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不给停楼下,物业就强制拖动电动车导致其损坏,物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电动车家门口起火 车主灭了火 还被拘留十日?

自己的电瓶车停在家门口起火

自己及时扑灭是不是就没事了?

过失引起火灾,威胁公共安全

同样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2021年3月10日15时许,宝山区丹霞山路257弄一高层居民住宅11层楼道内,一辆正在充电的三轮助力电瓶车起火,事发后,车主范某在邻居的提醒下及时从家中接水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仅造成车头部分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发现及时 火势仅造成起火车辆部分受损

本以为自己灭了火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然而不久后车主范某却等来了公安、消防部门“登门拜访”。原来虽然消防员到场时火势已经被范某自行扑灭,但细心的消防员和公安民警发现起火的是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电瓶车,便决定找到车主了解清楚事情原委。

违规停放还充电?错上加错!

询问之下范某交代:当天下午他从外面骑电瓶车返回家中,并将电瓶车通过电梯带至11层楼道内停在家门口,到家后因发现电瓶车没电,就从家中连接一个拖线板为电瓶车充电。本人返回屋内休息,大概十几分钟后听到有邻居敲门告知其电瓶车起火,于是连忙从家中用脸盆接水灭火。

起火车辆就停放在车主家门口

当民警问到其是否了解电瓶车不应在楼道内停放、充电时,范某连称知道,并解释自己只是因为大意,认为不会有什么危险,图方便才将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的。

据了解,事发前,小区物业、居委曾多次在小区上门提醒并通过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住户不得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瓶车,多数居民也能积极主动遵守,但仍有部分居民心怀侥幸,违规在楼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

小区公告栏显著位置贴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告知书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范某仍为自己“贪图一时方便”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范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消防部门统计:刚刚过去的2020年,上海市因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故障引发

特别是全年三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均是由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充电故障引发!

电动车火灾到底有多可怕?

电动车起火起势和蔓延都很快~

夜间、凌晨充电时无人看守,火灾起于一瞬间

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电池爆炸一瞬间,便浓烟四起

同样是电动车电池在室内充电,户主及时发现,也无法阻止电池起火

不需要多少时间,起火的电动车被烧得只剩架子

电动车在燃烧过程中多次爆炸

快餐店内电池充电中,突然爆炸,迅速蔓延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或将面临5万元罚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改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开试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为了我们共同的消防安全

北京市:3月11日,占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市场80%以上份额的北京市11家电动自行车头部企业(涉及品牌包括雅迪、新日、爱玛、台铃、小牛、小刀、绿能、绿源、九号、五星钻豹、踏浪、绿佳、新本冈田等)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的推动下,举行签约仪式,正式建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举报人,由相应品牌的企业奖励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

四人在房间打麻将却一并身亡

上海静安区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火灾

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楼909室沈某家中2层小房间打麻将19时45分许,王某某携带白色蓄电池进入沈某家中,并将其放在电视机柜上进行充电。期间,因蓄电池充电指示灯故障,王某某多次对充电器插头进行调整。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35号909室内一层客厅处,起火点为客厅东南侧电视机柜上,物证有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起火原因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事故导致王某某,徐某当场死亡,沈某,周某某送医后不治死亡。

火灾责任人及延伸调查情况

王某某:经调查确认,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带进909室内充电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应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吴某某:经调查确认,房主吴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吴某某处十日拘留

沈某:经调查确认,承租人沈某未及时制止王某某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充电,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沈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认,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事发当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为,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维修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2家单位实施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楼道停放电动车起火致人死亡

10名车主和物业被判担责

安徽省亳州中院对一起小区亡人火灾作出终审判决10名车主均被判担责物业公司担责25%

亳州市一小区某单元楼道口

16辆停在过道的电动车自行车

住在该单元楼1楼的谢某某

后经救治无效身亡……亳州中院二审认为:蔡某某等10名车主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他们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
案涉火灾因蔡某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因此,蔡某某存在过错,而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其他9位车主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亳州中院二审认定,蔡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37万余元。其余9名车主,因其中2人分别停放2辆车辆,法院酌定该2人各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2万余元;另外7名车主各承担1%的责任,赔偿0.6万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5%的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仍需支付12万余元。

