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张某一诉称:张某一与王某一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二。后因王某一有过错,且王某一一直要求离婚,双方于2012年年初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时对财产都进行了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归张某一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王某一协助张某一将购房人变更为张某一,并将房屋登记至张某一名下;若无房产证,房屋由张某一和王某二使用;离婚协议生效后,王某一需搬出案涉房屋。

  我与王某一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应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履行约定的内容,但是王某一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不配合原告变更房屋购房人和产权过户手续,不搬出房屋甚至带人来房屋居住,严重扰乱了原告和王某二的生活,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王某一从案涉房屋内搬出;2.王某一协助原告将房屋购房人变更为原告,并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王某一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张某一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我签订的,并非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我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且被告在婚姻中并无过错,离婚协议中记载被告有过错,不属实;

  第二,《离婚协议书》中也已写明案涉房屋在2005年11月已经分割完毕,但是案涉房屋是我在2006年才购买的。此外,2003年、2004年我与原告已经开始分居,于情于理我都不会再将房屋给原告;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老家的×房屋给原告,并未提到将案涉房屋给她。原告自己有退休金,×房也有租金,且原告还在某单位返聘,所以原告有不少收入,二人离婚时,原告并未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案涉房屋属于某单位为符合一定职务和条件的人员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属于原告则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部分无效。×房也是房改房,若将这两套房屋都给张某一,则违反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房改房的政策,所以原告不能同时享有这两套房屋。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1987年张某一与王某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二,2012年二人离婚。

  2012年2月1日,张某一与王某一签订《离婚协议书》,显示:2003年因男方过错给二人婚姻造成影响,但因考虑到孩子且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而没有同意男方离婚,现二人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王某二与张某一共同生活,王某二的生活、上学费用由王某一支付;双方共同存款已经于2005年分割完毕;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未取得房产证,离婚后案涉房屋归张某一所有;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王某一协助张某一将案涉房屋购房人变更为张某一,购房合同及相关费用由张某一保管;王某一协助张某一将房屋登记至张某一名下,若无产权证,那么房屋由张某一和王某一居住使用;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同意将张某一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归张某一所有;上述房屋将来由王某二继承;本离婚协议生效后,王某一必须搬出案涉房屋;夫妻无共同债务;除上述房屋、存款外,二人无其他财产;张某一和王某一需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将通过法律解决,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同日二人办理离婚手续。

  2006年1月20日,王某一从某单位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共计60万元。王某一与某单位约定,王某一付清全款后拥有全部产权,王某一凭借原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腾交证明向某单位领取房屋产权证。2009年6月15日,王某一付清全款,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由张某一、王某一和王某二共同居住使用。

  庭审结束后,原告张某一申请撤回要求王某一变更购房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一即第二项诉讼请求。

  自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王某一从案涉房屋内搬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张某一与王某一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日张某一和王某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中约定,协议自离婚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生效,自协议生效后王某一从案涉房屋中搬出,案涉房屋归张某一所有并居住使用。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于张某一要求王某一搬出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可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张某一在庭审结束后申请撤回变更购房人、将房屋登记至张某一的名下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第二,《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是否存在欺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一主张《离婚协议书》是张某一骗取王某一签订,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撤销或变更。但是王某一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对于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判决正确。

  •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在××学校上小学。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只是偶尔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代理人相信,任何家庭都会偶尔发生争吵,但这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诉状中所称“相互了解不深,没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原被告已经结婚×年之久并生育了孩子,故法院应判决不离为宜。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照顾女方权益的前提下经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被告的婚前财产判决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分担;

      经过庭审已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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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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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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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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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

      2、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等;

      3、财产来源证明,如购买合同、生效判决书、继承公证书等;

      4、协议书草稿(同时携带电子稿);

      5、公证员在个案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未婚夫妻可以在婚前对双方的婚前财产情况以及婚后的财产所有情况进行约定,只是未婚夫妻的约定要以结婚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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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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