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

 什么是商标全类注册?全类注册都有哪些好处?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申请商标全类注册?

1、什么是商标全类注册?

商标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2、商标全类注册的三要素

(1)同一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同一商标 即申请全类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同一个商标。

(3)45个类别 商标全类注册的类别是《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类表》上所列的全部类别,即45个类别。

3、商标全类注册有什么好处?

(1)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 商标全类注册直接的意义在于,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分类都无法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有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商标持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保持品牌的竞争力 商标作为品牌的基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如果其他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上注册了与本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旦该企业先做大做强,品牌度不断提升,会严重削弱本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3)为企业拓宽市场做准备 很多大企业都会不断拓宽市场,涉入新的领域,走多元化的投资和发展之路。这时全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全类注册商标有利于企业提升商标和品牌意识,打造长远的发展战略。

4、哪些情况下商标适合做全类注册?

(1)商标拥有一定的度 申请商标全类保护是企业应对“傍”、“蹭热度”的有效手段。如果企业有一定的度,比如像小米、华为、联想等,因其产品受关注度较高,其商标容易成为他人侵权的对象,遭到抢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为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

(2)申请人对企业有长远的发展规划 申请人如果对企业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会高瞻远瞩地为其未来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提前注册商标。此类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该“一步到位”,对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提示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一条款对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的商品类别进行了限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盘点中国6大知名品牌商标纠纷

2010年4月19号深圳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苹果公司就iPad商标权起诉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这个案件经过了2011年的2月23号、8月21号以及10月18号三次开庭审理之后终于于去年12月5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唯冠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苹果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案件将于22号开庭。

今天随处可见的联想商标“Lenovo”是联想2003年之后才使用的品牌形象,2003年之前联想一直沿用“LEGEND”LOGO,译“传奇之意”。2003年后联想需要大规模的海外扩张,而“LEGEND”商标在国外早已被合法注册,如果联想海外扩张必然会遇到类似今天苹果遇到的商标侵权起诉,为了避免相应事件的发生,联想在2003年将品牌LOGO更改为“Lenovo”,并在海外成功注册了这一商标,“Lenovo”译“创新之意”。

3、西门子抢注海信商标案

2005年3月,海信与西门子之间长达半年之久的商标抢注案落下帷幕,西门子以极低的价格把抢注的海信商标返还给海信。事件起因是因为西门子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抢注了一批中国公司的商标,其中包括1999年西门子下属公司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恶意抢注海信“HiSense”商标,并在向后者索要高达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费。据了解,西门子当时还抢注了6家中国企业的商标。

早些时候美国高通公司曾在华遭遇商标问题纠纷,原因在于“高通”商标早被一家中国上海的本土公司注册,该公司叫做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是一家做汉字库芯片、输入法等相关技术并拥有若干专利的中国公司,92年的时候上海高通公司出品的“高通汉卡”曾在电脑行业一度热卖。

2007年发生的“达娃之争”是一场民族企业与世界品牌的商标之战。2007年娃哈哈与达能的官司终告结束,双方发表声明称已和平解决。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官司战。事件起因是源于达能利用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中某一条款对娃哈哈实施强行收购,险些让娃哈哈陷入不复之地。

娃哈哈与达能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的:“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在达能“强行收购”娃哈哈未果之后,双方开始了口水战以及官司大战。

1981年中国《读者文摘》创刊后,就受到了美国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美方在提出版权问题的同时,也对中国《读者文摘》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们多次致函国家商标局及中国的《读者文摘》,认为中国的《读者文摘》商标不合法,必须停刊,并将所有的订户名单交给“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如不停刊和交出订户名单,他们将提出巨额赔款要求。

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台,美《读者文摘》协会在1982年底为其中文版在中国注册。1989年9月为了避开纠纷,又不引起更名带来的震动。甘肃人民出版社以《读者文摘月刊》注册商标,用增加“月刊”两字以区别美国《读者文摘》。“美国读者文摘协会”三个月内没有对此事作出反应,“读者文摘月刊”正式成为注册商标。

《读者》杂志为此于1995年12月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英文刊名标识“readers”,国家商标局于1997年4月第589期《商标公告》公告注册消息后,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对此提出异议。《读者》再次放弃“readers”注册商标,从1998年元月起启用新的汉语拼音音标“duzhe”。至此,两家官司才告终了。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一般都会查看该商品的商标有没有经过商标认证,因为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有经过商标认证的产品比较让人放心,那现在有个疑问,什么是商标认证呢?

商标认证是指质量认证机构对某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认证。而一旦某产品的质量经过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那该产品所属的公司企业就可以在该产品的包装上使用质量标志。

可哪些是质量标志呢?绿色环保标志认证、、、OTS-100、CCIB安全认证、国家免检(三鹿奶粉事件后就被取消了)、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UL安全认证标志这些都是质量标志。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九条所规定:公司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是可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商标认证)。若认证合格的,那么认证机构就会颁发质量认证证书,以表明该公司企业可以在其产品上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这种质量认证是国家在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后,所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使用商标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商标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以凡是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认证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都会被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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