来源:北京消防、上海消防、新疆消防、安徽消防、天津消防、宝山消防等

充电虽重要生命价更高切记电动车楼道内停放违法,引发火灾担责电瓶室内充电火灾风险高,易发火灾、易亡人

高层电动车上楼是可以举报的,但如果楼下没有充电区,也没有停放电动车的区域,建议先和物业商量咨询,然后再考虑要不要报警,不然一开始打119有点尴尬的,也可以先打96119说明情况,让专业人士来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下面,就快和小编一起了解相关知识吧!

高层电动车上楼打119可以吗?

电动车推楼上一般不用报警的,现在很多小区虽然规定不能把电动车推上楼,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推楼上进行充电,可以和物业反应一下,让物业的工作人员来帮忙劝说。

直接报警有些不好。你打电话过去,值班警察问你发生什么事了,你回答看到有人把电瓶车推到楼上!你感觉合适吗?

物业不让电动车上楼有法律依据吗

物业有权利禁止业主的电瓶车进入电梯上楼,因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是属于物业管理的;且电动车上楼通常会占用公共区域,如消防通道等地,也是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要求将电动车放于指定地点。

小区电动车放地上还是地下

小区电动车个人认为停地下室不如车子停地面上好,因为车子停地下室就怕下大暴雨,地下室积水多把车子给泡了。

而且,地下车库总是有车进车出,不太安全,建议停在地上,一般小区都会建设电动车专门停放及充电的位置。

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间

既占用电梯间、楼道等公共资源

电动车很容易因为线路温度过高,

或电机发热造成电路故障而短路,

增加了“上火”的可能性!

为度过一个平安的夏天,

电动车停放、充电千万不能任性!

2022年6月22日,三门峡湖滨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滨区陕州北路的水工厂气象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4号楼6单元住户在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责令其当场改正,雷某某(车主)拒不改正,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雷某某个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电动车因价格便宜、骑乘简单、停车方便,

成为许多人的出行工具。

电动车在给大家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

数据显示,有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的,而电动车火灾致人员伤亡的,90%是因将其置于门厅或过道。

据试验证明, 电动车一旦着火,90秒后,温度便达到200℃,随后发生爆炸, 3分钟火焰温度就可达1200°C

现在由于方便、快捷等因素,电动车在我国越来越受欢迎。伴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剧增,电动车火灾事故的概率也渐渐增大。为什么 电动车这么容易引发火灾呢

部分车主擅自改装电动车的动力电源, 破坏整车电气线路的安全性能,容易引发车辆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几率相对增大。

充电时间长 充电器温度高

电动车充电时间越长,充电器外壳温度就会越高, 而一些人会整晚长时间充电,有的甚至超过10小时,这就非常容易引发火灾。

劣质充电器 缺乏自我保护装置

价格低、质量差的充电器内部只有散热扇和散热板,没有保护板, 就不能起到自我保护、自我断电的作用

乱接电线充电,裸露在外的电线经过暴晒、雨淋, 容易漏电引发火灾,如果电线老化或者电动车本身电瓶出现了问题,更容易发生火灾。

按照电瓶容量大小的不同, 一般电动车在8-10小时内就能充满电。充电最好在白天进行,有人看护。

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容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如果发生火灾,对疏散人群很不利。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乱接电线充电本身就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如果电线老化再加上电动车本身电瓶出现了问题,就极易发生火灾。

电动车在充电时, 要仔细检查附近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电动车在起火时引燃附近的物品,造成更大的火灾。

一辆电动车如果 加装音响、照明或者加装电瓶,就很容易造成线路过负荷,引发火灾。

在平时日常生活中,应该加强对电动车电线、电路等方面的检查, 防止接触不良引起接触点打火、发热,避免线路老化、磨损而造成短路、串电事故的发生。

为了您家人和邻居的安全

请勿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

观点 深度 干货 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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