类、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性一类、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共同缴费。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由个人缴费。

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

本县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县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42.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有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4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的比例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比率为20%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咸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8%。大额医疗保险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

(3)新参保人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两张在崇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楼人社窗口办理。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4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续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但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4)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45.什么是“养老贷”

为帮助解决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需一次性补缴的问题,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人社部门与农行通力合作开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信贷工作。

46.申办“养老贷”需要哪些条件

凡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退休时符合在我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现以个人身份缴费并因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需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在符合农业银行授信政策、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贷款。“养老贷”额度不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申请贷款时其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5年(含)。

47.享受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满15周年的,按月领取。不同退休类别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病退: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48.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如下:

(1)【1995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2%

(2)【1996年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49.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政策是怎么样的

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4)退休人员或遗属人员去世后,应在一周内报告社保局,如不及时报告,继续冒领、骗取养老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达到5000元的,将按湖北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文件规定,追究冒领人员的刑事责任。

50.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018年起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主要采取网络QQ视频认证、开通“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APP自助认证、入户办理的办法,做到“让信息共享,让群众不跑腿”。

为了使退休人员能更好地享受退休后的权益,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将给每位退休人员发放一份温馨告知书):

①您在正式办理退休时,请详细登记您的常住地址、所在社区及联系方式。

②您的养老金将从完成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您可于每月月底,持社会保障卡或工资银行卡发放银行查询和提取当月养老金。

5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本人所在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县缴费标准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和重度残疾人(1-2级),县财政为其按100元标准代缴保费,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53.政府如何对参保缴费人员进行补贴

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200元到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5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办理哪些手续

参保人员只需持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片等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定缴费档次缴费,鼓励以金融机构代扣代缴、自助终端自主缴费。

55.参保缴费中断能不能补缴

可以补缴,但中断缴费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5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组成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拨付,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除以139个月。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

57.不参保缴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能否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按国家政策规定,我县城乡居民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之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周岁时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5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该如何办理

参保人不分男女,只要年满60周岁,就可以申领养老金待遇。申领资料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每年的参保缴费收据、彩色小一寸照片两张、社保卡复印件、待遇申领材料由村委会(社区)初审盖章后上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县农保局审批,从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

5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并入统筹基金。

60.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有哪些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时10个月基础养老金。

61.参保人户口迁出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迁往外地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论什么情况,其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62.参保人在外地打工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后辞工回来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外地参加了社会保险,之后又回居住地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保经办机构须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3.参保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怎么处理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能按政策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但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办理转移手续。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应予追回。

64.领取待遇人员每年生存认证(年审)的方式和时间

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到各乡镇人社中心参加年审,也可以关注“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用手机拍照方式进行生存认证。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

65.每个人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社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每一位参保人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障卡。如果参保人将社保卡不慎丢失,首先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农行、农商行等有关银行办理挂失,然后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卡管理窗口申请补办。

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篇

6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分配

(1)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45岁以下按年缴费基数2%划入;46岁以上按年缴费基数2.5%划入

(2)退休人员:按年缴费基数4.6%划入

(3)困难企业人员:每年返还96元。

6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如何报销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80%以上可以享受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报销60%,门诊统筹报销限额每人每年1000元

   (3)报销条件:个人账户——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目前已开通(崇阳县人民医院、崇阳县中医院、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崇阳康福医院)医保窗口直接报销。

6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如何申报 配额标准多少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95%以上的可以享受职工门诊慢性病。

   (1)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申报审批、年审制度。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人均年缴费基数达到一档缴费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中额年配额标准为1440元;

高额年配额标准为2640

(3)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4)报销条件:个人账户——门诊特殊慢性病。配额年终无结转,无留存。

69.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如何报销

   (1)报销要求:报销时患者必须提供住院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有效发票和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单,异地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全套住院病历。

   (2)报销待遇: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居住、转诊转院。(附表)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退休人员分别按上述报销比例提高2%。没有办理转院转诊自行外出就诊的,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费20%,再按规定报销。

