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要赔他精神损失费吗?

  金先生起诉食肆经营者  法院终审判金先生获赔2000元抚慰金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温利)吃下加入罂粟壳的炖肉,市民金先生在一次警方尿检中竟呈吗啡阳性,警方怀疑他曾吸食毒品将他扣留调查。金先生大呼冤枉,在获得自由后起诉食肆经营者索讨精神赔偿,食肆负责人承认其使用的香料的确有罂粟壳成分,但认为不足以导致尿检呈阳性,并称不排除金先生有吸食毒品的可能性。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判金先生获赔2000元抚慰金。

  去年,金先生与朋友一同前往南海松岗巢谷轩食府用餐,期间进食了炖肉等菜品。同一天晚上,在警方突击检查中,金先生被验出尿检呈吗啡阳性。他也因此被怀疑吸毒,需要留下接受警方调查。此后,金先生一直否认自己曾吸毒。

  金先生回忆,事发前仅在巢谷轩食府用餐,对于尿检呈吗啡阳性,他表示可能是菜品“有问题”。果然在随后检查中,巢谷轩食府被查出为提高菜品味感,使用罂粟壳加入炖肉中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食府负责人关某、霍某也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被刑事处罚。

  在金先生看来,始作俑者是那份加了罂粟壳的炖肉,令他蒙受不白冤屈,他于是以索讨精神损失为由,将关某、霍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关某、霍某需赔偿金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此,关某、霍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两人辩称,金先生的尿检阳性结果与他们两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金先生身体也不存在任何损害。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对关某、霍某作出的刑事处罚,恰好印证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确实侵害金先生的身体健康权,理应担责。法院强调,该侵权行为虽未造成金先生身体健康出现严重后果,但金先生却因尿检呈吗啡阳性而被警方留置调查,在精神上遭受一定损害,同时结合关某、霍某投放罂粟壳是以赢利为目的,具有主观故意,据此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吃了外卖导致我和弟弟两个人食物中毒,就医显示是急性肠胃炎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引发的。花了医疗费300元,商家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精神损失费让他赔多少比较好?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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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致人精神损害的,同时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同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如果的另一方并非死亡并非严重,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本人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在交通肇事等案件之中,一般只有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被侵权人的直系亲属基于侵权人的致使其失去亲人,客观方面足以给他们造成严重,达到这个程度的,被侵权人的直系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定会得到人民支持,当然,如果超过合理的天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会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酌定,将精神损害赔偿控制在合理范畴内。如果被侵权人因交通肇事伤残,基于该伤残后果给被侵权人今后的正常生活必将造成终生的、无法改变的不利影响,该不利影响也必定给被侵权人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此种情形下,被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也会得到支持。关于责任划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依照警方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计算相应赔偿的标尺。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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