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判无罪,可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和公安局公众道歉?

  公号发表文章 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说望京SOHO风水差被判赔20万

  因在发布的文章中套用风水迷信“解读”望京SOHO的布局设计,微信公众号“S神棍局S”注册运营方珠海市神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棍网络公司)被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京搜候公司)诉至法院。4月10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文章构成名誉侵权,判定神棍网络公司向望京搜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侮辱诽谤造成不利影响

  望京搜候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0日,神棍网络公司在其注册的“S神棍局S”微信号发布了名为《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的文章。文中使用“最奇葩”、“猪腰子”等侮辱性词汇来描述望京搜候公司开发的望京SOHO项目,称其“有一个非常邪门的头衔——互联网滑铁卢”,并使用封建迷信理论直指望京SOHO出现煞气、不聚气等。同时,文章还称望京SOHO的布局和设计仅适合初期发展企业,一旦到了需要稳定的中后期定会遭遇挫败,建议发展正猛的客户尽早搬离。此外,文章在插图中还擅自使用了望京搜候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石屹的肖像。截止删除之日,该文章阅读量已突破10万+。

  望京搜候公司称,望京SOHO项目物业全年租金近4.5亿元。神棍网络公司的上述侵权文章针对望京SOHO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对望京搜候公司的租赁运营业务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且神棍网络公司通过上述侵权违法行为扩大了自身知名度,获取了非法利益。为此,望京搜候公司将神棍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凤凰科技网、《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全国性报纸上连续三日刊载致歉声明,向望京搜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是对建筑布局表示赞扬与钦佩

  神棍网络公司辩称:“S神棍局S”确系其注册成立,上述文章也由其发布。看到望京搜候公司的声明后,其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并通知转载第三方进行删除。神棍网络公司表示没有侮辱诽谤的故意,文章中陈述的“滑铁卢”“猪腰子”只是文章的一种表述,不是侮辱。

  法院同时查明,神棍网络公司曾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致歉声明》,称其发布的该篇文章因表述不当,列举了风水学中诸多“不好”的煞气,对在望京SOHO办公的公司进行了“片面的分析、武断的结论”,导致部分读者片面解读,使望京搜候公司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潘石屹照片亦侵犯了潘石屹肖像权,对此表示歉意。此外,《致歉声明》还称神棍网络公司已删除上述文章,并要求转载该文章的第三方媒体进行删除,并表示文章运用了先抑后扬的写作手法,实则是对望京SOHO设计者另辟蹊径的建筑布局表示赞扬与钦佩。

  庭审中,《北京望京SOHO 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一文作者、任职于神棍网络公司的阮某(笔名为禽暴、屹泉)表示,其去年到望京SOHO观察后进行了艺术创作,文章的本意并非恶意诽谤望京SOHO,并称“神棍网络公司的初衷是传递正能量的传统文化”。

  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一文中存在“互联网滑铁卢”“惨淡经营”“风水大忌”等表述,并引用“煞气”“聚气”等对望京SOHO的建筑格局、外形设计等进行分析。同时,文章还称望京SOHO“无论是建筑的选址,造型,都是不好的风水布局”。为了缓解这股路煞,竟足足做了三层防护等,上述文章阅读量为10万+,被点赞3164次。为对上述文章进行公证,望京搜候公司花费了公证费1440元。

  法院认为,此文的标题、语句及结论,均会使人对望京SOHO项目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评价。同时,文章引用陌陌、熊猫TV、小蓝单车等少数公司的事例论证文章观点,欠缺全面分析,神棍网络公司出具的《致歉声明》亦表明其对在望京SOHO办公的公司进行了片面分析、武断结论,故文章的逻辑、结论会给读者产生误导。结合该文章阅读量及点赞数,以及转载后引发其他自媒体对望京SOHO项目、风水等话题的讨论,足以认定文章导致了望京搜候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同时指出,上述文章的片面分析和武断结论,以及多处具有贬损之意的词句,均可说明神棍网络公司具有侮辱、诽谤望京搜候公司名誉的情节。

  综上,法院认定神棍网络公司发表的涉案文章构成对望京搜候公司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神棍网络公司连续三天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望京搜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望京搜候公司公证费1440元及经济损失20万元。文/本报记者 温婧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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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2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3)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

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

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并担任董事的股东郑梓贤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2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

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

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陈翀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本人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

行合理减持。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

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

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5)本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

发行人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城发顺盛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

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其他股东何光雄、李瑞楼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其他股东维而登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2 月 30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

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4)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5)本企业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瑞兴、饶家元、张勇军、刘平华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加大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一方面坚持对现有产品进行研发与创新,持续提升产

品品质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进推动新产品的商业

化进程。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

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成本

公司在各项内部管理方面,将继续提高包括生产经营、客户资源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完善流程,实现技术化、信息

化、精细化的管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科学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

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

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

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作出如下承

1、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便利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或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3、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履行义务。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

2、严格自律并积极促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

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

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

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

启动条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方案。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

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按如下优先顺序实施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

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股东大

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 个

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

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

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十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

单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

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

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

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

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

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

反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用以下措施直至

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①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②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薪酬

③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其股份锁

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其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

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

(4)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

针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5)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

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

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将根据《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2、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当针

对同一对象存在多项同一种类约束措施时,应当采用高值对其进行约束。

3、公司将督促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

4、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

5、在《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作出如下承

1、若根据预案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本人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本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

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

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

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现

金分红(如有)及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如有)总额。

2、在联合精密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制定联

合精密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联合精密/

本人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1)联合精密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

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对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予

(2)本人不得转让联合精密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同时本人承诺,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情况时,本人的股份锁定期将

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若根据预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

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

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

份,并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

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单一会计年度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在公司领取的

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如有)总额。

2、在联合精密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制定联合精密

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联合精密有权自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将对

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予以扣留,

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

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

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作出如下承

1、发行人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诺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回

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次发行新股已完

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

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

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如本次发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案,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

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司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与股票等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则

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

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

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方案的议案》,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

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

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

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桂景、何俊桦、何泳欣、何明珊作出如下承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承诺人应在公司领取

的薪酬、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

现金分(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

下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郑梓贤、陈翀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郑梓贤、陈翀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

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2、在履行相关承诺或相应的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有权扣减承诺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

一年度应向承诺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诺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

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

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

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

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本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

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

具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

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投赞成票。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

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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