   (3)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首次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待遇等待期为90天(即3个月),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3个月之内的参保人员,从足额补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起付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

71.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24小时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报案,经调查核实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

7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应该怎么办理

   (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职工医疗保险局。

   (2)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职工医疗保险局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1)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县职工医疗保险局全额报销,并且上不封顶。

   (2)受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依据伤残等级的高低医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公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4.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哪几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75.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多少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76.职工参保后产假时间是多少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77.男职工参保配偶没有工作未参保的可以享受待遇吗

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同时享受医疗待遇。

78.生育津贴该怎么结算、支付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的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护理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79.职工上班没有参保怎样享受生育待遇

用人单位欠费、断保补缴生育保险的,其欠费、断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80.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1.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工伤申请表(要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如无劳动合同需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或出示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3)受伤后的诊断书(首次就诊的病历,不能是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司登记信息”(工商局能查到);

   (5)2人以上的证人证词(证词上需按上证人手印);

(6)伤者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书;

   (8)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需要公安部门调解、处理结果。

8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城乡居民(除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外,不受户籍限制)一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不得重复参保。

83.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参保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各是多少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年。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按参保人数补助490元/人/年,筹资总额670元/人。特殊群体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障碍的重性精神病人、计生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由财政、民政、残联、扶贫、卫计等部门核定人员,按规定政策资助参保。具体见下表:

 8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当年9月1日至年2月28日止。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持户口簿90天内随父母免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85.错过缴费时间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吗

    错过缴费时间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3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并要等待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7月1日之后参保的,个人缴费670元包括财政部分490元)也要等待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仅以2018年筹资标准为例,随着每年的筹资标准变化,缴费基数也随着变化 。

86.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政府资助参保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障碍的重性精神病人、计生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共七类人群由政府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8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每年从9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8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点在哪里

各乡镇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一律到村委会(社区)缴费参保或到征收点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缴费参保,学生(幼儿)一律在学校(幼儿园)缴费参保,并领取“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费收据”,一人一票,持缴费收据到所在乡镇人社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务中心四楼等启用社会保障卡。

8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有哪些医疗待遇

   (1)门诊报销待遇(含精准扶贫人口):在乡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按50%比例进行报销,乡镇卫生院每日限额报销2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支付3元),村卫生室每日限额报销1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4元,个人支付1元),个人年度封顶200元。超过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在当年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减半(一级医疗机构不执行)。具体报销比例如下表:

  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900元,精准扶贫人员生育报销比例“四位一体”达90%。

转院转诊管理。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外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没有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住院的合规费用个人自费20%,原则上在出院后30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④意外伤害患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报销规定的按城乡居民普通住院报销执行(精准扶贫意外伤害患者按精准扶贫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合规费用)达1.2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合规费用)达0.5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90.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病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

Ⅰ类: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重性精神病、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合并症)、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慢性骨髓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硬化症、罕见病共20种。配额标准根据我县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确定,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基金支付比例75%,精准扶贫患者报销比例80%。

Ⅱ类:Ⅱ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共10个病种。实行年定额配额补助,年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基本支付比例75%,精准扶贫患者报销比例80%。

91.精准扶贫补充保险有哪些政策

    由政府出资为精准扶贫对象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对象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一票制”结算,确保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92.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95.劳动用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人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④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96.投诉人(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投诉人(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投诉书应载明: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劳动者)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据,如:

①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

③工资单和欠条等证据。

   (3)投诉人(劳动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投诉人(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

   (5)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社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社部门管辖人社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投诉人(劳动者)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①所投诉的事由证据不充分且有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②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解决、仲裁;    

③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解决的。

9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98.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9.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00.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的审理,一般有以下程序: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   (2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依法向申请撤销裁决。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非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以上政策解答,以最新政策为准。

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10、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13、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主体与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2)申请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办理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26 —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4、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 —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5、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6、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7、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3、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4、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5、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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